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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道路演讲稿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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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道路演讲稿1

Today, my mother and I went to the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 near the bird's nest in Beijing. From afar, the newly built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 is grand and spectacular.

We walked in and found that it was a four story building with a main exhibition hall and an attached hall. Among them, the main exhibition hall is divided into four exhibition halls according to the Chinese light, exploration and discovery, science and life, challenge and future theme, which has many exhibits and large area, which is really breathtaking. I often go to the Tianjin Museu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ontrast, is simply pale into insignificance by comparison.

中国现代化道路演讲稿2

如今,共享化产品层出不穷,它们改变了人们原先的生活理念,更改进了人们的生活。可是,随着共享产品的增多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小黄车ofo”是广为人知的共享单车,它如今广泛分布在中国各大地区,甚至在国外也有不少地区生产,人们骑着小黄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已成为常态。而它的特点就是使用方便,随处可见,人们只需用手机扫一扫微信支付即可骑走,人们因此对它青睐不已。

每件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有利也会有害。共享单车虽然便利大众,但它的保障性也随之减少了,一次次的意外将共享单车推向了风口浪尖:近日,广州一男童骑着共享单车上路,不慎被公交车撞倒,住进了医院,孩子母亲想起诉共享单车,却因无法确定生产公司的责任而失败了;路边的共享单车也经常会遇到被人直接骑回家的情况……各种事端不禁令人们怀疑起了共享产物的安全性:共享资源真的可靠吗?

我认为共享单车又何尝不是一次警醒呢!它所产生的意外不仅是公司的考虑欠妥,而更多的是因为人心中的意念。为什么会出现共享单车无秩序停放?为什么共享单车会损坏甚至消失?又为什么共享单车会一次一次的上新闻头条?答案毋庸置疑,因为总有些爱钻空子的人想以身试法,他们总抱着侥幸心理想占些便宜,实际上是掩耳盗铃,终究还是自欺欺人罢了。只要人们心中不再混沌,共享单车的缺点就会减少,消失了。

现今,“小黄车”公司采取了更安全的取车方式,也改进了监控设施,看似已无所顾虑了。我想比起这些更重要的社会风气,不可能有完美的安全设施,却会有守纪带来的文明。

“病树前头万木春”,社会总是不断前进、发展的,我国的现代化共享也总会传扬开去。人们不再拘泥于过去的死规矩,迈进了现代化社会。但我们必须要铭记,创新是要建立在良好道德行为之上的,快时代生活中,共享不可或缺,自制、文明后,社会将更美好!国家将更富强!

中国现代化道路演讲稿3

内容提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十一届三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承袭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传统,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面对着发展经济的内外压力,背负着传统的人治包袱,还面对着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起步阶段都面对的社会稳定问题,使这一过程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轨迹。这就是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目标选择的阶段性,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以及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非协调性。认识这些特征不仅仅是为了总结历史,更重要的是认识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一样,尊重传统又不囿于传统,学习外国,又不照搬西方。这是我们走过的路,也是既将走下去的路。

关键词:中国特色 法制现代化 特征 法治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⑴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2.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主义传统,“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等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制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了七年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短暂时期后,就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而对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主义制度和思想始终未进行有效的清算,使个人、权力集中、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并沿用下来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长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邓小平所言:“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去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中国现代化道路演讲稿4

现代化是一个中国未来的蓝天,我们在努力着,我们每个人都在努力着,因为在那片天下面,我们,或许我们的子孙才能更加幸福的活着,那里有安定的农村,有文明的都市,有成功的教育,有服务于民的权力,有着让人们踏踏实实幸福生活的民生......

一、农村的现代化

农村的现代化是和谐健康的,是秀美文明的:一条条水泥路四通八达,一排排农家新居如雨后春笋,一个个机器在麦田里并肩作战,一排排绿树参天比高……

农民生活安定和谐了。农民工、留守儿童......这些字眼被人们淡忘在脑后了,他们有的成为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有的拥有自己的产业链,从种植到加工,到农村合作社;有的经营自己的农家乐,绿色食品成为特色;有的在自己村的产业基地工作,用技术挣钱........

