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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与双方责任技术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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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与双方责任技术合同1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站建设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事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遵守。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建设服务、软件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二、协议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提供服务所需的资料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将在著作版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5、甲方对合同中的网站建设的网页、图像享有排它的使用权;

6、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软件使用环境说明、发现问题时的程序报错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提交给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甲方网站的建设维护和软件技术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3、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修改;

4、向甲方提供软件安装、使用、模板制作等各类咨询服务,对服务范围内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两天之内)答复;

5、对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五、费用的支付

1、费用以乙方每次提供服务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于服务工作结束后以服务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确认;

2、甲方于双方共同签署服务确认单7日内以现金、转账支票或者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号: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七、其它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技术服务合同与双方责任技术合同2

致:(采购人)

我公司(公司)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如我方获得中标资格,我方保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我公司已完全了解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

同时,我公司具有很好的厂家原厂产品支持、技术服务、产品调试、系统使用培训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保持书。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附件: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表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认证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日期:

附件: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表

附件: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人员表

技术服务合同与双方责任技术合同3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办理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正本;4.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5.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兴区商务局贸发科到相关企业实地验厂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签署审核人员同意意见,并加盖大兴区商务局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办理时限: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核准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在大兴区商务局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大兴区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812960678129606881296076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

监督电话:8129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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