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例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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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建立指挥系统。
1、我校成立消防安全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后勤组。
2、我校主管领导为组长,学校保卫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领导小组,研究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的方法、步骤,明确任务,分清责任,将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与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将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与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效的进行。
3、我校积极主动与当地消防部门联系,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学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消防报警、灭火系统等按技术规范要求操作建设的消防安全、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设施执行情况。要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保护部位、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防隐患,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三、建立监测控制体系。
1、严格排查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对违章、年久失修、超载的电网电线等基础设施,要立即组织维修、现换;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2、我校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
3、我校把餐厅、实验室、教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作为检查重点,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并将存在的隐患单位及问题分类造册,登记管理。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1、我校建立快速反应队伍,确定专人负责,确定联络方式,保证通讯通畅。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有效构筑预防和控制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体系。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如实上报消防安全工作信息,主动、公开、透明,绝不瞒报、迟报、漏报。凡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向当地消防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要把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领导同志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岗位责任制,不得擅自离岗。设立值班电话,遇到消防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立即向消防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学校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硬指标与各教研组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实行分工负责制,层层落实,明确分工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分工到人,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2、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实行责任追究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把平时的检查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对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奖惩兑现,特别是在发生火灾事故后,责任一查到底,坚决予以追究。
六、保障措施及责任分工。
1、物质保障。学校积极筹备资金,备齐必备消防安全设施,应对急用。
2、人员保障。学校组建消防安全工作的队伍和应急预备,随时准备参加消防灭火工作。
3、技术保障。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工作培训,熟练掌握消防安全的知识、应急办法和相关操作程序。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妥善地处臵宗教活动场所突发安全事故,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处臵有方、责任明确”的宗教活动场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保障信教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活动,建设和-谐寺观教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场所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宗教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组长: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场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由场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管理场所的各项安全工作。
成员:由场所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场所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员—场所负责人员(应急电话:火灾“119”报警“110”紧急救护“120”)—当地政府、市或县区民宗局。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安全事故处臵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发现本场所或者紧邻的其他单位和民宅火灾均有义务及时报警,迅速向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场所内发生火灾,必须停止所有活动,立即报火警“119”,组织扑救,安全转移或疏散有关人员。
1、发生火灾事故时,迅速切断有关电源,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迅速疏散本场所内的老人小孩,撤离到安全区域。
3、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某某寺院(教堂)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讲明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点、明显标志、路线、发生时间、原因等。方便消-防-队伍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4、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的同时报告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6、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7、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拨“120”请求救助。
(二)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报告场所的负责人。
2、操作人员同时关闭天然气总阀。
3、如关闭总阀泄漏无法控制,应立即打“119”报警。
4、并在天然气泄漏区域划出警戒区,疏散引导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5、危险区域禁止附近机动车辆发动,禁止在危险区域内使用打火机、手机、对讲机、电源开关等一切有可能发生火灾的用电设备。
6、现场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现场保护,等待专业人员抢修。
8、对中毒或受伤者立即送医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报告。
(三)盗窃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汇报。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110”)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四)人为破坏应急预案。
1、加强场所内的保卫和巡逻,必要时不许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场所重要部位。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向“110”报警。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110”报警,及时送伤者就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五)台风、暴雨、雷击事故应急预案。
1、台风、暴雨来临阶段,加强值班,不停地巡视,若发现险情,立即向场所负责人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2、关紧场所内的所有门窗。
3、暴雨来临前应及时检查疏通排水沟和下水道,保持排水畅通。
4、雷电期间,尽量不使用电器设备,并关掉电器设备电源。停止野外作业,人员不到空旷地带,树木底下,防止雷击。室内活动限制在安全区域内。
5、位于山区的场所应事前做好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排除、救护、救援等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台风暴雨中发生险情倒塌、倾斜、开裂等情况时:
(1)现场指挥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引导场所人员撤离危险区至安全区域,同时切断建筑物电源、水、煤气开关。
(2)若有人受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3)同时,在危险建筑物区域设臵警戒线并派专人值班。
