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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考核细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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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考核细则1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委办〔20xx〕44号)、《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信发〔20xx〕11号)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综合绩效评价指标

(一)解决信访问题方面(40分)

相关数据由信访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1.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5分)。

信访部门及时受理率(5分),得分=及时受理率 c5分。

2.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20分)。

1信访事项按期答复率(10分),得分=按期答复率 c10分。

2重复信访治理(10分),重复信访件数每增加1件,扣减1分(以每月为一个周期)。

3.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参评群众满意率和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率(15分)。

1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参评群众满意率(10分),得分=参评群众满意率 c10分。

2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率(5分),得分=群众参评率 c5分。

(二)完成年度重点工作方面(60分)

1.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情况(5分)

1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级部门党组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情况(3分)。

2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方案及部署实施情况(2分)。

2.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10分)。

1乡镇(街道)党政办公会或信访联席会议、区级部门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的,每次得1分,最多得6分。

2领导接访包案(4分)。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坚持当场天坐班接访,其余工作日安排一名副职领导接访;区级部门要做到领导随访随接,无接访工作记录的扣2分;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化解率低于85%的扣减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扣减2分。

3.落实逐级走访情况(35分)

1进京走访治理(15分)

①发生进京上访的,按每人次扣减5分。

②进京走访督办办理情况得分=(1-超期未汇报率) c 3分(1-汇报后再次信访率) c 2分。

2到省走访治理(10分)

发生到省走访的,每人次扣减3分。

3到市走访治理(5分)

发生到市集访的,每次扣减2分。

4到区走访治理(5分)

发生到区重复集访的,每次扣减1分。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8分)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工作的,每少一次扣1分。

5.信息工作(2分)。报送信息全年不少于4条,每少1条扣减分。

二、加分项指标(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一)在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区信访工作交流会、现场会、推进会等会议上推广有关工作经验的,分别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在不同会议上推广同一工作经验的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中央、省、市、区主要领导同志对涉及信访工作的典型经验报告、调研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政务信息、媒体报道作肯定性批示的,分别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同一事项只计1次,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中央、省、市、区对信访工作通报表彰、表扬的,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四)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含《人民信访》《社情与民意》)宣传推广信访工作经验的,每条按照分、1分、分的等次加分(同一事项只计1次,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三、扣分项目(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一)发生进京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情况

发生5人以上进京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进京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3分,在党和国家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加倍扣分。发生20人以上到省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到省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2分,在全省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加倍扣分。发生50人以上到市、区聚集上访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到市、区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1分。

(二)发生涉信访舆论负面炒作情况

根据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通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以各级网信办审核认定结果为依据。每发生一起扣1分。

(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情况

在北京地区、省会成都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敏感节点,因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被中央、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或(车次)扣1分。

四、综合评价打分

区信访局结合平时了解掌握各地情况分别打分,不超过5分。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局将加强信访数据的动态监测,针对异常情况重点核查核实,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京赴省上访、到市(区)集访、信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及信访舆情炒作等情况报区委进行结果运用。

2023年信访工作绩效管理考核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28日0时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

信访考核细则2

一、定量考核(80分)

1、凡在本市和北京发生因信访问题处臵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社区中心、村、公司、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本年度考核结果列最后1位。

2、强化源头防范和源头办理(30分)

2-1积极开展信访评估(5分)。市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单位,必须开展信访评估,并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和就地化解大规模群体性矛盾。每评估一个项目加1分,没有开展信访评估的每个项目扣1分,没有制定工作预案或者工作不到位的扣1-5分。未承办市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但已建立此项制度,在本级下发文件明确领导责任、设定工作程序的,得3分。

2-2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基础分为25分。按时办结率100%的,得9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网上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100%的得8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新增重复信访率12%的,得基准分8分,在此基数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考核前5名单位的分别依排序另加5至1分。

3、推动“事要解决”(10分)。

3-1凡交办信访事项按时化解率达100%的,得5分。未化解不得分。

3-2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本年度,化解1件积案加2分,化解1件重信重访加1分;已核查终结的1

信访事项,在本年度化解的,每1件加2分。

3-3各单位及时办理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上级转交办信访事项办结率达100%的,得5分。未按时办结不得分。

