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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会议事规则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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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会议事规则制度1

一、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三个工作条例》,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范围:正副校长、工会主席。

二、  校务会每两周一次,于周三下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不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三、  校务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详见《重大问题决策议事办法》);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议事程序

1.校务会召开前,校长应就待议的问题与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议题确定:1校长提出的要提交校务会议定的事项;2分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向校长提请的待议事项;3学校重大重要事项(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题目)。

2.校务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然后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3.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情况主持表决,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这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校长事先要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按“重大决策办法”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五、校务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校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责任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随时指导并督促。

2.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3.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

六、校务会议纪律

1.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2.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特殊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

3.参加校务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

4.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

2.校务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关回避。

校委会议事规则制度2

为更好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和效率,更好履行党委主体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中央、市委和区委的指示精神同学校实际紧密结合,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校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凡属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各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党委书记才最后发表意见或主张。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审议学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审定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

(八)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题提出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部门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应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在会前3个工作日交党政办汇总,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

(二)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做好沟通。

(四)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至少提前3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会议各成员,以便阅研,做好议事准备。

(五)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应由主提议题的部门与党务工作部门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

(六)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四、会议组织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参加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由书记指定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五)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需经主持人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相关问题时入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五、议事决策

(一)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四)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五)要作好会议记录,记录人由党政办指定,并使用专门记录簿记录,会议记录分年度归档保存。

六、决议执行

(一)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党委负责人同意,由党政办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校党政办协助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四)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党政办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进行解释。

校委会议事规则制度3

为了进一步健全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通常每半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二、组成成员: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为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教研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制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确定内部管理机构人选等。

(四)研究制订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教职工人事聘任、学习培训、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评优选先、人才培养等事项。

(五)研究制订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硬件建设、维修维护、设备采购、校园文化、工会福利等重要(重大)财务支出。

(六)研究教学常规管理、教学研科研、教育教学考核等工作。

(七)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学籍处理、学生奖惩、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工作。

(八)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

(九)研究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工作和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一)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凡分管副校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副校长分管范围而又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应由分管副校长签署对该事项的明确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最后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二)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处理笺》(涉及2个以上的部门,应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先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工作,需征询相关校领导同意),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部门或系(部)必须提供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的方案、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材料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凡未经充分调查论证的问题不列入议题。

(四)会议议题经校长审定并同意提交会议研究后,由办公室提前两天把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有较大(多)不同意见要立即向办公室提出,由校长决定是否继续提交该议题。

(五)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程。确因工作急需或紧急临时提出的议题应征得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程。

第十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主要为校级行政负责人、学校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会议参加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委会议事

一、组成成员:校委会是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审定机构,成员员为校长、副校长、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各2至5名,代表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人员为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一)审定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教研改革措施等。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审定内部管理机构人选等。

(四)审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人事聘任、学习培训、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评优选先、人才培养等事项。

(五)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硬件建设、维修维护、设备采购、校园文化、工会福利等重要(重大)财务支出。

(六)审定教学常规管理、教学研科研、教育教学考核等工作。

(七)审定学生教育管理、学籍处理、学生奖惩、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工作。

(八)审定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

(九)审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校委会审定的工作和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与审议规则

(一)议题提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的议题,由校长确定需校委会最终审定的议题。

(二)会议准备。议题相关材料由各分管副校长组织相关科室准备,于会议召开前汇总至办公室并分发校委会成员。对重要议题和重大问题,可由分管领导在会前与校委委员沟通交流、达成共识。

(三)会议讨论。校委会应由校长(受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校长作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如遇重大分歧,暂缓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每位校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备查。

(五)校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校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办公室传达会议决定事项。

(六)每次校委会应有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议题及每次议题讨论、表决原始情况和最后决定意见。在会议结束后按照会议决议形成纪要文件。

(七)对突发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校委会研究决定的,校长可紧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校委会成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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