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国家安全论文【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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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国家安全论文【第一篇】
[提要]本文基于IPCC提供的参考方法,利用湖南省各市州化石能源消费数据估算出各市州的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量,然后利用Kaya恒等式和LMDI方法对湖南省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在湖南省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中,能源结构效应和人口规模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较小,而经济发展效应是碳排放增长的最主要因素,能源强度效应抑制能源消费碳排放的主要推动力量。基于上述结论,最后提出降低能源消费碳排放相关建议。
关键词: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区域差异;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1月17日
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危害给人类经济社会的进步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碳排放。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显示,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在1880~2012年期间已经上升了℃,并且认为90%以上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有关,而传统的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CO2等温室气体是造成全球温室效应的主要因素。因此,降低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进程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
目前,国内学者们对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张彬等利用Kaya模型研究分析了影响中国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的主要因素——人口、人均GDP、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并提出了实现各区域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李卫兵等以STIRPAT模型为基础对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的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驱动因素进行了深入考察。宋晓阵等利用IPAT模型比较分析了人口总量、能源强度和人均财富对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蒋金荷基于LMDI模型定量分析了中国1995~2007年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变化的影响因素(经济规模、结构效应、能源强度效应和碳强度效应)及其贡献率。许士春等则运用LMDI加和分解法,基于我国整体、不同行业、工业内部不同部门多维视角探讨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影响因素。
总体上来看,上述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基于两种尺度:一是以东、中、西三大区域为研究单元;二是以省域为研究单元。而对区域碳排放研究来说,细化到市州尺度既是制定差异化精准减排政策和目标的需要,又是对现有碳排放研究在更小尺度上的延伸。湖南省作為中部大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贫乏,只有水能资源相对丰富,是能源输入大省。同时,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品燃料为主,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十几年来,湖南省的人均碳排放不断增加,这必然促使湖南省加大减排力度,然而,湖南各市州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等差异较大,碳排放格局也明显不同。因此,迫切需要深入分析湖南省各市州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以便对各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碳减排措施。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碳排放量估算。本文利用《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推荐的参考方法,根据各市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消耗的8种化石终端能源(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的消耗总量估算出湖南省各市州2014~2017年的碳排放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CO2=Ei×ei×pi×44/121
式中,CO2为各市州各类化石能源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量;Ei为第i类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取自《湖南省统计年鉴》);ei为第i类化石能源的标准煤折现系数(取自IPCC参考值);pi为第i类化石能源的碳排放系数;n为能源种类;44/12为CO2与分子量之比。8种主要能源的碳排放计算系数如表1所示。(表1)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为了直观反映能源消费碳排放近几年来的变化趋势。本文通过查阅《湖南省统计年鉴》,获取了2014~2017年各市州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并估算出各市州的碳排放量。
(三)碳排放影响因素分解方法
1、Kaya恒等式。本文基于Kaya恒等式对湖南省各市州能源消费碳排放进行分解,将碳排放影响因素设定为能源结构、能源强度、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四大因素。Kaya恒等式的碳排放测算模型为:
C=×××POP2
式中,C为碳排放量、PE为能源消费总量(即上述8种中端能源)、GDP为地区生产总值、POP为人口总数。令F=C/PE,表示能源结构水平;令T=PE/GDP表示能源强度;令G=GDP/POP,表示经济发展水平;令P=POP,表示人口规模。
2、LMDI对数分解方法。根据无残差项的LMDI模型,定义第0年(基期)到第t年(报告期)的碳排放量变化值为总效应△C,并将碳排放总效应△C的影响因素进行分解。其中,影响能源结构效应设为△CF,能源强度效应设为△CT,经济发展效应设为△CG,人口规模效应设为△CP,可得到如下等式:
△C=△Ct-△C0=△CF+△CT+△CG+△CP3
其中,△CF、△CT、△CG、△CP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能源结构效应:△CF=()×ln4
能源强度效应:△CT=()×ln5
经济发展效应:△CG=()×ln6
人口规模效应:△CP=()×ln7
三、结果与分析
本文运用式3LMID模型对湖南省各市州能源消费碳排放进行影响因素效应分解,得到△CF、△CT、△CG、△CP,结果如表2所示。(表2)
(一)能源结构效应分析。能源结构效应指不同能源占比对碳排放的影响。从2014~2017年的分解结果来看,能源结构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波动较大。其中,8个市州的能源结构效应对碳排放的增长具有抑制作用,6个市州的能源结构效应对碳排放增长具有促进作用。
(二)能源强度效应分析。能源强度效应是指每万元GDP所消耗的能源对碳排放的影响。2014~2017年能源强度效应对碳排放的增长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其中,最低值为娄底市的-1,。
(三)经济发展效应分析。经济发展效应即人均GDP效应,其对湖南省各市州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影响最大,是碳排放增长的主导因素。其中,最高值为娄底的。
(四)人口规模效应分析。人口规模效应是指人口的扩张对碳排放的影响。从2014~2017年的分解结果来看,尽管人口规模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碳排放的增长,但人口规模效应的累计效应仅为,对碳排放增加的贡献较小。
四、结论及建议
能源消费碳排放变化是能源结构效应、能源强度效应、经济发展效应和人口规模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能源结构效应和人口规模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较小,2014~2017年各自的累计贡献效应分别为和;经济发展效应是碳排放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其2014~2017年的累计贡献效应为3,。而能源强度效应是抑制能源消费碳排放的主要推动力量,其2014~2017年的累计效应为-。上述结果表明,经济发展是拉动湖南省碳排放增长的主导因素,而能源強度则是抑制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如何协调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的矛盾是湖南省低碳发展的关键所在。此外,以高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成效不显著(2014~2017年湖南省高碳能源的平均占比达90%以上),未对降低能源消费碳排放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这说明湖南省通过调整高碳型产业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来减少碳排放的空间还较大。
