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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案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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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案例【第一篇】

案例分析——房地产“限购令”

内容摘要: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性和先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收入比过高、房价涨幅过快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不少城市出现了房价增长幅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不相协调的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试图抑制房地产过快上涨,而“限购令”无疑是其中调控力度最强的政策,足以体现出中国政府打压房价,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笔者试图结合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来分析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以及效果,并就这项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例回顾

(一)“限购令”的出台:

我国于2010年出台“限购令”,通过加大对购房者购房条件的限制来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控制房价过快增长。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其中第3条明确指出要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条例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陆续颁布“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2010年9月29日国家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随后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通知还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

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12月12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继续加强调控工作。会议在住房限购措施方面还提出新的要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这意味着“限购令”政策将在中国继续实施,并且实施的范围将继续扩大。

据法晚报记者统计,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全国共有48个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对于各地出台的“限购令”,一些专家及业内人士对其效果也存在着广泛争议。

(二)“限购令”出台后的效果:

一方面,“限购令”出台后对各城市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有明显的影响,房价同比和环比涨幅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限购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2011年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作为行业温度计的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首次跌破100。同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方面,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9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仅有5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且涨幅均未超过%。

从房地产行业的房价、销量等先行指标来看,中国房地产行业增速开始减缓,房价已经开始显现波动回落。经济学家张智威表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行业已经到达一个拐点,未来几个月,商品房投资将会迅速放缓。

从新房开工和土地购买量来看,2011年10月份以来,开工量出现骤降的趋势,2012年第一季度保障房开工量也很可能不是很高,虽然保障房建设能够抵消部分商品房投资的疲软,但是也无法逆转房地产投资的下行趋势。

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1-2012》称,“全国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势头已经得到遏制,部分地区的房价开始下滑,限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限购对购房需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投资性异地购房,房地产去投资化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另一方面,“限购令”的实施也使得各地方政府房地产税贡献率有所下降,导致了财政收入的直接缩水。以浙江省和河南省为例,2010年上半年浙江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收入增长82%,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而根据浙江人大会26次会议公布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4月、5月、6月,浙江房地产营业税环比分别下降17%、16%、

%。浙江省房地产对地方财政的收入增长贡献已经下滑至%。与此类似,2011年9月14日,河南省国税局发布8月份税收数据:全省国税部门共组织税收亿元,同比增长%,增收亿元。受“限购令”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下降了27%。

当然,“限购令”对房地产税的影响不单单局限于浙江、河南两省,几乎所有出台并实施“限购令”的省份都受到了影响。

(三)“限购令”出台后社会各界的评价:1、政府权威人士:“限购令”应该延续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目前的购房比例,刚性自住型

的占到90%,调控还处在一个关键的时期,基数还不是很稳固,限购应是不放松不动摇的。同时为了避免未来房地产泡沫的突然破裂构成对中国经济的较大冲击,“限购令”必将继续在中国实施。尽管当前房地产调控的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但这样做也是一个合理选择,因为这将有助于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逐步消化历年来已经积累的较大房地产泡沫。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调控手段分析,限购属于行政命令,在投资投机者大量购房的现实条件下,暂停购房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他预言,未来半年出台“限购令”的城市的房价将会趋于稳定,部分城市楼市甚至“急剧降温”。

2、业内人士:“限购令”效果有限

而业内人士则多选择质疑“限购令”效果。他们认为,限购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住房制度,仅仅是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干预楼市的政策。同时他们指出有些人担心取消限购令会导致房价出现报复性反弹的想法是多余的,只要房贷和限价及货币政策等政策继续收紧,即使不再继续执行限购政策,房价也不可能暴涨。

中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认为,限购是调控政策的一柄“双刃剑”,只能作为暂时性的过渡政策。“需求并没有消失,限购就像闸门一样暂时拦住了洪水,但水位会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流动性充裕、CPI上涨的局面下。”她表示,“限购令”实施必须辅以必要的配套举措,比如切实加大供应、进行长期制度变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否则只能成为市场的巨大隐患。

同时房地产商潘石屹认为房价上涨的关键原因是供求关系。限购政策的出台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选择长期政策来解决“房控问题”这一长期问题。

二、“限购令”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根据人民意愿所制定和推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权威性、目标性、实效性、原则性与灵活性、动态过程性的特点。公共政策本身也是一个从无到有再到中介的动态运行过程。这种动态运行过程包括认定政策问题、规划政策方案、确定最终决策、政策的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过程环节。笔者试图从公共政策的动态运行过程性出发,从政策问题的认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调整这几个角度来分析“限购令”这项政策。

