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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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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第一篇】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按照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政和县落实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政廉责办〔2016〕4号)要求,其中以下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局职责范围: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县卫生系统3年内发生两起收受回扣窝案,涉及数十名医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但没有及时对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县卫生系统3年内发生两起收受回扣窝案,涉及数十名医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但没有及时对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一是落实好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培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二是进一步履职尽责,班子成员带头履行“一岗双责”,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和分工责任制。三是支持开展“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和科室,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牵头领导:吴世清陈湘闽

主体责任:局班子成员医疗卫计单位院长(主任、所长)办公室医政股基妇股

监督责任:局纪检监察室局纪检书记各支部纪检委员

目标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7月10日前落实整改问题并长期坚持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卫计局成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突出对牵头、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治理绩效的监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问责等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二)严格政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教育为主、整改为主。对整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报送。各医疗卫计单位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整改计划,并开展即知即改和自查自纠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政和县卫计局监察室。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第二篇】

按照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关于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三项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件精神,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及时认领问题、对号入座,认真对照查摆,精心组织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筹谋划部署不够有力

整改情况:一是研究制定了《公司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针对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工作要点,专门建立了《公司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任务分工》,将工作任务下发到具体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实现了工作责任的可分解、可细化、可追溯。二是抓好具体责任落实,将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事宜纳入党支部大会专题研究,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自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后,公司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2次。一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讨论确定《公司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一次专题研究****节目中反应的***的问题,针对反应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三是公司党支部于今年初制定了支部“三会一课”学习活动计划,明确了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支部学习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再次明确了由专人负责做好学习任务,切实做到各项学习有计划、有提纲、有记录等。

二、主动督促检查有所欠缺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推动责任落实的督促检查。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及时监督检查。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着力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二是改进督促检查方法推动责任落实。重点采取安排督查、定期通报方式常态化开展对照检查和内部检查,引导公司各级责任人自我加压、自我督查,强化执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同时要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绩效挂钩,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三、落实清单管理不够到位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并进行清单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及工作重点,公司党支部已于年初制定了2019年度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按照《关于转发市纪委的通知》要求,将班子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分层分类细化分解到各相应部门,逐步形成了各部门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将责任压力传导到公司内设机构,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四、开展整治整改不够深入

整改情况:一是对照《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措施》中5方面18条重点整治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二是针对巡视巡察整改不够到位问题,我公司首先是加强学习,尤其是加强对中央及省市县关于巡视巡察有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其次,我公司对省委巡视我县反馈问题进行了再审视,举一反三,加强对涉及县级各部门为责任单位的共性问题的自查自纠,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五、“咬耳扯袖”常态化未真正体现

整改情况:一是坚持经常性开展全面分层分级的谈心谈话。结合纪检监察组意见,公司修改完善了《谈心谈话制度》,明确了谈话的类型及内容、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和形式,确保每个季度至少一次谈心谈话。针对可能会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二是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及时听取纪检监察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需要问责的严肃问责。对***节目中反应的***的问题,涉及的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思想根源、制度原因和社会因素,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误区。从巡视反馈结果看,一些国有企业党委在“什么是主体责任”“为什么要履行主体责任”上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抓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现象,片面强调企业的市场化和特殊性,把企业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工作,过多地考虑企业的经济指标、业务工作对自身绩效的影响;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片面地认为只要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规范了信息披露,就可以代替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方式单一。从1998年中央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已经施行多年,但工作机制仍然不够顺畅,导致责任制在工作引导、制约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推动。例如,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所占比重偏低,一般与安全生产、和谐稳定等一起被列为共性指标,没有激励效果。尽管有些企业也有发生重大案件等“一票否决”的指标,但基本上与其他行政工作的“一票否决”没什么区别,导致企业领导人员、部门领导人员满足于不出事、不发案。

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来看,在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各环节上,具体、可操作的举措仍然偏少,年初开会部署、年底检查总结成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固定程序”,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没有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督机制,工作方式单一,容易使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监督责任不到位,力不从心。从当前实际情况看,首先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体制机制落实不到位。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市属二级企业,专职纪委书记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研究,并监督决策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入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的工作没有达到相应要求。

其次是企业纪检监察力量薄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些企业管理的资产庞大,所属企业数量众多,涉及领域广、业态复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但受制于市场化程度、编制岗位、人力资源管控成本等诸多因素,纪检监察人员少,工作上顾此失彼。

