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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照党中央的号召和要求方面存在问题(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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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照党中央的号召和要求方面存在问题【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对照党中央的号召和要求方面存在问题【第二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党章》等,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联系单位和个人实际,通过深刻对照,我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对学习抓得不紧,满足于一般化。自己认为平时学的可以,满足于有一定的基础,因而放松和忽视学习,致使学习被动应付,特别是对“三个代表”的系统理论理解不深,联系实际不够,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以往组织单位学习,以会代学,以工代学的情况多,念念文件,不深不透,一人念大家听,也听也不听,大而化之,学习空对空,解决实际问题少。即便是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阶段,也是一步步地逼出来的的,不然的话,三万字的读书笔记是不会自觉地在短期间内完成的,更谈不上主动写心得体会。

2、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作为单位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不好,满足于工作有分工,偏重于强调各负其责,统揽全局,负总责的意识不强,有分工不具体,布置多检查少,落实责任不到位,调度不及时,督促不到位。如在发挥党支部作用上责任不具体,职能不到位,基层支部一班人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好,以会代训,一竿子插到底,特别是支部成员的积极性没有发挥出来,少数人忙,自我管理不够,没有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

3、工作失之于软,管理失之于宽。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办事规则,进“中心”的原则,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奖惩措施等都制定的非常明确,但是在具体执行起来,由于个人思想软弱,有怕得罪人的思想,怕处理不好部门关系,怕得罪一大片,有给自己留后路的思想。如公安局窗口身份证快件办理问题这件事,本身进来就很难,办理中一直有摩擦,但由于来自主管局的压力,几经交涉,最终群众利益服从了部门利益,普遍利益服从了部门的特殊利益。这件事按理应该硬起来,应该理直气壮的逐级向上争取,坚持下去,但由于过多的强调了特殊行业的特殊性和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加之个人失之于软,怕事情闹大,违心地让步了,对此深感内疚。再如对个别部门授权不充分、授权不放权等问题,只想通过协调来解决,该力争的没力争,该对上汇报的没汇报好,一直没有解决好。

4、工作不够深入,调查了解不够。平时工作偏重依赖分工,个人深入大厅各窗口不够,与同志们谈心交流少,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忽略了与同志们的及时沟通,对同志们批评指责多,关心照顾少,特别是同志们在大厅里靠的时间长,个人生活家庭困难较多,对此有所忽视。

5、接待应酬多。由于上级来人、外地参观、部门走访、外来人员频繁,有时手忙脚乱,忙于应酬,有时应该接待的应酬多了还犯急躁情绪。

二、整改措施和奋斗目标

1、努力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学习无止境,创办“学习型”机关,首先是自己带头学习,自觉学习,在学习上也要增强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加压,强化学习,努力学习理论,学政治、学市场经济知识,学法律法规,学会管理自己,学会管理单位,学会与时俱进。

2、加强党性修养锻炼。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标准要求自己,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更要统揽全局,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3、发挥好党委一班人的作用,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切实形成团结协调,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支部的作用,管好自己,带好队伍,树好形象,创优服务,促进发展。

4、敢于坚持原则。用好市委、市府赋予“中心”的职能和权力,坚持“六类事项办理制”原则,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善于管理,切实发挥窗口作用,以一流的管理,高效的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5、叫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创优服务促发展”的口号,学习海尔文化,打造“中心”品牌。以一贯之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牢记服务宗旨,在创新型、服务型、廉政型、学习型机关中切实发挥好自己的作用,确保单位要有新形象,各项工作要有新面貌。

教师对照党中央的号召和要求方面存在问题【第三篇】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领导班子方面

1、发扬民主不充分

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和实施集体领导的基本程序理解不深、掌握不透。班子中,有的成员存在“各管一摊”的错误思想,对其他专业提出的意见,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不敢发表意见,不能很好的参与到集体领导的工作中来。

二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个别领导摆位不正,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长官意识”、“家长制”、“管家婆”、“一言堂”,班子成员不沟通,不交流。也不让群众讲话、不听群众意见、不尊重同志,不进行末尾表态。

三是民主程序形式化。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发扬民主,在大事、要事上一人说了算;对重大事项虽然集体讨论,却会前做决定,民主讨论只表决不决策,走过场。有时候搞临时动议,未经充分酝酿讨论,仓促草率地做出决策,在执行时无法贯彻执行。