基于以上结论,为湖南省降低能源消费碳排放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优化城市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功能定位,从战略层面上促进湖南“四大区域”(长株潭城市群、洞庭湖区域、大湘南区域、大湘西区域)协调发展;二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与提高能源效率并重,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三是严格控制化工、冶炼、建材等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盲目发展,积极促进第三产业(旅游产业、新型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快速发展,以便更好地发挥产业结构效应在降低能源消费碳排放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彬.基于模糊聚类的中国分省碳排放初步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李卫兵,陈思.我国东中西部二氧化碳排放的驱动因素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3]宋晓阵,张裕芬,汪艺梅,等.基于扩展模型分析人口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J].环境科学研究,
[4]蒋金荷.中国碳排放量测算及影响因素分析[J].资源科学,
[5]许士春,习蓉,何正霞.中国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及政策启示[J].资源科学,
[6][M].Japan:IGES,2006.
[7]卢瑜.绿色发展背景下湖南省碳排放影响因素及碳减排策略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大学生国家安全论文【第二篇】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拓宽,越来越多的外资以并购的方式流入中国。在参差不齐的外资进入我国的过程中,如若不对其进行审查,我国的国家安全必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但是过度的审查势必会影响外资的进入。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既要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目标,同时不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关键在于制订明确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0-
1问题缘起
随着各国经济不断渗透,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以外资并购的形式进入其他国家。外资并购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其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1]各国认识到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7]但是因为“国家安全”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有学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越来越沦为东道国贸易保护的工具。
自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对外资的引进,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因而我国进一步打开国门,改进投资环境以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但是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国家安全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国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置国家安全不顾,国家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底线。那么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于将引进外资与保护国家安全相结合。于是我国制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由于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国家安全”的定性
何为“国家安全”?只有对“国家安全”作出明确的定性,才能够制定有效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是一个范围极其宽泛的概念。不同的国家赋予其不同的涵义,但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各国监管机构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皆具不确定性。某一外资是否具有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是不明确的客观考量因素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主观意思的判断。
国内外学界为了解决“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各抒己见,从政治、法律等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定性。那么“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还是法律词语呢?对“国家安全”概念的明确定性是设立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基石。
“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
将“国家安全”纳入政治领域,这是基于对国家安全内在价值的判断。国家安全的本质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具有抽象性,一直是政治范畴内的词汇。部分学者将国家利益等同于国家安全,从而得出国家安全是政治术语的结论。
在此基础上,政治理论界对“国家安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从国内角度来说,一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自身政权稳定以及社会不断发展;从国际上来说,一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能够以独立的姿态立足于国际社会以及抵抗来自国际环境中的威胁。虽然国家安全审查是在法律背景下进行的,但其核心是一个政治问题。外部的合法化表现不会改变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部政治特征。这种认识是准确认识、合理建立和有效运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依据。
“国家安全”是法律术语
随着各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安全”已超越政治领域,进入法律领域。作为法律概念的“国家安全”,是指一国正常平稳的法治秩序,与国家主权独立、国家利益不受到非法活动的干扰相统一的一种状态。
相较于政治词汇的抽象性,在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如果将国家安全的概念放至法律范畴中,那么该概念能够得到明确的定性,这对于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换言之,“国家安全”作为法律术语,可以使得该概念得以确定,从而可以摆脱该概念一直以来的模糊性。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明确化的前提。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概念。国家安全,归根结底,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政治相联系。因而,“国家安全”的本质是一个政治词汇。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安全”也是一个法律词汇。随着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普遍持谨慎的态度,对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果不从法律角度确定“国家安全”的含义,则可能导致东道国肆意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实则进行贸易保护,这将不利于对外国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严重损害现行国际贸易制度。所以在“国家安全”政治本质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确定,有利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公正公平与公开,从而平衡外资引进与国家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
3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準
在2011年2月3日,我国出台了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工作机制、审查程序这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安全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的规定相当于确立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这对于控制在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审查范围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对象是指并购我国重要的军事、能源、农产品、基础设施、运输、技术等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企业并取得并购企业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是能够实质控制公司时,即构成拥有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在并购过程中,只要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或者直接收购我国国内企业中任一方式来进行,其都会进入我国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