(4)危险建筑物经专业人员检测后,经同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人员搬迁贵重物资。
(5)对倒下的电线杆和树木等,立即组织人员支撑和加固。
(6)对不牢固的高架物等进行加固和拆除。
(7)对台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报告。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进一步优化机关事务管理质量、强化机关服务、提高各项工作效率,让各项工作有制度可依,按规定落实办事、按制度管人,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完善的十一个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执行。
第1篇乡工作学习及请示汇报制度。
为全面落实“三制两考”建设,加快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构建“为民、务实、创新、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提高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水平,制定了《乡工作学习及请示汇报制度》。
一、工作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争创一流。
2、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理各类业务,公开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欢迎社会监督,搞好承诺服务,力争群众满意。
3、遵守纪律,按时上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擅自离开岗位,不开展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每天上班,由本人到办公室签到,每日早晚各一次。星期一为上午9点,其他日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冬季延迟半小时,晚上签到时间为下午6:30--8:00。
4、忠于职守、礼貌待人、文明办公、热情服务。
5、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高效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做到出满勤,并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岗位任务,党委政府按岗位要求对每个在岗工作人员的出勤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出满勤、工作岗位任务完成好的,因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加班的,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法定长假(如五一、十一等)加班每人每天补助40元生活费,其加班补助凭考核出勤登记,按月发放。
7、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按政策原则办事,不循私情,严禁谋私,自觉维护党委政府形象。
8、坚持集体领导,对重大工作问题,须经党政领导研究,再予以办理。确保党委政府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学习制度。
1、乡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制订实施方案,讨论决策本乡党务、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班子成员交心通气。
2、乡机关党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确定召开,乡机关党员大会全年召开4次,组织全体党员过好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全年组织党员政治学习6--12次,学习贯彻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
3、会议保密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按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后必须坚决执行,个别同志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任何人不得在会议以外的其他场合说三道四,泄露会议机密,拨弄是非,影响团结。
4、坚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有关时事政治和业务知识。
5、学习方式分集中学习和自学,集中学习内容和时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书记、乡长统一安排,自学要有学习笔记。
6、脱产干部每个月述职一次,汇报本月工作学习情况,无特殊情况,党委组织每月评议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内民主生活会和行政生活会。
7、召开会议或组织学习,都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及时参加,与会人员签好到,会议作好记录。
8、开会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原则上不得接待来人来访,不得随意走动,讲小话。
三、请示汇报制度。
1、全乡干部职工每周例会上结合考勤进行一次工作简要汇报。
2、以书面形式将个人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填写在《考核记事本》上,并报乡党委政府“三制两考”办公室。
3、党政领导干部在每周一的例会上以口头的方式把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再汇报一次,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自己开展的工作。
4、村干部每个月进行一次工作汇报。
5、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个人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打算报乡党委政府“三制两考”办公室。
6、汇报工作内容简明扼要,只讲个人工作事项,不发挥、不谈无关内容。
7、党政领导出市外必须跟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村干部外出要跟包村领导汇报并经书记乡长同意,站所办负责人、干部职工外出要跟分管领导汇报,并向书记乡长请好假。
8、凡安排的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报。
9、对主要领导安排交办的事项、进展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汇报。
第2篇乡请销假及考勤考核制度。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各种假期规定。
1、病假。一是工作人员病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病假超过3天以上(含三天)者,出院时必须出具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二是病假期间福利待遇依照执行。
2、事假。一是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庭事务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书记乡长请假,事后补办手续。二是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执行。三是每月事假在2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天的从第3天起扣10元/天。
3、婚假。婚假是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15天奖励假期(含婚假3天),假期内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4、产假。一是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在产期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增加产假15天(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二是在产假期间给予配偶护理假7天。三是产假、护理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5、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省、州外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所需时间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6、其它公假。一是凡组织上推荐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是凡因工作需要且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党校、函授、自学,由书记乡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面授时间按面授通知书批准(干部职工请假时必须附面授通知书)。
三是其它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请假程序和手续。
1、工作人员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
2、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写。
请假条。
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需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审批权限签批请假即认可有效。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凡持有符合前述条件的假条、证明,均报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2、各类假期,一律按下列规定办理。
3、干部职工请假由书记乡长审批同意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4、书记和乡长请假由县委、政府审批,并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考勤考核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2、考勤内容包括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和加班等情况。具体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加班等。
3、建立干部考勤登记制度,工作人员上班时,先到办公室签到,每周由书记、乡长审核。一周一公示,一月一汇总。
(1)上班实行签到制,上班后30分钟内为签到时间,超过30分钟按迟到记录,提前10—20分钟下班按早退计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记。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者,本人写明原因,书记、乡长签署意见后,不作为迟到计算。迟到按每人次5元计算扣款,早退按每人次10元计算扣款,旷工按每人次40元计算扣款,按周公布,月底由办公室汇总,并加盖党委公章交财政所落实扣款。
