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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集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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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第一篇】

尊敬的红江厅长、海生处长,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代表平泉市四个班子,诚挚欢迎省、市领导来平泉指导农村宅基地工作,我们将以这次调研督导为契机,按照大家提出的意见和领导指示精神,梳理问题、完善不足,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平泉市总面积3296平方公里,辖15镇、4乡、1个街道办事处,有241个行政村、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万人,是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县。全市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万亩,签发《合同》99788份、颁发《权证》98250本、占应发量的%,计划6月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2018年底,我市高质量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环节任务,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等多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今年一季度,我们与平泉农行、中农信达合作建设“农村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计划6月份开启农村“三资”线下线上远程服务。

按照要求,我市于2019年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近期工作情况如下:

一、职责落实情况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4号)文件精神,在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内设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政策,指导农村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管理等改革和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今年4月2日,市编办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平机编办〔2020〕10号),明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4月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农村宅基地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农业农村局,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编制3名划入农经办,局机关配置2名行政(参公)身份人员从事农村宅基地执法,共5人。

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农字〔2020〕1号)精神,按照《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20〕13号)要求,我们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执法职责下放各乡镇政府,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依托审批服务大厅多部门联审联办,各村助理或村会计协同乡镇开展宅基地管理与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

二、业务开展情况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工作顺利开展,转发部委、厅局文件5个,网络培训乡镇、村组干部562人(次),督导乡镇、村组开展宅基地摸底调查2次,核实农村宅基地115420处、面积亩。其中,一户多宅的农户有20183户,闲置宅基地3481处、面积亩,长期无人居住住宅6739处、再利用住宅820处,出租给他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有705处,用于发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养老、康养等项目79处,出租给企业、个人用于仓储、发展手工业等用途29处,其他用途住宅7处。

目前,我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科学设置了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内容,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的宅基地用地指标,梳理出893户农民需要新批宅基地、占地亩。我们起草了《农村宅基地与农房管理办法》,以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基点,通过指标腾退、易地搬迁、流转交易、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不同乡镇、村组之间宅基地布局和指标需求不平衡问题,通过“五类”村庄规划保障宅基地合理审批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问题。现在,全市已完成村庄规划征集意见。

三、存在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继承或建新未拆旧等原因,我市农村一户多宅、闲置农房(宅基地)、超标准占地建房等现象还存在。调查发现,我市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户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因易地搬迁、子女婚嫁进城购房形成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闲置和空置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这些相对于893户农民需求新批宅基地,指标紧缺和闲置浪费问题还很突出。由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容易且无价,农户取得宅基地后,对应户籍人口全部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现象突出,农房搁置多年无人居住,个别已不符合安全标准、形成危房。但是,在空闲宅基地(房屋)退出、翻建、流转过程中,因当前宅基地政策制约致使农户和村组粗放管理,造成荒废。农户向村组集体申请批建宅基地容易,但是村组集体收回宅基地政策依据不足,更无法参与宅基地拆、迁、占产生的增值收益,导致农村宅基地财产性能体现不充分和集体所有权的“虚置”。所以,农村宅基地闲置利用和有偿退出将是我们下步农村资产盘活的重点,也是探索推进“中心村”建设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重心。

四、下步工作安排

我们将以这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和乡镇农村宅基地机构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利用考察学习、培训指导、联合办公等方式提升业务素质,通过健全机制、示范引领、创新服务等方法强化办事效率,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针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利用,我们探索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束缚,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建设,在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打通宅基地所有权限制,破解返乡创业和“新民居”建设难题,拓展宅基地(农宅)流转和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技术、人员进入乡村、服务“三农”,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第二篇】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文件精神和内容,现将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文件精神和内容: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为了优化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户的建房问题,各乡镇要有相关的农业部门(农业综合服务站)同资源管理所来负责相关的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乡、村在宅基地管理改革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我县于4月3日通过内网对各乡镇发了《关于及时解决村民建房问题的通知》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及时上报农村宅基地主要负责人和当前村民建房申请的人数情况。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多家部门。对于农业农村部门来讲是一项全新的职能。为学习借鉴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由石现总农艺师带领农经团队共3人于20xx年4月7日进行一天的实地考察学习。

