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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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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禁止将已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二篇】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节。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产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提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过保质期限的所有食用水、食物、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妥善处理。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三篇】

1、健全组织网络,各类垃圾实行专人管理,各班级、处室都要设立垃圾专管员。

2、垃圾专管员负责对本班、本科室的垃圾进行一级分类。

3、各班、各处室设立废纸收集箱,校园内设置垃圾箱,并标明“回收”、“不可回收”。

4、各班、各处室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有明确标志。

5、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各班、各处室每天定时将相应垃圾统一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6、学校与街道签订协议,每日定时来校清理垃圾。

7、各班、各处室每周二次将废纸、废塑料瓶等可回收垃圾卖给废品回收人员,充做班费等使用。

8、各班、各处室、校园垃圾桶都配备相应垃圾袋。

9、学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处理方法另行规定。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禁止将已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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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五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禁止将已分类分享的“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样例【通用8篇】”,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实际行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在《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根据属地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其他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计划,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主要目标。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和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管理体系。到20xx年底,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100%。

(一)规范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各学校要遵循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加强与当地收运体系、回收体系的协调沟通,在做好校内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督促收运单位根据约定及时收取相应垃圾,特别是易腐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工作。

(二)大力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态文明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教材,并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要大力培育青少年生态文明实践学生社团或志愿者团队,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实践活动。要广泛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园网站等宣传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教材、进课堂的基础上,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使学生从小养成勤俭节约、垃圾减量、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研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积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科研项目立项。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传统优势,大力开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研究,推动厨余垃圾处理等技术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力争为社会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实用技术。

(四)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等其他垃圾处理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特别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要严格区分教学和实验中产生的普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对普通垃圾,学校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尽可能做到垃圾资源化;对有毒有害的垃圾,尤其是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坚守安全红线、专人管理、重点监控、定时巡查,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要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设立临时贮存场所,规范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及处置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不得露天堆放,防止二次污染。各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校内产生的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参照行业规定执行。

(一)切实履行学校主体责任。各学校是开展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责任主体,要制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大校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投入,保障经费到位,不断完善校内设施设备更新;要建立校内规划部门、学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团委、后勤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合力。

(二)切实加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制度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三)切实推进多部门沟通协作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积极形成投放合理、处置规范、监管有力、宣传到位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对校内设施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卫)等部门要支持本地区学校做好衔接工作,适应和满足学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需求。各地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报道学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七篇】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第八篇】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没有利用价值,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如:超薄型塑料纸,小于毫米,如食品包装袋,白色盒纸这类物质埋在土壤中50年也不能分解。

3.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此类物质含有大量重金属,一节电池可污染一亩地,实验室的废弃物,经过实验化学反应后,能产生有害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包装,送垃圾场专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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