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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例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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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篇】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一切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实行专人审核、“一支笔”审签制度。

二、日常开支及行政事业办公经费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签,信访专项资金、超计划开支及3000元(含)以上大额费用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因公出差,事前必需经局长审批后才能报销差旅费。

四、报销费用的,经办人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逐项填报、签字,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按规定经有关领导审签后,交报帐会计统一核报。

五、各种公务接待必需附有来函或电话记录单,按业务对口原则进行接待。

六、财务人员必须严格落实财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在审核各种票据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情况作退回处理。

七、所有物品(服务)按集中采购规定进行统一集中采购。

八、个人公务支出严格按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结算。

九、报销范围及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加班夜餐补助、工作人员差旅费、劳务费等费用报销一律按照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和标准报销。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

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车港镇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我镇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上级政府及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按照“严格预算,统一核算,分类审批,动态管理,严肃制度,奖罚配套”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镇属各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节支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并严格按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财政各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视财政可能确定。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确认后的执行到位。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镇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所的监督下,由镇核算所对纳入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

1、核算范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入、下级上缴、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2、核算方式: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类资金,执行《会计法》,严格按财政事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

三、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设一名专(兼)职财务联络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预算拨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账和划拨支付等手续;负责审核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失业金、所得税等变动情况;负责记录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现金收支等备查台帐,按月与财政所、核算所核对;同时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收支情况。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强化理财观念,加强对预算的动态管理,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负总责。

2、核算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核算单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或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核算所有权拒收,赤字坚决不报;对核算单位的财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核算单位提出的有关会

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总出纳必须严格报销支出关,严守财务保密纪律。

3、财政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划拨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加强对核算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与核算所及核算单位进行对帐,强化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核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按季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审批的镇领导必须根据各单位、各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好审批关,若核算单位帐面赤字,不再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四、资金收入制度

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不论统管与否,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指定开设的财政专户,开具往来款收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内专户(账号201400000482),各单位具备收费许可证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账号201400080383),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制度。

2、任何单位不得将所收的各项收入以个人名义开存单或存在本单位账户和其他金融部门。

3、严禁任何单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项的解缴实行“双限”制度,限期十天,限额1000元,严禁帐外设帐的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论处。

五、资金支出制度

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支出的审批报销按作如下规定:

1、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镇长主要负责全镇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审批、镇行政人员和直管单位的日常报支、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报销、各类项目或专户资金进出、预算外资金列支;各位分管镇长配合镇长把好审核关外,对所分管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和公用经费报支拥有直接审批权(各位分管镇长拥有直接审批权的单位见附表);党群口资金支出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党群书记审定后,再由镇长审批报支;党委、政府预算外重大支出,须由书记镇长共同签字审批。

2、正常资金支出走如下审批程度:每笔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或证明人,不得少于2人,再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带“”的单位(详见附表)由分管领导直接最终审批,其他单位和项目支出由镇长最终审批。

六、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和出纳员必须分别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出错自负。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

规定使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月与银行核对,严禁拆借账户。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和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镇属各单位之间的临时拆借(担保)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同意方可拆借。

2、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由联络员到镇财政所领取并登记造册。出具银行收入凭证和往来款应收应付凭证,方可核销领用手续。原则上每项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及时结报,前本不清,后本不领,对用量小的单位,不管用完与否,二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发票到财政所剪角核销,重新领用。凡领取物价部门收费同许可证的,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罚没款用专用收据,其往来款,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核算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钱、账分管互相监督。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支票、现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会计保管。二是对有银行账户的非现金结算单位,必须使用支票转账结算。三是日常报支使用现金支票时,印鉴会计把好审核关,开具一万元以上现金支票,须经镇长签字,结算单位与个人直接到银行领取。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是指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派出机构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我镇国有资产监管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国有资产的实际,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虽未到5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顺序。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登记资产明细账;要报废或转让,应报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处置。

