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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书格式和(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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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书格式和【第一篇】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0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08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08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08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09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09〕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08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诉求书格式和【第二篇】

XXX、女(男)、28岁、中专文化。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同年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在这近几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当时人共赢教育网(代理人:XXX)

诉求书格式和【第三篇】

起诉状

原告:张文斌,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汾阳市石庄镇南岭村村民,手机:139XXXX5776。

被告:李广民,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汾阳市三泉镇东石村村民,手机:157XXXX3589。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2011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11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文斌

2013年10月14日

诉求书格式和【第四篇】

法律诉求书范文:

诉 求 书

XXX 、 女、28岁、中专文化。

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同年11月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在这近三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1、讲资格,子孙三代贡献于XX公司,真可谓是,献了青春献子孙。三代人的剩余价值沉淀在XX公司。

2、讲贡献,曾经多次破获 重大案件。典型代表作 ,斜井自动摘挂钩、木场龙门吊,龙门吊经过多次搬迁,近三十个春秋的洗礼,依然发挥作用,经久不衰。

3、 XXX同志,比个子身高,是公司最高女性,比素质,是XX公司的所谓“明星职工”劳务派遣工,比能力,开个运动会也就拿到了第一。这些也就一般般了,但是经过纵比横比,依然是优秀的,名列前茅的。遗憾的是,不能与某些人共创、共进、共赢的。依然是个国家劳动法框架外的所谓“派遣工”。除去一点廉价的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保障的。我们注意到,某些人的儿子,姑娘,儿媳同样在XX公司工作,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一个劳动法。我们想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同工同酬,甚至是多劳少得呢?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等法规条例,特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诉求:

1、维护法律尊严,护法、守法。避免违法、犯法。

2、本人应得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待遇。

3、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社会劳动分配原则。

4、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与解决答复。

当时人XXX ( 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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