(一)政策问题的认定

一、政策问题的界定:

政策问题是指应该由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权威机构负责解决的,且已经纳入政府工作程序或宣布即将纳入政府工作程序,开始实际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政策问题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因为每一项公共政策的产生,都以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为前提,都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为目的。

政策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政策问题是多数人认识到的一种客观事实。二、政策问题表现为社会利益的失衡和价值观念与

行为规范的冲突。三、政策问题是政府纳入工作程序开始解决的问题。“限购令”政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界定:

第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我国的房地产发展迅速。房地产价格在过去10年上升非常快,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不仅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而且也影响着居住成本的上升和土地价格的上升,甚至已经造成中国经济整个生产链的成本在上升。“限购令”的出台就是基于居高不下的房价问题而出台的。第二、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购房者购房压力逐年增大,其与房地产商、与投机炒房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房源分配的不合理、利益分配的失衡、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政府不得不面对日益棘手的房价问题,提出相关调控政策。

第三、从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到颁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到征收二手房营业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再到“限购令”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政府将“限购令”政策纳入政府工作程序是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另一阶段性政策。

二、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

二、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

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横纵向相关性、主客观统一性、发展可变性。

“限购令”政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限购令”政策的出台不是毫无联系的孤立个体,它一方面与之

前的房控政策相联系,是对之前房控政策的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一种纵向相关性;一方面又对不同主体(购房者、房地产商、投机炒房者、政府)产生着影响,同时又对相关领域(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产生着影响,体现了一种横向相关性。

其次,“限购令”的出台也体现了主客观统一。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社会问题开始涌现。“限购令”的出台充分考虑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主观认识与房价高位上涨的客观事实。

最后,政策问题的发展可变性是指政策问题经过认定之后,虽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它又将随着问题解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的变化和时代的推移产生变化和发展。在一项政策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有可能使该项政策问题发展演变成其他政策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推行城市住房改革,辅之以市场融资体制改革,更是大大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使人民的住房问题的了一定程度的改善。随着住房改革的更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房地产业开始逐渐蓬勃发展起来。由于缺乏相关的改革措施和管理规范,房价一路飙升。巨大的利润使得一部分购房者出于投资或者投机心理而购房。这就造成了大量商品房空置、但许多急需用房的的普通百姓却买不起房、需求和供应结构脱节的现象。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房控政策,如审定城市房屋价格、控制房屋售价、打击炒房行为等。

可以说,限购令的出台是对原有房控政策的补充,进一步体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同时也是对即将出台的征收房地产税政策的一个

过渡政策,这都体现了政府调控房价、避免房地产风险的决心。政策问题的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横纵向相关性、主客观统一性、发展可变性。

三、政策问题的产生

认清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分析认定政策问题的性质及指定有效政策解决的关键。

从笔者角度分析,“限购令”出台的的原因有:

1、直观原因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的升级、大量外资的进入和劳动力的流动以及通货膨胀条件下房地产自身的保值性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巨大需求,使得我国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增长,也使得我国房价居高不下。而房价持续上涨会给中国社会造成巨大危害:⑴房价上涨过快使得居民购房负担过重,抑制了居民的其他消费。⑵房价上涨过快导致社会财富向富人转移,扩大了贫富差距。⑶房价的过快增长会影响到城乡统筹发展。⑷在高房价推动下的房地产业容易形成经济泡沫,从而降低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威胁金融市场的秩序。

2、进而,是由于房地产行业非理性投资泛滥。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一部分人掌握大量社会财富。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一部分人开始利用房产的保值性来巩固自身财富,引发了房地产投资热。最为典型的是温州炒房团,民间说法是其拥有资金达1500亿元,他们每到一处就凑几千万资金砸在某一楼盘上,迅速抬高楼价再卖。但这种非

理性投资会造成巨大的负面效应,短期不仅会抬升房价造成更多人无法买到房子;长期来看,会对房地产业造成重创,使大量社会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对金融市场,进而对整个经济运行造成危害,将会危急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3、深层次讲,是由房地产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和自身的地位决定的。蓬勃发展的房产推动着我国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钢铁、木材、水泥、砖块装修业、家具、家电、园林、运输、服务业)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连续几年以超过20%的增速运行,对房屋的需求大量增加,使得相关原材料价格稳步升高,特别是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钢铁价格大幅上升,不仅增加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也影响了人民生活成本的提高。同时,房地产作为我国的先导性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明显的,房价过快上涨可能会导致经济泡沫的出现,对我国经济实现

