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职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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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职责1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在婚丧喜庆活动中跟风攀比之风日盛,随礼名目繁多泛滥,人情消费持续攀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的有关工作要求,制止农村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出现的讲排场、摆阔气、搞攀比等大操大办不良现象,积极倡导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勤俭节约、文明理事的社会新风尚,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加快农村群众致富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倡婚事新办
1、聘礼彩礼方面。提倡婚姻自由,任何家庭和个人都要遵守《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上鼓励提倡不收彩礼、彩礼尽量控制在6万元以内或控制在当地人均年收入(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的三倍数额以内,反对超出实际承受能力要求买轿车、楼房等,切实减轻婚嫁带来的过重负担。
2、程序仪式方面。提倡婚事两天办结制,改变事前宴请红白理事会成员和办事人员吃席饮酒的陋习,提倡改以茶果招待议事。婚嫁当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礼节和缩短举行各种礼仪时间,提倡上午迎娶,午时典礼、就餐。
3、酒席招待方面。尽量控制席面桌数,桌数提倡控制在20台以内(党员干部按规定执行),当前每桌菜品、饮料、烟酒(烟10元左右、酒20元左右)总价提倡控制在390元以内(含加工费),菜品要荤少素多,合理搭配,提倡推行自助餐。婚礼前一天,提倡事主一般不安排早饭,午、晚两餐为家常饭,非帮忙办事人员,一般不到事主家用餐。
4、迎亲车辆方面。车辆总数提倡控制在6辆以内,主婚车提倡不租赁豪华车辆,提倡使用客车迎亲,迎亲车辆选择就近路线通行,不得人为炫耀而绕远路,严禁封路扰民。
5、贺礼礼金方面。原则上鼓励提倡不收(送)礼金,礼金尽量控制在100元以下,严禁攀比跟风,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不收(送)礼金、严禁参加他人违规操办的婚庆活动。
6、鞭炮燃放方面。婚嫁当天可适当燃放鞭炮,提倡鞭炮消费在300元以内。提倡婚嫁前后晚上不燃放烟花,婚车行驶过程中严禁燃放鞭炮和大威力炮。提倡少燃放真鞭炮多使用音响鞭炮。
7、乐队方面。提倡使用音响代替乐队,使用乐队的,乐队人数建议控制在6人以下,严禁乐队表演低俗节目,反对搞搭台唱戏铺张浪费等行为。
8、婚庆媒介方面。提倡婚姻中介人免费介绍婚姻,如若收费,提倡控制在解决交通、误餐、误工等一些费用范围之内,不得哄抬婚姻中介人礼金,更不得哄抬婚姻当事人双方聘礼、彩礼数额。
(二)提倡其他喜事不办(或小办)
其他喜事包括生日、上梁、乔迁、满月、周岁、订婚、开业、店庆、祝寿、升学、参军等喜事不办(或小办)。对于此类喜庆事宜,提倡村级红白理事会不议事、不理事、只监督,可根据需要选派一名成员帮助事主举行相关传统仪式,除张贴喜联外,不要在院门外进行任何喜庆布置,操办各种仪式的喜庆事宜,每桌花费要低于婚嫁标准。
1、殡葬方面。人去世以后根据国家政策一律实行火化,对偷埋土葬的,依法强制起尸火化,反对隆丧久葬、棺木入葬,严禁违规建墓、筑坟立碑,提倡建设骨灰堂安放。
2、程序仪式方面。要改变举办丧事烟花燃放、鞭炮、地炮扰民的陋习,提倡绿色生态殡葬。提倡丧事1天安葬制。简化各种祭奠仪式,提倡安葬当天亲属全体或同一辈分亲属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精简祭品种类和数量。
3、丧葬宴席方面。提倡安葬当日午餐吃普通烩菜大碗菜或自助餐。如设宴席,桌数提倡控制在6台以内,不设酒、不摆烟,原则上每桌菜品总价提倡控制在300元以内(含加工费),提倡安葬日之前为家常饭就餐。
4、灵棚搭设方面。提倡搭建简易灵棚,灵棚不得阻碍交通,棚前进行简易布置,灵棚及外饰布置费用建议控制在500元以内。
5、葬礼礼金方面。提倡不收(送)礼金(除本人亲属外),好友、同事的礼品、提倡控制在100元以下,倡导亲属实际协商礼金额度,反对攀比跟风。
6、风俗习惯方面。提倡不使用乐队,如使用乐队的,乐队人数提倡控制在6人以下,反对搞搭台唱戏等变相铺张浪费等行为。提倡除直系亲属穿孝服外,其余亲朋佩戴白花的新风尚。
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带头,率先垂范,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文明办事的表率。要广泛宣传和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及身边群众自觉抵制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炫富攀比、天价彩礼、封建迷信、薄养厚葬、赌博败家等陈规陋习。
新田亲们!
移风易俗,树立良好风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移风易俗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切实推进文明新风建设,积极营造清纯简朴的社会风气!
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职责2
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和市文明办于近日联合印发《深化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指引》,让全市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建设管理有了“新标准”,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自治能力,促进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让文明新风“吹”进千家万户。
近期,惠山区堰桥街道刘仓社区举行了一场没有扩音喇叭的葬礼,办理全过程也只有半天时间。社区居民感受到了这个变化,而这个变化与社区红白理事会对文明丧葬进行的宣传有关。据悉,去年惠山区被省民政厅确定为丧葬礼俗改革试点区,也是无锡唯一试点,重点围绕殡葬文化建设、生态节地葬法改革、农村散埋乱葬整治等方面开展试点。去年5月,堰桥街道先试先行,已制定了《关于建立堰桥街道殡葬领域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案》,各社区红白理事会陆续建立白事操办标准,把文明办丧写入村规民约,以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的方式抵制丧事操办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截至目前,惠山区118个村(社区)已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辖区内的丧礼噪音扰民、乱贴殡葬小广告、沿路抛撒纸钱等不文明行为也得到有效遏制。
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是村(居)民自治组织,理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选举德高望重等村内有影响力的党员等担任。“红白理事会在革除婚丧陋习、推进婚丧礼俗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也是推进移风易俗的新载体,有利于深化城乡社区治理能力,目前全市所有行政村100%都已建立红白理事会。”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顾炜说,《工作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建设管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独具特色的“红白理事会”工作方法。
《工作指引》显示,红白理事会对内对外都有了“新标准”。对内,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和红白事操办标准,包括对红白事办理的类别、宴请范围、宴请成本、随礼金额等作出共同约定,对于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等不良现象坚决抵制。红白事也有更明晰的要求,比如红事将大力提倡红事零彩礼、尽量减少迎亲车辆数量等;白事不请鼓乐队、不抛撒纸钱等。对外,红白理事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也有了新规范。在宣传方面,要主动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婚姻、殡葬相关法律,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等场所开展公益讲堂等。在服务方面,可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所,为村(居)民举办婚丧宴席提供便利服务和组建婚丧嫁娶服务队伍,为村(居)民提供简约适度的婚丧嫁娶公益服务。在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要鼓励红白理事会成员、志愿者主动深入村组,引导群众自觉破除陈规陋习,形成社会共识。
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职责3
第一条 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四条 宿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家不在市区或离家较远的可以入住宿舍。
2.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3.所有人员在入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六条 宿舍管理。
1.宿舍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
2.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1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3.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宿舍长的同意。
5.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
6.宿舍长职责如下:(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宿舍长应及时通知店长或经理。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八条 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入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九条 住宿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店长和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