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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本人认识态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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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本人认识态度1

一、医院党总支对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1、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4、闹无原则纠纷,搞小集团和闹不团结的;

5、违纪行为轻微尚未达到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对象确定后,由院党总支决定与本人谈话,并下发《诫勉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由医院纪检监察协调组具体办理。

四、根据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可分为半年和一年。

五、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根据诫勉的事由,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院党总支。

六、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写出汇报材料向院党总支报告,由院党总支审核。经审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

延长诫勉期限三个月,延长期满后仍无效果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措施处理。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解除诫勉或延长诫

勉,由党总支决定并下发通知书。

七、凡被诫勉的干部,在当年年度中不能被评为优秀,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在诫勉期部,不能提拔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诫勉谈话本人认识态度2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谈话是指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免谈话,当面接受质询。

二、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辖区本年度内发生三起轻伤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三、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四、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作警示诫免谈话。

1、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在30日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2、1个季度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3、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4、政府部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5、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6、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情形的。

六、警示诫免谈话内容主要是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接受质询,研究明确改进措施,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七、警示诫免谈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制作“警示谈话备忘录”。

八、警示诫免谈话对于不接受谈话的,公司安委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警示诫免谈话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建议撤销生产单位领导职务,承包单位取消承包资格。

诫勉谈话本人认识态度3

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适用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

一是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

二是结合执行方式具体适用。关于到底采取谈话还是书面方式诫勉的具体情形,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主要区别在于,书面诫勉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发送诫勉文书,在诫勉文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告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诫勉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均应当制作《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诫勉决定书》、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今年4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进一步规范文书模板,取消适用《书面诫勉告知书》《诫勉谈话通知书》文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接受谈话等内容。如此,在我省的实践中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谈话”进行诫勉。

三是实践做法。实践中,我们多数采用了诫勉谈话方式,主要是因为相对于书面诫勉,诫勉谈话更能体现“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改进,更能彰显出组织的教育和关怀。自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后予以诫勉的,全部采取诫勉谈话方式。采取书面诫勉方式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提出处理意见前已通过谈话了解问题,事实基本清楚,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件或问责案件,同时采取书面诫勉与通报方式处理的;三是拟处理人员所在地路途遥远,书面诫勉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

诫勉的执行

根据党内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工作要求,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根据被诫勉人员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场所进行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出示《诫勉决定书》,说明存在的问题,听取其对有关问题认识,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诫勉谈话笔录,向被诫勉人员核对后由其签字。诫勉谈话可以商请被诫勉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承办部门制作《关于请对××同志诫勉谈话的函》与诫勉谈话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后执行。

进行书面诫勉的,《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同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承办部门。诫勉影响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考察了解整改情况。

诫勉的影响期及对被诫勉人员的影响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关于诫勉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应当以诫勉的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最终审批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日期或者其他日期。关于被诫勉人员在诫勉影响期内,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如何执行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还没有相应规定。我们研究认为,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与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涉及处分决定执行后在影响期内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以及工资级别晋升等内容,诫勉影响期仅涉及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等内容,所以不能随意扩大或延长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期,即不能将二者简单相加后执行。对此问题的处理,建议参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的原则,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吸收诫勉影响期,对于诫勉未执行完的影响期不再执行,仅执行新的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即可。

对诫勉决定不服的申诉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对于纪检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申诉的,纪检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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