该通知虽然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但是该项规定颇原则化,没有作出具体解释,这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明确判断某项并购交易是否会纳入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中。
审查内容
根据该通知第2条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将从四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1此次并购是否会影响我国的国防安全;2此次并购是否会破坏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3此次并购是否损害我国社会基本秩序;4此次并购是否破坏与我国国家安全有关的关键技术的研发能力。 但是该通知第2条存在以下三个弊端:1审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制度透明度不高,且容易产生过高的行政成本和权力滥用的问题;2四个方面的审查内容没有包括应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间谍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国际竞争以及外国政府参与投资等考量因素。并且仅仅使用“影响”这一抽象用语,对“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效果不佳,应予以适当补充与完善;3缺乏兜底条款,完全封闭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将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国家安全威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科技的发展,新型经济模式正在不断涌现,其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我国现有的国家安全查标准难以发挥保护国家安全的作用,因而其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作出完善,以达到保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国家经济的双重目的。
4如何完善
审查范围明确化
国家安全审查只针对“外国投资者”、“外资”,因而只有对这两个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才能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
如何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横向对比各国的定义,笔者发现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以投资者的国籍或者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作为判断标准。然而随着企业股权结构的复杂化,某一“外国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本国人。根据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该“外国企业”在并购我国企业时,仍应进入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这无疑会增加我国政府部门的负担。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不将上述投资者纳入审查范围中,这样可以达到既不影响国家安全,又促进吸引外资的目的。
如何定义“外资”?在国家经济交往中,以“投资者的国籍”作为“外资”的界定标准,是习惯做法,其中设立地标准、资本来源地标准、实际控制主义标准普遍为各国所采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在“设立地标准”兼“实际控制地標准”的基础上,引入“资本来源地标准”,这会使得“外资”的界定更清晰,有利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明确化。
拓宽安全审查内容
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从对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与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力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换言之,外国投资是否具有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因素,我国监管机构将从这四项内容进行审查。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变化,因而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也要增加,否则漏掉很多对国家安全有很大威胁的因素将会使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难以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资隔离在国门外。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有三种情况将威胁国家安全:1如果东道国的关键商品或者服务依赖于被并购方,则外资并购的结果会使得东道国不得不依赖于对供应商企业具有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那么一旦外国投资者拒绝提供、延期提供或附条件地提供此关键商品或服务,东道国的社会稳定将受到严重的威胁;2外资并购会被国外不法势力作为监视、调查、破坏我国政治、文化等的渠道;3外资并购会导致我国的重要技术、专业技能被转移给外国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所属的政府。
我国列举式的审查内容难以涵盖所有的威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日益增大。然而根据现有规定,互联网信息安全并不属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容。置之不顾的结果必然会危害国家安全,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保护。恐怖主义、宗教主义等新型国家安全威胁因素的出现,并不比传统的国家安全威胁的影响小。故建议增加兜底条款,将日新月异的国家安全威胁纳入审查内容中。
细化对“控制权”的解释
通知采取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两种方式来解释“控制权”,即投资者拥有被并购企业的50%以上股份,或者股份虽不足50%,但是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上述解释太狭隘,其单纯从持股比例、表决权的角度来判断,没有涵盖其他实际控制被并购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约定而达到实际控制被并购企业的方式。笔者建议通过从投资者对被并购企业的“重大事项”是否具有决定权来判断其是否实际控制该企业。“重大事项”包括1企业主要资产的买卖、租赁、抵押等;2企业解散;3企业重要设施的关闭、迁移;4对企业重大合同不履行或解除;5对上述事项的所涉协议进行修改。
增强安全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较模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可以从该外资并购对我国国防安全所依赖的国内产业带来的影响、该国内产业满足国防安全需求的能力及其重要性、该外资并购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是否相符合、该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对我国国家安全是否造成影响、对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中的国际技术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对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量。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判断,改善现有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加其可操作性。
5结语
由于“国家安全”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安全审查标准做出具体且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为外资并购的形式日益纷繁复杂,太过具体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反而不利于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5]但是不确定的安全审查标准在保护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同时,会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预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是否会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从而导致投资者不愿意向该国投资,最终将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因而,确定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对于我国继续实施“引进来”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法学研究,20095.
