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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议事规则(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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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议事规则【第一篇】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村助理会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讨论决定抵保人选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7、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8、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助理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助理会计(文书)负责记录,村助理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能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岐,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村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社区两委议事规则【第二篇】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议事水平,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营沱社区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条议事原则

社区重大事项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第二条议事程序

(一)由社区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二)召开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提出决议事项。

(三)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四)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三条党员议事

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社区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

(一)议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

2.制定本社区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组织的任期目标。

3.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

4.本社区重大项目实施,重大财务支出。

5.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6.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7.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内容。

(二)党员议事形式

1.对事关本社区全局的大事,要召集全体党员议事。

2.对无关全局的事,可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分散议事。

3.对居住偏远、行动不便、年老体弱的党员,党组织要分头深入家庭,个别征求他们的意见,进行走访议事。

4.对外出从业的党员,在回社区时要向他们通报重要事情,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5.召开党支部会议,在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论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议事决策。

(三)必须经社区“两委”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并讨论决定。

1.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社区财务预算安排及决算情况。

3.社区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方案。

4.社区5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和承包情况。

5.社区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处置方案。

6.土地征用事项和征用、征收土地的补偿、分配的使用情况。

7.宅基地安排、使用情况。

8.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事业。

9.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改。

10.居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党员议事要求

1.每一名党员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与议事,积极主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党员议事前党支部要做好安排,每次都有议事重点。

3.党员议事要和党员大会区别开来,党员议事不能代替居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议事方法

社区建立“居民议事厅”,采用“五步议事法”。

1.分析研判:召开社区“两委”会议分析研判所提出的事项是否客观,形成书面报告。

2.民主协商:由社区“两委”干部组织户代表、居民或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党小组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充分讨论,形成建议书。

3.民主决策: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议事协商成员会议进行讨论,采取票决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实施方案。

4.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将拟办事项交给有责单位或个人限时办理。

5.民主监督:由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事项落地所在的群众代表开展有效监督,并进行绩效评估。同时,做好议事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会议召集

社区“两委”班子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提议或1/3以上居民代表、1/10以上居民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社区两委议事规则【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和改善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运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受镇党委领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规范议事。凡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经过村两委分别商议、再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讨论、最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范围

第四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议事的内容和范围为: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方案;

(二)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引导村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措施及办法;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

(五)村会计、出纳、治保员、调解员、计生信息员、护林员、村办企业负责人等工作人员的安排使用;

(六)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

(七)宅基地的安排与报批、土地征用和使用权调整、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承包转让方案、商品(自用)树木指标使用及树木价格的确定;

(八)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申报;

(九)道路和农电水利等农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承包方案;

(十)“一事一议”及公益事业费的收缴与使用;

(十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二)重大民事纠纷矛盾的调解;

(十三)以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及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和协调解决的事项;

(十四)村务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共同商议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的方法程序

第五条村两委联席会议,应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对象:村两委会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不是村两委会成员的党员村民、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等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村两委联席会进行议事时,要做好记录。

第六条村两委联席会议议事的基本程序为:

(一)确定议题。凡涉及本规则第二章第四条内容的事项,村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村民委员会事先报告的事项确定议题。

(二)会议准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根据确定的议题,先进行沟通商议。其中事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宜及人事性村务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原则,由党支部召集全体党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行政性村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全体成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三)村两委联席会议议事。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的初步方案形成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凡涉及本规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决定(草案)之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

第七条议事结果处理。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暂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报请镇党委政府帮助协调,提出协调解决意见;也可进一步酝酿,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两委根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决定,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章议事的保障监督

第八条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议事,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以保障村两委联席会议议事的规范化:

(一)实行村级事务联章联签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的事项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定之后,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村级财务开支,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签,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联签之后方可报销。

(二)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各行政村要按照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的办法,普遍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保证村民代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实行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年终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述职,党支部书记除在党内评议外,还须在村民代表中评议;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民代表中评议。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述职评议情况作出评价。述职评议时,乡镇党委政府要指派专人参加并予以监督。

(四)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要保障村民对村里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议事、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村务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均要利用村务公开栏,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形式、规定程序如实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镇党委政府要及时有力地给予批评纠正。问题比较严重的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予以谈话诫勉、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诫勉无效、限期不改的,应依法依章予以停职、免职或劝其辞职处理。

社区两委议事规则【第四篇】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

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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