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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集聚【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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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第一篇】

一、基本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开展全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使其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

(三)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

(四)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五)加强感染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加强对感染防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改进。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信息,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六)做好清洁消毒管理。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进行空气消毒,也可配备循环风空气消毒设备。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

(七)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就诊患者的管理,尽量减少患者的拥挤,以减少医院感染的风险。发现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时,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八)加强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就诊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教育,使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知识,指导其正确洗手、咳嗽礼仪、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等。

(九)加强感染暴发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暴发的风险。增强敏感性,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暴发或暴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或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留观室或抢救室加强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

3、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

4、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

6、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7、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及陪同人员提供口罩并指导其正确佩戴。

(二)急诊。

1、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引导发热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合理设置隔离区域,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

3、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预防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实施急诊气管插管等感染性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诊疗措施时,应当按照接治确诊患者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4、诊疗区域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

5、采取设置等候区等有效措施,避免人群聚集。

(三)普通病区(房)。

1、应当设置应急隔离病室,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隔离与救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

3、疑似或确诊患者宜专人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原则上不探视;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在负压病房。

4、不具备救治条件的非定点医院,应当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等候转诊期间对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和救治措施。

5、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处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合适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设置负压病区(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进出隔离病房,应当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正确实施手卫生及穿脱防护用品。

2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制作流程图和配置穿衣镜。配备熟练感染防控技术的人员督导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4、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5、严格探视制度,原则上不设陪护。若患者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6、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空气净化。

三、医务人员防护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护。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

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

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

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

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

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

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四、加强患者管理

(一)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

(二)患者进入病区前更换患者服,个人物品及换下的衣服集中消毒处理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

(三)指导患者正确选择、佩戴口罩,正确实施咳嗽礼仪和手卫生。

(四)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

(五)对被隔离的患者,原则上其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减少患者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止患者对其他患者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七)疑似或确诊患者死亡的,对尸体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3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门等所有开放通道;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第二篇】

近期我市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以下简称集中隔离场所)全面进入应急状态,部分地区出现集中隔离场所存在平战转换机制不够顺畅、硬件设施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按照《浙江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修订版)》的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集中隔离场所运行管理,规范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集中隔离场所设置和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集中隔离场所由各地统一管理。各地要组建以属地政府、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由区县(市)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担任总负责人,开展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专班成员负责综合协调、防控消毒、健康观察、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人员转运接收等工作。要合理统筹辖区乡镇(街道)集中隔离场所资源,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应隔尽隔”。县域内集中隔离场所不能满足隔离需求的,报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统筹解决。

(二)落实集中隔离场所储备。坚持平战结合理念,在保障区域内日常隔离医学观察需求的同时,储备一批可随时启用的备用集中隔离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以每万人口不少于20间的标准储备。备用集中隔离场所在需要时能够随时确定、12小时内清空、24小时内启用。

二、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三)强化组织管理。各地要强化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每个集中隔离场所应明确一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负责集中隔离场所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做好对集中隔离场所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隔离点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专班,根据《宁波市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行)》(附件1)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完善工作管理台账。要配齐配足集中隔离场所设施、设备、物资,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配备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岗前规范培训,确保集中隔离场所运行规范。