四是分工不负责的现象。分工不负责,遇事推诿,显示政绩的事,邀功领奖的事,争相个人负责;排忧解难的事,承担责任的事,就强调“集体领导”。

2、正确集中不得力

一是不能正确集中。有的主要领导分析、判断、综合驾驭能力不足,对集体讨论意见不能及时进行决断;有的怕影响团结,

对班子成员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优柔寡断,不敢集

中,不善集中,造成议而不决。

二是集体决定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执行集体决策的事项上,缺乏较真精神,不愿意得罪人。集中决策时,对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不反对、不批评、不抵抗,随波逐流,决策后又缺少监督及反馈,有时会出现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应付。

三是相关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重要会议无记录,会后无纪要,使决策的东西无记载,在责任追究时无依据。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及表现

1、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一是政治敏感性不强,缺少政治纪律不够警觉。虽然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面对社会中、网络中的政治流言蜚语、错误言论,没有积极斗争、积极反抗,甚至有时以自己不了解或者不愿得罪人的心态,面对谣言的传播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二是政治学习上投入的时间还不够多。对政治理论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三是贯彻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四是监督责任不到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后,缺乏追踪考评机制。相关制度办法还不够完善,在制度执行上缺乏刚性约束。

五是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照手电筒”现象,只喜欢照别人、越透明越好,不愿照自己、留余地越宽越好。

六是与中央和市委的政治要求有认识偏差。

2、遵守组织纪律情况:

一是缺乏组织观念,自我管理松懈,没有时刻保持积极工作状态,面对问题、难点,经常依靠上级党组织,没有独立负责的解决。

二是开展批评缺乏勇气;

三是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到位;

四是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主动;

五是遵守组织程序不严格,干部考察工作不规范;

六是服从组织决定不坚决,执行效果打折扣;

七是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等。

3、遵守廉政纪律、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一是督促落实廉政制度不到位;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有缺位;

三是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

四是不按时参加廉政教育等。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四风”方面存在问题及表现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15条意见、转变作风方面的基本情况

(2)、“四风”以及集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作风不“振奋”。

二是学风不“端正”。

三是工作作风不“务实”。

四是工作作风不“开拓”。

(4)对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针对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中未落实、落实不彻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比如

1、服务基层联系群众不紧密不深入;

2、急于求成重“显绩”,政绩观有偏差;

3、好人主义标准放松;

4、推动工作方法单一,狠抓工作落实不够;

5、调查研究贴近实际不够;

6、关心关爱干部主动性不够;

7、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系统检查督办机制。

8、守摊求稳激情衰退等。

四、履职尽责、攻坚克难等方面存在问题及表现

1、履职尽责方面

一是工作事业心不强、缺乏激情;

二是仍然满足于上传下达的陈旧工作方法和思路;

三是组织、协调、管理、统筹等能力不足,不善调动他人积极性手段;

四是业务不熟不精、解决问题能力弱;

五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

六是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七是工作纪律松弛、执行力差;

八是工作的艺术性不够。有时批评人时的方法过于简单,效果不明显,有时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2、攻坚克难方面:

一是存在等待观望思想,缺少攻坚克难的劲头和对改革的整体设计、统筹谋划;

二是勇于担当精神不足。存在畏难退缩、怕担风险的心理,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少做、不能做错”的思想;

三是存在求稳为上的观念,怕冒风险,放不开手脚,瞻前顾后,甚至把不出事作为目标;

四是不敢较真碰硬,不愿攻坚克难、勇挑重担,不愿到困难和矛盾多的地方去,遇到困难就躲、碰到矛盾就推;

五是不敢担当、敷衍塞责,遇到困难绕着走,碰到问题往上交,不敢当“主攻手”。

五、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理论学习抓得还不紧不实。

二是世界观改造还不彻底

三是群众路线思想还不牢固。

四是党性修养、作风修养还不扎实。

五是组织纪律执行还不严格。

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管理人员政治素养;

二是进一步认清“四风”的危害性,切实解决影响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

三是进一步树立宗旨意识,扎实开展办实事工程;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执行力的前提是增强员工的执行意识

