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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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1
关键词噪音污染;防治对策;法律规制;信息公开
一、噪音污染的来源
交通噪音、工业噪音、施工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等四类噪音,是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
交通噪音主要源自汽车、火车、轮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行使时发出的声音。由于近十年来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喇叭、发动机以及刹车声严重影响着道路周边的人的工作和休息。由于船舶、火车、飞机的嗡鸣声可以达到100分贝以上,对其延边的居民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工业噪音主要指工厂各种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声音。如研磨机、切割机、柴油发动机、机床整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较高声级的声音。恶劣的声环境会降低工人工作效率甚至影响其身体健康。如果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加以治理,必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施工噪音源自施工机械发出的噪音。建筑噪音主要集中于城市发展的中心地带。以武汉为例,近几年武汉处于快速发展之中,5000多个工地同时施工,遍布城市各个地区,桩锤、锤钻和其他机械撞击的声音不绝于耳,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社会噪音多见于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的噪音,以及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出的声音。尽管这些设备声音的水平不高,但是因为人们现今居住相互毗邻,其居家活动很容易影响到周围居民的学习和休息。
二、噪音污染的危害
(一)噪音引起的听力损伤
科研发现,如果人们在85分贝的环境中长期生活或工作,大约10%的人将会失聪。而长期处在95分贝的噪声环境里,这一比例将上升至29%;而当噪声高达120分贝时,人会感到耳内剧痛;而更高分贝的噪音将会造成耳蜗内的感声细胞的永久性损害。
(二)噪音使工作效率低下
当噪音分贝值较低时,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对工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不大。然而当噪音值超过85分贝,工人便会产生焦虑和烦躁的情绪,不能集中注意力,工作效率大大下降。
(三)噪音引起生理机能的一系列病变
噪音会导致疾病的发生。强噪音会使人的心律失常、血压升高,使人罹患心肌梗死和高血压的风险增加;导致内分泌功能紊乱,如甲亢、月经失调等。人长期处于强噪音的环境中,会出现头痛、头晕、疲倦、烦躁、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经常性噪音还会导致孕妇流产、早产、甚至胎儿畸形;强噪音会使人出现胃肠功能紊乱,消化功能减退等症状,导致厌食、恶心,增加肠胃疾病的发病率。
三、国外城市噪音污染防止制度
美国对噪音源的立法控制采用多轨制。除在控制噪音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外,还通过交通法规、鞭炮、爆竹等法规对噪音源加以控制。例如,美国交通法规中规定禁止车辆清晨在街道上鸣笛,如果鸣笛则不仅违反了噪音法规,而且违反了交通法规。
由于社会生活噪音更容易影响人们学习和休息,易引起邻里矛盾,多发但发生时间不特定,难以取证且情形多样化等特点,美国的噪音防治法对此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使之对社会生活的噪音的规制更具可预测性和可行性。如广播、电视、音响、乐器及类似设备和扩音器的声响;欢呼声、呐喊声、叫卖声;动物或鸟类的叫声等分类。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以上噪音的,则违反了噪音防治法。
美国的噪音污染解决措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受到噪音污染的人既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直接向法院,要求邻居停止噪音或者减轻噪音,并且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请警察过来处理,还可以通过社区规约等达成的协议进行调解。中国台湾地区对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除了涉及到一般来源地噪音污染外,还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的民生、风俗方面的特殊情况。
四、我国噪音污染防止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引进和开发工业设备,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于此同时产生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此我国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其中原则性地规定了交通运输、工业和城市区域的噪音防治问题,随后1979年国家标准总局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若干单行法规,构成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律体系。
1992年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首次提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建设进入新的纪元。1996年首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颁行,随后国家环保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标准,工业、交通、铁道和公安等部门也制定了专门防治噪音污染的行政规章,许多省市也相继出台防治噪音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改先前只在专门性法律法规中规定防治噪音污染的单一格局,实现了防治噪音污染的多元化格局。
(二)不足之处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噪音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噪音标准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噪音的概念和门类,以及对产生噪音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加以处罚。而将对噪音污染的具体标准的规定交给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缺少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声环境标准,各部门和地方的规定显得凌乱不齐。行政机关对噪音污染防治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当公民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时候,频频出现相互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况,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在民事诉讼中,又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而难以认定和确定赔偿数额。
五、完善中国噪音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公众对声环境保护的意识
对声环境保护的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保护声环境的认识、体验与行为倾向。
仅在人们对人其与声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理解的情形下,环保意识才会形成,即环保认识是环保意识产生的基础。
根据调查研究,人们现有的环保认知相当有限。虽然在调查中有61%的人认为噪音污染“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但是这些人中普遍认为噪音污染的源头应该是企业、工地、交通和周边邻舍,而很少注意到自身在声环境保护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是否在深夜看电视会调低声音”的问题上,只有31%的人表示肯定。并且绝大多数人认为,治理噪音污染的责任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
由此可见,现阶段人们的声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提高人们的声环境保护的意识,最直接的方法莫过于利用新闻媒体传播。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保护调查中显示,79%的公众是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环保信息的。另外,通过学校教育也可以对环保意识的形成产生积极地影响。调查显示,在中心城区的24岁以下年轻人群体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远高于中年人和老年人群体,而其中70%的少年的环保知识来源于学校课堂。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人们环保认知,进而形成主动消音减噪,维护声环境质量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制体系
1. 完善噪音污染的立法
(1)增加对低频噪音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以住在、学校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与夜间分别为55分贝和45分贝;商业、工业区的噪声标准值,白天与夜间分别为60分贝和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噪音值的最高限值,但是对于低频持续噪音却无涉及。相对于让人突感不适的偶发高频噪音,低频持续噪音扮演者隐形杀手的角色。
