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养殖场管理制度汇聚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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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一篇】
1、首次采购饲料产品(包括首次购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变更、原料产地变更等情形)时,要对产品供应商(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质量评估,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2、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饲料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产品合法性(列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以及饲料配方技术服务能力等。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饲料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对相关指标进行检验。
3、合格供应商名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产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5、兽药供应商具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首次购入的兽药产品开展供应商质量评估,并建立供应商名录及资质档案。
8、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按规定详细填写兽药供应商评估记录表。
二、采购验收制度。
1、管理制度要明确验收流程、验收指标、查验方法、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措施要求。
2、验收指标包括产品外观性状、产品合法性(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产品主成分、卫生指标等)等。
3、对饲料原料中霉菌(真菌)毒素以及影响环保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铜锌本底值等重要指标实行有效监控。相关指标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2625号公告规定及企业内控标准。
4、饲料、兽药采购验收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原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验收结果、进货日期等内容。
5、在采购、储存、使用全过程中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出库记录,由经手人签字负责,确保使用的可追溯性。
三、
1、管理制度要明确入出库检验、产品分类堆放、仓储环境控制、鸟虫鼠防范、库房安全、保存周期等措施要求。
2、入出库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入出库及库存数量、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3、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配合饲料分区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专区存放。
4、定期查验库存产品保质期情况,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储料塔内饲料周转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5、定期空置并清洗储料塔,检查料塔防潮防渗水状况,防止料塔内的饲料变质。密切关注并及时消除料塔结拱、料线堵塞等问题。
6、应对购入的每批次兽药产品进行二维码扫码检查以及包装、标识和外观性状检查。二维码扫码检查应核验产品包装所载信息(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批号等)与扫码信息的一致性。兽药外观性状检查应按照标签和说明书表述的内容对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确认.7、经查验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由兽药管理人员登记后报损并销毁,销毁时不得污染环境。
8、兽药追溯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无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无兽药二维码或查验二维码发现异常情况的。
(5)产品外观性状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不得入库的情形。
1、对所有兽用抗菌药的入库(购入)、出库(领用)及库存,应有完整的记录。
2、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3、做到账实相符,购买记录、入出库记录相互对应。
4、在兽药采购、储存、使用过程中建立准确、完整的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负责。
1、加工要执行“无药饲料在前、含药饲料在后”和“添加无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前、添加有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后”的原则。
2、熟练自配饲料加工工艺规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及技术参数(粉碎筛片孔径、混合时间、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等)及生产设备等内容。
3、熟练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制粒和清洗等环节岗位操作规程。小于%添加比例的原料要预先进行混合;混合工艺要验证确定最佳混合时间,产品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超过10%。
4、建立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包装输送作业等环节操作记录。
5、每次加工完毕,及时做好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卫生清洁工作。
6、饲料饲喂每次投料前要检查饲料有无变质发霉等情况,并查验饲料使用阶段与猪只生长阶段是否一致。
7、建立连续、完整的饲喂记录,包括投料时间、日粮名称和重量、猪只日龄和数量、栏舍等信息。添加兽药的,还要记录药物的通用名称与含量。
1、兽医人员定期接受兽药科学合理使用、健康养殖和生物安全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兽医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作出初步诊断,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3、兽药使用前要确认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并核对兽药标签说明书上标明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信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使用:
(1)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化合物;
(2)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3)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4)超出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5、根据兽医诊断结果,科学、合理选用兽药产品。鼓励养殖场根据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筛选合适的兽药产品。
6、选择联合用药时,充分考虑药物的配伍禁忌,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使用微生态制剂时,充分考虑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避免与抗菌药物联用时产生拮抗作用。
7、兽用处方药要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或由乡村兽医根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出具用药方案,按处方或用药方案标明的用法用量及用药周期合理使用。
8、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使用有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后,要对用药群体进行标记、隔离,并在栏舍中明显处挂上用药标识,载明用药名称、时间、停药期等信息,直至停药期结束。
9、出栏(出售)动物及其产品时,要查验用药记录,按批次记录休药期执行情况,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停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0、定期对养殖场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开展疗效评估。
1、猪场禁止从外地购买猪肉以及相关的猪肉制品(如:火腿,香肠,熏肉等);
2、不得从不明健康状况的猪场购买种猪,商品猪;
3、病猪应及时隔离,及时治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5、保育室应建在上风口,化粪池及死猪处理坑应放在远离猪舍的下风口;
9、外地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饲料车在进入生产区之前就应进行清洗消毒。
11、猪场采用全进全出的制度,每栋必须经充分冲洗,彻底消毒干燥后方可进猪。
12、猪场内不得养狗,猫及其它的宠物,猪场内不得养任何其它的家畜家禽;
13、猪场内每年二次定期除蚊、蝇、老鼠;。
16、根据猪的营养需求喂给合适的饲料和饮水;
17、提供适宜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饲养密度,空气质量);
18、病猪及时隔离、治疗并使用适当的药物剂量与疗程;
19、当环境突然变化时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抗应激药;
20、能局部给药的不必使用全群给药,可口服防控的不予注射用药;
21、一栋猪舍内不饲养年龄相差很大的猪;
22、人猪亲和,善待猪只。
。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三篇】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
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
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参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下列守则,请各地参照执行。