(四)做好自查自纠。各地要对照《浙江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修订版)》《宁波市集中隔离场所操作规范工作清单》(附件2)要求,就集中隔离场所设置、管理和保障等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本地集中隔离场所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整改工作。重点整改隔离房间不足、选址不合理、封闭管理不严密、“三区两通道”设置不规范、标识标牌不明显、工作人员配置不足、工作职责不明确、流程不科学、多人混住、医废处置及防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五)严防交叉感染。守牢“集中隔离、封闭管理”底线,采用物防、技防和人防等联动措施,严防隔离对象脱管。通过安装开门报警器、相邻和相对房间错开送餐等方式,避免隔离人员串门、无防护接触等。严格执行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封闭管理制度,确保集中隔离场所专班人员和第三方后勤人员驻点工作,在工作周期内不得与外界通勤、回家,不得与场所外人员无防护接触。完善隔离人员从接收、医学观察、解除、转运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方案,严防工作漏洞死角。实施隔离对象分类管理,入境人员和境内重点人员分集中隔离场所(分楼栋)居住、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错位(分楼层)居住,严防交叉感染。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核酸检测工作,严防工作人员感染。规范落实消毒措施,确保消毒方式、时间、范围都按要求执行到位。规范落实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要求,实施闭环转运、定点处理,严防污染集中隔离场所外的社会场所。集中隔离点一旦检出阳性感染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集中隔离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人员处置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规范做好处置工作,严防集中隔离点疫情外溢的风险。

三、落实集中隔离场所服务保障

(六)提供健康巡查服务。集中隔离场所应提供每日健康巡查和必要的医疗服务,对有健康异常情况人员要及时报告并送医院治疗。规模较大的集中隔离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在第一时间为隔离对象提供必要的诊疗服务。要定时对隔离对象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等服务。

(七)提供生活便利。要改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条件,为接受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对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定人员,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鉴定后,可在监护人员陪同下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孕妇、老人和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应考虑采取特殊保障措施。

(八)落实安全保障。定期对集中隔离场所开展安全风险形势评估和隐患排查,列出风险隐患情况,及时消除整改;对不适宜作为集中隔离场所的要立即停用。要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医学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隔离对象和管理人员安全事项的告知和必要的培训。

(九)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统筹抓好辖区内集中隔离场所设置与运行管理工作,在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指导基础上,进一步就新设置、拟启用的备用集中隔离场所开展督导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收隔离对象。

附件:1.宁波市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2.宁波市集中隔离场所操作规范工作清单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

宁波市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行)集中隔离场所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隔离场所综合管理,督促落实隔离场所所有工作。

二、细化隔离场所内部人员分组,明确各成员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医务、安保、消毒、后勤等人员工作职责。

三、组织开展隔离场所内各类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早会或晚会等每日会商机制,部署安排工作任务,认真复盘工作情况,及时落实整改省、市、县督查指导组及自查发现的问题。

五、接收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拟隔离人员信息,综合患有基础疾病、儿童、孕产妇、老人或生活半自理能力等因素,妥善安排房间入住,并告知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

六、接收、传达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指令,并向隔离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

七、协助医务人员做好各类人员的核酸采样工作,汇总隔离人员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情况,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上报,同时存档备查。

八、加强隔离人员关心关爱工作,落实隔离人员生活起居、餐饮供应等日常保障工作及暖心措施。建立微信联络群等沟通机制,落实专人每日与每位隔离人员至少1次电话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隔离人员实际需求和精神状态。

九、负责隔离场所24小时值班值守,妥善处置隔离场所串门外出、舆情发酵及因人员情绪激动可能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

十、协调解决隔离场所内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反馈场所内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十一、及时办理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集中隔离点负责人对集中隔离场所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消毒等感染防控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二、协助负责人对清洁、消毒、送餐等高风险人员的个人防护规范化操作全程指导、监督,落实清洁、消毒、送餐等人员进入污染区的“一对一”陪同、跟踪、指导制度。

三、对新进隔离人员进行1次详细的既往病史询问、心理状况评估等初步健康筛查,建立健康监测档案。

四、对隔离人员、工作人员每日早晚分别进行1次健康监测,收集体温、症状等健康状况,健康询问有无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十大”症状和其他健康状况,填写《集中隔离对象医学观察登记表》,并汇总当日隔离人员健康动态,填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对出现健康异常状况的隔离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问询、研判,将情况上报给负责人,协助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对所有隔离人员、工作人员每日采集鼻咽拭子并送检,隔离人员采样须在隔离房间内进行,医务人员采样应在清洁区室外通风处进行。

