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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范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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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第一篇】

按照党的十八大反腐倡廉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3月10日上午,县纪委组织全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到界首市法院参加太和县倪邱镇原党委书记刘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的庭审,通过现场近距离感受,使大家接受了一次生动的廉政警示教育。

“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作为到乡镇工作时间不长的我,参加这次活动,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心灵上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撼。

基层党员干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受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部分党员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党纪国法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主要表现:

一、背离党的宗旨。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权力观扭曲。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也是要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

三、法制观念淡薄。通过刘某某庭审结束后声俱泪下的忏悔,痛悔莫及的警醒,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这起案件告诫我们,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待人处事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变成人民的罪人。

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干部要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

二是坚定理想信念。党员领导干部信仰缺失,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因此要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腐败诱惑,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真诚服务群众。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将时刻绷紧廉政弦、谨慎使用手中权利,增强服务群众的信心和决心。工作中认真做到自省、自警、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四要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诱惑,秉公用权,审慎用权,作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增强党纪观念、提高辨别能力。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第二篇】

3月10日上午,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在界首市举办的职务犯罪庭审旁听警示教育活动,旁听了对太和县倪邱镇原党委书记xx挪用公款和受贿案的审理。通过旁听,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教育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令我经久不忘。

xx是一名副县级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高达340万元、受贿55万多元,令我感到震动,深刻感受到:不受约束的权利,最终必然导致腐败的发生。他在庭审中数度哽咽,在最后陈述环节,声泪俱下,忏悔不已,令人唏嘘。他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其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清醒认识到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要始终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保持“四种状态”,牢筑反腐倡廉的大堤。

保持勤于学习的状态。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把学习作为生活习惯、精神追求,作为安生立命、履职尽责的内在需要,坚持学习“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没有毕业,只有毕生”的理念,做终身学习型干部。成为一名“懂工业、懂招商、懂规划、懂征地拆迁、懂城建、懂融资、懂群众工作”的干部,为实现“临泉梦”,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保持激情满怀的状态。激情是一种积极心态,表现在工作中,就是要有一种不怕困难、不怕挫折的勇气,一种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的锐气,一种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豪气、保持激情燃烧的状态,保持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精神,是一个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和民族蓬勃向上的标志。这种激情,是遵循规律、讲求科学、注重效率的激情,而非头脑发热、脱离实际地蛮干。工作中善于动脑、勤于思考,自觉地把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发展、从而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保持敢于担当的状态。担当精神是为政之德的基本要求。担当是不允许选择的,因为我们已经入了党、做了干部,向党和人民作出了承诺。不担当,往轻里说,是不兑现承诺;往重里说,是逃避责任甚至是背叛。当前,我镇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风险更大、难题更为集中的挑战、“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只有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正气充盈、无所畏惧,才能忧党忧在深处、担当担在难处、守土守在实处。

保持个人干净的状态。我们从事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圣洁而光荣,不干净的人没有资格。只有个人干净,才有做人的底气、做事的硬气、做官的正气,才有担负领导重任的“资格”。一个领导干部,组织培养起来很不容易。个人干净,最为要紧的就是心存敬畏、严格自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守住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只有始终保持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觉,自觉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来约束自己,以远大理想和宏伟事业来激励自己,以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来鞭策自己,就一定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对反腐倡廉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面对大是大非要敢于亮剑,面对矛盾要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要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要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要敢于坚决斗争,始终保持勤于学习、激情满怀、敢于担当、个人干净的状态,牢筑反腐倡廉大堤,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践行“临泉梦”,为深入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第三篇】

时间:20xx年3月21、22日

地点: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旁听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第四篇】

20xx年x月x日,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xx年x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xx年x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xx年x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x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年x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交款收据;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

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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