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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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1
为进一步深化“三转”,加强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审理工作流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办案件的受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见面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主要事实不清,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承办人应提出
中止审理,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待其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恢复审理。
(六)涉案款物处理。案件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审查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款物清单是否完备、暂扣封存是否合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交换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集体审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室务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委托机关。
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处分决定应送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表》。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四、党员权利的恢复与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原处分的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受到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案件材料的归档
审结后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归档,于结案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委(厅、局)档案室。
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2
2003年8月,在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原办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补充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里所讲的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
1.事实清楚的概念: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2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3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查办案件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定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有时即使是有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总之,事实清楚是案件审理部门必须认真把住的第一道关口。
3.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事实清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错误事实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这些错误事实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第二,这些错误事实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第三,这些错误事实已经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违纪错误事实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例如:夜班值勤人员(更夫)当班时睡觉的问题,如果当晚没有发生任何问题,更夫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侵害性,也违犯了工作纪律,但其危害程度不大,即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对他的当班睡觉的行为就不必追究纪律责任。如果当晚发生失窃或是该更夫的经常行为,就应该追究纪律责任。
2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个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都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3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在审核错误事实时违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清楚,特别是一案多人的案件要划分清楚主次责任。即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4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准确地掌握姓名(名字必须准确)、年龄(出生年月日)、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职称。
5注意违纪行为的后果。首先要准确掌握违纪行为是否有后果,如果有后果,要准确掌握所造成后果的程度。另外要注意无形的后果,如“影响”一类的问题,必须有相应的证实材料。
6要注意违纪人违纪后的表现是否查清。如:是否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退违纪所得情况,配合调查工作情况等。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证据确凿的概念: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2.证据确凿的作用: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员或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有可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错误事实就无从认定。即便是违纪人自己承认也不能定案,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定案。
3.证据的种类:证据一般有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记录。
4.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证据确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所以审理人员在鉴别证据过程中,首先应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取证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私人日记、信件要用动员的方式,不能强行收取;
要注意收取被调查人交来的书证(主要是发票),要有详细的记录或接交手续;
取证不能用座谈的方式;
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签字,涂改处有无印章、押印,摘抄、复印的书证是否注明具体出处、是否有原保管单位(人)的盖章(签字)、取证时间及取证人的签名、是否是一人一证等。
2注意证据的联系性。看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注意证据的真实性。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被违纪人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掌握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能力、水平等),以鉴别证据的可靠性;
所收集的私人日记、信件,时间上的连贯性,内容上的逻辑性。
4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所取得的证据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只靠证人证言,孤证不能定案,注意证言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5要注意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款额一定要准确。特别要注意没有书证情况下的数额、款额,证据一定要充分、确实。
6注意收取物证和书证。物证和书证是在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人会产生记忆的误差,所以物证和书证与证人证言相比,其客观真实性比较强。
7注意证据结论的唯一性。看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分析证据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与证人之间、不同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的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受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与案件的事实有无矛盾。
以上的各种矛盾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如果证据本身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排除,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证据(或被调查人的辩解)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所认定的事实就不是必然的结论,特别是被调查人的辩解,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辩解正确与否,与所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事实难以认定。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
1.定性准确的概念: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2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做出结论。
2.定性准确的作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3.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定性准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认定案件的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标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章、准则和党政纪条规,党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及监察对象应该怎样做,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
2要准确掌握每一种违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违纪客体与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客体是被侵害的一种关系。违纪客体通常分为三种:一是违纪的一般客体,二是违纪的同类客体,三是违纪的直接客体。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即违纪行为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违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不外是作为与不作为。
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犯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组织;
违反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
违纪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必要要件,指故意或过失;
二是选择要件,指违纪目的,是违纪人希望通过实施违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伪造车船、邮、税票错误,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才能构成。