4、维护信访秩序(40分)。

4-1未发生去京非正常上访的,得5分。每发生1人次去京非正常上访的扣1分,每发生1人次重复去京非正常上访的扣2分。

4-2未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驻地闹访、聚集、滞留的,未发生经北京警方清查送北京集中分流中心的,未发生中央国家机关通知本市驻京工作组接回的,得5分。上述情况每发生1人次扣分。

4-3未发生到市重复集体上访的,得5分。每发生1批次扣1分。

4-4未发生到区重复集体上访的,得5分。每发生1批次扣1分。

4-5对越级集访的信息能及时上报的,得10分。未及时上报集访信息的,每次扣2分。

4-6对已发生的越级集访,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积极配合做工作的,得10分。不及时到场及不配合做工作的,每次扣2分。

二、定性考核(20分)

1、认真贯彻《上海市信访条例》的,得3分。

2、党政领导开展接访、下访活动的,得5分。

3、建立信访工作信息员队伍的,得4分。

4、落实开展重点约谈、随接随谈、定期回访等“三个一定”工作措施的,得4分。

5、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的,得4分。

三、特色工作

对创新性、特色性工作,每项加1至3分,最多加5分。考核说明

1、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认定,参照维稳部门有关标准执行。

2、交办信访事项,指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办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接访件;市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分级定责联合交办信访事项;30人以上初次集体访交办件;50人以上初次联名信交办件;市信访稳定工作例会交办事项;其它突出、疑难信访事项等。重要交办信访事项解决,指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或诉求虽未解决,经做工作信访人已息诉息访,并且有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或信访人的书面意思表示凭证。

3、去京非正常上访信访工作认定。1信访工作责任主体为社区中心、村、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区”),且信访人居住在该地区的,责任主体地区按100%计算。2信访工作责任主体为该地区、但信访人居住在其他地区的,责任主体地区按80%计算,居住地地区按20%计算(信访人有多个居住地的,按经常居住地计算,下同)。3信访工作责任主体为地区外其他单位或外省市的,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按20%计算。4无上级主管单位发生信访事项的,以该单位注册地为信访工作责任主体;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分别按50%计算;多个经营地的按比例计算。5因拆迁类行政诉讼发生信访事项的,被告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按100%计算;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其它行政诉讼依法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按20%计算。6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由镇信访办报请党委分管领导或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去京三类访按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有关口径统计。

4、到市重复集体上访,指到人民大道200号市委市政府来访接待室的重复集体上访。到区重复集体上访,指到沪闵路6258号区委区政府来访接待室的重复集体上访。

5、创新性、特色性工作,指受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肯定和表扬,或在全市、全区推广的工作经验等。

6、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实行“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统计”。经市联席办、市信访办批准信访事项核查终结之日起,不再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7、考核数据均以镇信访办统计核实结果为准。

8、公开考核过程和结果。镇信访办负责各单位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汇总,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办公室通报。

信访考核细则3

一、高度重视部署,做好信访工作(30分)

1、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制。各村、各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内的矛盾纠纷要实行每周一排查,一调处,一上报。对不及时上报的每次扣分,不及时化解矛盾的扣1分,矛盾纠纷上交的每次扣2分,在乡定期调度受通报的每次扣3分。

2、各村、各单位建立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相应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并落实包案领导。未落实的信访案件,包案领导每案扣1分。

3、采取得力措施并妥善处置由群众集体上访演变的群体性事件,未妥善处理导致群体事件的扣20分,并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4、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未及时在本单位处理的每案扣5分。

5、及时办理各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要求办理报送材料的每案加2分。

6、以上各项工作扣分总值以扣完为止。

二、预防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访(70分)

7、有效预防、减少进京上访(20分),进京上访每人每次扣10分,集体访每批次扣20分,扣完为止。

8、有效预防、减少赴省上访(15分),赴省上访每人每次扣5分,集体访每批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9、有效预防、减少到市上访(10分),到市上访每人每次扣3分,每集体访每批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10、有效预防、减少去县上访(10分),去县上访每人每次扣2分,集体访每批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11、有效预防、减少来乡上访(10分),来乡上访每人每次扣1分,集体访每批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12、责任村、单位得到劝返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5分),没有做到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奖惩措施

1、对出现进京上访或赴省、到市、去县等越级上访的单位,除应主动派人劝返外,还应承担一切劝返费用。

2、各类上访案件在村内得到妥善处理的减半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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