执行意识来自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其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让员工正确认识自己岗位的职能和自己所肩负的重要任务,对提高执行意识并进而提高执行力意义重大。任何一个员工,其所在的岗位都是企业生产经营或者部门工作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可以说对整个企业或者部门而言,牵一发动全身,而企业或部门的利益又是与员工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员工只有明确这一点,才会在工作中执行任务不讲困难,完成任务追求完美,对上级的各种工作决策和本岗位的工作能够主动接受、自觉执行。

二、提高执行力的核心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

能力强则执行力强,完成任务就出色;反之,不具备过硬的本领,纵有做好工作的良好愿望,任务也难以完成,所谓执行力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要想提高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培训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掌握最新、最有效的工作方法,与时俱进地提高各项工作水平。一方面要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不断汲取新的知识。采取岗位练兵、业务技能比赛等有效形式,不断拓宽员工的知识面,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教师对照党中央的号召和要求方面存在问题【第四篇】

对照党章党规,重点对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方案》中列出的16个是否,进行自我检查摆。

一、对照党章,按照五个是否,重点查摆出问题

(一)是否坚持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共查摆出问题6个。

1.对党的基本理论学习不及时,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对党的理论体系的新发展、新变化学得还不深入。

2.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理解较为孤立,对其内在的关联性认识不深,对其如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缺少思路和办法。

3.对坚持党的性质宗旨的理解还不透彻,只是概念化的口号,在党性分析活动中考虑不多、把握不细、对照不深、运用不够。

4.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及重大部署与本单位发展方向的关系还缺少宏观分析,对当前工作的时代内涵认识不够。

5.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方面,更多地是思想上的要求,还缺少具体可落实的方法和行动。

6.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上存在“两张皮”的情况,“学”是一码事,“用”又是另一码事,没有用心去做好二者结合文章。

(二)是否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共查摆出问题16个。

1.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学习缺少主动性,满足于集体学习、课堂辅导,在自学上投入的精力不够、效果不理想。

2.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学习缺少统筹安排,融会贯通不够、与实际工作结合不足。

3.对新时代各类业务知识缺乏学习主动性,没有很好地将系统学习与碎片化学习相结合,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有所欠缺。

4.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不平衡,过多地关注于急难险重任务,而忽视了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的带动作用。

5.对贡献精神的理解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时时处处作贡献的意识不够,有时存在急功近利的情况。

6.面对组织分配的一些基础性常规工作,有时会存在不愿干、不想干的心理。

7.虽然能够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但在小事小节上有时还缺乏自律意识。

8.在汇报工作时,有时还存在通过突出成绩、忽略问题刻意拔高自己的情况。

9.每年仅在民主生活会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没有做到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

10.对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满足于自己不说不做,而对于其他人不恰当的言行,缺乏揭露和纠正的勇气和斗争精神。

11.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习惯于向领导求助、向专家求教,较少向社区、村基层群众或员工群众问策。

12.对社区、村基层群众或员工群众的正当利益,虽然能做到有所反映的及时处理,但缺少事前预测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13.在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畏难心理,缺乏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

14.对入党誓言的理解还不够深,时刻以入党誓言检视思想和行为的自觉性还不够高。

15.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不够持续,有松一阵儿紧一阵儿的情况,尤其是在中心工作中如何发挥党员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

16.搭建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往往流于形式,是为了让领导调研、检查看的,或者应付临时检查用的。

(三)是否按照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共查摆出问题11个。

1.带头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缺乏坚韧的自党性,满足于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相关培训,引领广大党员开展学习的表率作用发挥不够。

2.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用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对主动意识和能力素质有欠缺。

3.面对当前面临的复杂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政治定力不坚强,正气定力不充足,勇于担当的斗争精神还欠力度。

4.政绩观存有偏差,出成绩出亮点的愿望比较迫切,与“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还存有差距。

5.认真调查研究的深度广度不够,作出决策、制定政策还是更多地考虑如何将上级精神落实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的具体谋划不够到位。

6.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不够强烈,习惯于依靠经验推动工作,对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关注学习不多,与高素质专业化要求存有差距。

7.对分管单位,单方面关注工作指标的提升,对将全员力量组织起来推进工作思路不新、办法不多。

8.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问题新表现了解不够全面,对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敏感度有待提升。

9.对自身清正廉洁相关问题在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方面主动性不强、自觉性不高。

10.对在集体决策中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情况,虽然能够做到及时接纳、共同探讨,但对不同意见的产生根源缺少理性和深入的分析。

11.个别时候带头遵守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规范的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好,有时参加个别难以推托的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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