[2]王东光.国家安全审查:政治法律化与法律政治化[J].中外法学,2016(05):1289-1313.
[3]丁丁,潘方方.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J].当代法学,20123:131-138. [4]王小瓊,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J].法商研究,20086:11-21.
[5]甘培忠,王丹.“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研究——基于外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视角[J].法学杂志,20155:36-46.
[6]邵沙平,王小承.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学家,20083:154-160.
[7]江山.论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建构[J].现代法学,20155:85-95.
[8]梁忠前.国家安全概念法理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19954:77-82.
[9]李治国.中国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简析[J].中国外资,20116:218-219.
[10]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J].政治学研究,20102:32-40.
[11]吴庆荣.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探析[J].中国法学,20064:62-68.
[12]许芳.海外并购的额外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由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引发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65:75-80.
大学生国家安全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途径;大学生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中国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主体的大学生,其国家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国家是否安全有着更直接的影响。面对现代大学生相对淡薄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大学生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紧迫性
1.面对严峻的国际环境,需要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社会长期保持稳定。在这样的和平环境下,大学生往往认识不到国家安全面临的严重威胁,思想上麻痹模糊,缺乏应有的忧患意识。主要表现为有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国防意识淡漠、国家安全意识不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减退。一些大学生把国家安全看成是国家军队与安全部门的事,不能自觉地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有些大学生在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的态势下,推崇急功近利及实用享乐主义。这无疑会削减主流价值的原则性,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散乱,使国家精神意识方面的安全问题面临消解的危险。同时,随着中国国际竞争力、综合国力和国家地位的空前加强,一些发达国家别有用心地提出了“中国威胁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以各种手段遏制中国的发展。近来美国与我周边国家频繁举行联合军演,使中国国家安全存在不少隐患。南沙群岛被东南亚小国强占,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和钓鱼岛争端也日益升级。最近有媒体报道日本有20余人把户籍迁往钓鱼岛,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岛民,并表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但当代大学生对此严峻的国际环境,大多缺乏清醒的意识。面对国家安全现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更无法应对全球化对国家安全的挑战。
2.为培养合格接班人,需要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从近几年的相关报道中我们也看到,有些大学毕业生由于国家安全意识的薄弱,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缺乏警惕,往往在不经意间泄露国家机密,甚至经不起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情报,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大学生在得到国外有些公司及机构资助自己出国进修,或推荐国外科研机构做学术研究时,就只看到友谊的一面而忽视国家安全。把一些认为无关紧要的资料或文件随便对外泄露。更有一些毕业生由于受金钱侵蚀,主动把国家重要文件出卖给境外机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留学海归无视国家法律,回国后不惜余力拉拢、腐蚀在国家军事、经济、科技等重要岗位的同学或老乡。为境外机构收集情报资料,使中国经济、军事、科技领域等遭受泄密重大损失。有些大学生对老同学、老乡需要一些资料、数据,明知违法但认为情面难却而所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如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2]为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使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国家安全教育责任心
高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在新形势下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高校义不容辞的教育责任。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互联网虽然缩小了世界各国间的空间距离,但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仍然是国家的根本所在。信息的沟通、经济的融合并不代表政治、文化的完全融合。和平发展的世界并不意味着绝对安全,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存在。高校要切实将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之中。要教育大学生明确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在世界格局中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青少年的国家安全和国家意识教育。早在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重视现代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3]两年后的199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要把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宏伟目标,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4]在以后的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2004年8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的要求。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教育部牵头,分别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课程改革与完善。对其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增加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的内容章节,目的就是着力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可见,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国家安全教育的一系列要求,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及现实的需要而不断变化、补充和完善的。这也正是当下高校开展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有力理论依据。高校在实施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工作中,首先要增强学校党政干部与教师员工的政治敏锐性,以此提高责任意识。把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工作看成自己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来实行,使各部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中真正承担起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责任。
