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范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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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1
根据省、市、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本人承诺:
1.个人所提供信息均真实可信;
2.近期未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肌肉酸痛等不适症状; 3.自觉配合所在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日常健康状况监测,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不去人员密集场所;
4.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主动报告发现的疫情信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5、返岗前14日没有到重点疫情地区(湖北省,河南信阳、南阳,安徽安庆,温州乐清)旅居史,没有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如未按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以及瞒报、谎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本人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xxx
关于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2
为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街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五个带头”公开承诺,以此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坚定人民群众团结一致战胜疫情的决心和信心。
第一,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一线。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无私奉献,坚定地站在斗争的第一线,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第二,带头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我是党员、我先上!”在疫情防控最困难、最危险的岗位上,共产党员走在最前面。
第三,带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发放“明白纸”,引导群众相信科学、增强信心。同时,细致排查人员流动、发热等异常情况,对存在发热等症状的居民,第一时间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就医筛查,并及时向社区反映情况。
第四,带头顾全大局,遵守纪律。
第五,带头坚守岗位,扎实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取消春节休假,不舍昼夜地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
关于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各地政府积极努力,全民共同配合下,疫情形势出现了积极变化。当前,全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阶段。在返程复工与疫情防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路上,我们看到网络上晒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书”。
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相对人做出的应允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通常是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义务要求。既然是义务要求,那么与之相伴的一个内容就是,在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如果违反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实也是签署承诺书的意图所在,否则,没有任何责任约束的承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承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签署有效的承诺书后,如果行为主体违反承诺书内容,承诺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从最广泛的、任何可能有牵连的责任视角进行总结,不外乎涉及三种责任。(1)民事责任。这是签署承诺书后最常涉及到的责任形式。承诺书最具普遍性质的意义,就是承诺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合同。因此,违反承诺书自然涉及到承诺人向被承诺人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承诺书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实质上要看承诺事项是否构成行政法律义务,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且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行政责任只能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换言之,被承诺人如果是非有权追究的国家机关,是不得追究承诺人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承诺书的内容予以追究。(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书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质上与行政责任的法理是一致的,关键不是看是否违反承诺书,而是要看违反承诺书的行为本身是否同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刑事责任也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进行追究的。
综上,如果仅局限于承诺书及违反承诺书本身的责任视域来看,除非签署的承诺书本身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违反有效承诺书只会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回到我们看到的这些五花八门的承诺书中。
如果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必须回答几个问题。第一,签署承诺书是否为承诺人自主自愿情况下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办公大厦要求租户必须签署的承诺,或是企业主要求员工必须签署的承诺。第二,承诺事项是否为承诺人能够实际控制并有能力判断及完成的。要求承诺人对自身是否去过疫区这些客观的信息情况作出承诺还好,但如果要求承诺人作出“确保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之类的承诺,就已经超越承诺人的能力范围。且不说“身体健康”本身是一个专业判定事项,不属于个人能够作出判断的事项范围,更何况有些承诺书还存在要求承诺人确保他人健康的荒唐要求。第三,在疫情防控大局下,无论是社区、企业、大厦,每一个人都有各自应承担的防控义务和责任。如果单纯以一纸“承诺书”作为已履行防控义务的证明,是否有逃避防控责任,有违公序良俗之嫌。《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就涉及到如果违反承诺,承诺相对方可以要求承诺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然,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责任承担一定是在承诺书有效的前提下探讨的内容。这里通常可能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因为承诺人违反承诺,导致大厦、企业封闭,给大厦或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厦、企业是否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要求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一方面,要判断违反承诺与造成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作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部分才能主张赔偿。假如承诺相对方——大厦、企业或社区,没有做好自身应当做好的防控行为,那么导致出现相应的损失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要求承诺方承担。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额原则上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在签署承诺书时,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明示,是否让承诺人有合理的预期。这些都不是一句简单的“违反承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一句话能够简单替代的。
第二,如果企业、社区或大厦出现了疫情,导致企业、大厦或社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时,企业、社区或大厦是否可以以签署了的承诺书作为链条,将责任转嫁于特定的责任主体承担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政责任是国家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及主体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针对特定的行为和特定主体的,是不能转嫁的。
承诺书虽然在法律意义上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作出严谨的效力和责任判断,但是它至少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疫情防护是我们每一个人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不能放松防控要求。承诺书中所体现的诸多要求,如果我们不去注意,甚至故意去违反,那么极有可能触及到违反国家法律要求的边界,会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需要警醒的是,企业、社区或大厦等基层防控主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积极进行防控是应当的,却不能简单的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防控、这样所谓的防控措施是不能实现有效防控的,也不具有任何的权益保障或责任分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