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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汇聚【汇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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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属于测绘成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法规和档案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归口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测绘成果管理司按照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文书等门类档案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综合机构,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部门在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三)接受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与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为档案部门配备与本单位档案数量、门类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工作要求,明确档案工作承办人,并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应当划分科学、准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和完善机关文书档案、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批准后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大档案收集整理力度,加强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实行档案工作与专项活动工作进程同步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并接收本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收集齐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与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应当一并归档。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接收范围内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当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工作机构提出档案鉴定报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各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办公室、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销毁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对接收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分类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保管。

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台账,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

第十九条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移交。

临时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向设立该机构的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到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档案阅览室三室分开。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档案保管保密提供条件保障,确保档案信息系统、档案实体、电子档案安全有效,严防档案损毁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档案实体与信息管理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将档案安全责任明确到人。

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重要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管,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主动开发、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满足各方面对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开发,以方便检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子档案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对已完成数字化的档案,其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

网络利用档案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上网文件、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把涉密文件和档案传输到非涉密或密级不符的网络。

第二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专业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本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执行。

人事、会计等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二篇】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物业品质部职责。

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各单位职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文件控制程序》。

《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三篇】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生产技术的管理职能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测绘工作管理。

管理职能。

1设专职的总程师一人、负责全公司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公司总工程师级,业务部的工程师级,作业组员级。

2职责。

一测绘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a、负责全公司测绘技术管理,检查指导和贯彻有关规范,图式和技术规定的执行,定期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成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b、负责安排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c、对全公司测量技术人员作全理调配平?和考核。

d、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的调配和平衡、适时组织技术力量对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e、积极组织全公司测绘人员总结交流测绘工作经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不断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质量。

f、认真填写有关规定的测绘工作报表。

二工程师主要职责。

a、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业务部门的测绘技术管理对三类工程的测绘成图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结论评价。

b、负责组织对现场踏勘,安排有关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设计、技术总结。

c、负责安排对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d、负责对测绘仪器的保养和维修,并按规定周期安排对测绘仪器的核准,提供购置测绘仪器的建议和计划。

三作业组员职责。

a、作业组员是测绘工作成果中主要责任者,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细则、技术设计书的`实施。

b、负责测绘组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编写技术设计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

c、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范,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d、对所有的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图件进行检查及时整理装订。

e、积极领导全组参加小组活动交流经验,不断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图质量。

f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使其达到正常运转,并做到安全生产。

一技术设计的编写出及审批。

a、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在施工前必经术进行技术设计,编写技术设计书。

b、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踏勘、了解测区情况,广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图资料,然后按《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书编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到认真编写。

c、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总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

二检查验收工作。

a、检查验收工作是促证测绘成果成图的手段,也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作业质量和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有力办法。

c各级检查验收的比重。

1自检:作业员或作业组自检,均过行100%-200%的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2互检:作业组之间互检(用于两个以上作业组时),均进行50%-60%的检查,并作出记录。

3业务部检查:检查的比重应不少于30%为宜。

4公司检查:在业务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其检查验收的比重应不少于10%。公司级检查验收的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应写出检查记录和检核报告。

三技术总结的编写。

a在施工完成,公司级检查验收全面通过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

b技术总结的具体要求详见《工程测量报告书编出规定》。

c一、二类技术总结由总工程师审核、审定,三类技术总结由工程师审核、审定。

4.检查与考核。

一.本标准由总工程师管理,进行检查。

二.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对总工工标校准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一并进行检查检核。

5.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

(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七)工程测量档案;

(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第二十九条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五篇】

2、计量用具配备率达99%;。

3、计量工作检测率达95%;。

4、计量技术素质达应得分的90%。

1、电计量:由监理单位提供电度表,每月按时抄表,按抄表数支付电费,如甲方专业分包单位用电,按投入的机械设备计算用电量,并根据分包合同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定额用电费。

2、水计量:生产用水由社会供水管供应,每月按抄表数(项目复查表认可)付款,现场甲方分包单位用水按分包合同规定扣除定额水费。

3、油料计量:由现场材料组统一计量,采购人库,保管员计划发料;。

4、钢材:外购入库按100%检测。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直筋用钢尺丈量长度,按规格换算重量计量,盘圆钢筋则用磅秤计量。

5、水泥:通过点数和磅秤过磅抽查计量,每一次进料过秤抽查总数的3~5%。

6、黄砂、石子:进料按车量方计量,按时出场总量的20%检测。

1、村48~50栋高层工程,工程质量检测计量设备见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1经纬仪j2台3。

2水平仪ds3台6。

3天平tg628a台2。

4标准筛d40mm套1。

5干湿计272-a台1。

6容量筒1kg-20kg个10。

7坍落度筒个3。

8砂子筛10~套1。

9石子筛~100mm套1。

10混凝土回弹仪台3。

11混凝土振动台套1。

12混凝土抗压试模100×100组150×150组。

13混凝土抗折试模200×200组10。

14标准击实仪台1。

15砂浆试模×组20。

16砂浆稠度仪台1。

17标准针个2。

18秒表(常用)。

19坡度尺(常用)。

20直尺(常用)。

21卷尺(常用)。

22靠尺(常用)。

23线锤(常用)。

24拉线(常用)。

2、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100%按时送检,其它计量器具也应按计划送检,周期送检率不得低于90%,在周检的基础上,按时进行抽检10%,并作抽检原始记录。

3、计量器具统一建卡,分发给专人保管,并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4、原材料检测要及时作好记录,发现量差超过正负公差范围时,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5、模板安装、预留、预埋其量值不得超过规范规定的范围,否则要整改。

6、钢筋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加工严格按配料单进行,绑扎及焊接的参数用相应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7、混凝土施工前对配料机的计量器具进行一次调整,减少仪表造成的系统误差。混凝土施工中,试验人员根据气候条件及时调整配合比,并按规定做坍落度试验及强度试块。

8、试验人员每季度要对实验仪器进行一次抽检,维护及保养,在测量前对仪器要认真校核,按测量步骤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消除测量中各种因素造成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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