六、对隔离人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告知心理援助热线,帮助做好心理防护、心理调适和心理干预。

七、每2日进行1次通道、隔离房间门把手等外环境采样,每次采集不少于20份样品。

八、出现初筛阳性人员后,协助做好转运工作。

九、完成集中隔离点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集中隔离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线,禁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出。

二、协助后勤保障人员对隔离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隔离人员原则上必须“单人单间”居住,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半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经评估后,可选择跟某个家属同房间居住。隔离人员如为一户家庭成员,各家庭成员应分层居住,避免互相接触。

三、指定专人轮班对隔离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隔离人员不得走出房间、串门,不得与其他隔离对象接触。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喊话劝阻;对屡劝不改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隔离点负责人,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告知其禁止外出房门、与他人接触等,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做好隔离人员封闭管理,防止隔离人员异动和脱管。预防、制止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隔离场所安全秩序。

五、落实所有工作人员集中封闭管理,进入隔离场所后不得外出。

六、协助负责人妥善处理隔离场所内的突发事件。

七、完成集中隔离点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毒人员工作职责

一、每日对走道、楼梯、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1次消毒,必要时实施及时消毒。

二、对个人防护用品脱卸区、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及时开展消毒。

三、清洁区每日至少1次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消毒湿巾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把手、桌面、电话机、水龙头等)进行擦拭消毒;地面、卫生间、办公区等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四、每日至少1次对缓冲区、污染区、走道、楼梯等公共区域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

五、对隔离场所的化粪池进行统一规范消毒,根据化粪池蓄水容量按含有效氯40mg/L的消毒浓度进行投放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六、对解除隔离人员房间规范开展终末消毒。

七、消毒液现配现用,使用前进行浓度测试,超过24小时须重新配制,并建立消毒工作台账。

八、配制消毒液时,应当规范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橡胶或丁腈手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九、完成集中隔离点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人员工作职责

一、引导隔离人员快速入住,核实登记个人基本信息。

二、对隔离对象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落实场所内及楼层的卫生间配置洗手液、手消毒液。

三、做好隔离场所内防护用品等各类物资的保障和管理,及时接听隔离人员电话。

四、送餐人员要做好餐品的保温工作,快速送达隔离房间指定区域,将隔离人员提出的餐饮要求及时反馈给隔离点负责人。

五、保洁人员每日至少收集1次隔离场所垃圾,所有垃圾消毒后装入黄色医疗垃圾收集袋,并扎紧袋口后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转运至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要求医废处置公司在48小时内清运。

六、送餐、保洁等人员进入污染区开展工作前,要在医务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规范穿戴一次性手套(两层)、N95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防护服、工作鞋、防水靴套或胶靴等。

七、完成集中隔离点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工作职责

一、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做好个人防护(穿防护服,戴医用防护口罩,手套,面屏或眼罩,鞋套),规范穿脱防护服。

二、搬运集中隔离点医疗废弃物之后做好全身消毒及手卫生后再进入驾驶舱。

三、医疗废弃物转运完成后,由专人负责对车辆进行消毒,并对司机进行洗消,司机洗消后按规范脱防护用品,并立即淋浴更衣。

四、司机实行居家健康监测,由专人对司机每日健康监测,测量体温和询问症状,每2日采集1次鼻咽拭子。

五、人员实行隔离点、公司、住所“三点一线”闭环管理,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

六、告知司机如有发热等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所在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及时联系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开展核酸检测。

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第三篇】

1、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建委及相关政府单位的相关要求,项目设置封闭式隔离区,隔离区内布置两间隔离房间,房间外张贴“人员入住信息表”、“消毒、通风记录表”,并按照要求配置厕所、盥洗池等设备。

2、专职卫生员一旦发现现场人员出现发热(间隔两次测温温度均≧℃)、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安排于场内隔离室进行隔离,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3、隔离区由项目专职卫生员进行观察区内人员测温、室内、公共区域消毒、通风及送饭相关事宜,并填写相关记录表。