“经济软着陆”①产生影响。

(二)政策制定

公共政策的形成就是政策主体从它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政治团体的利益出发、对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进行整理加工,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一定的利益实现,限制一定的利益要求,或者平衡各种利益追求,减少利益的冲突,使政策对象的社会行为能够按照政策主题的目的去发生、发展,最终实现政策主体的目的的过程。从这一点上说,政策的本质就是政策主体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②一般而言,政策主体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主要是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

的:一是通过鼓励性政策,激励某种行为,加速某个行业的发展;二是通过限制性政策,控制某种行为或某个行业的发展规模。三是通过协调性政策,改变社会利益失衡、利益结构扭曲的状况。

限购令的出台,是政府运用了限制性政策和协调性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在房控问题即坚持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的体现。这种政策取向可以使政府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博弈中留有回旋的余地。在博弈过程中,政府不仅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其中,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协调者,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和综合。

(三)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是执行主体在众多因素影响制约下,充分发挥能用的组织运行过程,也是执行主体与调试对象的互动过程。调试对象的接受能力、政策的可操作程度,社会环境,执行主体都会对政策的执行效果产生一定的效果。

“限购令”核心目的不是不让大家买房,而是通过打击投机买房,抑制房价,让真正需要买房的人买得起房。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有人钻政策的空子。以南京市为例,自从限购令在南京实施后,南京便引发了“离婚潮”。南京出台的限购令规定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将暂时无法买房。为了购房,一些夫妻通过假离婚将名下两套房产归于一方,再由没有房产的一方来购房,购房之后在复婚。

再如,很多城市都出台了限制外地人购房的政策,比如,缴纳社保和个税不够一定年限的外地人,将被限制在本地购房。可有关记者在福建厦门调查中却发现,当地一些开发商采取分期付款、延迟备案的形

式规避限购令,外地人购房不受限购令约束。这样的对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厦门房地产价格继续保持坚挺。对此,笔者认为,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限购令”政策实施的监管,加强对购房条件的审查,以严厉打击这类行为,使“限购令”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笔者认为,“限购令”的实施要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政府在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的力度应该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比较这些限购令谁更严格一些。所以,“限购令”政策要坚持从点到面步步推行,根据不同级别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不同的限购细则。同时各地的“限购令”要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限购令”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

(四)政策评估和调整

政策评估是政策动态运行的必要环节,同时也是检验政策执行效果的必要手段。通过政策评估效果,我们可以透视社会整体状况、分析更加深刻的社会问题、以探索社会改进的途径和方式。同时政策评估应该是一种出于积极动机和目的的理性主导下的工作。政策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政策效果、总结政策经验和确定政策的变化方向。笔者试从政策评估这一角度综合分析“限购令”政策。“限购令”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抑制需求为后市反弹埋下伏笔

“限购令”政策的出台,其目的在于通过抑制需求,减少成交量,通过供大于求的市场法则降低房价,为市场供给的后期需求争取时间。但这项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一旦终结,房地产市场

很有可能会出现反弹,市场将重新出现“限购”现象,而房价再度走强。

二、“限购令”政策的时间软肋

“限购令”政策的出台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其原定实施时间也只有一年之久。当人们质疑“限购令”政策是否将于2011年年底终止时,2011年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这意味着限购令将继续在中国实施。

公共政策的持续稳定是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政策突然终止,会导致政策的连续性和政府信用受损。上述两个问题都抛出了这样的质疑:限购应该实行多久,如何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巨大考验。

笔者认为,在是否继续推行限购令必须建立由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及公民代表三方参与的立法机制,广泛听取来自专家、百姓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这项政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同时要结合我国同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来思考“限购令”的实施时间。

后记:

房地产业在一个城市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推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来看,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的地位相当突出。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从过去一年看,“限购令”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面对长期存在的房价上涨问题,限购令不应是唯一措施,而应与诸多调控政策(如政府还要全面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等)配合使用,共同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希望有一天中国的老百姓都可以拥有自己温暖舒适的房。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第二篇】

1.目前我国政策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完善我国的政策监控机

政策周期,指的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以及作为它们之间互动结果的政策过程所经历的一个循环。它以政策过程的完成阶段即政策的调整或终结为标志,往往是一个周而复始、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政策周期由于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阶段性政策周期

2、功能性政策周期

3、反复性政策周期

政策周期与经济发展周期的关系:

政策周期与经济发展周期是息息相关的,政策周期的循环发展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周期的变化快慢与走势强弱。举个例子而言,看一下从我国的碳循环与政策周期的视角看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我国已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其经济发展、生态稳定、社会生活等带来的实际危害以及潜在威胁。同时,作为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气候问题,我国的气候变化状况及政策应对也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对此,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措施。但是一段时间内,这些政策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气候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从碳循环与政策周期关系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发现,碳循环与政策周期的差异已经成为我国相关环保政策没有得到落实的深层原因。因此,无论在将来的政策制定还是推行过程中,都应当将碳循环与政策周期的不一致这个隐形障碍作为其内生变量,予以足够重视,从而为我国气候治理进一步扫清道路,以取得显著效果。

2.请你分析中国公共政策执行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公共政策是基于公共选择基础上的政策。公共选择是和私人选择相对应的选择,它基于财产不能靠私人竞争在自愿的双边契约中来配置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内部化的决策。由于公共选择不涉及双向的付出和收益,只涉及非相互性的收益,因此容易导致塔便车、败德、公地灾难和代理人机会主义。因此,公共选择需要有强制。

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制定者、执行者、实施对象、既得利益集团等,也包括下面所指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

1、自然环境是指与政策执行系统发生密切联系并与之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外部自然条件。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地理环境、生物环境和宇宙环境。自然环境与一定的政策执行系统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影响着政策执行的过程及其结果,

2、社会环境通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道德和风俗习惯等表现为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

3.目前我国政策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完善我国的政策监控机 我国政策监控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大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法律制度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人大监督实施不力,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有的监督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地方在监督方面对法律法规和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够,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不力。

(二)监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不健全,法律制约不力

迄今为止,我国虽已出台一系列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较多,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结果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很难落实。

(四)党政职能不分,责权不统一

如管事的机关和人员没有权,有权的机关和人员不管事。

(五)监督制约不协调,未构成合力

目前我国政府内部监督制约的几种形式,如审计监督、行政监察、行政执行监督检查等形式之间经常发生不协调、不配合甚至摩擦与相互掣肘等现象,而且各种监督制约形式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监督制约范围,工作中又互不通气,这样一方面既造成了许多重复监督制约的现象,同时又使许多应该受到制约的对象处于无人过问的“盲点”状态。

(六)司法监控在我国极为弱化

中国实行“议行司合一”的宪政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这种宪政制度决定了我国司法独立有别于“三权分立”国家司法独立的某些基本特征,审判权的行使处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但就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言,通过这样的立法在宪法和法律上并无障碍,主要是对司法独立程度的价值取向问题。

完善我国政策监控机制的建议 :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用法律规范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及终结等各个环节我国政策监控机制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除执政党系统和行政系统的政策监控之外,其他主体的政策监控均存在着功能弱化现象,即存在着不敢监控、监控不力或失职之类的问题。

(二)提高监控者的素质

监控者的能力和素养对公共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优秀的建立者对提高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质量,对于提高政策绩效、实现政策目标,更有助益。

(三)制定可行的制度程序与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建设与运行之后,我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政策监控机制体系,对公共政策的整个过程进行了有力的监督与控制,但是为了监控更加有效、科学、合理,应当制

定成文的具体实施细则。

(四)完善政策监控的辅助手段

除上述人大为首的六大监控机制外,应当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的辅助性监控。

(五)增加舆论的透明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监控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该国舆论的透明度,其因为舆论的透明度对政策监控起有着重要的影响。

(六)加强公众和大众传媒的政策监控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大众传媒和公众的作用和影响力越来越不可忽视,一个有效的政策监控需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第三篇】

——“白色污染”到底如何解决?问题:今天你是否依然?我行我‘塑’??

中国目前的经济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也使得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不断改善和更新。然而,在人们追求更便捷、更舒适、更优质的生活的同时,我们的环境日益遭到破坏,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非常严重,就拿?白色污染?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来说,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它是指用聚苯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被弃臵成为固体废物,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据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介绍,我国每天买菜要用掉10亿个塑料袋,其他各种塑料袋的用量每天在20亿个以上。北京目前每年废弃23亿个塑料袋,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4万吨,占整个生活垃圾的3%;上海每年产生废旧塑料包装垃圾19万吨,占生活垃圾总量的7%;天津每年的废旧塑料包装垃圾也超过10万吨。塑料垃圾带来的问题非常严重,一,漫天飘飞的塑料袋或挂在树梢,或飞到建筑物上,破坏了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二,塑料袋系高分子化合物,其结构稳定,难以在自然环境下被微生物分解,不可分解的塑料袋自然腐烂需要200年以上。混入土壤的塑料袋,会引起土壤结构的改变,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