(2)增设“噪音污染罪”。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足以反映出现今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声环境污染虽然不像一般环境污染,存在难以恢复环境原状的情形,但是仍然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甚至重大的危害。在传统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下,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行政救济来补偿受损害的利益,但这些手段都不足以惩戒那些为获取暴利而故意违法者或惯犯。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噪音污染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违法产生噪音足以危害他人健康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最高可以处5年自由刑,以及过失造成噪音污染的,处相应的刑罚。将“噪音污染”入刑,反映了我国对治理噪音污染的重视,同时也使得对噪声污染的惩治有法可依,发挥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对社会的保护作用。因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后增加第三百三十八条之二:“噪音污染罪”。
2. 完善噪音污染的行政执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商业活动中以噪音方式招揽顾客等社会生活噪音,以及装修装饰等建筑施工噪音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工业噪音和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音由环保局负责;城市市区内组织大型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音、从居室内发出的扰民的噪音以及使用广播器材产生的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噪音则由交警部门负责。
行政机关对噪音管理的职能虽然各部门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但对各类噪音的管理划分上又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加之宣传不足,绝大多数公众难以了解其权限。导致给人感觉许多部门都在管,但又不知具体归哪个部门管。建议设立类似行政许可中的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即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管理不同种类的噪音污染时,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对噪音污染的投诉,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划分予以转送。这样既能解决公众对管理机关的权限划分不明,又能防止管理机关相互推脱不作为。
(三)完善政府治理噪音职能
1. 建立防治噪音污染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建立起相互沟通和信任的一道桥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法律措施。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心的道路边设有噪音自动检测装置,可以显示当时当地段的噪音分贝值,该项措施是城市噪音污染防治的一个创新之举,既可以供市民和车辆随时了解该区域的噪音污染情况,又可以作为有关部门治理噪音污染的重要参考。然而,该项举措的局限性是,所有测得的噪音值数据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可供查询的网络图,信息的受众只限于处于噪音检测设备附近的市民,信息的接受方式也仅限于观看路边的显示屏。
在噪音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上,英国曾经推出了一项名为“噪音地图”的在线服务。即对地图上的企业、商场、机场、道路、铁路的噪音水平,用不同的颜色予以标注,最高级别的噪音污染标注为深红色。网民只需将需要查询的地区信息输入查询栏,即可得知该地区的噪音污染程度。如此便可供准备出行的市民作为选择道路的参考,也可最直观的反映该地区噪音污染治理效果。建议我国大力推行该“噪音地图”的信息公开项目,同时在学校、广场、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增设噪音自动检测装置,以便该信息形成网络,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2. 政府积极参与消音减噪
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公民适宜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政府重要的社会职能。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法惩处造成噪音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而且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噪音的治理,减少噪音对公民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广泛将隔音板运用于轻轨和城市快速车道两旁。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噪音以及工厂的噪音,很少主动投入资金进行控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此方面消音设备的研究投入,以便改善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另外,在机场四周减噪防音林带,在街道两旁种植树木,既能吸收二氧化碳,而能起到消音减噪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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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宁宁。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J].学海,2001(1):121- 124.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2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有可能会产生环境污染的问题。为严格的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政府及企业都已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和措施,尽量的减少和降低整个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1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问题分析
空气污染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粉尘污染,这些粉尘会对整个施工现场附近的空气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这里所说的污染主要有以下三种,分别是粉尘污染、废气污染以及扬尘污染。在施工现场进行土方的运输、搬运、挖掘以及移动的时候,会产生一些粉尘污染,除此之外,在施工现场还会存放一些石子等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在储存的时候并没有进行覆盖,也会一定程度上导致粉尘的污染。另外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时候,会用到一些油漆以及涂料等等,这些可能会产生一些废气污染。这些污染物的产生会对人们的身体产生很严重的影响。近年来,空气中的粉尘逐渐的增加,空气的湿度逐渐的降低,车流的移动以及行人的移动将物体表面的灰尘搅动起来了,也是雾霾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噪音污染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一些施工器械,这些施工器械的使用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噪音,国家对于施工现场的噪声有着严格的规定,一些运输车辆有时候也会产生一些噪音,这些噪音的产生都会影响整个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的生活。建筑施工由于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器械使用量比较大的特点,同时存在夜间施工的情况,这些特点的存在都直接导致施工噪声的污染,严重的影响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
固体废弃物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的土方、泥浆液等,这些剩余的建筑材料不经过处理就直接进行排放,可能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在施工现场还会存在一些施工垃圾,比如会存在一些温度计、油手套等等,这些固体废弃物的乱扔乱放都会为周围的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水污染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水污染,这些污水的产生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的用水质量,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油漆、建筑材料以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会造成水污染的问题,有时候还会造成管道的堵塞等。如果这些污水并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对于城市中的水循环系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周围居民的用水。