(二)齐抓共管分工合作,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教育实效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下,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工作由来已久,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要提高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注意三个结合。
1.国家安全教育必须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爱国主义包含着情感、思想和行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情感是基础,思想是灵魂,行为是体现。”[5]所以教师必须以三个基本方面为教学目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教学中,应根据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及新形势的需要,在讲授爱国主义章节内容时可结合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来展开。通过爱国主义这条主线,把增强国防观念与国家安全意识结合起来,在教学上可以达到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效果。因为爱国主义教育与国家安全教育有着密切联系,爱国主义教育是国家安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安全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永恒主题。对大学生来说是否爱国不仅仅是道德要求,同时还是政治要求和法律要求。使大学生认识到没有国家安全意识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国家意识,因而也就很难产生真正的爱国主义情感,也就很难在理性层面和整体意义上确立科学的国家安全意识。在激发大学生爱国情感的同时,更要激发起他们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
2.国家安全教育必须与国防知识教育相结合。目前高校的国防教育仍然是以单纯军事技能和军事常识的传授为主要内容,而没有将国家安全涉及的有关内容融入到国防教育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两门课分别有武装部的军事理论教研室和社会科学部的思政教研室承担,基本上是以各自为政的教学模式展开。这就要求高校在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军事理论》课中,加强联系与沟通,使两门课的教学内容既达到有机融合又克服无谓重复。在《军事理论》课中,教师除了系统论述世界军事、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军事高技术和高技术战争这五大领域的前沿问题外,更要让大学生了解和体会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激发起大学生的爱国热情与爱军情感。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侧重于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法治意识等。在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与国防意识的同时,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来报效祖国。国家安全教育只有紧扣中国的国防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及国家安全面临的挑战来展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求得教育的实效性。
3.国家安全教育的主渠道必须与多渠道相结合。高校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的主渠道应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授课要求大学生“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6]。但是,以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和国家安全意识为主的国家安全教育并不是一时一事的突击性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情况通报,而是一种政治性、战略性和现实性很强的思想政治教育[7]。因此,必须坚持主渠道的国家安全教育与多渠道的潜移默化教育相结合。高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团组织的作用。在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的活动中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学校可利用社团活动、学术报告、外出参观等形式渗透国家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引导大学生正确科学地理解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逐步增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能源安全、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新国家安全观念。使每个大学生都清楚的认识到国家安全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也事关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日本已有20余人将户籍迁至钓鱼岛[N].环球时报,2011-02-28.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2007:4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Z],1994:20.
[4]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六中全会学习材料[Z],1996:10.
[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193.
[6]王建中.军事理论课教程[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7:1.
[7]肖佳灵.国家主权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5.
大学生国家安全论文【第四篇】
[摘要]GATT安全例外条款在当下已成为某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由于该条款的主体涉及政治性,加之条款文本模糊,使得该条款涉及的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可审查性以及审查标准成为一道难题。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和法理分析,可发现该条款审查权的障碍主要来自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和审查标准的缺失。国际司法机关应在厘清“基本安全利益”概念的基础上,要求成员方善意援用该条款,并对涉及该条款相关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WTO;GATT1994;安全例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20)08-0085-05