再次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缺乏权威性,监督存在掣肘。虽然企业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但在企业中,员工和企业是雇佣关系,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监督责任顾虑重重,更多时候不得不主动替党委担起主体责任。

四是责任追究难落实,缺失敬畏。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比,国有企业管理的资产量和决策的自主权更大,廉政风险点相对也更多;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公车管理等监管的制度规范相对滞后,标准也不清晰,导致违法与违纪之间界限模糊,出现违纪问题往往也同时触犯了法律,难以体现纪在法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按照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政和县落实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政廉责办〔2016〕4号)要求,其中以下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局职责范围: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县卫生系统3年内发生两起收受回扣窝案,涉及数十名医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但没有及时对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如,县卫生系统3年内发生两起收受回扣窝案,涉及数十名医务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但没有及时对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一是落实好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培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二是进一步履职尽责,班子成员带头履行“一岗双责”,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和分工责任制。三是支持开展“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和科室,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牵头领导:吴世清陈湘闽

主体责任:局班子成员医疗卫计单位院长(主任、所长)办公室医政股基妇股

监督责任:局纪检监察室局纪检书记各支部纪检委员

目标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7月10日前落实整改问题并长期坚持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卫计局成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突出对牵头、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治理绩效的监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问责等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二)严格政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教育为主、整改为主。对整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报送。各医疗卫计单位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整改计划,并开展即知即改和自查自纠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政和县卫计局监察室。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第三篇】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实践中,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和签个责任状,认为这样就履行了第一责任,很少直接过问、具体研究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有的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空转”,对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对主体责任的分解、落实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等推动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甚至向上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都“打包”由纪委承担。

二是履责方式单一。除参加会议、照稿讲话和签订责任状外,责任分解常照抄上级文件,集中交责也只是形式上开个会,领导班子成员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无论是年中开展的“责任制巡查”,还是年底开展的的“责任制考核”,常用方式的也就是听汇报、民意测评、个别谈话,而且一天要巡查考核几个单位,谈话走访不够细致深入,考核的主要对象也从党委异化为纪委的工作情况,存在“走马观花”现象,很难真正发现问题,导致单位之间巡查考核结果相差无几,督促指导甚至考核也就流于形式。

三是责任追究不力。虽然建立了“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追究纪律责任的少。有的基层单位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荣誉,不仅自己不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时,还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深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就是要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使命。当前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党校主体班集中学习等形式,引导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不仅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还要明确专人负责主体责任的分解、部署、考核、报告等具体事务,切实解决纪委“代做”的问题。二要细化主体责任。要根据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同时,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让其知道怎样履行责任。三要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示范引领、集中交责、谈心谈话、落实责任双报告等,将责任链条延伸至下一级,做到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是完善督查机制,推进工作落实。加强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督,是推进责任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巡审联动机制。改进党风廉政建设三级巡查机制,结合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情况,每年选择3-5个单位,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围绕权、钱和制度执行等事项,开展巡审监督,组织专业审计队伍开展专项审计,集中发现并查处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二要探索廉政质询制度。选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基层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县纪委委员成立质询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询问质询等措施,查找在履行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承诺事项跟踪督促整改。三要开展全媒问责行动。完善电视、电台、网络、报纸“四位一体”平台,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筛选问政主题,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向群众述职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作出整改承诺。对承诺的问题跟踪督办,凡践诺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担责尽责。责任追究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要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一要细化考核指标。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县委目标考核和县纪委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制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细化考核分值和具体要求,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谈心谈话、廉政风险点排查、两会三述等工作措施,与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一并细化量化,强化实绩导向,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办法。将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把握,对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基层党委,及时下发提醒督办函。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力、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廉政纪律遵守不严的相关责任人,实施“廉政约谈”。提醒督办、廉政约谈等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台帐,以监管和考核的紧密结合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履责有痕、考核有据。三要加强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严格坚持“一案双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依法依纪追责,防止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第四篇】

摘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针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党委担当不力、责任清单不清、考评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必须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为引领,以强化党委的责任担当意识为前提,以建立党委主体责任制度体系为保障,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深入分析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理清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担当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9-0010-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①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主体责任的新思想,关键是“三个搞清”:一是搞清党委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二是搞清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搞清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对策和路径。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建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涵