收水分和养分,导致农作物减产;三,抛弃在陆地和水体的塑料袋会被动物和鱼类当做食物吞食,造成动物和鱼类死亡,或影响它们的生存;四,如果对塑料垃圾进行焚烧,会造成二次污染,产生有毒气体,污染空气,。特别是塑料的焚烧会产生强致癌物质—二噁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四,对塑料垃圾进行填埋,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被占用的土地也长期得不到恢复,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些塑料垃圾还会对土地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五,生产塑料袋要耗费大量的石油资源。我国每年为生产塑料袋要消耗480多万吨石油,塑料袋的过度使用对我国的能源资源以及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能源的紧缺必然带来生产成本的攀升和物价的上涨,这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是极为不利的。

为此,2007年12月31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时至今日,?限塑令?到底效果怎么样?一份2009年民间限塑政策小组发布的《限塑政策研究NGO合作项目综合报告》表明,我国大中型超市限塑令执行情况比较乐观。在本次调查中,北京和杭州等地区的大中型超市限塑令执行情况最好,基本都能够做到向顾客有偿提供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兰州,广州,成都等地区的限塑执行率

也都达到了80%左右;然而另一方面,农贸市场的执行情况却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其中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实施条件较好的市场,对于国家的限塑政策执行率较高。尤其在杭州,农贸批发市场限塑令执行率已达70%。然而一些设施条件较差、管理混乱的市场,限塑令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据调查,北京有些农贸批发市场限塑令执行率仅两成。许多露天批发市场内不仅免费向顾客提供塑料购物袋,甚至各种带颜色的、使用废塑料生产的超薄塑料袋扔的满地都是。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袋的情况下,许多农贸市场依旧我行我塑(素),而且许多消费者依然习惯于使用塑料袋,以图个方便。

总的来说,限塑令颁布的这几年时间,大中型超市的执行情况令人比较满意,而农贸市场却不容乐观,甚至情况越来越糟。那么,到底为什么限塑令会遭到如此?尴尬?的局面,白色污染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我们又应该怎样从公共政策这个角度来分析、把握这个问题?

问题分析:

1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不周全,缺乏对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以及遭遇的阻碍作必要的预测分析,缺乏对政策的长远性、整体性评估

实行限塑令毕竟是好事,但它对人们生活造成的一些不便也是不容忽视的。正如一位卖菜女所说:?一块生姜一个袋儿,两个土豆一个袋儿,谁都知道这样不好,白色污染。可你要不用它,你用啥啊?你上超市买一大包手纸或一箱牛奶,可以不用塑料袋。但你要来我这

儿买菜怎么办?比如说买豆芽,没袋儿怎么拿??在她看来,替代品跟不上,是限塑令遭遇尴尬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人们已经习惯了?拎?,?拎?塑料袋给人们带来了极大地方便,而?购物袋?更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理念,突然让人们离开塑料袋而没有一种替代品作为补充,会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并且,塑料袋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装垃圾的盛装食物或放垃圾的必备东西,人们习惯于将买了菜的塑料袋顺手套在垃圾篓上装垃圾,如果让人们为个塑料袋而花几毛钱或专门去商店买一卷垃圾袋,大多数人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

限塑令的实行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众所周知,塑料制品产业是一个?薄利多销?的产业,企业依靠低成本和低利润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因而成为企业唯一的生存基础。限塑令的颁布,对那些大型企业或许影响不太大,但对这些中小企业就产生了致命的打击。这些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在短时间内很难进行转产、转业,结果必将有一大批中小企业无法摆脱破产的厄运,塑料制品行业的大洗牌不可避免,而由企业倒闭所带来的,必将是许多人的失业。例如,限塑令颁布将近半个月,福建泉州千余家塑料袋企业仍处于煎熬之中,企业已经停产好长时间,员工?放假?一个多月,人人是谈?限塑?而色变。

国家实行限塑令,但在推广可降解塑料袋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据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超市、商场在?限塑?方面效果明显,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减少了2/3以上。然而在农贸市场,?限塑令?的效果就显得不是特别明显,尤其是价格上的差距,令不少农贸市场的经营户

选择使用普通塑料袋,而不是更为环保的可降解塑料袋。?普通塑料袋与可降解塑料袋的规格都可分为很多种,就最常用的一种规格而言,不同塑料袋的价格为1~3元/100只,而可降解塑料袋的价格则为