4、专职卫生员进入隔离区前由隔离区责任人对其防护服、护目镜及一次性手套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隔离区,专职卫生员进入隔离区前后必须进行全身消毒。

5、专职卫生员每天对公共区域、隔离房间进行消毒,消毒时间分别为早8:00,晚17:00各1次(其中公共区域,每2小时消毒一次);每天对房间内进行通风,1天两次,每次不小于30分钟,并填写相关记录表。

6、专职卫生员每天将隔离区内消毒、通风、人员测温等相关记录表于每天下午17:00前以微信形式上报项目卫生管理员。

7、专职卫生员负责对隔离区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培训和心理疏导,及时解释政策和辟谣,保证隔离人员的身心健康。

8、隔离期间人员出现明显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项目负责人立即安排将疑似人员送往发热门诊,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封闭。

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第四篇】

1.集中隔离点要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要明确值班值守人员,制定并落实好集中隔离点规范管理各项制度。

2.值班值守工作人员明确后,要予以固定,在隔离点撤离之前不得中间撤换工作人员(包括医护和派出所干警人员)。

3.集中隔离点值班值守工作人员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佩戴好口罩,做好手部消杀。

4.集中隔离点值班值守工作人员在进入隔离点后,不得外出(包括: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出购物、回家和回单位)。

5.集中隔离点值班工作人员要排好班,轮流看好监控,严禁被隔离人员走出房间。

6.集中隔离点值班工作人员要着防护服给被隔离人员送餐,严禁外卖进入送餐,严禁不着防护服仅佩戴口罩就送餐。

7.集中隔离点新进隔离人员时,要及时做好消杀、测温、核酸检测样本采集、信息登记等事项。

8.值班值守工作人员不准与被隔离人员住宿同一楼层。

9.集中隔离点每天要定时全面消杀,定时微信通知被隔离人员测温,定时进行核酸检测和登记,定时微信与被隔离人员沟通情况,教育引导他们安心隔离、安全隔离。

10.教育被隔离人员做好房间内马桶和生活废水的消杀,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消杀后放入规定的黄色垃圾回收袋,打成死结放到门外,医护人员统一收集,当地医疗机构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集中隔离点管理规范【第五篇】

为科学精准从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以及入境人员和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各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各街乡(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

(一)区防控领导小组

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

3.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防疫、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

(二)街乡(镇)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

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

3.组织医务人员对集中隔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和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

1.指导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接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照防疫要求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各项措施。隔离期满后,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解除人员隔并开展环境消毒消杀工作。

2.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和医学观察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废弃物存储、登记、消毒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集中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

(七)经营单位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废弃物集中收储点,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气流组织要求。

5.经过专业防护培训的物业人员,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再开展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抽调街乡(镇)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以上各组可根据隔离观察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视情合并职能。各组职责如下:

(一)防控消毒组

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日常消毒和人员正常解除后实施预防性消毒及质量控制。加强公共区域开窗通风,做好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对地面、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进行消毒,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二)健康观察组

每日早晚对隔离观察对象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逐个房间收集体温记录或了解电子测温情况。询问并记录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指导集中隔离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健康宣传并定期巡查,提示隔离观察对象未经同意,不得擅离隔离房间,要求对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的应及时劝阻。督促隔离观察对象做好开窗通风、室内清洁和消毒。对集中隔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建立集中隔离人员数据库,每日收集报送信息,与相关单位做好观察对象信息对接,每日例会会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信息收集报告。

(四)安全保卫组

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管理,做好出入人员排查、测温验码等工作。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

(五)后勤保障组

做好隔离观察对象生活、防护物资等保障,巡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运转状况,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六)病例转运组

负责观察对象的接收、转移,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时,及时协调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七)人文关怀组