(2)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乡机关休双休日外,其他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家中有特殊情况(红、白喜事等),每个月可请事假1天,超过按每天每人10元扣款。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请假条者应电话向书记、乡长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告。请假期限将到,若要续请,必须提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以一次为限。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4、每个工作人员要逐日填写好《考核登记本》,把每天完成的工作登记起来,以备检查。
5、建立干部职工上岗出勤情况登记表,让来乡政府办事的同志知道我乡每个干部的工作去向。
6、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需推迟半个小时才能到岗的,必须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主要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否则,视为迟到;外出办事要告知主要领导,否则,视为旷工,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7、严禁在境内参与搓麻将、打牌赌博等活动,第一次发现扣工资50元,第二次实行“三停”(停职、停岗、停薪),第三次报县委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
8、工作人员按规定出满勤争取超出勤,出勤由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按月公布,年终汇总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比依据之一。
9、星期一至星期五必须坚持在乡食宿,每月必须出勤20天;在乡住宿必须满15晚,长期带家居住在乡者必须满18晚,多一晚奖励10元,奖励上线为22晚;干部在乡政府住宿时间每缺一晚扣10元。如有特殊情况或有中心工作,按出勤率奖。需要开会办事的凭办公室通知并获得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参加,但是必须在下午4:00后离开。脱产干部每月至少下村组20天,党政领导15天,星期一至星期四必须坚持在乡住宿,开会可2个晚上不在乡政府住宿,连续开会按会议时间加1晚。
10、双休日无重大事情可在家休息,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有事召之即来。全体工作人员分8个组轮流值班,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办公室已通知到的,而没有到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每人次扣款40元。若是办公室没有通知到的,扣款由办公室下通知的人员负责。旷工1天,每天扣罚40元,在月底工资中扣除,当年累计旷工12天以上,根据情节轻重另作处理。
11、所有干部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督查,书记、乡长抽查。如书记、乡长抽查到情况,而办公室没有督查到,扣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和被督查者相应工资。考勤员在记录中弄虚作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考评考核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
岗位职责。
和任务,并有开拓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各人要根据各自的岗位目标任务,经常对照自查,写出半年和。
年度工作总结。
2、考评考核办法。年底按工作实绩评出先进个人和嘉奖记功人员。全体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考核规定由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实行量化记分。最后列出优秀、称职、不称职。
(1)考核德(20分)。具体要求是: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岗位目标任务完成好,遵纪守法,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
廉洁奉公全局观念强执行政策团结协作联系群众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基本达到上述标准的记满分成绩特别突出或工作中有问题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1—5分。
(2)考核勤(20分)。具体要求是:每月出满勤22天,记满分。除法定的节假日外,旷工1天扣1分,未经同意不参加会议和学习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超出勤者给予适当奖励。
(3)考核绩(60分)。具体要求是:全面完成本岗位目标任务的记满分。工作做出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的,凭本年度的奖状、证书或通报表彰的文件,分别加2—8分,省级8分、市级6分,县级2分。单项工作评为市级先进单位的加2分,省级的加4分。在有关报刊上发表各类文章或其他报道的,实行年度考核加分和奖励,在国家级报刊杂志网站上每发表1篇文章加7分,奖励300元;在省级报刊杂志网站上每发表1篇文章加6分,奖励200元;在市级报刊杂志网站上每发表1篇文章加3分,奖励100元。
考核主要分两个万面,一是本职工作和分管工作(30分)。做到各人有职有权有责,原则上要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包点工作(30分)。其中计划生育(10分)、水费收缴(6分)、参合资金收缴(6分)、社会稳定(4分)、农林业生产(4分)。
3、凡受到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罚者,按有关考核文件规定办理,当年不发奖金。工作中有差错,当年不评优。不按程序办事的,当年只能评为基本称职。不按政策程序办理,出现差错的,当年评为不称职。
4、每年的年度考核在群众考核测评的基础上,并按有关规定加减分统计后,由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再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本规定由乡人大、乡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3篇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根据我乡工作实际,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反腐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具体作法为:
一、抓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准则。
1、规范财务制度管理。断源除根,着力治本,源头治腐,不断增强我乡财政活力,控制支出膨胀,完成消债目标,集中有限财力办事,乡党委、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一是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法》。乡机关以及各部门编制统一的收支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不在预算之外另留收入项目。二是进一步理顺部门财务,实行资金统管。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销、存,总帐和明细帐等票据账务;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核算。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帐乡管村用的模式。三是明确资金审批权限。单项经费在500元以内的由乡长审核,主管财政领导审查签批;超过此额度,500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审核后,再由主管财政领导审查签批;违反此规定,出纳人员拒绝付款,会计不得入帐。四是从严控制支出,确保收支平衡。乡机关实行来客接待登记制度,由乡党政办统一登记,并搞好接待工作,主管内务的领导安排接待标准、陪客人员。上级和兄弟单位领导来乡检查指导工作,接待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超标准,坚持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办公室电话费用的管理。本着合理布局,节约开支,节约归公,超额自付,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办公室电话月费用标准和使用人员范围(办公室电话费包干80元/月)。移动电话、交通补贴费按职务和根据工作量,实行按月定额补助,县内出差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自修、函授等,获中专、大专、本科文凭的一次性奖励,但学习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日清月结,坚持财务公开,乡、村财务每季度公布一次。不乱开支一分钱,做到清正廉洁。五是项目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拍卖,党委民主讨论决定。
2、规范干部行为制度。制定加强机关管理的《工作学习制度》、《考勤考核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公文处理和印鉴管理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从乡机关到各村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强化监督,从而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
二、狠抓干部管理,提升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抓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自身素质。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一是以学习“八荣八耻”为重点,侧重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二是坚持党报、党刊中刊登和纪律处理违纪党员典型案例的学习;三是学习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四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通过组织观看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片,邀请有关领导、专家举办廉政知识讲座,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增强道德约束力和纪律观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学习,要求乡干部要做到“耐得住清贫,扛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不义之财不要,不明之物不取,是非之地不去”,要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坚持干部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同时,要求大家撰写学习。
