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员管理办法集聚【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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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
一、积分设置
党员积分分为基础分和激励分两部分。基础分作为每名党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赋分的基础上只作扣减,每项扣完为止。激励分根据党员发挥作用情况,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基础分和激励分相加为党员本年度总积分,积分作为党员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基础分共五项:
1、带头履行义务。按时参加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按时上党课、参加党员学习,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基础分为10分。每有一次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及时足额缴纳党费扣1分,每次迟到、早退扣分。
2、带头落实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带头宣传和落实计划生育、参加新农合、低保等惠农政策。基础分为10分。每有一次不按组织要求积极主动落实上级政策扣1分。
3、带头参加劳动。按时参加村党支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基础分为10分。每有一次不参加扣2分。
4、带头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违法乱纪行为。基础分为10分。每有一次违法违纪或违反村规民约扣5分。
5、带头弘扬正气。不参加邪教并坚决抵制和劝阻身边人参加邪教,抵制封建迷信和赌博,不铺张浪费。基础分为10分。参加或不抵制邪教扣10分,参与迷信和赌博一次扣5分,有一次红白事铺张浪费等行为的扣5分。
激励分共五项:
1、争做道德模范。模范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孝顺父母,家庭邻里和睦,评为好媳妇、好婆婆等“四德模范”的每次加5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每次加5分。
2、争做文明个人。坚持讲文明、讲卫生,被评为五星级文明户或精神文明先进的每次加5分。
3、争做为民先锋。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化解邻里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实际生产生活困难等。每次加2分。
4、争做建言标兵。向村党支部及时反映群众需求,并提出合理建议。每次加2分。
5、争做平安卫士。以维护村内平安为己任,坚持参加治安巡逻、维护村内稳定。根据每年完成任务情况分别加3—5分。
二、实施办法
1、制作公开栏。村党支部将全体党员照片公开在支部公开栏,照片下方存放“党员积分卡”。
2、定期统计积分。村党支部每月5日召开例会,按照个人提报、大家商议的方式,让每个党员把上月参加活动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和办实事情况对党员会进行汇报,然后由支部统筹考虑,统计汇总。对个别不明确的加减分情况交党员会集体研究,量化考核后,记录到积分卡上。
3、开展民主评议。每年“七一”前夕,村党支部对所有党员积分进行统计汇总。在此基础上,召开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先通报每位党员得分情况,再通过书面划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共产党员。
三、结果运用
1、评为优秀党员的,发放荣誉证书,并通过广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开表彰。
2、特别优秀的,推荐到上级进行表彰,优先考虑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
3、得分居于末位的5名党员,要向党员大会作检讨,讲清原因和下步打算。
农村党员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乡镇党委、村党支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党员干部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知识、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农业科技、农村适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经济、先进典型经验、文化知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乡镇机关、站(所)和村组党员干部都要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培训,认真听讲,积极讨论,做好学习笔记。
三、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分层的方式进行,乡镇机关、站(所)的党员干部每半月至少培训一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每月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四、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与中小学实现资源共享,依托乡镇党校、村党员活动室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的设备,接收中央党校卫星远程教育网、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市那一世范文网域网等有关网站教育内容,组织党员干部直接收看或查阅。
五、充分利用乡镇党校和村党员活动室地面卫星接收站点或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的设备下载有关资料,建立资料片库,为党员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服务。
六、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专门安排一名负责人,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确定l-2名站点管理人员专门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考勤、班务等工作,中小学要确定一名教师专门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
农村党员管理办法【第三篇】
一、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组织本村党员认真学习,使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党性修养。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及农村实用技术等。
三、党员学习采取党课教育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自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书本教育与形象直观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已建远教站点的村要充分发挥远教站点的作用,并采取带着问题学、考评促学等方法,增强学习效果。党员每月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4小时,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2小时,党课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党员学习应做到:
1、有学习记录。学习使用专门的笔记本,学习笔记情况作为对党员考学、评学的重要依据。
2、有学习体会。有能力的党员每年至少写出1篇有针对性的心得体会交党支部审阅。
3、有学习小结。党员每年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自我小结。
五、党支部应做到:
1、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等。
2、布置学习任务。根据学习计划,落实每一阶段学习的具体任务。
3、进行学习考评。采取书面问答、审阅体会文章等形式,对党员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查。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考评一次。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学习优秀的党员,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比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
4、做好学习记录。村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情况、党员学习情况等内容要记录在册。每半年对学习记录进行一次整理,年底对学习记录进行归总。
农村党员管理办法【第四篇】
为切实增强党员的规矩意识、模范意识、党性意识,提高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工作、生活中,党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支持街道、村重点工作和项目建设;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执行规定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征收、坟墓搬迁、房屋拆迁等工作或违反治水、治气、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
(三)违法建设经劝阻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街道布置的专项工作(特指上级党组织指定要求党员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五)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的;
(六)煽动、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七)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或表面拥护,背后与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抵触的;
(八)破坏投资环境,对投资者故意刁难,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的患有精神病、年老体弱卧病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党员,可以不参加);
(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向工作片总支书记书面请假或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签,但一年内请假超过三次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流动地在省内的,每季度参加所在村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1次;流动地省外的,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省内流动党员不能连续两个季度不回村参加党组织生活、省外流动党员一年内参加参加党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
第一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
四、党员须认真执行党员联系农户制度
联系农户工作应不止于“六个领职”的具体内容:领职联系户矛盾调处、领职联系户门前三包、领职联系户孤寡独居老人照料、领职联系户急事难事代办、领职联系户垃圾分类、领职联系户无违建创建。开展党员联系户工作反向督查,第一次抽查到未开展实质性联户工作或开展不力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二次以上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
五、违反规定的处置办法
(一)警戒书
一种情形单独发放警戒书。同一种情形发放两次警戒书仍未整改的,即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发放警戒书两份以上的,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
(二)“落后党员”管理
采取“落后党员”管理措施的,即将该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迁入街道党员整转支部统一管理。
各党组织根据年终党员先锋指数评定为一星级党员的,将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整转支部进行统一教育管理。
(三)组织关系迁入街道整转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经过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和街道党工委量化考核,合格的转回原党支部;无明显改过的,可再行延长;不合格的将劝其退党或直接除名。
六、其它方面
(一)各村党组织必须每月按规定组织党员活动,活动应当设置党员汇报联系户、十二分制、本月学习主题等基本内容,可以开展创新活动。村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升格为党委(党总支)的村,村党委(总支)成员每月必须指导参加下属支部的活动,每三个月党委(总支)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不组织开展活动的,对党组织书记进行书面提醒;不组织开展活动达到二次的,对党组织书记实行诫勉谈话;不组织开展活动三次及以上的,按拒不执行党工委决定处理,启动处置程序。
(二)每月的党员学习日,联村干部负责党员签到,活动结束后予以公示,并将签到情况上报街道党建办。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签、拒签。
(三)街道党工委对各党组织的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随机检查,实行通报制度。各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情况作为年终党组织星级评定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党员及党组织管理,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0年5月起试行。
农村党员管理办法【第五篇】
第一条 为破解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管理中组织活动难开展、权利义务难体现、流动党员难管理、不合格党员难处置的“四难”问题,强化党员争先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街道全体农村党员
第三条 按照农村党员的岗位、年龄、从业特点,将农村党员划分为“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外出党员”及“年老或困难党员”等4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定向教育。
第四条 分类管理:
(一)对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实行“常态化”管理。在村担任村两委、文书、村监会成员等职务的党员列入干部党员管理范围,其他在村党员列入普通党员管理范围。要求带头履行党员义务,积极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扎实在村开展党员联户等工作。干部党员在普通党员的要求基础上,增加村干部管理要求,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委办[2017]5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委组[2017]48号)