加强对集中隔离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温馨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在区防疫指挥部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统筹协调特殊群体就医、携宠物隔离等相关工作。同时,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向集中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集中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集中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四、卫生学要求

(一)选址

1.场所应为多层独栋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应设置至少20米绿化隔离卫生间距,邻近建筑不应包括人口稠密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如住宅区、商业中心、中小学校及幼儿和老年人聚集的场所),优先选择郊区宾馆等场所。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集中隔离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二)平面布局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集中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集中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

2.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保证正常运转,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气流组织要求。

(三)通风

1.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2.工作人员应督促隔离观察对象做好隔离房间的开窗通风,每天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为避免隔离房间同时开门、开窗导致的空气串流,应采取分时取餐、错时通风的措施。

3.应在卫生间排风管设置止回阀,防止空气通过排风管在不同房间串流。

4.隔离房间内厨房的排风、排烟管道及设备设施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应停止使用或暂时封闭。

5.隔离房间内排水管应设置存水弯、地漏水封,防止空气经排水管道在不同房间串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集中隔离观察房间使用。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废弃物处置

1.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要求集中隔离人员在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每次清理垃圾时要求将医疗废物包装袋袋口扎紧封口,置于房间门口,由工作人员统一清理。要求做到日产日清。

2.工作人员清理废弃物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封闭不严或有破损的,用预先配制的1000mg/L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49份水)喷洒于封口处或破损处,再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套装封口。

3.集中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每日定期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进行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收集完毕后做好个人清洁,并用含酒精速干洗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集中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五)厕所

单人隔离使用的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24份水)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内表面以消毒手经常接触的部位(门把手、水龙头等)为主,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99份水)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六)日用物品

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按房间分区专用,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49份水)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

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七)食饮具

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八)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

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或喷洒消毒,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九)污水处理

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必须经过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并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WS694-2020)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排放无化粪池无害化处理的场所不得设置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十)   衣服、被褥等纺织品

受到污染的衣服、被褥等纺织品在收集时应当避免产生气溶胶,建议均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若需重复使用,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按常规清洗;或采用水溶性包装袋盛装后直接投入洗衣机中,同时进行洗涤消毒30分钟,并保持500mg/L的有效氯含量;贵重衣物可选用环氧乙烷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五、工作流程

(一)接收工作程序

1.联系:信息联络组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置部门联系,确认拟接收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做好接收准备。

2.接洽:健康观察组与转运工作人员接洽,核对接收人员基本信息。

3.核实:健康观察组、安全保卫组和信息联络组共同核实集中观察人员基本信息,填写《集中观察人员信息一览表》。

4.录入:信息联络组将《集中观察人员信息一览表》录入电脑,按规定上报。

5.确认:信息联络组与疾控中心或相关部门沟通,确定集中隔离人员对应的病例或疫情形势,初步确定解除观察时间。

6.建卡:健康观察组给观察对象建立《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7.汇总:信息联络组及时汇总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存档备查。

(二)健康观察程序

1.健康观察组应指导并督促观察对象按时按量服用中药预防饮,将服用记录记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2.健康观察组每日至少2次询问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测量体温或获取电子测温记录,询问有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相关症状,记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3.健康观察组一旦发现观察对象健康异常,立即进入转诊程序。

4.信息联络组汇总当日观察对象健康动态,填报《每日汇总表》。

(三)核酸检测程序

1.入境人员:根据《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入境进京人员核酸检测频次的通知》和《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入境人员管理措施的通知》,入境进京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0天增加1次核酸检测,即在集中隔离当日、第4天、第7天、第10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满14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标本需在两个检测机构采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进行平行检测交叉验证,满足“三样本阴性”(两家检测机构人员标本阴性+环境标本阴性)要求。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满14天后继续进行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在继续隔离第3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隔离期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对入境人员(或入境航班)由海关检测发现阳性的,或隔离期间相关人员(或物品)检测发现阳性的同航班入境人员,在检测发现阳性后次日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分别在上午和下午采集鼻咽拭子、居住环境及个人物品标本,两个时段采集的标本需分送两个检测机构采用不同检测试剂进行平行检测。

