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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整治通告(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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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整治通告【第一篇】

市政公益及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绵阳市工商局相关要求及科学城工商局《关于落实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两个测评体系指标任务分工的通知》,20xx年7月20日科学城工商局重点在花园市场、沿江市场、望江市场开展了市场环境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各市场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花园市场:

1、 水果摊位摆放不整齐,卫生条件较差,存在占道经营的'行为。

2、 市场入口,卤制品摊位及豆制品摊位背后存在乱停车辆的行为。

3、 猪、牛肉、豆制品普遍未按要求着卫生工作服。

4、 存在活鸡未入笼销售的行为,活禽销售区乱摆摊点现象普遍。

沿江市场:

1、 市场环境及卫生状况欠佳。

2、 食品柜台及摊位摆放无序。

3、 存在未亮照经营的行为,食品经营户未按要求着卫生工作服。

4、 车辆乱停乱放状况普遍。

望江市场:

1、 水果摊位摆放不整齐,卫生条件较差,存在占道经营的行为。

2、 临时售卖摊位现象普遍,且均无法显示相关证照。

3、 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

4、 市场内鲜鱼售卖点存在超范围经营(出售火锅底料)

5、 个别门面存在占道经营的现象。

6、 市场整体卫生状况欠佳。

以上为科学城工商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望加强市场管理工作,按照《绵阳市落实【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指标任务分工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升市场环境。

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年*月**日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第二篇】

xx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0xx年七月三十日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xx)》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三条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第六条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七条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

(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 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

(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

(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周围墙体加贴瓷砖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

(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第八条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

(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第九条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第三篇】

为规范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市场秩序,解决该片区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等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广大消费者购物安全和菜篮子工程健康发展,营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县文明办、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部门决定对中心菜市场周边区域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中心菜市场内、-路段、市场路、小商品中弄等中心菜市场周边、沿街无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在市场内原摊点经营户、市场周边经营户和无证摊主必须于20xx年9月24日上午8时前,进入市场内划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凡有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的,县建设、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严禁三座(含)以上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机动车)进入-路中心菜市场路段,严禁所有机动车驶入中心菜市场场内,允许驶入中心菜市场大门口的车辆要严格听从联合执法队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县建设、工商、交警、卫生等职能部门将加大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农贸市场整治通告【第四篇】

目前,我市城区街道沿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鱼、肉、瓜菜、家禽等的经营摊档未按规定进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肉菜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办市场。在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本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可由市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在市场外指定地点,由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配置相应设施,实行有偿服务,集中管理。

二、严禁在市区街道和住宅区屋前巷道设摊设点摆卖。猪、鸡等禽畜及鱼、肉、瓜菜等食品,一律进入集贸、肉菜等市场、超市或者由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经营;占道摆卖的瓜菜、鱼、肉及“三鸟”等摊档,一律取缔。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进入市场的鱼、肉、菜、家禽、家畜经营户,在本《通告》发布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在20xx年8月底前进入市场或市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经营,同时须在20xx年9月底前到经营地的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不再经营的,要在20xx年9月底前到原领证的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通告》发布前由市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道摆卖许可证等证件,由发证单位负责限期收回并清理。

五、凡进入市场及指定地点经营的食品,必须严格遵守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瓜菜、鱼、肉等食品须实行高台摆卖。

六、严禁在市场内或市场周边宰杀家禽、家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用事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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