心得体会。
办起干部学习园地在乡掀起学习高潮学业务、学政治、学法律使干部的公仆意识不断提高个个爱岗敬业人人争创一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
2、管理,规范干部日常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生命力在于抓落实。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做到: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循私舞弊;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勤政务实,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索、拿、卡、要,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邀请到娱乐场所进行非法娱乐活动。乡党委书记、乡长应该带头示范,坚持执行和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同时,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抓好本乡机关中层干部、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廉政责任意识。首先,在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机关干部会等各种会议上,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教育。其次,加大检查力度,乡纪委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有时查上班签到,有时查到村入组,夜查进住农家情况,或到办公室查,或到村查,或电话抽查。同时,狠抓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不谋私,不以势压人,不徇私枉法,做到公开公正,树立“亲民、为民、爱民、富民”的良好公仆形象。
3、组织干部进农家,体察民情、体谅民意,体验农家生活。乡党委、政府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组织机关干部进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访农家情、献农家策、开农家会、导农家向、答农家疑、解农家难、办农家事。为群众送项目、送政策、送技术、送信息、送服务等,深入田间地头看瓜菜,庭前院后议增收,夜宿农家话小康。组织干部到困难大、群众意见多、工作基础差的地方去,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乡党委书记、乡长要带头深入村、组、农户,召开党小组会议,群众座谈,访问党员,收集、协调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带头弘扬良好的党风、政风,把“亲民、爱民、为民、富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赢得广大群众的称赞。
4、评选“爱民支书”,“爱民干部”,在乡村干部中,广泛掀起学习先进典型活动,乡党委领导应该通过深入村组,组织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核实干部进农家情况。通过民主评选,表彰“爱民支书”、“爱民干部”,给予必要精神和物质奖励,激励全乡干部向先进典型学习。
三、抓财政、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乡、村都要对每位领导和干部的职务、职责进行张榜公开,公示上墙,便于群众办事。每季度按时对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民主理财和群众参与意识,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禁止和杜绝村级招待费等不合理性开支。同时,每年由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牵头,组织乡纪委、农经站和财政所有关业务人员,成立财务检查小组,通过一查、二看、三听、四比,对各村的财务进行全面检查,并突出重点。通过检查,弄清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促进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持社会稳定。
四、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纪案件。
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贿、挪用公款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的查处。
为保证上传下达,机关安全、信息及时传递、方便群众来信来访,同时营造干净整洁的办公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值班职责:
一、值班工作职责:
1、卫生清扫: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政府院内环境卫生和乡政府卫生厕所的清扫,院内每天清扫一次并于8:30以前完成。组织每周一次大扫除,时间定为星期一上午8:00——8:30,要求院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院内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扫,草坪花台修剪、浇水,过道、楼梯以及栏杆进行清扫拖抹。
2、会场服务工作:负责值班期间大会议室会场布置、茶水供应,会后清扫并关好门窗。
3、双休日工作:负责周六、周日来文、来信、来电等接收、保管办理等工作,来电处理登记,来访接待工作,处理日常事物。重要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政主要领导,来文、来电于周一交接给党政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党政综合办公室必须开门值班。
4、考勤统计工作:配合考勤督查组对一周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考勤进行收集统计,各单位的考勤以督查情况为准。
二、纪律要求:
1、值班周期从每周一至周日。值班期间,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擅离岗位。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3、值班期间所接来文、来电、来访及时与带班领导汇报,周一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各种事务及时处理。
4、每班设带班领导一名,按包村干部搭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带班领导工作职责:负责领导、监督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值班工作人员的按时就位。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服从带班领导、值班组长的安排,遵守值班纪律,完成好各项值班工作。
为加强我乡财政建设,强化财政职能,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我乡财政的正常运转,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财政、财务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1、依法组织收入。各站所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收费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实行乡财政统一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内、外及专项资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所专户,并附相应的收入依据(如合同、协议书等),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各部门收取的各种款项,不得坐支,也不得以支抵收,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如一经发现,并追究部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属个人行为的则按有关规定依法论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凡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专项资金或乡参与县级部门分成的预算外收入,由乡财政所会计凭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文件向上级部门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并完善相关业务。凡上级部门拨付安排的各项资金由财政所出纳统一用往来款项拨款,村级资金由农经站统一拨款。
4、乡镇各项收入和国有资产统一归口乡财政所管理。乡镇的各项收入,必须在开具票据之时起,24小时内交信用社乡财政所设立的收入专户,过期视为挪用公款(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自立账户,开设账号,私存现金,截留、挪用资金。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每月25日前与乡财政所报账和结帐,并不得以发票和欠条抵交各项收入。
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预算会计负责,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由出纳负责,不得坐支。
2、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坚持“一支笔”的管理原则,各项支出由分管财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每次开支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乡长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每次开支在500元以上的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乡长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开支发票原则上每月25日后审批一次,次月不予审批。
3、严禁白纸发票开支,所有开支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财政所拒绝付款。乡内所有开支不得签单,谁签单谁负责。报销经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的票据。外来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名及必要的事由说明,集中支付欠款要有审核组意见,经主要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4、部分经费实行包干使用:
(1)电话费:在编在岗担任副科实职的党政领导的电话费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办公室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包干使用,超过自负,每月补助电话费80元(包座机费在内,列入工资发放。)。
(2)会议旅差车费:党政领导正科、副科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计生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每人每月补助80元,其他人员是由乡财政工资统发的股级干部每人每月补助40元,因特殊原因要租车,须报告党政办公室,并由党政办公室开具用车单,报书记、乡长批示同意后方可派车,否则乡财政所不予结账。
(3)学习培训费:各主管部门短期业务培训接到通知后,必须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参加学习,凭文件报销学费,并扣除学习期间的各种补贴。其他学习、转干、录用、档案管理、脱产学习、文凭学习、职称学习等一律由本人自负。
(4)招待费和会议费:原则上一律在乡政府食堂就餐,特殊情况,要先报主管内务领导批准,方可在批准地就餐并控制费用,否则费用自负;来客原则上不发盒数烟,特殊情况由书记、乡长控制用烟等级。
(5)办公设备用品添置,需预先造具计划清单,报书记、乡长审定方可购买,否则开支经费自负。
(6)在乡辖区以外的各项开支,统一由经办人负责付款,凭发票核报,乡内的各项开支由领导审批,财政所统一支付。
(7)工作考核所补发、扣发的各种款项,经乡党委研究后,由分管领导造具清单并加盖公章,交财政所当月落实。
(8)每月由书记、乡长、主管财政领导和财政所长调度资金一次,各项支出统一审定统一安排。
(9)炊事员工资每月760元,优先保证及时发放。
5、各项开支审批情况,适当时候(每个季度必须有一次以上)在乡党政联席会议中公布。
6、会计业务及报表工作。
(1)财政所的会计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月30日前出纳负责把开支的发票及时交会计,会计在次月5日前登记好总帐、收支明细、往来明细帐。
(2)每月5日前由预算、行财会计负责编制好会计报表,并由财政所长签字后一式四份交书记、乡长、主管财政领导和财政所长各一份。
三、票据管理。
1、乡财政所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稽查等管理工作。所属各部门财务上使用的各类票据必须统一到财政所领取。
2、乡票证管理员与开票员、开票员与收款员应实行岗位分离。财政所负责票据管理的人员不能兼做乡政府等下属会计部门的开票及收取现金工作。一般情况下,乡所属下属部门的出纳应负责票据管理和款项收取,相关收费人员负责开票。
3、票据的领用、核销程序。用票部门应指定专人到财政所领取收据。业务发生后,用票人员按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票款,并由会计人员在票据存根联上签字,以示票据已结。核销票据时,经办人、会计人员分别在票据封面签字,再由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收费票据验讫章”。
4、严禁使用各类自制、自购、过期等非法收据。
5、加强票据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代开,谨防票据丢失、损坏。一旦发生票据遗失,应查明原因,及时向乡财政所、乡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上报县主管部门。
四、财物管理。
1、成立由乡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内务和分管办公(来源fla)室的领导任副组长的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保管、建帐登记、核算等工作。
2、由财政所商同党政综合办公室对乡机关财产和实物进行登记,建账立册,统一调度。
3、乡政府添置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4、添置、维修一般的办公用具,应由有关部门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5、财产物资如有损失报废时,须经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如属国有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报废,同时应报县国资部门审批后,方能核减。
6、干部职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调离时,应将自己办公室和住房内的公共财物自觉存放房内,不得私自转让他人或带离本单位;离开前应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及财政所进行检查核对,办理清点手续后,将房门锁匙等一并移交综合办公室,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
(1)村级财务统一由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级所有收入必须进入乡会计核算中心专户,支出以季度核报,凭发票列支。
(2)各村财务运转情况每季度由乡农经站负责报表三份,交书记、乡长、主管农经领导各一份。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公务费用开支,树立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现对我乡公务接待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节俭、高效、文明的原则;坚持对口接待、定点接待的原则;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规范接待方式,强化纪律约束,逐步使全乡公务接待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接待范围。
来人来客原则上由乡政府统一接待,各站所办实行对口接待,负责对口的上下级单位、人员来往的接待。上级主要领导及局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党政主要领导参与陪同;其他领导或客人,原则上由分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安排或部门负责人参与陪同。
三、接待方式及标准。
1、接待工作统一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办,实行层级管理,领导干部原则上不经办,特殊情况外出办理公务,经书记或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接待就餐原则上在乡政府机关食堂,特殊情况在外接待的,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接待。
2、接待必须请示书记或乡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用烟或购物单(一式两份),接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财会人员凭单据并在其上写明配餐领导及接待单位、报账需附开支清单和发票按规定的权限申请批准报销入帐。
3、接待提倡工作餐,原则上每桌标准不超过80元。上级和外地公务往来接待标准按规定从严控制,如需提高标准的,要经书记或乡长批准。
4、接待酒水和烟等副食品统一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购买管理和接待,接待餐原则上不发盒数烟。公务接待烟标准从低。公务接待用烟统一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购买、保管;食堂接待酒原则上采用散酒接待。
5、到我乡检查、指导工作的县级以上有关单位或领导,以及到我乡学习、参观、考察的本县内其它乡镇单位或领导,实行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6、县级以上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原则上在乡政府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要到外边就餐的,必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各村工作组、协调组下乡,由各工作组安排到村就餐。
7、到我乡投资或直接参与我乡经济活动的客商,接待视情况酌情处理。
四、纪律要求。
1、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2、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铺张浪费。
3、乡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机关食堂,乡属各站所办及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在乡政府机关食堂接待。
4、特殊情况需要到外边接待就餐的,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管理,个人不准乱拿东西,原则上不发盒数烟。
5、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宾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不报销衡阳市各宾馆住宿发票。
6、要文明接待,禁止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发生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行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酗酒闹事。
7、公务接待实行现金支付或定期支付。接待赊帐要求接待工作人员要及时写明接待事由、接待内容、接待金额(注明大写和小写)、参加人员、安排领导、接待时间和经办人。付赊帐款时必须由党政综合办或财政所2个人以上经办。
8、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确需赠送礼品的,必须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以本地土特产为主,不得赠送高档贵重礼品。
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费用自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由乡纪委负责监督执行,由乡纪委、乡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各站所办和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乡纪委和党政办。
一、食堂实行承包制,工作人员做到清洁干净,饭菜可口,保证每餐一荤一素一汤,干部就餐实行登记制,每餐元,按月结账。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食堂搭餐。
二、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列出计划,报书记、乡长批准后统一购买,各部门到办公室领取,各部门需要在外面印刷业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书记、乡长批准,一般由办公室和财政所统一联系有关业务和费用结算。
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律不许租车,如计划生育、集体活动等必须要用车的事件,但用车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开具派车单,经书记、乡长批准后方可用车。司机凭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车,凭用车单和财政结账,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所有罚款和其他损失由司机负责,严禁私事用车,未经批准随意用车造成的损失一概由当事人负责。
