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范例【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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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第一篇】
为切实做好全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通过分类处置,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整治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
三、分类处置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赤壁高新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步骤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工业办、镇国土所、各村对辖区企业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镇工业办和镇国土所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并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经市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改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所及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镇工业办、各村及国土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第二篇】
一是制定整治方案
为更有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常态化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阳市2021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分阶段推动实施。
二是召开专题会议
市委主要领导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领导组织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安排部署新一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强力整治。
三是实施专项整治
全市开展了一、二、三产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户,发现疑似“散乱污”企业83户,其中,一产0户、二产59户、三产24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户,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进度抓紧推进18户。
四是开展整治督导
市领导带队对各区(市、县)“散乱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多次进行专项督导。经信、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负责”、“包片负责”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
持续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和“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死灰复燃,确保动态“清零”。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第三篇】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第四篇】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不断好转,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居场排查整治、条线整治验收、邀请上级执法”的工作原则,夯实属地居场责任,强化排查整改,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实现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排污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相关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
(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
(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
(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
(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八)其他被认定为“散乱污”的企业。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在仓库、厂中厂、待拆迁厂房和其他易产生“散乱污”企业地方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废品回收加工等领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为网格单位,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先停后治。各居场于2月10日前将排查清单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二)实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对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场完成排查整治验收工作,并将整治验收情况上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
(三)集中检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对居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集中检查,每个居场逐村逐厂全覆盖检查。
五、推进措施
(一)街道初验。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于3月11日起,组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二)邀请县相关单位联动执法。邀请县工信、生态环境、发改、市监、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居场开展全覆盖检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严肃问责。对督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监管责任未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居场严肃问责处理,定期通报排查整治情况,曝光典型问题,并上报街道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居场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确保排查不遗漏,整治要彻底,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需经居场书记签字确认。
(二)统筹协调推进。街道“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组将汇总居场上报的清单,尤其是对居场无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办,有必要将向上级执法部门汇报,邀请县相关单位协办,确保应治尽治。
(三)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处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社会监督氛围。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第五篇】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