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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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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自查报告【第一篇】

新园小学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报告

蓬安县教育局:

新园小学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现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组长: 唐 前锋

副 组 长: 陆渠蓬余海

成员: 郑刚曹 金 城孔 令 先

蒋 黎 黎兰 顺 才郑 永 康

各班班主任

大家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培训情况。

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认真宣传;对广大学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在教职工培训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面向师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落实经费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

新园小学校2009、10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篇】

为了有效防止学校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产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机构和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曹小革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王宏利、边晓宁、赵

媛、王天录 应急组成人员:学校全部教师及工勤人员。

1、总指挥:曹小革

2、联络组:王宏利

3、宣传教育组:边晓宁、赵

4、疏散组:各班班主任负责;

5、抢救组:各科任教师参与;

6、后勤保障组:王天录及工勤人员。

二、应急范围

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学校设备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 事件,如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如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

三、应急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遵循“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最高原则;

4、坚持思想教育和依法办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果断妥善处置,谨防矛盾激化的原则。

四、应急部门职责

学校各部门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确保人员配齐、措施到位,密切配合、联络通畅,各司其职,既有分工又要相互合作。

1、学校校长职责:强化监测与预警,坚持组织教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食品卫生、校舍安全等方面检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各工作组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

1 赶赴现场,及时、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汇报。

2、学校教导德育处职责(边晓宁、赵媛):负责监测和报告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类、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做好参与突发事件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案发现场,控制事态发展,配合做好侦破校园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3、学校后勤职责(赵

媛、王天录):负责监测和报告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后勤设施服务检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做好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监测学校人群和健康状况,并根据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或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救治学校病伤人员。

4、学校其它处室的职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处室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五、应急运行机制

(一)建立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逐级报告制度

一旦荻悉可能发生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处室各教师应当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应当在1小时内向学区、市教育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波及范围,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和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先期预防和处置措施 (A)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学校要根据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针对本校的特点,重点做好防汛、抗台工作,消防安全隐患,一旦接到预报,立即进入抗灾状态。

1、一般灾情

值班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灾情;分管领导进岗到位,通知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抗灾准备。

2、较大灾情

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灾情;主要领导进岗到位;落实防御措施,通知地处危险位置的或有危房的部门做好抗灾准备。

3、重大灾情

全体领导进岗到位,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向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汇报灾情;救灾指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现场,落实抢救救灾,处理善后等工作,全力做好师生财产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把灾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B)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1、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2、突发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受伤害师生,同时在第一时间内把事故情况报告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拨打“

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向有关方面求助。

3、组织学生的疏散工作,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阻止学生参加突发事故救援工作。

4、对事故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

2 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C)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具体措施: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做好进行应急状态的准备;学校内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掌握全体师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行;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室、体育室、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根据出现传染病的各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中小学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2、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情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育秩序;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当此类事件,当此类事件发生,学校应迅速报告卫生局、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

(三)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一旦发现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倾向,事发学校要立即向市教育局和当地派出所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广播、通告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2)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平定事态,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对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同时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3)事态平息后,学校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在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应急保障机制

学校各处室平时应根据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以及消、杀、灭药品等救灾所需物资。组织和训练出一支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充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物资能源供应充足,医疗卫生服务到位。

(五)后期处置措施

1、结果上报,建立档案

按照逐级报告制度,突发事件过后,要及时向上报告相关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等。

2、排查事件,恢复工作

一方面学校干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修复工作,尽快使学校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学校各处室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做好学校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途径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篇】

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保障学校的卫生和饮食安全则是其中的基础。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因而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求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明永乡中心学校学校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xx乡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全乡各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副组长:乡属各校(园)校(园)长担任。

成员:个校(园)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所属学校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文德兼任。

发生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由领导小组负责处置

二、工作原则

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本预案所称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食堂餐饮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学校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三、事故分级

突发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不足100人,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级,较大事件。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不足100人,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三级,一般事件,为本校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四、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食品中毒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五、救助体系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出现安全事故时,由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1)启动学校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六、工作要求

学校要认真搞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保持整洁、幽静、良好的校园环境,要建立卫生扫除制度。

要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

教育学生不随便吃零食,培养学生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半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每年要体检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食堂食物要求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要建标立卡。严把食物采购关,要认真落实伙食管理程序,填写伙食流程表,坚持饭菜留样,把试喂鸡工作落到实处。食堂禁止出售变质食品、四季豆、野生菌和凉拌菜。各校(幼儿园)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管理,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要保持食堂卫生。食堂用的各种炊具、用具、桌、柜、地面等要时时清扫,做到干净整洁,无蝇蚊、蟑螂等。学生餐具要按要求消毒。

