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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心得体会范文【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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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心得体会【第一篇】

1、防范风险时刻能不松懈,它时刻和我们的人身安全、金融机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风险防范是银行每时每刻都存在的话题,每个柜员都必须深刻的认识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防范风险发生的方法。

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执行力必须坚决果断,业务流程必须熟练掌握,风险防范必须牢记心中。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防范案件风险之目的,才能把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检查不细,无数案件、事故、教训,都反应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会钻空子,从而给自身生命安全,信用社资金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2、认真做好营业网点安全检查工作

规范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明确营业网点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内容,督促营业网点负责人和安全员按照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通过此次安全教育学习,识别和控制各种风险能力增强,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了近一步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时刻提醒自己多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安全心得体会【第二篇】

XX年8月31日,xxxx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以新的面貌展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安全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发展,轻生命安全”、“重整改,轻处罚”的先天缺陷,在安全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安全发展”战略的强化,体现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安全生产乱象的坚定决心,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认识心得体会【第三篇】

这短短的在杭州下沙两个月实习,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积累知识的重要性,我获益匪浅。

我所实习的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是在国内最著名的数控机床制造商之一,它经过20余年的成长与发展,其产品的技术水平一直处于行业的领先地位,杭州丽伟生产的产品系列有:

1、V系列立式加工中心(线轨),广泛应用于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模具行业。

2、MV—I系列立式加工中心(线轨)。

3、T—系列高速化精致化数控车床(线轨)和车铣复合式车削中心机等系列产品。

在老师的推荐下,我正式走进丽伟开始了实习工作。由于我是应届毕业生,本身对企业的机构等都很陌生,公司让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指导我的日常实习。在我师傅的热心指导下,我对机床装配有了初步的了解,并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管理理论知识以及所学的相关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大学所学确实有用。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跟公司同事一样上下班,协助同事完成部门工作;又以学生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我心里明白我要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来适应公司的工作,完成公司的任务。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

在公司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师父装配一些机床,由于缺乏经验,我在期间还弄坏了一些工具,也走了很多弯路,给师傅及同事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但是我们师父他没批评我,而是让我继续认真的把事情做好,我很受鼓舞,同时也很努力的去把事情做好。

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提高的方面很多,但对我来说最主要的是动手能力的进步。毕业实习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应届毕业生社会工作的能力,如何学以至用,给我们一次将自己在大学期间所学习的各种书面以及实际的知识,实际操作、演练的机会。自走进丽伟开始我本着积极肯干,虚心好学、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的参与机床装配,并对企业公司结构的熟悉,让自己以最快的速度融入公司,发挥自己特长。同时认真完成实习日记、撰写实习报告,成绩良好。

实习收获。主要有两个个方面。一是通过直接参与机床装配的过程,学到了实践知识,同时进一步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知识都有所提高。二是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动手能力,为就业和将来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

安全心得体会【第四篇】

深入学习实践党的群众教育路线活动,结合消防安全“四大行动”及宣传周专项行动,推进我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贯彻落实新修订后的《消防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结合我校实际,我校把“消防日”的宣传工作作为消防安全防范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策划,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消防日”期间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一直以来,我校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不断的健全义务、志愿消防队,及时调整充实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时成立“消防日”宣传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日的宣传工作。为使活动的顺利开展,分管领导及时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真作好宣传日的安排布置工作,方案围绕消防安全工作,通过开展活动确实达到人人知防火,人人参与防火。

二、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为使我校消防安全宣传面不断扩大,使群众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消防日”期间我校始终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策划,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的积极性,围绕“关注消防,关爱生命,共筑平安荣昌”的主题,真正实现消防安全走入每一个人心中,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1、11月6日召开了一次全校教师大会,全体学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参会的人员进行了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消防日”活动做了安排和布置。

2、我校借助“消防日”的活动契机,加强以“关注消防,关爱生命,共筑平安荣昌”为主题进行了全面宣传。活动期间共发放“关注消防,关爱生命,共筑平安荣昌”、“简明消防常识图册”等宣传材料40余份,悬挂宣传挂图4张,张贴宣传标语20余条,横幅1条,并利用光碟进行播放消防安全常识一次。此次活动共有120名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教育。

3、为扩大宣传面,我校还安排派出所干警到我校给师生做消防知识讲座,并出一期以“消防安全,重在防范”为主题的黑板报,使广大师生掌握防火、灭火和自救等基本常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活动共有40余生受到了教育。

因此我校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各类安全工作台帐,加强资料管理;加强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能整改的要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方案,多方积极争取和协调,尽快整改,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通过“消防日”的开展,实践了“消防工作,宣传先行”的思想,不断提高了师生的防火、救火意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打下良好基础。我校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贯彻消防工作的各项方针,限度的避免火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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