Abstract:Thesecurityexceptioncuseisvague,whethertherelevantmeasuresinvolvedintourtofjusticeandtheWTOdisputesettlementbody,itcanbefoundthattheobstaclestothereviewrightoftheclausemainlycom"basicsecurityinterests",theinternationaljudicialorgansshouldrequirememberstousetheclauseingoodfaithandreviewthenecessityofrelevantmeasuresrelatedtotheclause.
KeyWords:WTO;GATT1994;SecurityExceptions
國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最早可追溯至1931年《美国-澳大利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如果任一缔约方卷入战争,其可以依据国家利益的要求对进出口进行限制。二战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国家安全条款被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也就是今天GATT1994第21条。该条款允许成员方使用更大的主权权力,以保护其国家和主权安全。在逆全球化思潮大背景下,某些国家利用GATT1994第21条存在的模糊空间高筑贸易壁垒,危害了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稳定。为了平衡WTO成员方义务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该条款的模糊性和自我判断导向进行细致的探讨,建立更加清晰的援用规则,也有助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件对成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一、GATT时期自我判断权的实践
关于GATT1994国家安全例外规则的运用,西方学者普遍认为WTO允许成员方基于自身国家安全需要援用,但究竟是何种情况之下可以援用,则应由成员方“自我判断”(self-judging)。同时,许多西方国家由于该条款涉及政治和国家主权问题,认为援用该条款权限应是不受限制的,WTO成员方依据第21条实施的相关措施亦是“不可审理的”。
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跨境运输限制案”(以下简称DS512案)之前,在WTO体系内对GATT第21条的自我判断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尼加拉瓜贸易措施案中。1985年,美国里根总统以尼加拉瓜支援邻国武装团体,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理由,援引GATT1994第21条,对尼加拉瓜实施贸易禁运。尼加拉瓜认为美国海军的军事行动影响了该国条约下的权利,寻求成立专家组。美国代表表示:GATT是一个贸易组织,无权对美国国内的国家安全利益以及相关行为的必须要性作出裁判。虽然本案的专家组并未对第21条(b)款(iii)的内容加以审查,但这并不是因为该条款“不可审查”的原因,专家组解释说,原因是专家组并未得到审查该条款的授权。如果第21条的解释完全取决于援引的缔约方,那如何保证该条款不被滥用或用于宗旨以外的目的?由于本案分歧较大,专家组的报告未能通过。
总体来说,WTO一些成员方对于认为GATT第21条不可审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GATT第21条的文本授予了成员方自我判断的固有权利;其二,国家安全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一国内政,属于政治问题,GATT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不应对政治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可审查性分析
GATT第21条(b)款中"itconsiders"是成员方自我判断权利来源的关键表述。一些学者认为,GATT通过该表述实际授予了成员方专属权利,允许其自行确定哪些是属于保障基本安全利益措施(,2007)。但有些学者则认为"itconsiders"一词的表述存在误导,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应得到尊重,但WTO应对成员方的相关措施进行复审,以防止权利滥用对世贸体系可能造成的危害(Tsai-fangChen,2017)。由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特殊性,因此一些国家将涉及该问题作为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以下通过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实践对该问题的审查权限做进一步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审查分析
关于对上述"itconsiders"一词的理解,国际法院在2008年“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互助问题”一案中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思路。在本案中,法国的观点与本文上述的GATT时期成员方对国家安全问题审查的态度几乎完全一致。法国依据《法国-吉布提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第2条(c)款的规定,拒绝执行国际调查委托书,因为该条约第2条的文本表述均以“iftherequestedStateconsiders...”进行,意味着其赋予了当事国自我决定的权利。同时,法国还认为该问题涉及法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一个国家不应对另一国基于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其他相关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进行干涉,因此国际法院对本案缺乏管辖权。
国际法院并未支持法国的观点,虽然国际法院认同该条约赋予了当事国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但法国仍应受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所规定之善意履行之义务的约束,因此,缔约方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妨碍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即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妨碍了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也可以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管辖。国际法院的观点说明,虽然“自我判断”意味着相关国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因此就排除司法机关的审查。这一点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过境运输限制案(DS512)中,WTO专家组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二)DSB的审查分析
DSB针对DS512案的审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家组在本案中对与GATT国家安全例外相关的审查权、自我判断、基本安全利益等问题作出了回答。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被诉方俄罗斯观点认为相关的争议已经超出了成员方之间经贸关系的范围,不属于WTO的管辖。俄罗斯有权依据GATT1994第21条第(b)款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乌克兰则认为:第一,如果GATT第21條是不可裁判的,那就意味着涉及相关与WTO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将只能由援引方自行裁决其合法性,这涉嫌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第条。第二,如果第21条的标准是“完全的自由裁量”(totaldiscretion),那就没有必要在第21条中区分各种不同的权益类型和情况,所以即便GATT第21条没有类似第20条起首部分对成员方援引相关例外条款的目的进行限制,成员方也应善意援引。因此,乌克兰认为,WTO对该问题具有管辖权,专家组应客观评估相关成员方审查援引第21条之目的和具体措施,以避免某些成员方“追求保护主义目标或对贸易实行变相限制”,杜绝该例外条款的滥用。