二、农村宅基地工作体系队伍建设情况、职责落实情况

农经机构改革不彻底和农经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县机构改革的结果导致经管职能弱化,意识淡化。经管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县农业农村局行使,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局主抓。由于经管职能划转,工作人员并未划转,而省、州、县布置工作又脱接,导致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加上乡镇没有经管人员,出现农经工作无人做事、没人理事现象,履行职责还达不到上级的要求。

三、视频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通过5月14日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认真学习后,根据会议精神和内容,5月20日草拟了花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和花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改变目前的状况,优化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户的建房问题。

四、农村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摸底

根据州农经站里文件要求对2020年1月至5月20日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目前全县12个乡镇已收到11个乡镇的数据,未批先建和有意愿的共有297户,其中最多是花垣镇93户,麻栗场还未上报,根据实地对两个乡镇(双龙、石栏)调查走访,共走访17户,其中已办理审批手续2户,其他均为办理中。

五、下步工作建议

1、建议县委县政府就农经机构改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全县统一方案。

2、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会议,并培训到乡镇和村相关工作人员。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第三篇】

自2月初以来,我村积极响应上级各级党委政府的号召,按照全市、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了村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村委会在市公安局驻村工作组的带领帮扶下,在上级各级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顺利完成了组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网格化社会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录入、管理站内硬件建设、视频监控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明显。自工作站建成以来,共接待屈家岭管理区、东宝区以及漳河新区兄弟单位参观3批次。2月27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周松青率领全市各县(市、区)政法委书记及市农委、市政法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莅临我村视察网格化试点建设情况后对我村网格化示范管理工作站给予充分肯定,称赞“全市绝对一流”。现将我们的工作进展情况向各位领导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舍得投入。

1月22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朱高文到我村检查指导工作。他要求,市公安局“三万”活动驻村工作组,要把“三万”工作作为市公安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抓手,将好事办好,好事办实,做到“三带”:一是带头。市公安局作为漳河新区片“三万”活动队长单位,要带头按要求落实好各项任务,完成好“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二是带动。公安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会议精神、上级要求进行传达,带动其他市直单位共同开展“三万”活动。三是带领。要充分挖掘各种资源、整合信息,带领村组织、村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1月23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付集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龚德湘到我村指导网格化服务管理站建设时要求,工作站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推进,并现场成立了以市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钱先斌同志为组长、我为副组长、其他村委会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为成员的村网格化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抓落实。如何抓落实?没有空闲的房子怎么办?村委会一商量,经请示龚德湘同志同意,将拟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一间45平方米的惠民超市拿出来作为工作站的场地。村网格化硬件投入缺少资金怎么办?市公安局驻村工作组不等不靠,克服自身经费紧张的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在建设之初即将10万元专款拨付到村里的账上,给予经费保障。

二、强化措施,高标推进。

我村被漳河新区确定为全区唯一的试点村,必须率先启动网格化建设,为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效应,市公安局驻村工作组与村委会一道一方面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外地及本市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请市、区、镇三级政法委具体负责领导到我村实地指导工作。通过各方面努力,截止目前,我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确立了“四全四有”的网格化工作目标,即:社情民意全摸清,矛盾纠纷全排查,公共服务全方位,困难群体全关注;治安有人管,矛盾有人解,难有人帮,服务有人办。二是科学划分网格,将全村科学划分为8个网格,选配8名网格员,成立了成员达13名的村网格管理机构;三是长期聘用1名大学生为村网格信息管理员(每月工资1200元),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四是搭建了高标准的村网格化信息平台。《荆门市农村网格化管理建设标准》规定: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的配备标准是“五个一”即:一台专用电脑、一个打印机、一个社管服务查询终端等设备、网格员和网格信息管理员人手配备一部采集信息的社管通、一个视频监控室。示范村还要建立2-3个高清视频探头。目前,我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除规定的“五个一”标准外,还配备了一个55英寸的液晶电视机、一个高清存储机、一个办公平台、一个档案柜、一套办公桌椅、一个服务群众资料存放架,一套管理制度,达到了“十一个一”的标准。