2.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当日、第4天、第7天、第14天、第16天、第21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标本需满足“三样本阴性”要求。

3.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在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满7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需满足“三样本阴性”要求。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至期满21天。

4.发现有集中隔离人员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时,应增加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卫健、文旅、公安等人员力量,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应派驻人员。同时健康观察组需强化日常健康监测和管理,包括每日监测和询问观察对象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严格限制活动等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场所通风、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等要求,必要时增加技防措施,监控观察对象行为。

(四)日常服务流程

1.每日送餐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每日早、中、晚配送三餐至隔离房间门外,采用U型送餐路线,不能对门同时开门取餐。尽量满足个性化需求,不允许外卖点餐。属地市场监督局做好食品安全保障。

2.基本医疗服务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10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要排查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对有基础疾病、重性精神疾病、血液透析的人员以及老年人、14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孕产妇等人群建立健康状况台账,针对性准备日常药物,满足基本诊疗和用药需求。专科精神病院建立隔离收治病区,定点收治需要紧急救治的急性发作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各区选取辖区内综合医院建立隔离透析室,满足隔离人员中血液透析需求。

3.应急救治

各区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突发疾病定点救治机制,设立急救转运绿色通道。隔离人员如出现异常状况,启动应急机制转运就医。转运时专车闭环,医疗机构设立专区治疗。

4.生活及安全保障

隔离房间确保网络和电视信号良好、座机电话通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外围设置快递物品存放处,快递物品经消毒、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交送隔离人员。

安全保卫组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保障隔离人员人身、财物安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建筑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属地公安部门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周边外围保障。

(五)解除观察程序

1.经健康观察组确认无相关症状且符合相应人群解除隔离条件的以下观察对象,经区疾控中心下达解除隔离指令后,为其出具《集中观察证明》或《解除集中观察通知书》或《温馨健康提示卡》,解除集中观察。

(1)入境人员:隔离期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2)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3)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满7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4)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至期满21天时,采集鼻咽拭子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并满足“三样本阴性”的要求。

2.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集中隔离点应提前将人员信息推送给解除集中隔离人员居所所在属地政府,并督促解除集中隔离观察人员与居所所在社区做好信息对接,继续纳入社区管控,并实施7天健康监测。执行7天健康监测的人员,非必要不外出,期间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并按社区要求报告健康状况。

(六)阳性人员转运程序

当观察对象核酸检测阳性或出现疑似症状时,病例转运组应立即安排急救车辆,单人单车负压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和排查,做好信息报告。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要求观察对象全程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转运后对车辆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做好终末消毒。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

六、个人防护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应穿戴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集中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距离。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等其他工作防护标准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要加强对现场消毒人员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当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对采样、保洁等高风险人员可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其余一线工作人员可每周检测2次并保持合理间隔。

七、管理要求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不符合要求者调离工作岗位。

2.原则上集中隔离人员应单独房间居住,房间内应张贴或摆放“七步洗手法”等健康指引的宣传资料。

3.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观察对象在房间内单独就餐。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4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不适宜单独居住的,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居住。居住期间,应尽可能减少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5.所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除安全及防控需要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运行期间不进行装修、改造等施工作业。

6.确需前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由专人陪同,敦促其及时返回,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7.观察对象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公共区域内活动时,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8.观察对象应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肘部衣服遮住口鼻。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箱内。

9.观察对象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后立即进行消毒,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所有集中隔离人员全部离开后进行整体终末消毒和检测,确保下次入住安全。曾出现阳性人员的隔离房间,经终末消毒后空置7天后方可继续安排入住其他集中隔离人员。

10.每日对隔离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每日更换补充的物品应建立抽检制度,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日常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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