对于成员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专家组指出,关键在于分析"itconsiders"究竟是对(b)条款所有情况的修饰,还是部分条款的修饰。专家组注意到,第21条第(b)款第一部分中的“whichitconsiders”一词赋予了成员方关于该措施的很大自由裁量权。第21条(b)款的起首部分之后是三个的分段,是限定起首语中句子的相对条款,以分号分隔,对象分别是(i)“核裂变材料”(fissionable),(ii)武器弹药(arms,ammunition)以及(iii)战争时期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其中(i)和(ii)与(b)款起首部分以"relatingto"一词连接,而该词已被上诉机构解释为要求在措施和采取措施的成员的目标之间建立“目的和手段的密切和真正的关系”。因此,这种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是应当被客观确认的。关于(b)款(iii)项采用的"takenintimeof"一词连接与(b)款起首部分,专家组认为"takenintimeof"意味着在面对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时间性的要求,而这个时间性亦属于客观事实,应当可以给予客观判断。
同时,在广义的解释分析中,专家组采纳了乌克兰主张的观点,认为第21条(b)款的三段分类实际上是对成员方自我判断权的限制——否则这三段分类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必须审查该成员援引第21条第(b)款第(iii)项的动机和措施,以确保其与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这并不在成员方自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据此,专家组认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第三方,除美国外,其他成员方均赞同DSB对俄罗斯基于GATT第21条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管辖。
(三)审查权障碍的国内法视角
很多国家将自我判断权和“政治问题不可诉”解读为拒绝WTO进行相关审查或复审的依据。但如果从分析这种观点背后的国内法逻辑,我们发现DSB对于该条款进行审查的困难根源其实是缺乏相关具体审查标准。
从尼加拉瓜案、阿根廷案到近年的美国钢铝产业232调查案可以看出,美国认为“政治问题不可诉”的观点是一贯的。这种观点可能源自美国国内法中的“可诉性原则”(Justiciability)。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联邦法院只能对“真实且实质的争议”进行裁决。对于超出司法管理范围的政治性案件,不属于联邦法院的裁判范围,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应检测案件的“可诉性”,排除那些“不可诉”的案件,而美国宪法中“不可诉”的具体标准可追溯至贝克诉卡尔案(),建立了法院识别“政治问题”案件的五项要点,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五项要件之一的争议才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政治问题”:宪法已明文规定该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管辖;或者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标准;或者法院独立作出的判决时,需要政府部门的尊重和协调;或者对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或者存在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能。在英国宪法中,也有类似认为涉及政治问题的案件缺乏可诉性的观点。如在2019年首相强制议会休会一案中,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干涉政治决定,因此在司法制度上亦不存在可诉性。
从英美法的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政治问题缺乏可诉性的理论根源。运用该案确立的五项原则进行检视,可发现GATT第21条的问题既无其他政治部门牵涉其中,也无“有坚持到底的特殊需要”,DSB作为WTO的准司法机关,缺乏审查第21条(b)款,特别是(iii)项的具体审查标准,才是导致相关国家认为该问题“缺乏可诉性”的关键。
三、审查标准分析
正如WTO总干事RobertoAzevedo在DS512案专家组报告发布后对记者所述,“WTO开始调停地区冲突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展”,那些足够引起国家安全的问题,应在政治范围内进行处理,而不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处理。安全例外的存在是WTO和成员方对于国家主权的充分尊重,它意味着允许成员方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暂时背离WTO成员义务。事实上,在该条款起草过程中,WTO成员就充分认识到这种安全例外不能被用于商业目的,这种宽泛的例外有极大的危险,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文本中加入“必要”(necessary)一词,以寻求国家主权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平衡。
基于国际贸易法本身特有的入侵性和GATT第21条所述事项的敏感性质,WTO对于国家安全例外审查这类敏感案件,应保持充分克制,給予援引成员高度尊重,在防止成员方滥用第21条逃避WTO义务与维护成员方基本安全利益自由裁量权之间,维持微妙平衡,以防止过度审查可能给成员方主权和国家安全带来侵害。从实践来看,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审查标准的建立应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
(一)识别“基本安全利益”概念
基本安全利益是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起点,只有明确了基本安全利益,才能区分哪些国家行为是非“必要”的,哪些是非“善意”的。该问题早在1982年阿根廷进口限制措施案中,加拿大代表就曾指出:由于GATT第21条并未对“基本安全利益”作出定义,这种模糊空间给予了成员方自行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措施和解决办法。
WTO专家组在DS512案中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区分“基本安全利益”和“非基本安全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并非所有国家利益都属于“基本安全利益”。专家组认为,只有那些与国家基本职能相关的安全利益才能被界定为基本安全利益,即保护公民和领土不受外部威胁、维护国内法律和公共秩序才应被视为基本安全利益,但专家组又退一步表示:由于各国国家的国情和环境都不尽相同,“基本安全利益”的具体范围一般应由成员方自行界定。专家组在此处明显表现出了游移的态度,一方面谨慎地将“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权利交给成员方,以防止WTO对成员方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又运用狭义解释,将基本安全概念框定在国家基本职能的基本范围内。这种限缩性的解释反应了WTO认为经济安全问题非国家安全问题的一贯立场。
(二)进行必要性分析
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应关注三个指标: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措施与客观事实的关联性。
首先,关于程度问题,国际法院在审理1985年“尼加拉瓜准军事案”中为我们提供了思路,该案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之一涉及解释和适用1956年美国-尼加拉瓜《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第2条第2款(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本条约不排除适用下列措施:...(c)管制为提供军事设施而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的生产或贩运,或其他材料的贩运;(d)为履行一方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所必需的,或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
