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不足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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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不足1
纵观一年来的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自己总体上还是满意的:分管科室的成员未出现违反“四条禁令”和“八项规定”等方面的事情;外出培训带班能坚持财政报销规定,坚持节俭办班,自觉做到廉洁清正,不接受承办单位宴请等。但反思一年来的工作,还是有一些存在的问题:
1、廉政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科室成员对廉洁从政的认识是清晰的,但受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平时沟通中,还有些想法,需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进一步引导和加强。
2、廉政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特别是往往局限于与科室长签订廉洁从政责任书,但对于后续开展的工作未加以深究或细查。
下步措施
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实现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步发展,主要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分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注重检查,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坚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全面落实领导责任。要定期指导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注重执行到位;
三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学习教育,带头讲好廉政党课;
四是全面落实自律责任。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注重以身作则,同时自觉接受监督。
一岗双责不足2
落实一岗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基
础性制度。认真透视和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相应对策,对整体推进责任制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 作用不明显,责任制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来讲,在认识水平上,一些单位和部门还习惯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之类的一般性单项工作责任制,没有真正站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和经济工作并列起来,仍然属于“短腿性”工作。在组织力量上,各级党政“一把手” 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没有真正落实“一岗双责” ,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主要领导只停留在会议讲话、发指示上,“只挂帅不出征” 的问题较为普遍,远远没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的局面,纪委“包打天下”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改观。在实际绩效上,目前落实责任制较大的动作只是年初分解、年终考核“两步曲” ,领导干部出了问题的单位也如此,不出问题的单位也如此,落实责任制对廉政建设的实际作用并不十分突出。
(二) 责任制本身不严密、宽泛化,导致了工作的不规范性。
一是在责任制的制定上,区域性差别小。各地各部门依据中央《规定》制定的一些办法、细则普遍存在照抄、照搬、照转问题,与本地实际结合不紧。
二是在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有的“责任状” 缺乏可操作性,千1律,难于提出针对性强的硬性要求,因此各单位工作发展也不平衡。同时,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感到很为难。
三是在责任考核上,多流于形式。在时间上,一般采取年终“赶庙会” 式的集中进行,让人觉得考核是走过场,意义不大;在组织主体上,有的不是党委(党组) 组织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在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也很难了解到不落实和落实不够的问题;在考核检查内容上也缺乏客观标准;在结果运用上,有些党委(党组) 忽视了
激励机制,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责任履行好坏一个样的问题。
(三) 在责任追究方面,刚性约束力不够。
一是对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 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
二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确。也就是对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由于责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宽泛性、不明确性,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观的影响,往往“对事不对人” ,或是以集体责任捂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一来,畸轻畸重弹性很大,“畸轻” 现象尤其明显。从近年来查处完结的案例分析,在责任追究上明显存在追究内容窄、追究干部职级偏低的问题,案件查处“人情” 味较重,且以往追究的案例大多是重大责任事故追究,而很少有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受到追究的。
(四) 日常督导长期缺位。
一岗双责不足3
各位学员:
一、对“一岗双责”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岗双责”的概念。“一岗双责”,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来讲,就是既要承担业务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队伍廉洁高效,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协调联动,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发展,实现做事、管人、促廉相结合,实现提高工作水平与保持队伍清正廉洁相协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存在问题}.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今天我们具体对到每个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赛”的主要责任进行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
导责任,对分管办公室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股室主任、股室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负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落实党风廉玻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不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是政治上的失职。如果本单位成员不断出现作风方面的问题,即使领导干部自身勤政廉政,业务工作突出,也不是称职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岗位廉政建设要求
领导干部一方面要自觉参加党组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忽视中心组学习的机会,甚至不参加中心组的学习。否则,就不知道党组在弘扬什么摒弃什么,{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存在问题}.
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要求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岗双责”就没有思想基础,也就不能在各个时期得以贯彻执行。相反,通过学习活动,领导干部认真听取周围同志的理论思考,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提高敏锐的政治洞察力、鉴别力以及在各种诱惑和风险面前的免疫力、抵制力和处置力,为“一岗双责”的贯彻执行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通过学习,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我们的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真正打心眼里树立群众观点,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身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的标杆,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同样要做廉政的旗帜。
(一)自律。
作为领导干部就要:
一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筑牢党纪国法防线。
三是自我克制私欲,必须保持健康正常的心态,知足常乐,勤俭崇廉。
四是自我克制私欲,牢记权利与责任是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
(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重要的组织原则,具体到领导工作中,它又是重要的领导方法。学好用好民主集中制,不仅推动工作,而且还有利于班子团结和谐,更加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是根本。“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为“三重一大”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每个领导干部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的、基础性的制度,是通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追究责任等环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任务落实的一项保障制度,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的一项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根本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划分:①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②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对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出现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③各级领导班子的其他
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④各级各部门既要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还要承担和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县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维护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保障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