四、处理恰当
1.处理恰当的概念: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出恰当处理,即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2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3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处理恰当的作用:
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违纪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做到处理恰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
2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如:从错误性质、违纪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等方进行面分析。
3运用纪律处分条例应注意雇以下问题:
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的规则。从轻、从重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给予最轻、较轻或最重、较重的处分;
减轻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比最轻的处分再减一个档次的处分,加重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给予比最重的处分加重一挡的处分。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重”和“加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和“减轻”,《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很明确,应严格掌握;
注意运用好“合并处理”和“比照处理”的原则。
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据条规、法规,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其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挡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即:《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挡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比照处理,是指被调查人犯有党纪政纪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时应比照相类似的条款处理。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
其它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五、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1.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的概念: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1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
2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作用: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制度保证。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它从办案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实体法规的正确实施。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可有可无,严了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这种认识是十分有害的。
3.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是违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审查错误事实材料是否和本人见面,要看移送的材料中是否有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上是否有本人签署的意见,如果没有本人签署的意见,要有办案人员的说明。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方面要注意:错误事实材料要避免中性化,要体现违纪的性质、责任。但不能写明处理意见;
必须是调查过程中所认定的全部事实,也不要把错误事实分解开;
被调查人有辩解的,调查组应做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说明;
按照格式规范撰写调查报告;
报告中要有调查组明确的定性和处理依据及意见,同时提出对暂扣款物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签名。承办案件检查室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案件移送审理的证据材料一定是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无错的证据材料。如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了纪检监察的法定权利(暂予扣留或封存款物、查核银行存款、暂停支付存款、提请保全等等),其法定文书要入卷,同时下发监察的法律文书要执行送达制,所以要用送达回证。
3正确履行职权。对违纪款物收缴,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做出没收、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除有关法律特殊规定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罚款”权。
4对“两规”方面要注意:
①“两规”的对象只能是党员。
②“两规”的条件,第一必须是有重大违纪问题,已查实一部分,完全可以处理,但还有一部分问题需要深挖的;
第二有逃匿、串供、销毁证据可能的;
第三重大案件的知情人不配合调查的。
③要及时通知被“两规”对象的家属和及其所在单位。
④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执行(县以下纪委无权使用“两规”)。
⑥不要建造专门用于“两规”的场所,不能轻易动用警力。
⑦“两规”期间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⑧“两规”手段绝不外借。
5党政纪违纪案件卷内必备材料:检查案卷、审理案卷要按照中纪发[1998]8号《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装订成卷;
检查案卷必备材料: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立案依据(初查报告);
立案手续(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
主要证据材料;
与违纪人员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必须经违纪人员签署意见:“以上错误事实属实、不属实,姓名、年、月、日”),如违纪人员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必须形成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违纪人员错误事实书面意见的说明(对错误事实没意见,不作说明);
违纪人员检查材料;
调查报告;
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审理卷必备材料有: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和《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审批表》;
审理人员(未参与调查人员)与违纪人员的审理谈话笔录(审理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
审理报告;
审理小组讨论案件会议记录;
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记录(违纪党员必须参加会议,记清参加会议党员姓名、每人发言内容);
支委会决议(决议内容:支部共有党员多少名,参加会议多少名,结合支部大会意见,支委会研究同意给违纪党员何种处分;
党委、纪委处分决定、意见(党委会记录);
其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通报、报道、简报,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调查方案,办案计划等);
备考表(备注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3
案件审理基本程序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案件检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调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调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4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5要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审查案件实体与审查办案程序并重.
6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作补充调查或退送审部门补充调查.如对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应做好阅卷摘要或笔记,重点摘录一些与错误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及时记录在阅卷中所发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案件检查室(调查组)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或监察机构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调查人员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对下列情况,有处分权限的纪委必须向上级纪委请示后方能处理:1按规定应开除党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准备留在党内的;2纪律处分与同级党委有重大分歧意见的;3犯有多种错误量纪标准难以掌握的;4错误性质把握不准的;5其他需要请示的情况.
(十一)审批
1、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党委(常委)、纪委会议作出会议决定.案件审理组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的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写明该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落款之前需加上“如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表述.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
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仅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抄送行政办公室和人事等部门.
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组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如检查处分决定书是否进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其经济待遇等是否已作相应处置等.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在宣布执行后15天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上级纪委审理部门,归入到受处分人的案卷中.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按五个签字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经纪委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同意,按有关要求(沪纪发[1996]6号文)立卷归档.
(十八)案后工作
1、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本单位党政领导以便及时采纳.
2、案件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3、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吸取犯错误的教训,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4、每年5月份前要做好上年度的案件质量和纪律执行情况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