四、本单位所有公物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公共财产登记簿》。
五、配给各部门的公物由各部门全体人员负责保管使用,配发给干部职工个人的公物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其他物品一律由办公室保管。
六、机关公物一般不外借,不准拿回家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必须写好借条,并保证按期归还,经办公室同意,保管人员凭借条借出。归还时要进行验收,如有损坏,借方要照价赔偿,借方未赔偿前由同意外借人员负责赔偿。
七、公费订阅的各种报刊、杂志、书籍均为集体所有,除经批准发给个人学习外,一律不得据为己有。
一、工作人员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一经发现断掉网线,不再允许上网。
二、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清除。
三、不得使用来历不明和与业务无关的软盘或光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把本部门的软盘或光盘随意外借,不得随意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出于工作需要为办事人员拷贝软件的,报党政办主任同意,需确保信息安全。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微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管理人员报办公室备案。
五、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六、计算机应在规定位置放置,确保线路畅通。不得将盛水容器置于机壳和电源键盘上,非工作时间要切断电源。
七、操作计算机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删除硬盘内的数据。
八、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添加和删除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微机的软硬件配置。
九、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和病毒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十、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给工作带来影响,但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使工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办公室必须在下班时,关好本办公室的门窗,以免电脑被盗,如没关好门窗,造成电脑被盗,由本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
一、文件收发。
1、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保管,并按规定及时送交党政班子成员阅处。
2、凡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交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乡长签发。办公室负责编号、安排打印、留底存档,凡有错漏,不合要求的文件不得盖印,不得发出。
3、办公室负责所有文件的收集、整理,确保文件完整、连续,按要求立卷、归档并及时存档。
4、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市县召开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文稿向书记、乡长汇好报。
二、印鉴管理。
1、乡党委、政府印鉴(含钢印)由党委组织委员和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并建立印鉴使用登记簿。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凡各种业务开展需要加盖行政印鉴的须经乡长同意。
3、凡需加盖党委印鉴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各部门的印鉴由部门负责人从严掌握使用。
4、乡党委、政府行政印鉴非特殊情况不准随身携带外出使用。
第10篇信访接待制度。
一、推行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二、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接待要规范,按程序办事。
三、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四、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接听;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六、信访接待时,请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证件,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有关的材料。
七、上访人应遵守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坚持上班前15分钟的卫生打扫制度,经常保持室内陈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清洁。
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随地吐痰。
三、每周星期五下午为集中打扫卫生时间,做到墙壁无蜘蛛网,各部门门窗、柜子、办公桌整洁。
四、个人房间卫生由各住户负责打扫,并安排人员轮流值日,负责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五、大扫除由主管内务的领导统一组织安排,国庆、元旦等重要节日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全体同志都要积极参加,搞好卫生,迎接上级有关部门卫生检查。
六、卫生责任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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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的须经当地宗教和消防部门批准。禁止在殿堂内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消防设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配备检查标准见附件)。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灭火剂。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老旧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一般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一般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与宗教活动应分区设置。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须单独设立,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置讲台的,讲台上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参观游览人员较多时,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八条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培训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火灾程序。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志愿消防组织成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第五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教职人员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教职人员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迅速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四)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五)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六)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火灾发生后,宗教活动场所应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并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七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三十八条起火场所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加强和改进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火灾发生后3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五篇】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街道)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确定本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六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七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 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 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 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本所实习满6 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 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 、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 、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 、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 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 