~元/100只,而水产用的可降解塑料袋价格更高,为5元/50只。?在某农贸市场管理可降解塑料袋发售的毛先生告诉《市场导报》记者,虽然每只塑料袋的价格仅相差几分钱,但是对于生意比较好的经营户来说,一个月下来,其成本也相差了不少。毛先生算了一笔账,以一个经营户一天消耗100只塑料袋为例,适用可降解塑料袋的经营户每个月的成本就要上升60元甚至更多,这对仅是小本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户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对于部分经营户来说,使用普通塑料袋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自己的利润,这也令可降解塑料袋的推行受阻。

由以上可见,政府在政策制定及其合法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生活习惯,也没有及时的替代品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同时,缺乏对限塑令实行之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阻碍的预测与考虑。

2政府在执行政策时,仍存在权责不明,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菜市场是限塑令执行最薄弱的环节,它的执行力度直接关系到?限塑?的成败。然而?限塑?涉及质检、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虽然国家相关文件大致确定了每个部门的分管内容,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每个部门责任权利还是不明确。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第四篇】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取材于《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内容是国务院针对近日部分城市房价恶性趋势反弹的现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以维护和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下是运用公共政策学对于这项通知的案例分析:

一、 政策本质和特征

此案例中,国务院针对“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这一政策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加强房价的监管和控制,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而此项通知经由国务院进行发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它一经发布,便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对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恶性发展现状态而执行的强制经济政策干预手段。

二、 政策系统的构成及环境

政策系统的构成: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获得宪法和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能够对我国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因此,它作为这项“关于坚

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发布者,是此项政策的直接主体,在政策系统上属于政策制定系统,居于政策系统的核心地位,组织和领导着整个决策过程,并对最终这项通知进行发布执行。与之对应的是作为政策客体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是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时所指向的对象,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功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它们之间在市场监管和住房问题上必然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这些政策客体在政策系统中属于政策执行系统,在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后,将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形态的政策效果,按照各自的分工,根据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工作,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策系统的一般环境:从这一案例的内容明显可知,国务院所发布的此项通知受到“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的经济因素影响后,以调整和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为基本出发点而执行的政策,它是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调整和导向。

三、 政策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扩散,中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突然间发生了重大逆转,使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难得一见的快速发展机会。由此,我国房地产市场原先已经展开的理性调整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面临本已存在的泡沫继续吹大的巨大风险。这一现状和问题事实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其未来趋势和危害性极有可能直接影响

社会发展,而这些问题目前已为我国政府统治者和社会大多数人所察觉,很多相关问题已经进入了政策议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是我国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主体之一。它针对前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通知,提出“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强市场监管”五项具体政策问题的调整和解决措施,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 市场、政府能力与公共政策

国务院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存在的“市场失败”和“市场缺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希望相关部门、机关认真贯彻公务目标,将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以便有效、实际地实施公共政策和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例如,案例所给的通知中第一项第二条: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

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这条细则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能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监管、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方针要求,不能离开政府职能和房价市场的发展稳定而空泛执行,否则要追究责任,这也正体现了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目标解决市场缺陷,减少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以提升政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 小结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公共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认识到,一项由政府发布的公共政策的本质、构成、环境以及运行都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宏观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机构之间,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反映,当然,公共政策执行后能够达到实际目标、实现良好效应,这对于政府提高决策质量,促进社会发展是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第五篇】

环保一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目前政府决策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怒江建坝为例,在支持建坝和慎建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老百姓的脱贫问题、泥石流和地震问题、利益分配问题、能源战略等相关问题的交锋;而且,意见分为两大阵营的交锋愈演愈烈。

一、问题的由来

1999年,国家发改委“根据我国的能源现状,根据有关人大代表的呼吁,决定用合乎程序的办法对怒江进行开发”。于是拨出资金,由水利水电规划总院牵头,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两家设计单位——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怒江中下游云南境内的水电开发进行规划。

经过3年多的努力,2003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主持评审了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规划以松塔和马吉为龙头水库,丙中洛、鹿马登、福贡、碧江、亚碧罗、泸水、六库、石头寨、赛格、岩桑树和光坡等组成两库十三级开发方案,全梯级总装机容量达2132万千瓦,年发电量亿千瓦时,装机容量为我国目前水电总装机容量的20%左右,为我国又一个西电东送重要基地。规划报告指出,怒江中下游是我国水电开发极为优越的河流。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全长742公里,天然落差1578米,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即确定的水电基地之一。与另外12大水电基地相比,其技术可开发容量居第六位,待开发的可开发容量居第二位。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而易见,比三峡工程规模1820万千瓦还要大,是三峡年开发量亿千瓦时的倍,而工程静态总投资仅亿元。