2、凡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长审批,实行政府采购,方可购置,因紧急情况,急需直接自行采购的,必须写明原因,提请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确定财务联络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与核算所核对,并严格按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4、各核算单位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必须报镇国资办(财政所)备案。

5、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6、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镇内审办一般每二年对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计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

八、招投标管理制度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执行《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操作。

2、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项目主要指由镇政府出资的各类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各类防灾救灾工程或设施;重大事项主要指土地征用与出让、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集镇和行政大楼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等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对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涉及由镇政府出资的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事前集体决策制度、事中必要的进程通报制度和事后总结报告制度。

2、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资金支出严格按标书或协议中认可的方式执行,确有困难须提前支付的,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3、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导致无法执行事前的约定而须追加资金时,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预算外资金的应急性支出,1至3万元以下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3至10万元以下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各单位(公司性质单位)同时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区国资委出台的有关制度。

十、会计报表管理制度

1、财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定期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货币资金流程状况表等系列报表。

2、会计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的附表;出纳员必须每月分三旬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所长报送货币资金收、支、余状况表。

3、加强对全镇总预算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各预算单位会计必须每月与财政总会计核对财政拨款及使用情况。财政总会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全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财务公开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积极参与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十一、增收节支奖励制度

1、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镇财政增收部分的20%给予适度的奖励(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的增收须在核定基数前提下予以奖励),鼓励单位应收尽收,积极创收。

2、向上级争取配套外各类资金,镇财政将按资金额度的3%奖励给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3、各预算单位在核定范围内厉行节约的,节余部分按30%用于奖励。

4、公务用车定额结余部分按70%予以奖励。

十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

1、预算超支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分管领导和镇长汇报超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镇长办公会议对各核算单位每季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对超支较大的核算单位,镇内审办应加强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意见。

3、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预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降低该单位年终奖资金发放标准。核算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或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未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可,出租合同未报镇国资办备案,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财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员未按制度严格执行,导致全镇预决算失衡,同样取消评先资格,并降低年终奖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六篇】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七篇】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残联的具体指导下,我会按照“创新思维、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加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残疾人救助、保障、就业扶持、维权等工作,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

2015年,省州分我县为民办实事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32名,其中脑瘫13名,智障12名,孤独症5名,人工耳蜗2名。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我会早计划,早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残联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专人负责。县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2015年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制定了《县0-7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于2月27日在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会议上做了具体安排,并正式启动了贫困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县残联与乡镇残联签定了《2015年县实施省为民办实事贫困残疾人救助工程项目责任状》。截止6月30日,已完成33名任务,其中30名贫困残疾儿童入住省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3名聋儿进行了初筛。

(二)主动搞好康复服务。

1、实施假肢手术20例。为帮助残疾人减少肢体残缺的痛苦,积极补偿心理或身体功能,我县根据残疾人需求情况,积极开展实施矫正、适配、假肢手术,到6月28日,已完成假肢手术20例,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67%。

2、落实精防免费服药和住院补助50人。为切实稳定全县精神残疾人的病情,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县实行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制度,目前已经完成摸底调查等前期任务。

3、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70件(辆)。我会以满足残疾人正当需求为原则,今年从省辅助器具中心购置万元的辅助器具,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免费发放给残疾人辅助器具170件,完成县政府目标管理的77%,社会反响好。

(三)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2月27日,我县召开了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重度残疾人不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和县残联网站刊发了《关于在全县实施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的通知》,县电视台也在晚上黄金时段播发了公告,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发放程序进行了全面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截止6月20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办证的878名残疾人月重度残疾人补贴补发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完成了2014年5月1日以后的381名残疾人申报对象资料的审核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财政“一卡通”输机,预计7月中下旬发放到位。

(四)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

1、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为认真执行机关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县残工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逐一对164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年审,到6月25日,已完成年审任务,其中有26个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39名。

2、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工程。实施“连千村帮万户扶贫工程”,与10户帮护户建立《帮扶工程联系卡》,根据他们的实际,帮助他们制定了产业发展计划,每户扶持1000元发展资金,还免费赠送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24副(个)。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调查,对全县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且具有的一定规模的创业残疾人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为下半年进行扶持奠定了基础。

