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安全责任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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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责任制1
一、责任要求
馆长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
二、责任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
1、本馆所管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保文物安全。
2、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不塌不漏,并定期检查落实。对非国有文保单位所有人应签订保护安全管理合同。
3、属古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应制定消防预案,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人为破坏、倒塌等事故,应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二)馆藏文物
1、文物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水源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人为破坏的防患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
2、馆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3、库房文物帐与物分别专人管理,应设立文物总帐和分类帐,做到物与帐相符,总帐与分类帐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节假日、夜间应加强巡逻,做到防范于未然。
5、馆藏文物的借展、调拨、交换应按《文物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6、收藏单位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盗、火灾、丢失、损毁等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三)展厅文物
1、陈列展厅不得展出一、二级文物,陈列枪械等重要文物展品应安装防盗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展出,保证文物万无一失。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文物安全防患措施。展厅应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加强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对展出文物管理,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3、切实做好节假日宣传接待工作,参观场所应做好卫生防疫和消毒工作,确保各类参观活动"健康、安全、有序";通道应有明显应急疏散标志。
(四)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1、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xx)的要求做好达标工作。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把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到岗,不留死角和盲区。
3、建立安全防范预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4、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责任考核
文广新局每年对明光市博物馆(文物所)进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1、责任人对所管理的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对责任人给予批评和通报。
2、责任人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其它
在本责任书签订期限内,单位主要领导如有变动,谁接任谁负责,继续履行本责任书职责。
文物安全责任制2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持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整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
二、安全责任
(一)、区社发局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要求,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文物安全工作。
2、切实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看护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条例指导工作,增强看护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分解任务,落实措施,与各级文物看护员签订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5、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文物看护员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看护工作中,确保文物安全。
2、负责文物日常巡查看护工作,熟悉文物本体周围地形地势,以及所有周边道路的布局和走向,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杜绝盗掘、盗窃等破坏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文物的日常轮值、看护巡查工作,认真填写日常巡查工作记录表,保持文物周围环境整洁,发现隐患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预防文物盗掘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文物盗掘,应立即向区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
5、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时,必须立即告知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出处理。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社发局负责人与文物看护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下达责任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承担责任方:
看护员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文物安全责任制3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要求,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甲方)与使用市级文物单位的责任单位(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使用责任书。如下: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乙方)负有保护本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切保护安全责任。
二、乙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并落实防火、防蛀、防盗、防破坏等措施,确保文物单位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负责对文物的保养维修、环境整顿的工作,但不得乱拆乱建,需要及时维修(包括抢救加固)的,要拟出方案报甲方审批后,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保持原来风貌”的原则进行修复。
四、乙方要组成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并报甲方登记备案,接受指导、检查与监督。
五、本责任书从20xx年8月25日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六、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乙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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