该案中,国际法院并不认同美国基于国家安全条款的辩护理由,认为并未发现尼加拉瓜入侵中美洲地区的威胁,不符合援引国家安全例外的条件。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院指出:“基本安全利益的概念当然超过了武装袭击概念的范围”,如果要引用相关例外条款,必须是有“重大的军事威胁”。按照国际法院的观点,如果美国想要援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豁免或采取某些违背条约义务的措施,就必须充分论证援用该条款的“必要性”。
在“美国限制金枪鱼进口案”(DS381)中,专家组的观点与上述国际法院的观点类似,均将“必要性”与“用尽其他一切可能”挂钩,进行审查。该案中主要涉及的GATT第20条与GATT第21条类似,也给予了成员方援用条款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专家组对成员援引GATT第20条“必要性”的解释为:只有在没有其他关税总协定所规定的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有理由被视为是“必要的”。除此之外,该案上诉机构也在报告中解释到:“必要性”应是在GATT第20条和GATT第14条非歧视原则的背景下,以“权衡”(weighingandbalancing)多方因素后所作出的决定。
最后,关注相关措施与客观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也是逻辑推理下的必然,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中,WTO均对成员方的救济措施提出了关联性要求。在DS512案中,专家组指出,在GATT/WTO历史上引用该条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涉及武装冲突或严重的国际危机,各成员方在援引GATT第21条(b)款(iii)时应保持克制,将军事和安全问题与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分开。从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WTO包括大部分成员方均认为援引国家安全的条款门槛应该是相当高的:1)必须国家面临严重的军事威胁;2)必须证明相关手段是其维护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3)实施的措施必须与事实在客观联系。事实上,这种高门槛也同样能解释为何该条款特别是在WTO时期鲜有成功援用的事实。
(三)善意原则审查
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习惯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公平价值,缩小案情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也可以帮助成员方在援用相关条款时,符合国际条约和法律的宗旨和目标。
首先,善意原则(goodfaith)的审查标准应从合目的审查的角度出发。WTO将善意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在历史上早有先例,在“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条”(DS176)一案中,专家组将善意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7条(条约目的条款)解释为善意原则的一种形式,明确指出WTO的所有成员在实施和解释TRIPs条款时,都应遵守善意原则。而在DS512案中,专家组亦以GATT和《马拉喀什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出发,以合目的论的视角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GATT199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成员方为了保护非贸易利益而暂时背离WTO法律框架下的成员义务,但这显然不是成员方逃避相关法律义务的借口。如果成员方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义务仅由涉事成员方单方面进行解释,那么会将使第21条的解释置于不可预测的境地,这是对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完全违背。因此,DS512的专家组认为,成员方应当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和31条的义务,善意地解释和适用GATT第21条,成员方不得利用该规则逃避WTO法律框架内的成员义务。 其次,以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审查成员方的“善意”。DSB可通过审查被诉措施对其他成员方的伤害程度,寻求被诉方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成员方和WTO多边贸易体系利益的平衡。善意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被认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突出正面引导功能,后者则体现消极的限制功能,均为成员方权利形式的准则。如在DS176案中,专家组认为,限制权力滥用是善意原则的表现形式,合目的性审查的实质是为了平衡WTO内部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成员方权利滥用,以避免其他成员的权利遭到侵犯。在美国虾案(DS58)中,上诉机构则首次将GATT第20条的例外情况与限制成员方權利滥用联系起来,指出GATT第20条的起首部分已经暗含了对成员善意履行的要求,应通过善意原则来限制成员方的权利滥用,如果允许成员滥用条约权利,可能使其他成员方权利受到贬损。
四、结论
WTO成员方援用本条款的行为本质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量,本条款的问题在于如何权衡滥用与成员方自由裁量,而这种平衡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排他性又使得该问题的审查变得更加敏感。因此,要避免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主权和国际政治问题的过分干涉,就必须建立清晰且科学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一方面,DSB与成员方都应保持足够的“谦抑”。DSB在审查与GATT21条有关的措施时应保持谨慎克制,通过必要性对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将审查的重点聚焦在背景事实、具体措施等方面,运用目的性和限制权利滥用的标准对成员方的履行善意进行分析,最大限度的防止因为专家组不恰当的结论危害成员方的国家主权权力与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各成员方也应意识到自我判断权利下的国家安全例外不是无限的,不能借以国家安全例外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参考文献]
[1]Chen,'Self-Judging'SecurityExceptionUndertheGATT1994–ASystematicApproach[J].SocialScienceElectronicPublishing,2017,1214:445-465.
[2]Direk,?,theContinuousQuestforClarifyingitsMaterialScope,andtheWTOPanelReportonRussia-MeasuresconcerningTrafficinTransit[J].PublicandPrivateInternationalLawBulletin2019,3910:511-552.
[3],THETARIFFSTHATSTARTEDTHETRADEWAR:SECURITY,PROTECTIONISMANDAMERICA'SCHANCEOFSUCCESS,Zenodo[J/OL],2019,(06)[2020-04-25]https:///record/3261677#.:/
[4],TheWTOSecurityExceptionandLimitsoftheRules-BasedSystem,FAUUndergraduateLawJournal[j].2019,(01):192
[5]:PUTTINGFLESHONTHEBONESOFTHETRIPS‘OBJECTIVES’[J].International&ComparativeLawQuarterly,2014,632:353-383.
[6]AdelIlsiyarovichAbdullin,LiliiaAzatovnaKhasanova,Theconceptof“essentialsecurityinterests”[J].2017,413450-458.
[7]刘美.论WTO安全例外对单边贸易制裁的有限治理——基于“俄罗斯过境限制案”的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20,36(0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