3、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一期,培训残疾人50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3%,实施盲人按按摩进社区活动,5名盲人正在接受培训;完成15名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32人,完成政府目标管理的64%。

(五)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

1、助残日活动有声有色。今年5月19日是全国第二十五次助残日,我会围绕“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活动主题,在县电信大楼前开展助残扶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有奖知识竞猜等方式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免费发放轮椅28台,拐杖、助听器120件(副)辅助器材,共展出宣传牌8块,悬挂宣传标语5条,发放助残扶残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人员咨询500余人次,慰问孤独症等残疾儿童29人,送去慰问金14500元。

2、认真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为帮助残疾高中学生圆大学梦,对全县贫困残疾高中学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通过广播、张贴公告和网络等多种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学校初审、公示确定、残联复审”程序,确定了县一中张璇等4名资助对象并给他们每人发放资助金1000元。

(六)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申报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根据上级残联安排,我会今年4月份对2015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6月20日前对280户符合燃油补贴要求的对象进行了网上录入,并申报了2015年的补贴。

2、积极开展残疾人信访工作。上半年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50多人次,为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就学、辅助器具等许多生活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后顾之忧,半年来我县没有出现违规上访现象。

(七)全面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县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根据中央、省、州残联会议及文件精神,我会积极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截止3月15日,全面完成残疾人数据库内4700名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任务,将所有调查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完成率为100%。

(八)严格抓好日常管理

1、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上半年为残疾人提供便民服务380余人(次),积极维护更新县残联门户网站,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截止6月30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1109本。

2、狠抓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县残联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实行月工作、学习、考勤、纪律督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奖罚分明,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我县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计划》,印发了《2015年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2015年县残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制度等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人事、财务、工程三项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小车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和公务接待标准。上半年本会没有一人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思路清晰。根据干部自身特点,制定了《2015年县残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分解到人,使每位工作人员对自己全年任务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工作责任人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按月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实施的,采取提醒、帮助等措施督促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制度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议事、学习、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克服了办事的随意性。切实做到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做好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对象按时进行康复训练,达到预期康复效果。

二是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按季核发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补贴,做到应发全发,不遗漏一人,并建立好档案。

三是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用药补贴工作,为30名精神病患者用药对象提供补贴。同时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70人以上,完成残疾人假肢手术15例。

四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五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11月底前对280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到位,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我县无违规上访现象。

六是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基础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录入,全年换发残疾人证1500本以上。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八篇】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开区按照“规划控制、政策引导、保护开发、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古镇保护开发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镇位于县东南部,素有“小南京”的誉称,是四大古镇之一。明清时期,镇商贸文化异常昌盛,有3条商贸街道、6座古戏楼、10多里长的城墙和12座城门、13省(地)会馆、20多座货运码头、45条巷街、数以百计的封火墙“窨子屋”、72座寺庙道观、90座坊(土地堂)等庞大的建筑群。目前,镇现保存完好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5处,其中省保12处、县保13处,古商贸街3条,古巷弄20多条,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和特色民居有170多栋(处)。被誉为“东方戏曲活化石”的高腔发源于此,同时镇民俗活动、民间技艺、特色小吃众多。因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镇分别于2006年4月、2010年7月被列为省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14年荣获国家3A级旅游景区。

镇保护开发项目于2013年正式启动,2014年被纳入州重点建设项目,2015年被纳入州庆重点建设项目。总面积公顷。建设内容: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对古镇街道管网进行改造、三线入地及路面铺设青石板,对历史街区亮化、绿化,完善公厕、消防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游客中心、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及景点。二是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主要对12处省级保护文物单位古院落进行重点修复打造,对数量众多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等。三是环境整治。如对历史文化街区现代建筑仿古改造、经商秩序整顿、环境卫生交通整治等;四是历史文化的收集挖掘整理、特色商品开发、民俗文化的演艺传承等。整个项目力争通过5到8年的努力,将镇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民俗生态旅游景区。