七、食物中毒应急反应运行体系

各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三查”制度,值周教师或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各校(幼儿园)要建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校长(园长)任组长。

及时报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学校校长(园长)报告,由学校校长(园长)报中心学校备案,中心学校及时向乡政府、甘州区教育局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程序是班主任——各校(园)长——中心学校校长,同时由办公室向当地政府和卫生疾控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施救)。

救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在接到中心校指令前由校长(园长)负责救援指挥。各校校长(园长)应当机立断,以人为本采取果断措施,安排教职工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同时要摸清情况,如果是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医疗救援。学校(幼儿园)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想尽一切办法及时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情况。

联系家长。学校发生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要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尽力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病源保护。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物样品,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样。

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中心学校领导组组长统一调度,必要时可向所属各校抽调人员进行支援。所需人员要听从指挥,确保到位,落实职责。

要保障广大师生及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并根据情况定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不谎报,对一些谣传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学校稳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事故应急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教育局和区食品卫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其他

学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对全体师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预案由学校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稿【第四篇】

《突发事件应对法》讲稿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过程与立法背景

现代社会是个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每年约有20万人因此死亡,2003年的“非典”、直接经济损失3000亿元。2004年的“禽流感”、2008年江南雪灾、拉萨事件、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陕西、湖南、贵州铅中毒,H1N1流感、新疆骚乱事件,其影响深远,损失难以统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起草缘起于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4年修改宪法。SARS危机初期信息不畅、协调不灵的情形表明,一事一办或者临机处臵的经验型、应付型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处理当代危机事件的实际需要。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先提出要制订《紧急状态法》,后来《紧急状态法》的制订转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原因在于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它的法律标志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立法机构认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的几率很小。而目前突出问题是局部的、不至于达到

极端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优先制订一部行政法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应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局部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

二、法律地位与法律结构

(一)法律地位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兜底”性的应急管理法。主要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单项应急法的关系上,我国已经有诸多涉及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电厂核设施应急救援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出现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首先运用单项立法规定的措施,如果单项立法规定的措施不能克服危机,再考虑使用本法规定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也是一部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当代突发公共事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及时动员各类行政应急资源。为了正确运用应急权力,法律必须规定应急管理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各种应急措施也应当有一些共同性原则。这些都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要规定的事项。总之,《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应急法律问题,但是它规定了基本的应急管理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

(二)法律结构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

1、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6大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对法第5条规定:突发事件应 — 2 —

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比例原则。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三是迅速反应原则。应对法第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臵工作。四是分类、分级、分期原则。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突发事件予以科学分类、分级、分期,有利于国家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迅速有效地对突发事件进行管理和应急处臵。五是行政公开原则。应对法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臵工作的信息。六是社会动员原则。应对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2、明确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4条)。同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的若干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以基层负责为主,上级负责为辅”。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7条)。二是明确“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7条)。三是明确应急领导机关。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和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9条)。四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8条)。

3、明确规定了4项应急制度。一是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这是应对法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包括6个方面:其一,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第25条);各 — 4 —

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30条);基层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29条)。其二,加强隐患调查和监控。规定要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第20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第22条、23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21条)。其三,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第17条)。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其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26条)。其五,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的经费保障(第31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储

备保障(第32条),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臵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臵装备的生产、供给。通信保障(第33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人才和技术保障(第36条)。其六,城乡规划应当满足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 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19条)。二是监测与预警制度。具体内容分别是:其一,监测工作。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立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第37条);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第3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加强信息的分析、会商、评估和通报、交流,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 — 6 —

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41条)。

其二,预警工作。规定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预警警报一般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属地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受上级领导的原则(第43条)。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等(第44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等(第45条)。在以往的抢险救灾实践中,常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 7 —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是应急处臵与救援制度。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应急处臵与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其一,规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臵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第49条)。其二,规定了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第50条)。其三,规定在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第51条)。

四是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内容包括:其一,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 — 8 —

要措施(第58条)。其二,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第59条)。其三,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第60条)。其四,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61条)。

4、明确规定了3种相关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也有3种,即政府责任,有关法人和组织的责任,自然人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第63条规定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未及时开展恢复重建、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等8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第64条规定了为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监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4种情形,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在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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