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政治责任。这是作为执政主体的各级党委分内应该尽到的责任。各级党委作为执政主体,是“党要管党”的管理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政治责任。如果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认真履行责任,在政治上就是失职、不合格,就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其二,法定责任。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委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并于2015年6月1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既是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根本要求。

其三,首要责任。这是因为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虽然党委、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都有责任,但是,相比之下,党委要负的是首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的是次要责任。

其四,直接责任。即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抓、直接抓。党委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要求党委书记“独善其身”,而且规定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党委领导集体和党委书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并不是只有党委这一个责任主体,而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中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等。

二、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担当不力

一是缺乏担当的精神。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党委领导干部缺乏责任心,胆小怕事,一旦出了问题,要么把责任推给上级,要么把责任推给下级。面对失误,不敢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不敢坚决斗争;遇到问题,不敢理直气壮往前冲。一些党委和领导干部,不能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和战略意义,缺乏履行主体责任的自信心、自觉性、主动性。二是缺乏担当的能力。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些党委和领导干部缺乏担当能力的典型表现就是,担当不到位、能力平庸,遇到问题没有解决的办法。在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一些干部没有真本领,缺乏真功夫,一遇到问题思路就乱,一处理问题就“砸锅”。特别是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缺乏科学的思路和严格的措施,致使党委主体责任的履行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积极担当的行动。一些党委领导干部,“老好人”思想突出,面对歪风邪气不敢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批评、不敢负责、不愿负责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党委领导干部甚至已经明明发现或隐约感觉到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着不廉洁的现象,正是因为怕得罪人,不敢及时地提醒、及时地发出警告,甚至眼巴巴地看着一些干部一步步地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

2.一些党委的主体责任清单不清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这些责任必须进行科学地分解,制定清晰的责任清单。目前,在党委主体责任的分解方面,还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分解存在照抄照搬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有些党委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时,存在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等现象,没有很好地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二是对“三个方面”的责任分解不清。主要表现为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界限不清晰。由于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等,都没有很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划分,导致在出现问题时因缺乏科学的依据无法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

3.一些党委的主体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

目前,党委主体责任考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核主体单一。许多单位在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基本上是以上级党委的考核为主,缺乏“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广泛的社会评价办法,这种考核办法不能形成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有效的工作压力。二是考核内容上缺乏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考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根据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实际,突出考核的重点环节。如对机关事业单位,应重点考核选人用人制度是否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是否到位;对一些窗口单位,应重点考核为群众服务的制度是否完善;在行政执法部门,应重点考核维护群众利益方面是否有完备的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在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进行考评时,存在考评指标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标准不具体等问题。三是考核方式重形式、轻内容。许多地方在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主要采取的是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缺乏对考核对象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评判,对常用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述职述廉”等诸多工作环节采取走过场的形式。这样的考核形式,无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四是考核结果运用上没有真正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责任追究挂钩。一些部门虽然发生了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等问题,但是,考核结果并没有真正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联系起来,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4.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的党委责任追究不到位

在实践中,对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党委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追究不严肃。上级纪检部门对于落实责任制不力的党委领导干部,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不愿动真格,而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问责的时候,有的采取“避上就下”“避重就轻”等办法;有的只是泛泛而谈,只见事不见人;有的采取以追究党委集体责任的方式掩盖对主要领导个人责任的追究;有的以约谈训诫的方式代替通报批评处理。这些责任追究的方式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责任追究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和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党纪处分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追究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量化,这就使执纪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能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三是责任追究不能严格区分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些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后,往往只注重追究党委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忽略了对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三、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路径选择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着力点,要放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权力监督制约制度方面,以此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2.强化党委的责任担当意识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核心就是党委“一把手”的自觉担当。党委要担当起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就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敢抓敢管,敢于动真格,遇到问题不逃避、不推诿,对错误思想、不正之风敢于不留情面地开展批评和斗争,毫不放松地抓好干部教育和监管,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亮剑”的及时“亮剑”,多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在关键时刻猛击一掌,把腐败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酿成大案件。把好选人用人关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发扬勇于担当的精神,既要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同时还要敢于整治“慢作为”的干部,淘汰“不作为”的干部,处分“乱作为”的干部。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一名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热爱党务工作、精通党务工作。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有清晰的思路、有正确的对策措施,决不能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当、拍大腿后悔”的现象。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真抓真管真担当,把抓党建作为第一政绩,时时刻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动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在落实主体责任中,不仅要有“想抓”的意识,要有“善抓”的本领,更要有“精抓”的智慧。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要制定精细、准确,保证责任清单层层落到实处,不留空白。

