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证明材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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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证明材料1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讲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㈡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㈢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㈠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㈢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写《*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该表格可在省科技厅网页上下载。
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⑴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的书面证明;
⑵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的书面证明;
⑶开展科普活动时间的书面证明;
⑷内部常设科普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
⑸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的书面证明。
㈣申报和认定程序:
⒉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决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科学技术部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认定的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讲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海关总署*分署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需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㈢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㈣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讲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基地捐赠扣除的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必须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讲申请扣除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㈡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资金票据和资金用途的书面证明;
㈢接受捐赠的科普基地开具的收款证明;
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办理
㈠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其办理程序是:
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讲申请,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新闻出版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驻*省财政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⒋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讲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政审证明材料2
一、个人申请的程序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低保的原因;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状况、下岗失业证明、身体状况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递交申请后,积极配合社区、街道入户调查;
(三)审批合格后,签订领取低保金协议书,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定期提出续保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一)受理个人申请
1.社区低保专管员填写个人申请低保登记簿,注明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姓名、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发给申请人填写家庭收入申报表。
(二)入户调查
1.整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调查;
2.社区低保专管员、工作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
(三)民主评议
社区低保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对入户调查的结果进行评议,填写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
(四)张榜公示,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拟保公示单。
(五)填表上报
1.根据评议及公示的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知本人不予上报的原因;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社区低保专管员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居民生活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填写申请原因并签名,附个人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
3.整理材料上报,社区低保专管员整理审批表、评议结果、公示结果等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六)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七)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填写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八)低保对象每月向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建立低保对象个人申报家庭收入登记表。
(九)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委托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填写人户分离居住地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一)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查漏补缺,并把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到社区居委会。
(二)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对经审核材料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会同分管领导及社区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入户调查,准确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根据其家庭现状、收入状况确定其类别和享受金额;对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至社区居委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政审证明材料3
一、突出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特色
不同机关之间的职能不一样,同一机关不同部门的职能也不相同。为了反映这些职能,归档范围就应突出如下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突出专业文件材料的特色
本机关专业文件材料是体现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要对专业文件材料归档,就必须了解专业档案的特性。专业档案至少有三个特性:一是独立的相对性。某些档案各机关都可以作为专业档案,如会计档案、干部人事档案。但多数专业档案,只有在具有该项职能的机关,才能被称为专业档案。如统计档案,在各机关都有,但只有具有统计职能的统计局等机关才能将其称作专业档案,其他机关一般作为文书档案保存。二是形成的渐进性。有些档案开始数量少,不足以作为一种专业档案,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可以发展为一种专业档案。如过去没有廉政档案,现在则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一种专业档案。三是发展的阶段性。有些专业档案随着时代的变化,已成为历史。如乡镇基层机关的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目前不再产生。
各机关要根据以上特性,规定本机关专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般来说,多数机关应有干部人事、会计、房改、干部廉政、文明创建、书稿等专业文件材料。其他专业档案主要存在于具有某些专业职能的机关,如: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地名、复退军人、优抚、救灾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商标文件材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案件稽查文件材料;统计机关的统计和普查文件材料;发改机关或物价机关的物价审批文件材料;储备机关的物资储备文件材料;教育机关的学籍文《》件材料;科技机关的成果材料;卫生机关的医院管理文件材料;人口和计生机关的计生文件材料;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药品监管文件材料;体育机关的体育明星文件材料;旅游机关的旅行社登记文件材料;侨联机关的侨胞登记文件材料;海关机关的进出口登记、审批、检测文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案件、领导干部廉政文件材料;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件材料;人事机关的专家、表彰、职称等文件材料;建设机关的规划文件材料;国土机关的地籍、矿产、资源文件材料;机关的文件材料;党史研究机关的党史编研文件材料;地方志机关的方志编撰文件材料;财政机关的会计材料;劳动保障机关的劳动保险文件材料;移民机关的移民文件材料;科协机关的协会登记文件材料;政法机关的综合治理文件材料;公安机关的户籍、身份证、指纹、耳目、出境、刑侦等文件材料;法院的诉讼、执行、法医等文件材料;检察院的诉讼、侦察、鉴定文件材料;司法机关的公证文件材料;监狱与劳教部门的罪犯、劳教对象文件材料;宣传部门的文明创建文件材料;新闻出版机关的期刊、印刷、内部出版、案件等文件材料;文联和作协机关的成员登记、重要成果文件材料;社科联机关的社科社团登记、重要成果文件材料;社科院机关的重要成果文件材料;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的房产管理文件材料;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文件材料;技术监督机关的标准、质监文件材料;测绘机关的测绘成果文件材料;银监、保监、证监机关的开业审批、案件文件材料;烟草专卖机关的营销户登记、案件查处文件材料;政府采购机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材料;机关刊物编辑部门的书稿材料;机关人事部门的职称评聘的文件材料;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学籍文件材料;商业银行的授信、贷款文件材料;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文件材料;证券公司的客户、案件等专业文件材料。
