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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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第一篇】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四、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第二篇】
1.转为参公单位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都有编制,但二者的编制是不一样的,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待遇更好,也更稳定。但事业单位中有一类单位比较特殊,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参公单位人员的待遇和公务员是一样的,只是编制属性不一样。而且参公单位是可以直接被机关单位接收的,也就是说有机会直接免试成为公务员,这是很多事业单位人员最期待的事情了。
2.落实车补、增长工资
事业单位相较于公务员,福利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很多公务员都有的车补,事业单位人员就没有。还有其他各种零零碎碎的补贴,加来一个月也能达到上千。目前只有参公单位享受这些补贴,而普通事业单位,也期待尽快落实这些补贴。
除此之外,公务员两年一涨薪也是很多事业单位员工羡慕的,现如今事业单位的工资已经很难跟得上消费水平了,该涨一涨了。
3.实行职级并行
在体制内,想要晋升是非常困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都是如此。于是公务员出台了“职级并行”的规定,就算职务没有多少晋升,但工资也是能够随着年限的。而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职级并行的规定,很多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多年也无法,所以期望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后,能实行职级并行,让自己也能看到的空间。
4.实现提前退休
目前公务员是有提前退休政策的,工作30年以上的公务员,可以向单位申请提前退休。大家都知道,体制内退休福利待遇是很好的,基本上能拿到在职80%以上的工资,而且时间更加自由,有不少公务员都已经开始了提前退休生活。很多事业单位职工也非常羡慕,尤其是那些工作30年以上的职工,更是盼望事业单位也能够实现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更好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立公正、精干、高效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瓜州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聘农牧系统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和种子管理站2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瓜州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四化”方针,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提高全县农业技术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农业技术服务干部队伍,为全县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岗位和职数
1、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
2、县种子管理站站长1名。
四、选聘范围
凡在我县工作且符合选聘条件和岗位资格的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聘。
五、聘期和待遇
以上4个岗位均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内按照规定的职务级别享受相应待遇;聘任期满后,该岗位继续实行公开选聘,连续聘任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职务级别及相应待遇不变。
六、条件和资格
(一)公开选聘条件
1、政治素质较好,能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政策理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作风务实,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有胜任农牧专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5、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得到全县大多数干部职工的认可。
(二)具体岗位资格
1、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熟悉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含2年),具有与所竞聘岗位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农口系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乡镇、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或县聘专业技术干部身份的人员。
2、县种子管理站站长:熟悉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与所竞聘岗位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农口系列农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乡镇、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或县聘专业技术干部身份的人员。
3、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熟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与农业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第一学历为农校中专现学历为大专以上,或具有农口系列农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乡镇、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或县聘专业技术干部身份的人员。
(三)竞聘类别
本次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设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县种子管理站站长、县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3个报名竞聘类别,报名竞聘者每人只能选择一个类别,所选类别只作为竞聘者最终竞聘上岗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不受理以下人员报名
1、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或未确定考评等次的;
2、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4、受过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
七、程序和方法
本次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从9月上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发布公告。由县委组织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瓜州党建网、瓜州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各界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职数、条件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报名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宣传动员。各乡镇、各部门召开宣传动员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实施方案,宣传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目的意义,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参与竞聘。
(三)组织报名。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报名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17日。参加竞聘人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组织推荐信、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同时拷贝电子版),并填写《公开竞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取消竞聘资格。凡符合条件资格的干部均可报名参加,不接受电话报名。
(四)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检委、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岗位公开选聘的条件资格,对报名者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将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每个竞聘类别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公开选聘,符合资格者发放《准考证》。
(五)笔试。经审查符合公开竞聘条件资格的人员参加笔试,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试题统一命制,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领导科学、专业技能、公文写作和行政管理知识,卷面总分100分。突出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设定为加分项目,其中:近三年年度考核每获得一年优秀者加分;近三年获得县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1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2分,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加分项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六)面试答辩。按照竞聘人员笔试成绩的20%与加分项的合计得分,以1:4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答辩主要测试参加竞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竞聘者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答辩顺序,每人演讲答辩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面试答辩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阐述自己对报考职位的工作思路、履职设想和措施办法,然后对面试题目进行答辩。面试答辩由县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牧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全程参与,评委从县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抽调9名领导干部组成。面试答辩评分按百分制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并将得分现场公布。
(七)县委全委会推荐。将竞聘人员笔试成绩的20%、面试成绩的30%相加后,以1:3的比例由高到低排列竞聘人员名单,提请县委全委会民主推荐进入组织考察的竞聘人员。县委全委会推荐采取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当场计票并计算、公布推荐得票计分情况。将参加竞聘者笔试成绩的20%、面试成绩的30%、全委会推荐得分的30%相加后,以1:2的比例确定进入组织考察的人员名单并现场公布。
全委会推荐得票计分办法:推荐得分=推荐得票数÷推荐有效票数×100
(八)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从公开选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力量组成考察组,到竞聘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并在被考察对象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按百分制打分,计算出平均成绩。民主测评赞成票不过半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写出考察材料,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个别谈话了解的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百分制打分。经组织考察,若考察对象均不胜任该职位,则取消该职位的公开竞聘。
民主测评计分办法:民主测评得分=民主测评有效票分数之和÷民主测评有效票数
组织考察得分=(民主测评得分+考察组打分)÷2
(九)综合成绩确定。根据竞聘者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30%、全委会推荐成绩30%、组织考察成绩20%的比例折算汇总得出每个竞聘者的综合成绩,并及时公布。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项)×20%+面试成绩×30%+全委会推荐成绩×30%+组织考察成绩×20%
(十)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根据竞聘者的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由县委组织部按照1:2的比例提出拟任建议人选,提请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
(十一)任前公示。经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确定的拟任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发文任命。公示期满后,对没有不良反映或查证无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正式发文聘任。经查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后,取消任用资格。
八、原岗位领导干部安置办法
对于不符合竞聘条件资格和未竞聘成功的原岗位领导干部,由县委做组织调整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九、组织领导
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县委成立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常荣同志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苗丰治、县政协副主席赵明山3名同志担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魏军贤、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戴生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局局长潘永军、县农牧局局长王斌、县农牧局党委书记于生俊5名同志为成员的县公开选聘农牧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由潘永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第五篇】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