三、示范带头,服务群众。

2月21日下午,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付集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龚德湘到我村检查市公安局驻村工作组工作。他在检查去年“新三万”活动市公安局驻付集村工作组为该村7组兴办实事——打了两口深水井的“自选动作”后,对这次新“三万”活动“规定动作”——网格化建设作出指示,他要求,驻村工作组要将运用网格化手段作为市公安局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示范点工作不能平推,要务实创新,从农村实际出发,合理划分网格,明确网格化要达到的实际工作目标,确定网格员和村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建立网格化运行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网格化接地气、得民心、出实效。为此,驻村工作组与村委会一道自我加压,在全面建成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的基础上,还制作出“两册两卡”,即,《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手册》、《网格化服务管理群众宣传手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采集(受理)信息明白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站服务承诺卡》,让管理站工作人员明白自身的职责和任务、工作纪律以及工作规范等;让广大群众明白开展网格化的好处和服务的项目以及如何配合村管理站工作人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2月27日,市公安局驻村工作组与村委会一道对网格员和网格化信息管理员进行了第一次业务培训会。会上,全村网格员喊出了“把困难交给我,把满意带回家”的口号,纷纷表示,将组建网络服务团队,定期上门采集(受理)群众诉求和各类案件线索反映,解疑释惑,扶贫帮困,排忧解难,预防隐患,满足您的多样化需求。自工作站运行以来,网格员共采集各类信息10余条,如发生在本村的2起民事纠纷均因上报及时,村委会均妥善处置,有力地促进了平安付集创建活动。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第四篇】

《关于调研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我市安排专人对函中所提三个问题进行调查,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民小组宅基地资源实际状况,是否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内无法安排宅基地情形,如果存在如何解决。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民小组宅基地资源实际状况,我市市辖区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内无法安排宅基地情形。我市的淮上区、高新区就存在这种现象,因为该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关于跨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或使用宅基地的,我市依据《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9】1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解决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宅基地的问题。

根据现实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按照“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以后可能还会出现农村跨经济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的问题,但现在我市还没先例。

二、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使用宅基地的主要情形以及宅基地报批程序;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担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一)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1、城市建设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以及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由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2、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居住小区。

我市现行的《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民居住小区(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民个人自建住房的组织实施、建设原则、建设条件、规划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民住房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是农民住房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民住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农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农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控制零星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购房途径解决住房。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若属危房,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民住房可按规划设计方案采取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原有住宅,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按规划统一建设的跨经济集体组织建设使用的农民居住小区原则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民住房个人自建用地全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因农民住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二)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2、建设单位持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

(三)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形、程序、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

1、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4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

5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

6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3、 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1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

3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登记表》;

2拟占地位置、面积及地籍测绘界址图;

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资料;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

6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凭证等。

经批准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 农民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复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民居住小区用地进行审查,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办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宅基地建设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取得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农民居住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城市生活小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农民居住小区统一建成后,住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买住房。其条件是:

1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2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买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2、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

1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

2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

3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4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

1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

3因婚嫁分户、人口增加等原因以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

4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个人自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放线、验线、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报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或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街道或乡镇申报。

2、街道或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审批。

3、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经审核并在该村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印制,只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的依据,不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尚未竣工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换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依法处理。

申报个人自建住宅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住宅所在区域的地形图;

3、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4、土地权属证明;

5、原房屋产权证明(属扩建、改建的);

6、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需提供有效施工图纸(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通用图);

7、四邻意见(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

8、其他相关材料。

区规划分局或建设、国土部门在受理个人建房及用地申请时,应负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现有住房、宅基地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为审批个人自建住宅的依据。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个人自建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公布。

(六) 房产管理规定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统一建设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码、营业执照;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证;

6、房屋墙界表、测绘报告或者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使用宅基地的,如何对提供宅基地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偿?

按照正常征地补偿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偿,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征地。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的,如提供的宅基地被转为国有土地且以划拨方式实施供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使用权属于业主(土地使用人),由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如提供的宅基地仍为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业主(土地使用人),由国土部门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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