(二)对外出党员实行“跟踪式”管理。党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在县外连续生活超过6个月的按外出党员管理。外出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村党组织申请报备,并提交《外出党员申请表》,领取《流动党员证》。村党组织应对农村外出党员进行造册登记,梳理基本情况,并指定1名支部党员为其联络人,跟踪掌握动态。外出党员应主动遵守外出党员管理制度,主动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党支部联系,参加其组织生活会,同时及时与关系所在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动态及思想动态。
(三)对年老或困难党员实行“关爱式”管理。党员超过70周岁或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贫的,可向关系所在的村级党组织申请年老或困难党员帮扶,由村支部指定1名干部党员为其联系人,结成帮扶对象。村党组织应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帮助年老或困难党员了解党的最新方针政策。明确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走访慰问和谈心谈话等关怀关爱机制。
第五条 全体党员应端正入党动机、牢记入党誓词,对标镜鉴、时时自省,达成基本要求,争做合格党员。
(一)执行基本制度。按照《党章》及村党支部建设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三会一课、组团联村等工作,带头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建强支部先锋堡垒。
(二)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参与市县、街道及村党组织组织的各类学习,包括党员干部培训、街道轮训、主题党日学习、党小组学习等;充分利用下发学习资料,如《党员干部学习要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内容,主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要求干部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8学时,其他党员学习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履行承诺践诺。要求全体党员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承诺践诺活动。承诺事项面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开,未认真履行承诺的,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四)大力服务群众。抓实党员联户制度,要求联户党员按照“五上门”要求(即:群众有生病卧床要上门看望;群众有红白喜事要上门帮忙;群众有矛盾纠纷要上门劝解;群众有不满意情绪要上门疏导;群众有突发事件要上门了解)认真开展联户工作,常态化联系服务群众。
第六条 分类考评:利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定向考评和民主测评等手段对党员开展分类考评。结合《东华街道村(社)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办法(试行)》(东华委[2018]56号),将党员划分为先锋党员、优秀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七条 对有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街道党工委将迁转其组织关系至东华街道党员教育服务中心党支部,限期整转:
(一)不执行或未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党员联户等基本制度,造成村级组织层面运转不顺畅的;
(二)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不重视、不参与,扯皮推诿的;
(三)集中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或不认真的;
(四)全年理论学习未达到要求学时的;
(五)不按要求交纳党费的;
(六)党员联户不认真,每月16日前未按期完成当月党员联户线上发布的;
(七)对联系户信息掌握不及时、不齐全,造成上报信息、数据工作滞后的;
(八)外出党员未遵守外出党员管理制度,未提交《外出党员申请表》和领取《流动党员证》,未主动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党支部联系,超过6个月未与村党组织联系或参加相应的党组织活动的;
第八条 对迁转至街道党员教育服务中心党支部限期整转效果不理想的党员,进行问责处理。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错责相当、集体决定的原则。同时,对下列行为也一并进行问责:
(一)因党员个人行为造成村党组织被上级党委问责的;
(二)存在有第七条行为,性质恶劣,且经组织提醒谈话后仍不予改正的;
(三)外出党员存在第七条第八项行为,且经组织提醒后仍不参加组织活动的;
(四)上级督查中指出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发现有上述应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经街道党工委审批,由党工委、纪工委协同,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问责采用“四种形态”方式,视情予以问责。
(一)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诫勉。
(三)组织处理。指定其当年先锋指数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党员。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后果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党工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向县委组织部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可向县纪委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一)受到过问责处理的党员,当年度不得作为评优评先推荐对象;
(二)干部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依照《龙游县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县委[2012]60号)文件要求,扣除当年度相应考核绩效。
1、被警示谈话的,取消一个月绩效考核奖。
2、被责令公开检讨的,取消二个月绩效考核奖。
3、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三个月绩效考核奖。
4、被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的,停(歇)职期间停发固定报酬,取消绩效考核奖。停(歇)职期满后,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
5、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6、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尤其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
(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开展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