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例【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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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编制、组织项目论证、发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
3.现场踏勘及组织投标预备会、招标答疑、开标准备。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定标、中标(成交)信息发布。
5.中标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等后期跟踪服务。
(三)综合财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印章用印流程,完成业务部门印章用印申请。
2.按照招标信息的约定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费用。
3.根据采购项目进度,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4.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前监督程序
(一)招标部经理对委托项目的各种采购审批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等,审查委托项目是否具备采购条件。
(二)招标公告(磋商公告、谈判公告)发布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完成会审,由监审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会审意见,招标部经理对公告格式及相关法定时效约定提出会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完成三级复核:监审部审核时间为二个工作日、招标部经理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应填写招标文件审核单并按复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内容齐全,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倾向性。
招标的时间安排、招标工期、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中合同条款有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专用条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同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
明确投标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时将电子版文件同时发放投标单位。
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指导下制定评标办法不允许有任何的倾向性,必须坚持平等的竞争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中监督程序
(一)项目经理做好在采购项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领取签字手续及接收文件的领取记录手续。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报名资料留存、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及答疑纪要的领取等。
(二)项目经理必须精心准备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发出参会邀请。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及保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严格禁止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开标工作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进行定标,并由采购人出具定标复函。
(四)依据定标复函内容编制中标(成交)公示,报采购人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五)中标(成交)公示期满方可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后监督程序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纸质招标资料及与纸质招标资料一致的电子版完整归档。
电子版招标资料交招标部内勤人员整理归档。
项目经理将纸质版招标资料整理完善后,报招标部经理对档案内容进行复核,应填写档案卷宗审核单,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归档后,报综合财务部存档,并建立档案台账。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纪律及准则
第九条 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
第十条 诚实守信,不畏惧权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优质服务,不敷衍塞责和玷污信誉。
第十二条 正直公正,不隐瞒真相和营私舞弊。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和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 秉公办事,不假公济私和感情用事。
第十六条 遵章守纪,不违章违纪和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 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机构工作效率,保障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等实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采购机构指取得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二章考核要求
第五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小组可视情况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发放《郑州市政府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反馈表》,征集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反馈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法,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总分达不到8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各采购机构要将当年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考核小组将根据采购机构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等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五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六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第十七条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八条被质疑、被投诉的情况。包括质疑的内容是否属实,答疑是否及时、规范,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等。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章评分办法
第二十条内部管理(20分):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和违规现象的,得6分。每出现一次失误或违规现象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设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固定人员从事郑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的,得3分。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在政府采购业务理论考核中取得良好成绩以上的,得3分。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的,每出台一个内部管理制度得1分,最多得5分。
(五)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参加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得3分。
第二十一条基础工作分日常工作和业务工作(40分)
一、日常工作(15分)
(一)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完整的,得3分。
(二)在政府采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其经验材料被省、市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3分;被中央级部门(含新闻媒体)采用的,得5分。
(三)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大胆创新,对改进政府采购工作起重大积极作用的,得4分。
(四)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得3分。
二、业务工作(25分)
(一)委托协议签订符合要求的,得2分;
(二)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得3分;
(三)按规定的时间制作采购文件,且采购文件编制规范、细致、严谨,没有出现重大纰漏的,得5分;
(四)采购信息的媒体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得3分;
(五)采购程序规范、合法,招标会场组织严密、秩序井然的,得4分;
(六)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得2分;
(七)按规定受理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答复满意率95%以上的,得3分;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的,得3分。
第二十二条服务质量(20分)
(一)能及时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得4分;
(二)每个项目采购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2分;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得8分;受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书面表扬的,得1分;
(四)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率高,出现废标标段现象不超过所政府采购项目数量10%的,得5分。
第二十三条廉政情况10分:制定廉洁自律规定的,得3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7分。
第二十四条其他综合因素10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小组将对以下内容予以扣分: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多次督导无效的,扣5分。
(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采购人或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被质疑内容属实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内容属实不影响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被投诉事项成立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被投诉事项成立未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质疑或投诉事项成立造成采购活动中止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三)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扣8分;与其他采购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扣5分。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挤其他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扣5分;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扣6分。
(五)出现篡改所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原始材料或丢失的,扣6分。
(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承接列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超范围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扣6分。
(七)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有一次扣3分,主要包括:
未在指定媒体信息的;信息公告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技术参数并组织专家评审的;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度未在招标文件予以体现的;未按要求报送招标业务统计报表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缺席参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八)其他因素扣1-10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做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年度终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采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机构给予通报,并不得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八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
(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
(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条采购审批:
(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
(二)对预算外
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元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
(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
(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
第五条寻价及洽谈:
(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他特别要求。
(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
(四)寻求其他更适合的替代品。
(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
(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
(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
第六条订购:
(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
(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
(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第七条采购:
(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
(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
(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
第八条收货:
(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其他材料需经项目部验收后,材料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
第九条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
(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
(三)是否需要扣款。
(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