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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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第一篇】
一、诚信乃律师执业之本
诚信,简而言之,是诚实信用的简称。诚信是一种个人美德,更是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诚信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今,我国不少学者称之为帝王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而今,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信用已作为一种制度普遍建立,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诚信建设尤为重要。因为律师的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决定了律师行业是全社会对诚信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诚信是律师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体现。一方面,律师要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多数人认为律师代表社会正义,如果代表正义的行业都有不讲诚信,社会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因此,诚信是律师的形象,是律师执业的立足之本。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坚持诚信执业。
二、诚信要立足于实践
诚信作为行为准则,还只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如果说每一位执业律师不自学地遵守,并付诸于实际,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诚信将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而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每一个人积极努力。作为执业律师个人,如何才能做到诚信?本人认为: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也许有不少认为律师不是政府官员,学什么政治,而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贯彻法律法规的神圣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正义,如果不关心政治,执业活动将会背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如此这般,还有谈诚信的必要吗?二是要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律师又是自由职业者,要讲求经济效益,但在金钱和形形色色的人交往当中,不能为了金钱和享乐,丧失了诚信,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是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要把诚信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始终,转变执业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维护正义,勤勉尽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公开、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第二篇】
2021年3月份,在合肥市律协大力推动下,我市进行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工作,这个活动是对全市律师的一次思想洗礼,在习近平同志依法治国的中心思想领导下,对律师行业的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
在本次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模块下,我们停下工作的脚步,重新温习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认真学习了防止干预司法公平公正的“三个规定”等文件。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一、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同时还要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和工作作风、认真研习每一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紧跟形式,提高自己应对疑难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的专业形象。
二、当今社会,科技飞速发展,网络普及及利用率空前绝后的提高,目前有一些法院已经在试行网络微法院、远程开庭等利用先进科技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律师,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相关网络知识,最大程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做一名专业、严谨、诚实的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夸大其词、不盲目承诺、不乱收费,办理委托案件手续齐全,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尽力给当事人最满意的答卷。杜绝一切形式的虚假承诺、诋毁同行、以非律师的名义执业、违规会见、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暗示委托人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为委托人向司法人员行贿牵线搭桥、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干扰司法的正常活动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四、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尽自己的绵薄之力。积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宪法、法律、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顾大局,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综上,通过本次学习,我加深了对律师执业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应多向同行、前辈学习、见贤思齐,见不贤内省,谦虚谨慎,提高自身修养。作为法律人,尽职给社会和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第三篇】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肉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第四篇】
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律师队伍的一员,并坚信和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并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宪法》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律师的职责。坚决抵制作为律师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基本原则,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否定党的领导,攻击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的行为,遵守律师执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违法乱纪,不有损律师队伍形象,积极倡导和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司法局下发的《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我所党支部、主任及合伙人深知警示教育学习的重要意义,并深入贯彻落实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及时且多层次的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我在此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律所组织传达文件,深刻意识到学习《宪法修正案》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并谨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故此,本人特将此次警示教育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作为鞭策本人学习进步的标杆。
一、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一系列会议精神,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始终坚持诚信执业、始终坚持规范执业,拥护宪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因为所涉及到的业务违法法律法规,采取铤而走险,枉顾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身试法,同时,应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来指引做业务,不违反上述法律和规范,一定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弘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维护正义。
二、在执业方面,坚决摒弃乱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情形发生,防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责任意识,不搞不正当竞争等。对委托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接受委托后,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一定坚决劝导当事人,提出意见,实属无奈则拒绝代理;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后,一定替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泄漏当事人的信息。
综上所述,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