审查会召开的第二天,云南省大部分媒体都用显著版面报道了《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审查通过的消息。规划中的电站大部分位于怒江傈傈族自治州,对于贫困程度深、贫困面大的怒江傈傈族自治州来说,电站开发无疑是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巨大机遇。电站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创造产值300多亿元,创遭税收80多亿元,按每度电创造国民生产总值5元计算,可增创国民生产总值5000多亿元。

但是在审查会上,国家环保部门提出,2003年9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就要正式实施,要求大型电站规划必须专门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鉴于怒江水电开发的规模和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日期的临近,要求专题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于是在建与慎建问题上引起一场激烈的争论。

二、力主建坝的理由

云南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水能资源可开发量达9000多万千瓦,占全国开发量的%,居全国第2位,可开发量的92%集中于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6月2日,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的“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经济高峰论坛”上,云南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何宣向来宾介绍:“云南人均生产总值刚刚超过800美元,仅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70%左右。同时,云南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占云南总县数的61%,人均年收入865元以下,贫困人口760万人。

这种现状决定了云南需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快发展,而加快开发水能资源是振兴云南经济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支持建坝的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先生在接受《中国投资》记者采访时说,我支持怒江建水电站有5方面的理由。

第一,怒江建水电站能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问题。百姓贫困的问题不可能靠国家救济解决。库区5万移民的代价还是比较低的,我赞成生态移民。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老百姓。

第二,从发电角度说,怒江的发电量可以达到2200万千瓦,长江三峡是1800万千瓦,而怒江的投资只有长江三峡的一半,正是因为怒江的地势地理条件好,可以用较小的投资就能产生较大的水电回报。2200万千瓦相当于当前水力发电装机的20%,不是小量。

第三,为了保护生态。不把老百姓从山上请下来,他们还在刀耕火种砍伐树木,只有把居民请下来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

第四,云南是少数民族地区,怒江少数民族占92%,只有8%是汉族;云南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多事之地,是战争环境地区,老百姓为了保家卫国做出了贡献,应该是优先发展的地方。

第五,需要巩固和南亚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我国能源受到了威胁,石油通道受到威胁,马六甲海峡大家都虎视眈眈,很需要开辟另外的油路。如果建起水电,可以用水电换油,一部分输出华东、华中地区,一部分输出缅甸。缅甸、巴基斯坦、印度、云南就是个通道,从国际形势看,有其战略意义。

支持者说:“说怒江还是生态江,请问你去过怒江吗?”“说怒江就应该保持现在的状况,适合旅游,但让你常住那样的地方行吗?”“城市里的观光者要求保持原始生态的时候,有没有想一想原始生态下的饥饿民众是怎样的生活状态?”实际上2000米海拔以下植被破坏殆尽,已经没有高大的乔木,只有稀疏的灌木,老乡砍柴,放火,刀耕火种维持生存,生态环境早已遭到破坏;只有建了水坝,当地老百姓不需要刀耕火种来维持正常生存,怒江的环境保护才能进行,才能可持续发展。所谓保护生态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人类最后一条生态江更是文学女青年的浪漫。

新语丝网站站长方舟子认为,建坝可能会对海里面回游的鱼有影响。方舟子告诉记者:“当地人说长距离回游的鱼只有一种,叫云纹鳗鲡,这是一种大型鱼类,从海里回游,不过怒江比较少。如果怒江建坝,我建议当地在旁边留一个鱼道以便使这种回游鱼能顺利通过。目前在缅甸境内下游也在建坝,如果缅甸不留鱼道,会影响回流的鱼,而不是光取决于云南一段。”

支持者认为:“只对一种鱼有一些影响,但可以增加我们2000多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值。”“反对者的观点是:既然对一种鱼有影响了,那么有多少电站都不能建了。”有人质疑,怒江建坝能解决当地百姓脱贫致富只是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一个借口,而建坝真正的目的是企业利润的来源和地方GDP的增长。

有专家指出:怒江已不是什么原生态河流,保存价值并不大,开发水电影响生态环境较少,一些方面还能促进生态保护;对怒江来说,解决几十万人脱贫问题,水电开发是最佳选择。

有人提出移民会造成民族文化的流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潘家铮认为,以人

为本,人总比鱼重要。当地群众生活极度困难,移民恰是脱贫致富的好机会,怒江水电规划的移民很少,移民工作完全可以做好。移民不要全搞农业,可以搞第二、第三产业,与城镇发展结合。对移民除了初次投入,每年都要继续给予关心,这样移民就是受益而不是受害。集中安置还有利民族文化的保存,唐人街离中国十万八千里,民族文化照样能发扬光大。

