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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范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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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第一篇】

一、集体领导原则

凡属党支部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都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党支部报告。在委员会里,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要共同维护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形成党支部班子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成员分工原则

党支部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结合在党员在党支委会中的本职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执行集体的决定,接受组织的检查监督。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一)对上级党委和支部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林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党支部的党建计划,确定党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四)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

(五)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听取其对分管工作的报告和总结,并对其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以及检查、指导和监督其实施。

(六)审定本党支部的重要制度,协助林场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四、保密原则

支部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凡党内讨论的问题,并明确必须保密的或者没有传达任务的问题,必须保守党的机密,不得随便外传,否则视为违反党的纪律。

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第二篇】

为严格落实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确保村级事务规范运行,村两委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开展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落实专项自查工作。村两委首先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尤其是自“村村通”“户户通”修路工程以来,重点围绕落实“四议两公开”“三务”公开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等情况展开自查。

一、“四议两公开”自查情况

村两委明白“四议两公开”的具体内容,针对村里的议事项目,修路工程,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商议决定,决议及修路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社会舆论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调动了广大村民参与修路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了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了村级治理水平,得到全村党员和村民的普遍认可。

二、“三务公开”自查情况

我村“三务”公开栏设置在村委大院门口,村民们可随时看到“三务”公开的内容。

三、村级议事协商自查情况

我们村非常重视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村级大小事项,都通过会议,尤其是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党员、村民会解决。“三务”公开栏及微信平台多渠道宣传,提高村民的知晓率,村两委、支部还经常与村民交流谈心,密切党员干部和村民的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们村“户户通”修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村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跟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今后的村级各项工作中,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村级议事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度,使我村的各项事务都能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开展,促进我们各项村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第三篇】

为避免村务决策的失误,增强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决策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属于村务决策的内容。

二、村务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方案的提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二)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征求意见。村党组织就方案的内容,广泛征求党中央委员群众的意见,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咨询有关部门,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将方案内容提前三天对村民公布;

(四)讨论方案。由村委会将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时要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方案。凡是会议表决的内容均应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参会人数、表决人数、表决形式和有效票数来进行;

(六)监督执行。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决策事项的办理,并将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集体决定作出的决策,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村务决策的具体内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建立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第四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一言堂”、“一霸手”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先告知。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正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其他形式来代替,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随意简化和变通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委书记在会前要与有关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会前酝酿代替党委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党委委员。除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议题具体内容和相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认真准备。

二、充分讨论。凡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党委书记不得先定调子、不得事先划定框架、不得明确立场和倾向。与会人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末位表态。党委议事决策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与会人员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四、如实记录。党委议事决策时,必须按照相关会议制度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对决策中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完整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的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要对最终审定决策方式和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末位表态等程序,以及不执行集体决策,不按个人分工履职尽责等,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求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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