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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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董xx,男,汉族,19xx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董xx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xx出资xxx万元于20xx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2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
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xx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000号。电话:11111111111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xx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0号。电话11111111111。
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xx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xx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20xx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