(二)突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特色
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是体现本机关重要职能和主要历史面貌的重要工作,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如下三种:
1、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本专业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如刑法)中有关本专业的法律条文的文件材料。二是由国务院制定或由国家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的文件材料。三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材料。四是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联合制定的中央专业行政规章文件材料。五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专业行政规章文件材料。六是本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专业工作规定、业务工作规范等。
2、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指以下执法形式形成的文件材料:一是行政规划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务及其他活动之前,制定出具体行政目标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某项事业全国或某省、市的“十一五”规划,全省或全市某项工作年度计划等。二是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即行政机关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查证、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指勘测现场、提取证据、采取措施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检查通知、检查记录、违法取证、调研笔录、整改通知等。三是行政指导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即为了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指导方案、业务制度、培训宣传、操作指南等。四是行政裁决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环保机关、卫生机关、质量技术监管机关做出的赔偿纠纷裁决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国土、林业、矿产等管理机关作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林地或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采矿权纠纷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闻出版机关、知识产权机关、国土管理机关做出的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纠纷裁决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五是行政制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如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另外包括行政处分中的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处理决定等文件材料。六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七是行政诉讼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指: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受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判决、裁定、决定、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中部分应为专业文件材料。
3、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指各级人大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级政协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突出本机关行政审批工作的特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共500项。对于各相关机关来讲,本机关行政审批工作是体现本机关主要职能的重要工作,其归档文件材料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是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商标、知识产权机关办理专利许可等工作中形成的排他性许可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烟草专卖等机关办理的营业证等非排他性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二是公安交管机关办理的驾驶证、公安机关办理的出入境证、环保机关办理的排污证等权利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国土资源机关办理建设用地证等附义务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三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办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无期限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知识产权机关办理的发明专利证等有期限性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四是生产、经营、林业主管机关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森林采伐许可证等行为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财政机关、司法机关颁发会计证、律师证等资格许可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突出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特色
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主要通过本机关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制发的重要文件来体现。
(一)本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指本机关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及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如:省级科技机关举办的国际性科技会议文件材料;各级外经贸机关举办的国际性贸易会议文件材料;县、省级体育机关分别举办的全省、全国运动会文件材料;卫生部门形成的防疫文件材料;畜牧机关形成的禽流感文件材料等。本机关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事任免、先进单位、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主要指本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经济工作会、纪检会及本机关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党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重要的专题工作研讨会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单独制发、与有关机关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为主办机关的重要文件。主要指本机关形成的年度以上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重要业务事项的文件、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大事记、组织沿革、综合性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三、突出本机关经济利益的特色
(一)本机关产权关系。如:建筑物所有权(如房产证)、电梯所有权、办公用品所有权、电器所有权、档案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如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车场使用权、道路使用权、大厦冠名权等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债权债务关系。一是与本机关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材料,如借款、贷款、欠款、土地与房屋、车辆等置换的文件材料。二是本机关代表政府职能活动中形成文件材料,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与承包者签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粮食收购机关与农民签订的粮食订购合同,政府采购机关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国家订货合同,交通机关、建设机关、通信管理机关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修建国道、飞机场、大型供气、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公共工程的承包合同,科技机关与科研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等。尤其是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件材料要列为重要归档范围。
(三)下属有经济利益单位的经济关系。主要是下属有经济利益的单位的产权关系,包括股份关系、分配关系等文件材料。
四、突出个人利益的特色
政审证明材料4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部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