、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 、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 、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八篇】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每年对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三条 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支持人员和股东(合伙人)三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支持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股东(合伙人)是指在本单位持有股份或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员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条 本单位根据员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如股东〈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册员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七条 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八条 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我公司实际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给部门,部门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业成本、20%费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员八八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每月元;经理每月元;项目经理每月元,实习生每月元。
2、学历学位工资: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硕士(双学士)每月元;本科(学士)每月元,专科每月元。
3、执业资格工资: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技术职称工资:按照与本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方法。
从业人人员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元。
(二)绩效工资: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员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员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员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员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审计业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是指本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是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员工的奖励。通常结合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员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
3、特殊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如员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员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第九条 执业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注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第十条 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在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第十一条 股东(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年薪制的基础上再加适当的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十四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薪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广义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级薪酬制度、薪酬调整制度、薪酬发放制度、各种薪酬形式、薪酬激励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内容。然而,现如今大多数律所属于合伙企业,律所并未对企业内的所有岗位进行过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价,各岗位薪酬的规定也只是凭合伙人和律师的主观感觉和经验,没有形成书面制度,随意性很强。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备相应的薪酬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关的专业训练,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难以形成,无法适应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律师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来,虽然也有律所实行过工资制,但是由于难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影响,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师服务行业占居主导地位。现行的提成制是以单一绩效工资为内容的薪酬模式,律师没有底薪,以创造的税前收益减去管理费用为提成对象提成比例由律师和律所商定。
这样,一方面,从业时间短的年轻律师收入较低,仅够维持温饱,生存压力大,精力都用来寻找案源,无法专注于专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业时间长的律师收入很高,几乎不受事务所的约束,流动率很高,很难留住人才。并且,几乎所有律师都没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机感。
(三)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的薪酬缺乏竞争性与激励性
律师助理通常经历四年的本科学习,有的`还是七年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投入了大量的学习成本,内心期待有个不错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师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这种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师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满意都很低,缺乏对外的竞争性。行政人员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与律所整体效益无关,也没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所以缺乏对内的激励性。
(四)律所人员流动频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鲁克说:“知识型员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们比组织内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们的特殊性,否则他们根本没用。”律师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代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具有较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他们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数公司对知识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律所人员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场自身具有可以调节市场不平衡的功能,特别是当外界有高回报、高成就的机会时,律师的流动可以满足其人力资本在流动中升值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通过流动,律师更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满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律所人员的流动使得律所失去相对有经验的律师,转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训新人,这样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会使客户对人员流动频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构成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职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方法。考虑到律师服务行业的工作性质比较复杂,采用单一的固定工资制或单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适合,因此适合采用结构薪酬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各种补贴和各种福利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础,表示只要员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够定期获得固定数额的报酬,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两种。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从事工作的自身价值来确定标准,并与外部市场上这一工作的价值保持一致;工龄工资按照员工进入律所的年限来确定。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直接与绩效挂钩,以绩效评估来确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对于律师的绩效薪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律师的业务指标,包括收费指标、案件指标、法律援助指标等;法律服务质量,包括办案质量、有无投诉、社会效应等;专业服务技能,包括专业水平提高程度和专业服务领域调研能力等;律师所获荣誉;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等。
