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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范文报告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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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报告【第一篇】

20XX年古湾乡的行政调解工作在县委、县镇府的领导下,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平安创建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职能,以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现将20XX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行政调解工作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古湾乡始终将行政调解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对上级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会议或文件精神都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对重要行政调解问题都及时作出批示和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进行办理,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在全乡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落实;其他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内的调解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三是及时有效应对。对上级部门批转的重要信访问题,各责任人都能及时主动掌握情况并调解,一时难以解决的报主要领导并召开工作会议提出具体的研究处理意见,使得不少的疑难复杂问题得以及时有效妥善解决。

(二)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设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场所,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行政调解员,方便及时接收群众诉求。同时在乡政府大楼张贴了岗位信息牌,实现了群众的诉求直接交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办理。

(三)落实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在全乡建立行政调解包案责任制,由乡长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包案,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和相互配合。具体操作是:由乡党政办对局行政调解案子及时予以登记、梳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查和主要领导批示后,再转交有关分管领导包案办理。由包案领导去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停访息诉、包教育稳控,不能再转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时,每个调解案子要落实“四个一”要求,即每个积案有一名包案领导、有一个工作班子、有一套化解方案、有一套稳控措施。在具体落实包案工作中,古湾乡还实行催办督办和调度制度,如:对于部分重要调解问题,要求承办人员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尚在办理中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已办结的要争取停访息诉;而对于重大调解案件,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调度。

(四)营造行政调解宣传氛围。古湾乡通过贴标语、下村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行政调解工作虽然有宣传但不够广泛,群众对行政调解还缺乏深入认知,致使其缺乏群众基础。

2、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纠纷调解需要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调解队伍新人多、人年轻、经验不足,精通法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人才还较少。

3、工作场地紧张。行政调解部门需要固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由于办公室紧张,行政调解室只好设在乡党政办,不利于开展工作。

三、20XX年工作打算

20XX年,古湾乡将认真按照县法制办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农民群众依靠行政调解途径解决纠纷争议。

三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继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报告【第二篇】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按照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拓展工商职能,大力开展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全年共办理行政调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费争议调解33685件,合同争议调解13件,行政争议调解14件,调解成功率为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一、探索调解手段,创新行政争议解决办法。

多年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运用,使得该局在消费争议调解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对于消费争议的调解,该局在行政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侵权争议的调解工作中则进展较为缓慢。近年市工商局着力探索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调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该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认真向被申请人解释法律法规、阐明后果,动员被申请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通过被申请人的主动纠错,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化解该起行政争议。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对临安分局於潜工商所对其举报临安鹏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作出的《举报情况反馈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市局、临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请人解释法律法规、阐明后果,动员被申请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最后,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原作出的《举报情况反馈函》。

二是在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机制。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为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通过举行听证,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促使双方消除隔阂,达成谅解。如在办理汤万凤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财物的强制措施案过程中,市工商局决定举行了听证,通过听证使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并借助于听证程序向申请人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使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对于可以调解的其他案件,行政复议机构都秉承化解争议、消除矛盾的办案理念,积极居中协调,努力促成双方争议的圆满解决。如申请人李名均对江干分局对其侵犯商标注册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以及所处罚款的额度。对于非法经营额,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存在矛盾,按经营额无法计算进行处罚,有事实根据,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无不当,而申请人认为经营额是可以计算的,只有9885元,处罚明显偏重。鉴于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意愿,该局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最后被申请人考虑申请人重病在身、经济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事实,同意将原罚没款5万元减为2万元,双方达成了了协议,市工商局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搭建多元衔接机制,努力构建消费争议“大调解”格局。

一是与消费争议先行和解机制衔接。通过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将一部分消费申诉转交企业先行协商处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处理消费争议的企业。市工商局加强对自行处理消费争议企业的指导,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两次企业调解(处理)纠纷工作人员培训,共有120余人参加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消费维权自律工作的走访和检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处理消费争议企业共受理申诉3426件,占工商12315总申诉量的%,回复及时率达到%,满意率达90%。

二是与仲裁调解机制衔接。在日常监管中,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在发生消费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设立了消费仲裁庭,并在工商调解人员中发展兼职仲裁员,实现裁调有效对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费仲裁庭运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场超市、景区(点)商店等大力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经营单位实行无理由退货服务事项,已为消费者办理无障碍退货2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0余万元。

三、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商机关行政调解制度不完善。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商标侵权、广告、合同、消费等民事纠纷,但有关行政调解的机构、管辖、程序、时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该局的行政调解主要是消费争议调解,多年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运用,使得该局在消费争议调解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而行政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侵权争议的调解工作则始终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原因,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规则、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是不容回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调解出现错误的救济途径和赔偿等后续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在强调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而造成职能缺位、错位现象。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工作程序,营造工商部门善于调解、人民群众愿意调解的工作氛围。切实加强基层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

三是加强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调解人员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培训民法、消法、商标法、合同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

四是完善调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标准、工作流程、调解纪律等一系列调解规章制度,及时做好调解登记台帐以及报表统计报送等工作。

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报告【第三篇】

根据《达州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调解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达市府法〔20xx〕61号)文件要求,我办认真对照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及案件分析

(一)案件统计情况

截止今年11月中旬,全县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件,受理24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人为公民的21件,法人的3件;申请复议事件中,行政处罚6件,行政确认3件,行政不作为13件,驳回申请、不属受案范围的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维持1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为2件,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5件,未审结2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为诉讼被告的1件,县法院依法维持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审结的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

(二)案件分析

行政处罚类、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仍是绝对多数,办理此类案件,是行政复议的工作重点。从案件审理结果看,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量较多,这与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加强了协调工作有关,一些本应撤销或变更的案件,经过协调,申请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后撤回申请。