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了。一方面全面推广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使农民学会了上网,懂得了信息的重要性。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农业农村各领域的建设与应用,使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的新跨越。另一方面大力推广农业农村的机械化建设,使农民们懂得了用科学技术生产的应用性。机械化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例如推广机械化种植等。此外,现代在推广的大棚蔬菜,反季节水果,机械播种、收割,科学育种等更让农民感觉到科学文化的神奇。

农民的腰包鼓起来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首次对农业科技进行了全面部署,加快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建设的步伐。20世纪80年代,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农业产量和农民收入出现超常规增长。同时通过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使农民休养生息,重点强调农民增收,给农民平等权利,给农村优先地位,给农业更多反哺,中国农业和农村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新阶段,最直接的表现是农民人均收入进入较快增长期。

农村的现代化不仅仅是这些,它蕴含了更多农民的价值,更多农民的汗水,更多农民的心血......

二、城市的现代化

城市的现代化是国际的、节约的、艺术的、科学的集合体:一个个开放现代文明的都市,一坐坐富有艺术性的建筑,一条条被绿色植被环绕的马路........

都市生活愈加舒适。烧油的汽车已经落伍,路上跑的是电动汽车;宽敞的马路,文明的驾驶,少了交通事故,少了堵车;优美的环境看不见了白色垃圾,看不见了乱扔的纸屑,多了环保的垃圾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提示;工作再也不用无节制的加班,老板榨取劳动力剩余价值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见不到城中村,见不到拆迁房.......

都市文化愈加浓重。美国著名学者托夫勒说:“哪里有文化,哪里早晚就会出现经济繁荣,而哪里出现经济繁荣,文化就更快地向哪里转移。”在现代化的都市里,无论城市中的每一个角度都彰显着它独特的文化特色,以文化论输赢,城市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经济力的竞争,而且是文化力的竞争。处于“文化沙漠”中的城市永远不是人类居住的理想家园。

城市的现代化不仅仅是这些,它富含了更多的平等,更多的机会......

三、教育的现代化

教育的现代化是开放文明的、个性多样的:一座座教学楼整齐漂亮,一位位求知者笑容拂面......

学习更加快乐了。现代化的教育,少了压力,多了开心。没有了应试的考试,求知者无论是小孩,还是大人更多的是为了获得知识来自觉、主动的求知;没有了地区的限制,,谁也不能把谁拒之门外没个人在教育面前都是平等的,谁也没有资格限制谁;没有了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哪个学校上学都是一样的,谁也不能乱收费。

学到的知识为我所用,为社会所用。现代化的教育打破了“教育是非生产部门”的陈腐观念,从教育到专门劳动力的投入再到产出这一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把教育纳入社会再生产体系的内容结构之中,现代化的教育使教育生产出人的劳动能力。

与社会,与企业信息更加疏通,开放系统走向有序化。现代化教育向全体劳动者开放,打破小学--中学--大学这种单一纵向的学校教育体系。各级、各类教育更多地向企业、向社会招生,更多地通过纵横交织的渠道来扩大教育场。

教育的现代化不仅仅是这些,它突出了教育的本质,延续了中华民族的文化........

四、民生的现代化

民生的现代化是全范围的、持续的、平等的:全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险体系、食品安全体系.......

“老有所养”。在现代化的中国,不会再有老人没有养的问题,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保障自己最低的生活需求,所以现代社会中,不需要什么低保,不需要划分“穷”与“富”,没有人再利用关系领个低保,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资格来享受养老保险。

“病有所医”。在现代化的中国,不会有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有病就医,不会再有种地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却连自己的病都治不起的问题。医院体制更加的健全,不会再有医生收回扣的问题,也不会再有什么假药。

食品安全。在现代化的中国,不会再有地沟油、问题奶粉、黑作坊....市场监督惩罚体制更多的完善;地沟油已经回收了,被回收利用到了工业里,作为新的能源;更多的人在思考:“我也是人,也需要吃东西,这样的食品我吃了怎没办?”

民生的现代化也不仅仅只这些,它填满了整个现代化的社会,它就是幸福安康。

五、公共权力的现代化

公共权力的现代化是规范的、统一的、民生的:每个合法的公民真正的成为政府的监督者,每个合法的公民都有权力实施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拥有执法权力的人民服务者都廉洁奉公,不再被贪污受贿,权为我所用而乱为。

程序是简易的。老百姓办事少了低三下四,少了用种地的钱买烟送礼,而是理所当然的去按照程序办事,没有烟,没有酒,没有饭桌上的恭维话,照样可以按程序办事,这才是正常的,现代化的。

权力的公开。网上少了贪污犯的报道笑料,更多的是哪个公务员在岗位上无私奉献;公务员的权力更加公开化,工作也需要写工作总结,也需要写周总结,更要把每笔款的去向写清去哪了。

公共权力现代化也不仅仅只这些,它会充斥一切与人民作对的黑暗,它会体会到百姓的难处,它就是现代化建设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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