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职工工龄政策2023年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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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职工工龄政策2021年1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相关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辞退原因来认定的,如果员工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显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对相关补偿的标准不清楚的,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除名职工工龄政策2021年2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除名职工工龄政策2021年3
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
“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来自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唐山分局的内退职工王雨中对记者说,内退前他每月的工资奖金将近5000元,如果加上一些津贴,一年的收入能达到7万多元。而内退后每月的收入只有1400元左右,一年总共才一万多块钱。
王雨中说:“内退后,很多人每月才八九百块钱。这批内退职工大多处在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点钱维持生活都困难。”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引发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网通公司员工的收入较高,办理内退后的员工收入降幅较大。
内退职工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敏娜认为,传输局内退政策违背了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决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方可自愿申请内退)。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就要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传输局在内退过程中存在着欺骗、胁迫、诱导等行为,所以此内退协议自始无效,没有‘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11月30日,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人力资源部主任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此事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方便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2005年机构改革,所有的文件政策全是由中国网通公司指定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网通河北分公司制定的,我们只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件事情省公司是非常重视的,开了好多次会,也非常认真的考虑了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到现在为止没有在任何重要环节有问题。40名职工要去仲裁,那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很正常的。”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内退”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
赵敏娜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财大气粗,有些企业比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劳动合同法》马上也要实施了,没有必要再执行‘内退’政策了,我认为应该取消“内退”,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董保华认为,现在关于内退有两个问题,一是内退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二是如果内退的操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形式是否还应该保留。他认为,取消内退是很容易的,但问题是取消内退后的后果会是什么。
“内退虽然不是什么最好的方法,但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说到底是解决劳动力劳动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退反而会增加。”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