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截止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其中以县政府为被告的2件,以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的1件,以林业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社保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运管所为被告的2件,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住建局为被告的1件。在具体应诉过程中,县政府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均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了相应的人员出庭应诉。

三、《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认真组织学习该项规定,帮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应诉和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县法院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复议工作中,我办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截止20xx年11月中旬共受理26件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复议意见书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有4件。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认真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将改进工作的情况及时回复我办。

四、重大复议决定备案情况

《达州市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范围,我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按照该《通知》要求,审查每一个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报送备案。截止今年11月,我县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没有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复议决定。

五、《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办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的学习和具体实施情况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专门对《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办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两个文件进行了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对已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卷宗材料切实按照文件规定整理归档,没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

六、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根据县乡政府和各级部门人事调整的实际,及时调整了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了全县行政调解网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二)畅通调解渠道,依法开展调解。近年来,坚持三大调解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流程。

(三)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情况。截止今年11月,在我办的指导下,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矛盾纠纷352件,调解结案287件,其中行政纠纷110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42件,调解结案287件,调解率达89%。我办牵头调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52件,其中行政纠纷32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0件,调解结案43件,调解成功率88%。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特别少,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水平。一方面结合实际,加强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全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办案水平和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更好的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

(三)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为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各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自觉主动地学习、研究《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学习,认真研究、探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当前,社会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争议案件,因其涉及当事人的直接利益,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稍有不慎极易引起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功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报告【第四篇】

20xx年以来,宜春市工商局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发挥工商机关的行政调节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开展行政调解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物质保障,调解机构不够完善,调解结果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扎实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向前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今年以来,根据省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局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工作,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市局在20xx年成立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六个专门工作调解小组的基础上,对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门小组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并落实保障措施,配备调解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始终坚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始终坚持深入基层,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和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是按照省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打造“工商行政调解”工作品牌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调解工作“十个一”的工作要求,市局专门印发了《工商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等五个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调解工作一般流程,规范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完善了行政调解有关文书格式,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要求使用统一的文书文本,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十个一”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选配了6名政治合格、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行政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行政调解工作,在法规科下设专门行政调解室并配备一套行政调解设施,确保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经费实报实销,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组织、场所、制度和经费“五到位”,没有出现因没有履行职责而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在全市工商系统营造了良好的行政调解氛围。三是建立了行政调解报告制度,落实了工作考评,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了综治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四是加强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各县市区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各地积极出台有关文件,协调法院和司法部门,建立工商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调解宣传教育。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涉及工商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求各县市区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素质。如今年6月,铜鼓县工商局举办了行政调解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发放行政调解工作汇编材料,方便调解人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更上新台阶。

今年,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虽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距离省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分布不平衡。从调解类别来看,以消费争议调解居多,合同争议调解、行政许可调解、执法监管调解和行政复议调解很少,20xx年年初至今,共开展行政调解823次,其中消费争议822次,执法监督调解0次,合同争议调解1次,行政许可调解0次,行政复议调解0次,综治信访纠纷0次。从主动参与调解的主体来看,主动申请行政调解的大多数是普通消费者,法人和其它组织很少主动提出调解申请。

(二)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低,群众对其信服力不够。调解结束后,要求制作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但工商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没有确定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为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效力。相比法院调解的较强约束力,当事人难免形成调解是多此一举的认识。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则无权请求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依据调解协议作判决,当事人反悔后只能就原纠纷重新提起诉讼。

(三)基层工商人员行政调解积极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一是行政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虽然有关文件对行政调解工作办案经费有若干规定,但囿于部分单位经费实际,很难保证及时拨付工作经费和兑现工作奖励,有的部门甚至无力拨付相关工作经费。这给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调解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琐的事项。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足够的耐心,对工作中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辱骂、威胁等,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员不愿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三是行政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被当事人起诉。这也使得有些部门和经办人员不愿“掺和”到纠纷当中。四是工商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工作杂,没有统一的工作指导。五是绝大多数县市区局在与法院建立司法衔接制度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障碍,部分地方法院要求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对与工商部门建立对接制度兴趣不高,导致各县市区工商局的该项工作无法开展。

(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强。一是行政调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应规范指导,一些基层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调解工作无时限意识,草率从事,执法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单位面临纠纷数量增多、纠纷种类日趋繁杂,调解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明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认真按照省局文件和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让平等、自愿、依法履约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鼓励、提倡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就各种争议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知道并愿意选择工商部门作为中间人调解合同纠纷,培养公众对工商行政调解的信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引导群众依靠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及时总结、推广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法制的和谐社会环境。

二是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这是搞好工商行政调解的保障。可以考虑设立专门职位或采取资格考试的方法,挑选有一定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并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调解人,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树立调解人员公正、专业、灵活、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调解人员办案能力。一是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调解的紧迫感责任感。二是打牢调解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素质基础,组织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丰富工作人员知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办案能力。强化工作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作风。

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目前是由法制牵头,各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现状,因此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由于工商系统开展的行政调解大多集中在消费申诉争议领域,因此今后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消保部门的沟通,对简易程序和口头电话调解的案件一并录入台账,对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调解案件立卷归档。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和奖惩考核机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兑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进行责任倒查,使各单位和人员都能做到尽忠尽责,真正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行政调解常态化工作总结报告【第五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我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法规股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法规股牵头,负责我局行政纠纷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一岗双责”责任制,我局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股室限时解决。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股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我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的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信访督导之间的工作流程。

(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协调力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立了“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我局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1至11月份,我局无行政调解案件。三、严格考核问责我局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股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体性的事件的责任股室,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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