1、大中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运行,试运行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沼气生产工),必须熟悉掌握本沼气工程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必须熟悉国家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xx。
3、操作人员,应切实执行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纪录。
4、工程的工艺系统图、岗位责任、工作图表、操作规程等,应示于控制室明显部位。
5、设备启动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6、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及时上报负责人并记录后果。
7、工程各种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避免水、泥、气泄漏。
1、沼气站必须对新进站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学习制度。
2、沼气站应在明显位置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救生器具及用品。
3、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应在主要设施醒目位置设立禁火标志,严禁烟火。
4、运行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沼气站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当所带来的危害。
5、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6、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贮气、配气系统;严禁违章明火作业;贮气柜蓄水池内的水严禁随意排放,冬季防冻,以防罐内产生负压损坏罐体。当水封的水ph小于6时及时换水。外表注意防锈。
7、厌氧发酵罐溢流管必须保持通畅,应保证厌氧发酵罐水封高度,冬季应每日检查。环境温度低于0°c时,应防止水封结冰。
8、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人孔与顶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24小时,采用活体小动物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池外必须有人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9、电源电压波幅大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操作电器开关,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信号电源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以下。
10、沼气站严禁烟火,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动火操作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过安全部门审批;禁止石器、铁器过激碰撞。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会使用灭火器。
11、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构筑物上以及敞开池、井边巡视和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堕落,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13、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开机擦拭设备运转,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14、严禁非专业人员启闭有关的机电设备。
15、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地点,必须通风良好。
1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按设备说明书进行。
17、避雷针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保养一次。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六篇】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七篇】
肉牛养殖场的操作规程,饲料的配制应根据肉牛不同生长发育时的营养需要和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配制,以满足肉牛发育的需要。肉牛养殖场操作规程是建立饲养管理制度和提高肉牛养殖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制定操作规程前,应先了解肉牛养殖场生产过程。对各个环节应反复研究。饲喂肉牛时应按制度饲喂,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应捡出饲料中的异物。
同时要根据工人的支术水平,肉牛养殖场的设备条件等项制定,在制定操作规程时,既要吸收工人的工作经验,更要坚持以科学理论为依据。保证足够的新鲜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不能将洗菜水等已使用过的水二次使用作生猪饮水。坚持对牛体进行刷试。
做好配种、产仔的繁殖记录和兽医记录,对肉牛的生长发育、饲料消耗等进行生产记录。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发展农村家庭养殖肉牛,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需要进行肉牛的综保利用,改变传统的肉牛养殖方式。实行科学饲养管理。
该区域包括4个省的51个县,其中山东14个县、河南27个县、河北6个县和安徽4个县。该区域有天然草场面积1320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1240万亩左右。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中原肉牛区目标定位为建成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提供优质牛肉的最大生产基地。未来发展要结合当地资源和基础条件,加快品种改良和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现代肉牛养殖,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提高肉牛品质和养殖效益;大力发展肉牛屠宰加工业,着力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包括5个省(区)的60个县,其中吉林16个县、黑龙江17个县、辽宁15个县、内蒙古7个县(旗)和河北北部5个县。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本区域目标定位为满足北方地区居民牛肉消费需求,提供部分供港活牛,并开拓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市场。牧区要重点发展现代集约型草地畜牧业,通过调整畜群结构,加快品种改良,改变养殖方式,积极推广舍饲半舍饲养殖,为农区和农牧交错带提供架子牛。农区要全面推广秸秆青贮技术、规模化标准化育肥技术等,努力提高育肥效率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在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加工工艺、产品质量和档次上下功夫,逐步形成完整的牛肉生产和加工体系。
包括4个省区的29个县市,其中新疆自治区16个县(师)、甘肃省9个县市、陕西省2个县和宁夏2个县。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本区域目标定位为满足西北地区牛肉需求,以清真牛肉生产为主;兼顾向中亚和中东地区出口优质肉牛产品,为育肥区提供架子牛。主攻方向是健全肉牛良繁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充分发挥饲料资源的优势,大力推广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技术,努力提高繁殖成活率和牛肉质量;培育和发展加工企业,提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本区域肉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健全优质肉牛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各优势区域品种和资源特点,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加快良种扩繁,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建设一批种公牛站、肉牛良种繁育场和人工授精站,逐步建成现代肉牛繁育体系。加强基础母牛供应能力建设,形成性能优良的基础母牛群,提高育肥用犊牛质量。
二完善肉牛标准化饲养技术体系加快建立适应各优势区特点的集营养、饲料、牛舍设计、模式化饲养管理于一体的肉牛标准化技术生产体系和技术规程。大力推行农户繁育小牛、规模化集中育肥的生产模式,积极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等饲养模式。支持优势区域发展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建立牛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高肉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活牛出栏评价体系、胴体质量评价体系和牛肉质量评价体系。
三建立优质安全饲草料供应体系培育和推广适合各优势区光热条件的优质高产牧草,研制出能延长青饲料保存时间、延缓青饲料养分损失、经济效益显著的无公害绿色添加剂,以及与各种青贮方式相配套的机械设备。开发肉牛专用安全饲料添加剂和精料补充料,改变传统饲料结构。中原、东北和西南优势区要建立专用饲料作物基地,大力推广三元种植结构;西北优势区应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下,适度建设人工草地。四构筑和完善肉牛产业链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等方式,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为农民提供服务、产品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提高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在推行分割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特色的牛肉制品,加强加工副产品开发力度,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加工附加值。进一步完善牛肉加工和流通体系,规范牛肉及活牛市场,逐步建立完善以质论价制度。
优质养殖场管理制度【第八篇】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