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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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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版1

作为新时期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今天在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主持会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作会议总结,并就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提出意见。孙春兰说,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工会各项工作尤其是企业工会工作中去。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大举措,必须克服畏难情绪,锲而不舍抓下去,一抓到底。要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抓住机遇,努力为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要注意总结推广企业工会工作的典型经验,找出带有规律性的措施和做法,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加以规范。她强调,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促进各项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落实,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两天来,会议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讲话,总结了今年上半年的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的工作,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工会工作特别是企业工会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据了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分9章60条、共7000余字,通篇围绕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等展开,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是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版2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

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

三、公示制度

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

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

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

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选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6、公示后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组工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一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

1、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干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2、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时间自任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人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汇报。

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用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行文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用前相应职级安排工作。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一岗级的待遇。

五、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干部离开现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干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管理人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节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

(二)成立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采取公司班子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人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人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十)任前公示;

(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

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节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第十四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能力等。

第十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节决定任用

第十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讨论决定任用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节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

(四)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五)考察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提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

(三)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调整干部五人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五)随领导干部从原工作单位调入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重要岗位提拔任用干部的;

(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本条第七项所称重要岗位,是指与人、财、物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岗位。

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并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接收报告。

(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意见。

(三)决定。将提出的审核建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审核意见。

(四)答复。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将审核意见批复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报告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和受理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干部调配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干部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调配。干部调配工作要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员。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干部调配要在保证重点管理岗位需要的同时,统筹考虑集团整体发展需求。同时应确保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注重结构、优化队伍。干部调配要本着发挥人才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调配人员专业特长、能力特点合理调配。

第三十二条调配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二节调配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干部调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工作需要调动;一种是个人申请调动。

第三节调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下达调令;

(二)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令开具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

(三)调配人员持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四)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介绍调配人员到相应单位报到。

集团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个人申请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后,开具“干部商调函”,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签署同意调出、调入意见的“干部商调函”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动人员进行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调动意见或建议;

(四)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调配人员要按调令或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所限日期报到。

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版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 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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