党承林是云南大学生态和动植物研究所的所长,也是多次参加怒江水电开发专家研讨会的专家,怒江水电开发的支持派。经过实地调研后,他与于2003年10月20日说:“我们既要讲‘兽道’,也要讲‘人道’”,即只有发展才能摆脱贫困,不管人道和人的生存权利,那么这种保护对于人类又有什么意义?这句话成为这场争论中的著名论点。

在一次专题实地考察中,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车志敏与同行的国家环保总局一位司长也开始争执起来。后者认为水电开后对生态会有些不好的影响。前者则认为,对生态的影响不是负面的,有了代薪的水电后,可以减少乱砍滥伐行为,对生态应是有利。

怒江傈傈族自治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怒江自治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联合签名要求怒江流域水电资源早日开发。在向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怒江流域水电开发征求意见中,全州232位人大代表中231人的意见是加快开发或同意开发,229人认为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产生有利影响;192名政协委员的意见中,190人认为应该开发或加快开发,179人认为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

三、反对建坝或慎建坝的理由

2003年9月3日“打响”了反对在怒江建设电站的所谓“保卫怒江第一枪”。当天,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怒江流域水电开发活动环境保护问题”专家座谈会,包括5名院士在内的27位专家指出,怒江是我国目前仅存的两条未被规模开发的大河之一(另一条为雅鲁藏布江),为我国乃至世界上不可多得的物种基因库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其潜在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为使怒江流域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原始生态环境相对完整的生态河流,不宜在此开发水电。

一些专家成为反对派。归结起来,反对派主要有两个核心观点。一是开发水电会破坏生态环境。二是开发水电不是怒江自治州脱贫的唯一选择,可以考虑保留好生态环境,开发旅游产业。

第一,怒江自治州怒江峡谷是世界上著名的峡谷,其连续深切的峡谷形态以及谷底湍流的水流流态,使之在世界大峡谷中占据重要位置,有可能成为第二或第三大峡谷,因此是世界级峡谷旅游资源。水电站的建设将极大地降低其品质和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将会丧失其独特性、自然性和完整性。

第二,怒江是“三江并流”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怒江进行十三级水电开发,将改变自然河流的水文、地貌及河流生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将影响和降低其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珍惜濒危物种以及自然美学价值。“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保持怒江的自然流态。

第三,怒江是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也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其重要性位居1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之首,是我国三大生物物种聚集中心之一,保留这些资源的原始性、自然性和唯一性,使其成为我国甚至整个人类

的宝贵财富。怒江地区多民族聚居区独特的地方民族文化也是一种财富,要充分认识保护民族文化持久存在的重要意义。如果在怒江进行梯级开发,对整个怒江流域的各方面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

第四,怒江作为目前我国仅存的两条原始生态江河之一,应从国家生态安全长期目标出发,将其作为一条生态江予以保留,不予开发。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其成为国家的自然遗产得到永久保护;另一方面,把怒江作为一个江河原生态的对照物和参照系,开展长期、全面和系统的环境观测活动,取得原始生态环境系统的各种相关数据,从而对照人类进行开发的江河所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进行类比,进而为国家进行环境影响战略评价提供依据,为我国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水电开发既不是怒江脱贫的唯一选择,也不是最佳选择。怒江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可以借鉴丽江地区的经验,由国家引导和扶植,发展生态旅游。此外,鉴于怒江自治州、保山市在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和世界遗产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国家应该对这一地区实行生态补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

第六,不要片面地认为修建大坝就会使当地农民富裕起来,如果处理不当,移民就地安置,不仅会使农民丧失地力较好的耕地资源,而且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剧当地的贫困化。建水电站的最大受益者当然是电力公司,地方政府也能够脱贫,但群众不一定能得益。

何大明是云南大学亚洲河流中心主任,怒江水电开发的坚决反对者。2003年,何大明受国家环保局的邀请前往北京,在9月3日的会议上,何大明提出开发怒江水电的六点质疑,时至今日,何大明说他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反对者经常会这样说:“天天说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河流的生态都破坏了,还谈什么和谐”,“算算账,老百姓到底有什么收益”。

四、环评审查:仍有争论但总体认可

2004年11月13日,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评审查会”,14个单位、78位代表参加,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4名院士在内的15位专家组成,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沈国舫院士担任专家组组长。与会代表和专家对《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全面审评,已初步形成审查意见。许多专家在认真研究了现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非常认可。

问题:

1.案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什么是行政决策的战略眼光?该案例应该怎样决策才能体现行政决策的战略眼光

3.如果你是决策者,影响你对此案例进行决策的主要因素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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