(三)激励薪酬
激励薪酬是随着员工努力程度而变化的类似奖金性质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员工或不同群体之间的绩效水平的差异。如何对个人、团队、组织或者三者的任意组合进行激励,如何安排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如何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以使激励效果最优化,是律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针对律所行政人员人数少而工作量大的特点,激励薪酬应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补贴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别,它是指员工在艰苦或特殊条件下进行工作,企业对员工额外的劳动量和额外的生活费用给予的补偿。包括地域性补贴(如林区补贴)、劳动性补贴(如夜班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如物价补贴、出差补贴)。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福利可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两大类。社会保险福利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而由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集体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员性福利(如工作餐、进修补助、带薪假期、节日贺礼等)和特殊群体福利(如住房、汽车等,主要针对为律所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核心人员)。律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福利制度,真正实现“福利传达”,通过对福利制度的设计实现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原则
企业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国家的一部法律。国家的法律要切实有效,最基本的一条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须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须有自己的依据。
(1)公平性、经济性原则。只有在员工认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组织认同感和薪酬满意度,此时薪酬才会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应该首先满足员工对薪酬公平感的追求。当然,员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须与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2)竞争性、激励性原则。当前市场竞争的焦点就是人才竞争,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标准就要具备足够的吸引力,薪酬结构也要灵活多元化,这样才能保证薪酬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激励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应该采用市场领先策略,即应当高于市场平均水准,再辅以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律师的薪酬要与律师在案源开发中的贡献相联系。
(3)双赢目标原则。个人与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指向,二者并不相同。个体价值的实现是通过获取高的报酬来实现的,而企业运行的目标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因此,律所律所应该本着双方共赢的原则,找到劳资双方都满意的结合点让员工感到对企业的贡献越多,自己获得的也越多,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方案
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律所内的岗位可以分为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三类。
(1)律师的薪酬方案。律师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律师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设计最重要的一项。律师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工龄工资是为了加强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降低人员流动率。
(2)律师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许独立办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数助理人员唯一的生活来源,而学历高、外语好、有能力的年轻助理是律所的后备力量。律师助理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需要配备必要的绩效考核体系。
(3)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应该以基本薪酬为主。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绩效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以薪酬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律所的发展过程中显得日益重要,我们要始终秉持着这样一个信念:薪酬制度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律所在设计自身的薪酬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兼之整个行业的外部情况加以考虑。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九篇】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十篇】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不论任何原因,不得代人打卡。
(三)因事请假时,事先要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员工证
(一)员工证是百江员工身份标志,应为佩戴它感到自豪和肩负重任。
(二)上班时间,应严格按要求佩戴员工证。
(三)员工应妥善保管员工证,遗失应立即办理补领员工证,费用自理。
三、办公物品摆放
(一)应保持办公桌面整洁,桌面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二)文件夹应正确整齐插立于文件架之中,并在夹侧用电脑标签整齐标注所夹内容。
(三)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时,须将桌面文件整理,齐放于文件架中,重要文件入柜上锁,不得散乱于桌面。
(四)简易文具可收于笔筒之中,取用后立即放回;其余文具则应收入抽屉中。
(五)座椅靠背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不得翘椅,人离开时椅子调正,并推入桌下。
(六)外衣提包手袋置挂于橱柜内,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及地柜上。
(七)饮水机及其它设备、物品在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移动。
四、办公区守则
(一)工作时间内不在办公区域内化妆或整理衣饰。
(二)若电话中断,应立即挂上听筒,等待对方重新打进。
(三)结束通话时,要听到对方挂机后,再挂断电话。
(四)通话中若要与他人讲话,应向对方致歉,用手捂住听筒再讲话。
(五)电话里请对方等候,继续通话时一定先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六)若对方要找别人,应手捂听筒,招呼他人接听电话。
(七)自己如果不能决策时,应请示上级后再作答复。
(八)电话中听到重要事情,一定要重复一遍,以确认无疑,然后做好笔录。
(九)拨错电话时,应有礼貌地致歉。
(十)接到拨错的电话时,应客气地应对。
(十一)使用他人电话时应先征询他人同意。
(十二)休息日向别人打电话时,需先表示歉意。
五、公关接待礼仪
(一)与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客人同行,应礼让客人先行;同乘电梯,让客人先上、先下。
(二)接待客人时,要面带微笑,姿势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三)遇到客人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四)接待来客时,如客人职位比自己高时,不应主动要求行握手之礼。客人要求握手时,应及时应对,并面带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不能用左手;握手时,左手不得插入口袋里。
(五)拜访客人时,通常应优先考虑对方,在对方方便时刻,再决定拜访时间。
(六)约定时间应严格遵守,估计会迟到应在约定时间前通知对方。
第三节工作方法基准
一、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
二、切忌越级报告,架空直接上司。
三、请示、汇报工作,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并带全材料和笔记本,将请示内容事先列出,并记录有关指示,临行前应复述一遍,发现指示或承接的工作在执行上有困难时,应及时直接提出。
四、报告或提建议时,必须掌握准确资料,事先备妥文件说明。如呈紧急提案,须附上时间期限。
五、承办其他部门主管交办的事情,须先报告本部门主管。
六、工作中应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
七、主管交办的事情,应立刻去做,切勿拖延;工作过程中应主动向主管汇报进展情况。
八、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九、调离本职工作时,应与主管、财务及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十、下级与上级交谈,只谈公事,不应涉及上级之间的人际关系与公司机密。
十一、严禁泄露公司机密,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任何消息。
第四节罚则
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综合行政部,违反此规定的员工,除按公司正常考核外将另给予30元~100元的扣薪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