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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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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1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总则来之不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需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实际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律来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个误解,他认为“法律源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理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在20世纪初进行法治变革时,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模式,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前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当时还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尽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观点,但这种分类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虽然在学理上不能说是最好,但更贴近我国实际,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

我们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总则制定这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一个民族自身内在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比如,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结构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我国民法对自身历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特点的民法典,无疑有利于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提高中华法律思想在当今时代和世界的影响力。当然,吸取中华法律思想精华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为。接下来,在修订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必然会成为立法者和参与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既体现中华法律思想、又与民法基本原则相一致。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国一定能成功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2

法制讲座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如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 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原因在于,等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两种能力:一种是民事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以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制度。这次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后只要是胎儿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前两年有一个案例,一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一家医院就诊、进行孕检。医生没有告诉她胎儿有被传染的风险。结果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后来孩子的母亲把医院告上法庭,获得了29万的赔偿。按照当时的法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也就没有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那个孕妇只能以自己受到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有了民法总则16条,以后这样的案件,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就其在母体中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这样干会有什么的后果,理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行为的结果都负责。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在一个八周岁的小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民法总则的另一个变化是将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很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心万一哪天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找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民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诉她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了。《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保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儿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经常帮着老人打扫卫生,买菜做饭,带老人散心。老人生病住院,还忙前忙后照料。大爷决定让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也打算留给侄女。这次的民法总则还真是赋予了大爷这样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三:国家监护。有人在火车站发现一名弃婴,车站的工作人员暂时收留了他。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法长时间照顾这个孩子,该把孩子交给谁呢民法总则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让民政部门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是对探索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新规四:撤销监护。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何撤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医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对于孩子来说,亲生父母的爱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被监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论撤销还是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都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的分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民法总则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加不分配利润原则。一直以来,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这样的组织是否可以营利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一方面他们要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又不允许他们赚钱,处于一种扭曲状态。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以后再成立的这样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属于捐助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是民法中的新提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捐助法人的活动,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或者决定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和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特别法人都有谁包括为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而设立的机关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主要指村民小组;包括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指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以往象居委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会面临很多问题,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吗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若要打官司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现在有了特别法人的规定,居委会就有了完整的民事主体身份,它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组织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它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他们开展民事活动,也能很好地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第三个问题,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法律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本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在其他合法权益中,民法总则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权。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做出回应。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社会,大数据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象Q币、网游装备、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以后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民事主体如何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如何进行意思表示呢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采用口头、书面、 肢体语言(如拍卖会上的举牌行为)。另一种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比如在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在ATM机取款,可以从其行为推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沉默作为默示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满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比如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按照以前的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这次的民法总则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可撤销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愿,又强调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标的要合法。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一个6岁的小孩儿要把一块名表卖给我,我敢买吗当然不敢,买了也没用,也无法发生法律上买卖的效果。二.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背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张三为了避免亲友不高兴,将他自己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赠给他的好朋友李四。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其背后隐藏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则该赠与行为有效。三.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甲、乙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乙却和丙签订了转包合同,那么该转包合同无效。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枪支、毒品、大熊猫等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对方告知真实情况,就不会实施该行为。我的朋友买了辆二手车,结果开了两天,车的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当初买车时原车主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生过事故,朋友很生气打算把车退回去,但合同都签了,车还能退吗我告诉朋友,原车主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欺诈,他作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一旦被法院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到时他就可把钱要回来把车退回去了。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我朋友可以自主选择是行使还是不行使,如果不行使他们之间就是有效的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上把这叫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二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威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导致对方内心恐惧,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领导要卖房子,打算卖50万,一个报社记者找到他,说要40万买这套房子,自己手里有他贪污受贿的材料,如果不卖就举报他,他因为害怕同意了。这个领导作为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三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显失公平的,另一方作为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四是重大误解。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变动很大,一是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要变更,当事人自己协商就好了,没有必要非得法院来解决。二是删除了乘人之危这种情形,以后的实践中可以把它归入到显失公平这一类。三是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其他三种情形的规定不一样,是三个月不是一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一个15岁的小孩儿和一个摩托车店的老板签订一个购买一辆价值一万元摩托车的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能否成为有效的合同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就是一个有效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拒绝追认或者置之不理,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代理也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和补充。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代理订立合同,代理履行义务等等。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我代张三打李四一顿这是不行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结婚离婚等行为必须本人亲自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今天的这个讲座我就不能派个人来替我完成。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是不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问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共规定11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关,还通常由民事责任的类型决定。比如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对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是不是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呢不是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养鸡专业户,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半个月之后卖给人家500只鸡。不巧的是在这期间,一场大风把鸡舍刮倒了,鸡都被砸死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个养鸡专业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需要,他的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正当防卫免责。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是紧急避险免责。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在小区里散步,邻居家的狗突然窜出来要咬我,我情急之下一脚把它踢到了一边。后来狗的主人说我把他家的狗踢伤了,要我赔钱,我告诉他这在民法上就紧急避险,我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是邻居和我有仇,看见我过来了,就致使他家的狗咬我,我把它踢伤了,我也不用赔,我这次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四是见义勇为免责。这是民法中新增的内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司机在路上出了车祸,几个好心人把他送进了医院。后来医生说因为救助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司机发生了骨折,救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当然不用,理由就是民法总则中的这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多地鼓励这种救助行为。

第六个问题,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不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提两点:一是,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过去的两年延长为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错了,这只是一般情况。其他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和民法总则有不一致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本身也有,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至少可以在21周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同。试想如果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显然民法总则的规定更科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法律是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

最后提一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关于民法总则,刚才给大家介绍了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相信在民法强大羽翼的庇护下,我们的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美好,非常感谢大家的倾听,谢谢大家!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3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 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民法总则中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增加条款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规定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增加恶意诋毁英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针对中老年人监护问题,进一步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并完善了撤销监护相关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这些都是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

作为普通的民众,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制观念,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从而为推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4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不仅充分构建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还详细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法典后续的各分编内容提供了基本的体系和框架。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民法总则构建了内涵丰富的权利体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对知识产权作出保护规定;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将投资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法总则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了社会秩序,还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下法律的与时俱进。

民法总则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民法总则通过扩大被监护人范围、调整监护人范围、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完善撤销监护相关规定、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措施,强调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后续各分编拟定具体倾斜保护措施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更注重人的精神生活保障。人类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事主体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仅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必要,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也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民法总则对社会个体权利的充分确认与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尊重与特殊关爱,对社会个体追求幸福生活各种努力的肯定与支持,彰显人文关怀,是一部“温情脉脉”的法律。相信作为编纂民法典的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蕴含的人文关怀意识将为后续各分编所继承与发扬,从而提升整个民法典的质量与活力。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2023年)5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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