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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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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

2x年1月25日,市纪委第一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对于我来说是一次自我检验和锤炼的机会。会上,一些同志“深谈、细找、直批”,有辣味,有实效。他们虚怀若谷的态度和谦逊乐学的求知精神,直击灵魂深处,为我敲响了警钟。

一、现状

(一)理想信念弱化。近两年来埋头于业务工作,明显感觉理论武装不足,理想信念弱化,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建设不扎实。与优秀共产党员在思想政治方面存在的差距,由此次的组织生活会窥一斑而知全豹。

(二)有“软骨病”倾向。对社会发展现状的了解不透,看社会的阴暗面较多,对社会主流和积极因素认识不清,导致精神上“补钙”不及时,理想信念出现了松动,不能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思考

卢书记提到的“三有”,“有自信,有定力,有激情”让我感触颇多:

(一)常修身,工作生活有自信。xx届中央纪委向媒体自揭“家丑”,在央视1月3日开播的记录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先后播放了魏健、罗凯等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的镜头,彰显了解决“灯下黑”的底气,以及用自我净化、自我革命的行动回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的自信。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作为一名纪检人,要常修立身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有足够自信,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挺纪在前,正风反腐,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二)勤对照,慎独慎微有定力。一要对照党章,视“理想高于天”。“心如水之源,源清则流清,心正则事正”。要把党章作为一面镜子来反省自己,看心里是否把信仰、群众、使命摆在重要位置,时常审视自己是否有“四风”在作祟,做到入脑入心、启发自觉、触及灵魂。二要对照党规,视“责任重如山”。严格按照党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党性原则、政策法规、制度程序办事,让规矩和制度发挥刚性约束作用。三要对照党纪,视“纪律真如铁”。习近平总书记告诫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心存敬畏就必须带头遵纪守法,始终把严于律己作为一种习惯,时时处处知道纪律是高压线,时时处处有原则、有底线,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做到不越界、不越轨。

(三)敢创新,干事创业有激情。一是要创新思维,及时更新知识。把先进的知识理念付诸新的实践,冲破束缚,突破陈规,努力使自己的知识结构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长、丰富和提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用适应发展要求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二是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提高全局观念,用科学、创新的眼光来审视自己的业务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

三、打算

通过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我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也增强了我改进和提高的动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自身建设的首要位置,重点学习xx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最新理论,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以理论上的清醒,促进政治上的坚定,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时刻提醒自己,严把思想关口,认真践行“两学一做”活动精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看齐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二)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于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3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作文吧https:///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幼儿园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5

通读《有组织犯罪法》,深入剖析其中案例,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和警示。一方面,这些案例,不少是发生在我们监狱系统,案例中的主角曾经也是一名监狱民警,这种反面的身边人身边事,格外会让我们多一份关注,多一些思考。另一方面,这些人发自内心的忏悔,饱含他们痛定思痛的心情,也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冲撞着我们的心灵。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党员民警,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正向力量,才是我们参加这次警示教育的意义之所在。一要坚持以学为本。这些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陷入人生泥潭,忽视学习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一旦长期放松学习,正确的思想理念就难以在头脑中确立,错误的观念就势必充斥心灵。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法纪观念,必然会模糊自己的行为边界,必然会由小错逐渐酿成大错。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从某种角度看,侥幸心理是一个人心智不够健全的表现,这样的人总是一种投机的心态看待人生,把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当成世界的普遍规律。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狱领导经常告诫我们,每个民警手中大大小小都有一些权力,每个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既要坚持按章办事,又要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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