3.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必须要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党委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搞清楚哪些是党委应负的集体责任、哪些是党委书记要负的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领导要承担的领导责任。让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上深刻地认识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仅仅是党委“一把手”的事情,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都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角”。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委的集体责任。具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即党委应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廉政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思想教育责任,即党委应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党委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责任,即党委要着力健全本系统、本部门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即党委应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支持和保障纪检监督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的责任,即党委对纪检机关查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案件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检查落实的责任,即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结合考核结果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二是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包括领导责任,即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的责任,即党委书记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教育责任,即党委书记应通过主持中心组学习、主讲廉政党课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党委书记对下级党委的监管责任,即党委书记通过巡视、约谈和廉政点评等形式,督促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履行好主体责任;做表率的责任,即党委书记应带头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公开个人事项,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三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具体包括部署和检查的责任,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责任,即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控;教育提醒的责任,即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教育,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及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监管的责任,即分管领导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考评制度

在考核内容设计方面,要根据以上所述的党委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责任等责任清单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要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考核方式创新方面,由于党委主体责任的传统考核办法大多都采取召开述责述廉大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综合评定、反馈考核情况等步骤,不能对党委履行责任形成强大的压力。因此,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实行本单位自查自评的考核方式。在进行主体责任考核时,应改变过去由上级领导听汇报的考核方式,由上级领导部门提出相关要求,先由本单位主动自查,如果对存在的问题自己该发现却没有发现,则由党委主要领导、分管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起承担责任。这种考核方式的优点就在于,给单位领导一个主动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完善制度的机会。二是实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围绕问题查责任。纪委可以采取发送问询函、召开专题座谈会、向市民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市民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在严格党纪党规、重大项目保廉、选人用人、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问题汇总表。在考核时,检查组把这些问题作为重点领域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的优点就是,更容易发现和掌握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党委主体责任专项巡视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拓展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两责任、一纪律”的专项巡查,即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执行组织纪律情况的检查。中共中央巡视组在2014年的第二轮巡视中,重点对各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问题进行了巡视,从巡视反馈的情况看,“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成为被巡视对象存在的“常见病”。今后,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巡视将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此外,还应适当扩大干部考核的参与主体。除了上级党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主体外,为了进一步激发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履行责任制的动力,还应扩大评价主体,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把群众对当地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作为主要参考指标。江西省、四川省都从2014年开始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意调查,通过网络平台收集群众的评价和建议,最后由纪委对年度群众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年度群众评价总分排名靠后的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这种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压力的层层传导,倒逼各地党委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广州、东莞等地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督察员和评议团成员,以及廉洁城市建设人民观察员等参与“三述”(述责、述廉、述德)活动评议,强化社会监督。以上这些地方在扩大党委主体责任评价主体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值得学习借鉴。

5.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③要激发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必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四章“责任追究”一节中,列举了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从轻、从重处分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要保障这些规定得到有力地贯彻落实,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一案双查”制度,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或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党委领导的责任;既追查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追查纪委的监督责任。2014年,对湖南衡阳贿选案的处理,就是“一案双查”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既追究了一批受贿者的责任,又追究了贿选案中主要责任人童名谦的责任。虽然没有发现童名谦贪污受贿的行为,但是,由于在他职责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的贿选腐败案件,最后,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根据中纪委的安排和部署,2015年要突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2015年上半年,各省都集中问责了一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消息称:福建省上半年对189名党员干部实施“一案双查”,湖北省、湖南省分别问责了340名、252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河南省217名党政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处分。二是约谈提醒制度。约谈制度包括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已经被各级纪委广泛使用,正在成为发挥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方法。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或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追究责任,不是非要等到事情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去追究相关责任人,而应该立足于抓早抓小。由上级党委或纪委领导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情节较轻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诫勉谈话或警示性约谈,也是一种责任追究的方式。通过对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措施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可能出现问题的部门的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约谈和提醒,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三是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各级纪委应该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强烈信号。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首次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了专门通报。2015年以来,各省市的纪检部门都相继通报了多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各级纪委应把这种公开通报形式作为一种制度推广开来。

注释

①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页。

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6月17日。

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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