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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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1
继2月底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后,银保监会再次将治乱象瞄准保险中介市场。
4月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工作方案,本次乱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本次乱象整治共分为三个阶段,即自查整改阶段、监管抽查阶段、总结汇报阶段。2019年4月-6月为自查阶段,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2019年7月-11月,各银保监局应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工作方案显示,此次整治工作鼓励自纠和立查立改。银保监会要求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各保险机构要确定乱象整治工作的牵头负责人,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自查中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边查边改,一旦发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合规、风险隐患较大的情况,应立即整改,果断处理。对公司在自查中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依法免于处理。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而此次整治工作,银保监会依然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将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套取费用;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在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方面,银保监会此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机构以下方面: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对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此次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2.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6.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通过一系列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和乱象治理工作,各保险机构合规意识有所提升,各类风险得到明显遏制,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内控管理不规范、线上线下管控尺度不一致等问题,保险中介市场乱象问题不容忽视。
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2
阳光网-阳光报(记者 任政)近日,根据银保监会消息。为了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通过一系列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和乱象治理工作,各保险机构合规意识有所提升,各类风险得到明显遏制,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内控管理不规范、线上线下管控尺度不一致等问题,保险中介市场乱象问题不容忽视。
据了解,从《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来看,本次乱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此外,本次乱象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自查阶段,2019年4月-6月,各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各机构应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其次是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7月-11月,各银保监局应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抽查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含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三类机构,务必做到覆盖广泛且重点突出。最后是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人保财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报告3
根据《XX》的工作要求,XX(以下简称“XX”)进行了认真部署、积极推动,现将XX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以下简称“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总体组织、部署情况
(一)制度建设
XX对乱象整治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下发了《XX》,并结合XX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此次专项乱象整治工作的落实进行阶段划分,明确各阶段的排查工作要求。
(二)组织架构
根据此次排查工作要求,XX建立了相应组织架构,成立了以XX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XX部负责统筹,XX风控合规岗、部门合规联系人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部负责总体牵头组织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自查方法与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汇总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向XX报告。后续XX如下发工作通知,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部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细化XX工作方案,与XX做好对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做好具体问题的整改工作。
部等部门根据主要责任部门的需要,做好数据提取等配合工作。
(三)自查区间
20**年度到20**年5月期间中介渠道和业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四)自查要点
根据XX工作要求,此次排查要点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与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未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是否未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未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实施情况
20**年X月XX日,XX召开月度合规例会,启动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会议由XX部负责人、XX岗参加会议。会上XX部就此次工作的背景、要求和行事历安排等进行了宣导,并现场与各责任部门就具体开展方案进行讨论,确定工作标准和流程。要求XX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将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结束后,XX也根据工作要求,召开了中介渠道业务自查工作内勤宣导会,由XX部负责人对于排查工作部署落实做具体指示,推进落实工作开展,要求各条线认真排查,推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坚决防止相关风险扩大扩散。
(二)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为落实相关工作,20**年6月,XX结合正在开展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等合规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内外勤、客户宣导相关要求,营造活动氛围。在推动排查开展的同时,XX下发了根据XX部制作的调查问卷以及考试试卷,使用问卷星开展了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线上考试,统一安排全体内勤和高经以上外勤参与测试,深化对本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排查工作,XX主要依据XX下发的排查方法,结合自身实际,参考XX风险点模型,并使用排查期间内已经完成的各项相关排查工作如全面风险排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排查、20**年中介市场乱象排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排查、2019常规稽核和检查工作结果,确保本次工作排查落到实处。
具体方法包括:
1.中介渠道业务自查重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与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3)自查结果:XX。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
①虚挂应收保费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虚开税务发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③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④虚构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编造或夸大保险损失虚假理赔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⑤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⑥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⑦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⑧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⑨其他问题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非法集资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③非法传销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4)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
自查过程:XX。
自查结果:XX。
②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销售活动
自查方法和标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