2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分析
空气污染的控制措施
为了避免粉尘对于空气的污染,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码放,然后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堆放的一些原材料等等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需要进行覆盖和密封保存,防止扬尘污染。另外在运输土方的过程中需要对土方进行洒水湿润,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在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出施工现场的时候,应当在大门口附近设置一些洗车槽,这也是一种降低扬尘污染的有效的形式。车辆运输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遗撒的尘土应当专门的人员进行清扫等,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些硬质的围挡,防止扬尘。对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一些油漆、涂料等,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且施工现场不允许焚烧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防止产生空气污染。施工现场选择材料堆放的位置的时候,应当尽量的将堆放的位置设置在下风口,避开上风口的位置以及其他有影响的位置。对于需要搅拌的建筑工地,要建立搅拌站并采取除尘措施减少扬尘。
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国家对于施工现场的噪声大小有着严格的标准,在周围居民较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的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施工。如果必须要进行夜间施工,需要向有关的部门进行申请,并且在施工之前应当公告周围的居民,同时应当采取一定的隔声降噪的措施。机械设备施工的时候应当设立隔声棚,运输车辆在夜间工作的时候禁止鸣笛,装卸物料的时候应当轻拿轻放。保证尽量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工地应当设置专门的门卫,对于不属于施工人员的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在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的工人以及机械设备,不能够大声的喧哗,不能够产生大量的噪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必要时候应当设置一些隔声降噪的设施,保证将夜间施工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周围的居民尽可能少的受到噪声的污染,影响正常的生活。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为了降低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污染,应当从源头进行控制。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物料的使用以及安排进行优化设计,尽量采用一些预制的构建,防止由于原材料的堆放产生的一些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对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应当及时的进行清理,分类码放,然后集中进行处理,实现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保证施工产生的污染最小化。同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范已经相关的政策进行执行,尽量少的产生一些污染。相关的企业以及政府部门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的标准,降低由于工程的施工为周围环境带来的不良的影响,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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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百威,吴鹏,谢成奎,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探讨[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2,(24):51-52.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3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我市的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上一任市委蔡书记,到任做的第一件事是向机动车废气、噪声污染宣战,组织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污染专项整治”。新任省委副书记、市委王书记到任做的第一件事是向环境噪声宣战,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工商、城管、文体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两任市委书记抓的第一件事都是环境污染整治问题,绝非巧合,是历届市委市政府对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高度重视的共鸣和反应。根据市政府年3月10日和5月11日关于交通污染治理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前期业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我市制定了年—年交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公安、环保、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市交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中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并制定了具体整治措施。
二、开展立法工作我市近年来结合实际先后实施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法规,对把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创造良好的噪声和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于年9月1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年9月29日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年11月1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年4月23日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我市年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交通污染防治工作。
四、具体整治措施
(一)加强对机动车年检线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年检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是交通污染防治重中之重的工作。市环保部门派员进驻检测线对机动车尾气监测把关,从总体上掌握全市机动车的尾气排放状况,抓好交通污染的源头防治工作。年共检测机动车28479辆,合格率%,发放合格证24678张;年截止11月底,共检测汽车15800辆,发证14700张,合格率为93%;检测摩托车28600辆,发证27500张,合格率为96%;年检测汽车尾气13870多辆次,摩托车尾气28710多辆次,合格率%,发放合格证36738个。
(三)加快机动车的更新步伐年-年间交警部门按规定报废汽车1100辆、摩托车1万多辆。交通部门共报废届满10年的出租车600多辆,更新出租车约500辆,更新的出租车排量基本在升以上,带电喷技术,属环保型出租车。市公交公司报废车辆44辆(其中中巴30辆,大巴14辆),新购进中巴车120辆并已投入运营。市人民政府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02]85号),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报废回收工作,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意义。
(四)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市摩托车管理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了《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告示》,采取如下措施:
1、继续停止办理琼A牌摩托车注册登记与迁入手续,但允许转出。
2、实行中心市区摩托车限行管理。限制郊区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市区行驶,其他市、县号牌摩托车一律禁行;禁止排气量在250C以上(含250C)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3、对摩托车实行限期、限里程报废制度。
4、严禁报废摩托车继续使用和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查扣,交回收单位回收拆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下一步打算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4
[关键词]环境噪声 污染性质 特征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10m;高30cm的草地为/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防止噪声污染的建议5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