二、工作进展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开区全力推进镇保护开发工作。

1、科学规划。2013年聘请国内顶级规划设计单位——上海同济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出台了《省镇保护与整治详细规划》。2015年初由县旅游局牵头,开始着手镇景区旅游线路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这些规划为镇保护开发和景区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2、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基础的薄弱是制约镇旅游发展的瓶颈。近两年来,我们重点突出镇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古镇街道管网改造。2014年完成、中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街道管网改造、三线入地和路面青石板铺设。2015年4月初,又启动了上正街及巷弄管网改造工程,预计7月份完工;二是完善古镇核心保护区市政设施建设。2014年配套完善、中正街片区垃圾箱、垃圾桶、消防栓120多处,安装路灯70多处,标示标牌200多处,完成旅游公厕建设1处,游客集散小广场1处。2015年5月新开工建设旅游公厕3处,新建游客停车场与小广场1处;三是推进游客中心规划建设。从2014年起,我们开始启动镇游客中心规划建设,目前已完成游客中心300亩土地征收和厂房收购,拆除了部分厂房,启动了总厂居民安置工作,完成游客中心建设性方案编制,近期将启动了游客中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游客接待中心与停车场建设项目等;四是推进建设。是今年“创4A”打造的重点景点,2014年我们完成120亩土地流转,试种了观赏莲藕,2015年初我们扩大观赏莲藕种植,目前长势喜人。以此同时,我们加快推进观光设施建设,目前已完成主支沟渠建设,启动了观光栈道和凉亭建设,配套启动了陆军监狱停车场建设。

3、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一是加大特色民居的修缮力度。2013年来投入巨资完成中正街50多栋古木商铺的保护修缮,引导古镇居民完成特色民居、历史建筑40余栋修复;二是加大省保古院落重点打造。2013年对古镇内1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院进行抢救性修复,在此基础上,2014年我们完成吉家大院门店重点修缮,启动万寿宫修复工程,目前已全面完工。今年我们将启动陆军监狱、堂等省保古院落的修复和景点打造。

4、现代建筑的仿古改造。一是“两线”民居仿古改造。为彰显古镇古色古香的整体效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2014年我们启动“两线”民居仿古改造,目前已完成砖商铺包木仿古改造40栋,河街砖商铺贴砖仿古改造95栋;二是积极引导新建房仿古改造。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定》奖补政策,我们积极引导古镇居民对新改建房进行仿古改造,目前已完成新建房仿古改造60余栋;三是周边民居改造。为配套景区打造,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初安排部署,今年民居仿古改造工作重点放在周边。周边需改造的民居共25栋,目前已完成6栋,开工19栋,预计7月份全面完工。

5、景区管理及宣传。一是成立旅游管理公司,加强古镇保护区日常管理;二是聘请50名卫生保洁员,建立景区环卫保洁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与执法中队、镇政府联合执法,开展了多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重点街区经商秩序整治力度,古镇保护区环境秩序明显改善;四是加强宣传。聘请当地文化名人收集编制《,沧桑的历史殿堂》等著作。协助中央电视台拍摄制作了《走遍中国》、《记住乡愁》等大型纪录片对镇进行专题宣传报道。配合县政府举办了中元祈福节、“爱、护古镇、创4A、申国保”等宣传活动,开通了镇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网络宣传平台。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今年“创4A”验收和州重点项目考核的要求,加快推进镇各项工程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及周边民居仿古改造力争7月底全面完工。

二是加快陆军监狱修缮工程,力争8月份完工。

三是加快堂旁、社区和陆军监狱旁旅游公厕建设,力争8月底完工。

四是加快启动提质改造工程、河堤古城墙工程、游客中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项目等,力争“创4A”验收前完工。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九篇】

