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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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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坚持驰而不息、大力正风肃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腐败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解决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盯住不放,持续发力。我们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正风反腐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治理不断深化,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各项部署环环相扣,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零容忍态度不变,在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健全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不想腐的思想“堤坝”,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严明纪律要求,目的不是处分人,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错变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既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风”、护“森林”。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要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要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腐败分子,先给与纪律处分,再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深化“三转”,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队伍。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完善上挂下派、轮岗交流、抽调办案等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发现问题、执纪审查、组织协调、舆论宣传等各方面能力,锤炼执纪“尖兵”。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排查、执纪监督审查、涉案款物管理、定性量纪处理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问题,严防“灯下黑”。强化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直单位纪检组的领导。按照中央和上级纪委安排部署,推进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既要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督。《规则》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好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要一丝不苟地守规则。《规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所以,我们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以《规则》为行动指南,按照《规则》的要求,从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到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的各各环节,都要严格报告、审批,做到程序合法合规。

三要不折不扣地去践行。《规则》第三条明确“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第三篇】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外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再次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案件监督管理干部,要带着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工作规则》,确保《工作规则》落实地生根。

一是要把学习《工作规则》作为XX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头等大事,贯穿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把学习《工作规则》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州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原原本本学,每一条、第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切实把《工作规则》刻印于心、落实于行。

二是要“严”字当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用《工作规则》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批评,时刻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养成在别人的提醒、批评、监督中成长进步的好习惯,从严管好自己,真正做到防腐拒变,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做一名合格的案件监督管理干部。

三是要从《工作规则》中认清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找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大胆履行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统计分析”职能,正确使用《工作规则》规范和创新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使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中国共产党纪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第四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可以说《规则》的出台,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好落实“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具体来说,新规则有以下特点:

一、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都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20XX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在这个背景下,党中央制定《规则》,将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具体条文中充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精神,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制定《规则》,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在落实“两个维护”上,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对此,《规则》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在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第十三条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规则》第二章用8条,专章规定领导体制,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规定“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规则》在第五条明确,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实践证明,纪检监察工作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准确定位、大有作为。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厉追责问责。

《规则》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遵循

《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规则》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比如,在审查调查环节,《规则》强调审查调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立案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明确审查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审批权限,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检查重要措施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明确审理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办理程序作出规定等。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规则》对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也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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