一、技术管理制度

1、贵重仪器使用制度

《地质雷达使用管理制度》见附件1,《TSP使用保养制度》见附件2,《TGP使用保养制度》见附件3。

2、数据采集质量保证措施

现场数据采集质量的好坏、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检测工作的质量。故制定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1)TSP现场采集必须将炮孔灌满水才能进行放炮操作。接收孔中充满锚固剂后方可下接收管,最大可能的和隧道围岩粘结成一个整体,保证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数据质量。所使用雷管必须使用瞬发雷管。严禁激发孔内不灌水或少灌水,放空炮。现场孔距要认真测量,精确到厘米。

2) TGP现场采集中、必须将炮孔灌满水才能进行放炮操作。接收。严禁不灌水或少灌水,放空炮。接收孔中沉渣要清理干净,用黄油填满孔底40cm以上,才能放入接收传感器。传感器的方向必须水平放置。现场孔距要认真测量,精确到厘米。

3) 地质雷达现场预报数据采集中,必须采用点测,严禁使用连续测。掌子面上布4条测线,井字形布置。每次数据采集前,应根据岩性不同对介电常数进行调整。

4) 桩基检测。声波检测时,必须保证声测管通畅无堵塞现象,声测管灌满水检测,禁止无水检测,检测时尽量让探头处于同一水平面状态,在检测时高低相差不得大于20cm。应依次测量声测管露出桩面的高度、管与管外侧的间距以及由探头电缆线的标记测出的声测管深度,现场做好相关参数记录;低应变检测时,需用打磨器将桩头打磨平整,安装接收器时需在接收器的接收端面涂上自带的耦合剂,在桩头的磨光面上按紧、压实,防止在敲击时发生接收器因不稳发生震动、倒下等因数影响采集结果;敲击次数一般选为9-12次,不易过少。

5) 隧道监控量测数据采集中,对于周边收敛和拱顶下沉两个必测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量测。应规范埋点,并对测点保护好。如果测点遭到破坏,要立即补埋,严禁编造假数据。对于选测项目,如锚杆轴力、围岩内部位移、初支对二衬的压力、孔隙水压力等,也要按检测频率及时进行检测,并保护好测点。

3、数据处理、解译质量保证措施

1)针对目前隧道超前预报项目中存在大量岩溶隧道,存在极大安全风险。TSP对溶洞预报效果不理想等现象,要加强地质调查工作,辅助地质雷达和红外探水,认真做好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在物探工作的解译方面,采用双人互核制。由两名物探技术人员分别对一份数据进行解译,然后在一起进行比较,结合地质情况,最后得出结论。建立数据处理解译、判释台账,由两名技术人员签字后,报分院总工核准后,检测报告才能正式签发。桩基检测、监控量测同样采用双人制互核制。

2)对于发出去的预报报告,安排专人进行电话回访和现场实地调查,通过开挖揭露出来的地质情况和预报结论进行比较,提取典型物探波形及图像,每个项目建立预报数据库,为提高后续预报质量做好充足的准备。

3)对于已经发出去的报告,建立管理台账,按施工单位及隧道名称进行分类归档。电子版及时刻录成光盘进行备份,防止电脑意外损耗造成数据丢失。

4)数据处理、解译人员应认真学习物探基本原理和地质知识,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是物探和地质知识的结合。只懂物探不懂地质或只懂地质不懂物探都是做不好超前预报的。

4、资料管理制度

1)由各项目设专人汇总统一管理报告文件的收发、传阅、备份保存,项目上向外发资料要统一出口,并做好记录。

2)各项目报告相关文件资料必须做好编号及登记,应做到记录有序、调用方便,严禁出现漏填、漏计,每月编制资料交接清单、打印归档保存。

3)资料不得随便外传,如有需要须由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二、人员管理制度

1、对项目上的人员,明确人员分工,做到事事有人管。对于一些大项目,例如贵广湘桂、云桂、沪昆三个超前预报项目。成立了地质调查组、TSP组、地质雷达及红外探水组,每个组设组长,配置1~2名组员。设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统一管理。设置项目工作日志记录员,对外协调联络员,负责对预报情况回访和催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预报准备工作。隧道监控量测项目,成立现场数据采集组和数据分析组由项目经理、总工统一管理。

2、对于外聘人员,采用浮动工资,对表现好的进行加薪奖励,对于落后份子进行降薪和淘汰。组织文体活动,如篮球赛、乒乓球赛等,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项目负责人经常和项目部成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各成员心理状态,营造公平公正环境。让工作人员干着舒心,可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3、针对项目部外聘人员比较年轻、工作和学习经验欠缺这一特点,利用工作空余时间对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隧道基本知识和超前地质预报物探的基本原理,word、excel、ppt、CAD等办公软件的学习,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及平时工作表现来判定工资标准。

4、人员有事离开项目必须向上级领导请假,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驻地。

三、成本控制制度

1、项目外出人员就餐、住宿费,根据项目所在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标准。

2、外出做预报人员原则上在项目部就餐,在午餐、晚餐正常就餐时间的1小时之内必须回项目部就餐。

3、在项目部的人员,空调、风扇、电灯应在无人办公时必须关停,房中空调在不必要的时候尽量少开,且必须做到人离空调关,若发现浪费现象,对相关人员处罚。

4、项目部车辆应按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平时减少不必要的出车,不得公车私用。

5、项目部的电脑、打印机在无人使用时,必须关停;项目人员不得使用办公室电脑打游戏,不得随意使用打印机乱打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6、项目人员在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打车,尽量乘坐公交车,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得到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才能打车,否则不给予报销。

7、对于项目所需日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的购买,必须得到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才能购买(购买后保留小票,回项目部交给项目负责人),否则不给予报销。

8、项目人员每天花费必须清楚、明晰的记录,如发现账目不合处,不给予报销;超标部分,不给予报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建立伙食考勤表,由保姆提前统计就餐人员数量,避免饮食上的浪费。对于外出预报人员,在就餐时间后一小时内能回到项目部的,必须回项目部吃饭,项目负责人每个星期去一次菜市场,对蔬菜等价格进行调查,作为伙食标准的依据。

2、针对超前预报项目洞口多、施工便道长、对车辆损耗大的特点,每个项目选择信誉好、价格公道的修理厂定点维修保养,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要求司机学习车辆保养基本知识,如及时清除空气过滤器中的尘土等。具体《用车管理制度》见附件4。

3、检测人员必须保证个人办公桌资料摆放整齐、桌面清洁;卧室的卧具整洁卫生,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4、保姆每天购买蔬菜以及各类生活用品时,必须清楚、明晰的记录各笔支出的清单,包括蔬菜及日用品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同时保留购买时的发票、收据、各种购买小票,以备查询。

5、保姆必须及时清理厨房,保证厨房干净、整洁卫生,保姆同时要按时、及时的打扫项目部的地面、墙壁、书桌、以及洗手间的卫生,保证项目部的环境整洁。

五、安全管理制度

1、针对项目部工作人员工作环境为正在施工中的隧道。工作环境危险,进洞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2、进洞时要向施工人员询问洞内情况,严禁没有见到人时擅自进入洞内(洞内不见人,往往是即将放炮,此时进入洞内非常危险),对洞周环境进行仔细观察,如发现衬砌开裂或拱顶坍塌掉块,立即将人员设备撤出。

3、在进行TSP预报时,由专业的放炮员进行放炮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在项目部设置专门的房间存放仪器设备防盗,购置灭火器防火。

六、过程控制制度

一个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取得较好的效益。过程控制是关键。故制定如下制度。

1、每天各个项目发工作日报到项目总负责人处,以便总负责人及时掌握项目情况。

2、每个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项目建立台账,对隧道掘进里程进行跟踪,及时进行预报,防止断链情况发生。隧道监控量测项目也要建立台账,防止漏埋断面。

3、每个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内容建立过程控制表格,对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记录,发现错误及时整改。保证项目进行流畅顺利。

4、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通过工作联系单和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解决困难,留下文字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第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章报帐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1、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2、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3、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4、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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