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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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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篇】

一、建立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0年审计报告中对包含农业部亿专项基建资金闲置等问题进行了公布,以及各省市、各行业近年来就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公布的各项管理办法,如福建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对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建立完整有效的工程项目内控制度可以实现对工程项目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综合控制和管理,使工程概算处于受控状态,如加大对合同执行的监控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有效的控制资金、加强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等,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目前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基础治理薄弱

受到传统管理方式的影响,事业单位在管理上特别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多表现为一种“被动”管理的模式,即被动接受上级部门对某方面提出要求,这种“被动”管理的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即对既成事实的情况进行的一种自我评价,而无益于单位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上的经验积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分散的、不成系统的管理模式,也不利于单位形成全面的、有效的、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最终的结果必是导致意识淡薄,基础治理薄弱。

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

工程建设项目对于有些事业单位来说,不属于经常性业务,对偶有发生的建设项目,有的事业单位的做法是发生一项建设项目就处理一项建设项目,靠得是临时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对业务相似单位的经验借签,而无一套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管理制度的制订时间太久并且没有根据政策的变更和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订,而丧失了可操作性。

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概预算脱离实际,变更随意

一项目完整的建设项目,经由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工程施工、决算等过程构成。一项建设工程可否实施投资建设,取决于可行性研究结果,而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哪种建材、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因素则取决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工程概预算对建设项目而言,无疑是起到了“纲领”的作用。但有部分事业单位并不重视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概预算工作,从而导致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工程概预算脱离实际,工程项目实际成本与概预算不相符等情况。对建设过程中的发生的变更缺乏相应有效的中断或终止、上报申请、审核批准等一系列变更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而一味的任由建设项目偏离预算。其结果将可能造成建设项目决策不当、建设项目投资失败。

工程项目上马和项目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脱节

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基建及借款基建三种形式,对于三种资金来源,核算上都要求专款专用。但部分事业单位存在对项目资金管理比较薄弱,没有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进行使用和核算,造成实际的工程项目投资完全背离年初上报的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实际工程建设投资和工程核算两方面管理的未统一,导致的后果,一种即是工程项目资金的核算完全偏离年初的资金预算,另一种就是通过人为更改工程项目名称和内容满足资金核算要求,造成的虚假会计信息。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核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在事业单位内部,一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核算部门,一个部门管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的控制、质量的把关等;另一部门则主要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建设资金的及时准确拨付等。两个部门的职责虽各不相同,但要共同做好同一件事,在管理上就需要两个部门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保证两个部门及时获知资金使用结工余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使得建设项目在各个环节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三、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

明确处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授权审批制度

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首先要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保证其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其次要科学设计内部机构,合理分配权责,避免单位内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影响单位运行效率。再次根据业务流程及规章在各业务部门内进行授权,确定项目不同阶段各业务部门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如,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投资的概预算;结算工程款时财务部门进行的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合同条款规定、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审核付款等内容。另外还可以实行内部通告程序,即在每完成一个环节的工作后,与衔接下一环节工作的业务部门进行工作的对接,既是对前一个工作环节的总结,又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程进行及时了解,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及时开展,促进建设项目良性运转。

加强各类工程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建设单位建设期间购置的各类工程物资,要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加强对物资验收入库和出仓申领的管理,同时对各类物资的进出仓要进行准确、及时的记录,确保财产记录和实物管理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如,对财产记录与保管应配由不同的人来承担,对工程物资的验收入库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负责并签字确定责任,工程物资的申领应由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批准才能出库等;对各类工程还要进行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及时发现财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浪费及其他不正常现象,并查明责任,完善管理;最后要执行工程物资限制接近的制度,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无关人员接触工程物资。

完善工程物资采购控制制度

对采购业务,作为采购方而言,所面临的风险可能有因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而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也可能是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而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在采购过程中,事业单位应对供应商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供货材料及报价等信息进行详尽的调查,如有可能,还可建设供应商档案,并定期复审;采购文件要详细开明所购材料的要求,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的方法,明确难责任和供应商违约索赔等;采购员和验收员之间要建立明确的分工和相互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另外事业单位的大宗材料采购业务还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强化合同管理制度

为避免单位在合同管理中未严格的按合同执行,使得单位在采购或建设中失去了控制,或者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不到位,在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或合同内容存大重大疏漏和欺诈,而侵害单位合法权益。单位委托承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承建单位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格能力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具备履行能力,对于合同的订立,并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对订立过程中重要事项要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致企业受损情况发生,应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事宜。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工程竣工决算内控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单位还应当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建立内控制度内部评价体系

单位的内控制度在制定后,应建立一个确保该制度长期有效的体系,及时纠正对内控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方面存在问题,完善内控体系。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对单位内控制度实施现场测试,通过汇总各项评价结果,定期对单位内控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将内控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整改意见等上报给单位决策层,对内控制度修改提供依据和建议,确保其长期有效。

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建立高效有力项目管理队伍

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精神文明建设是统一思想,将员工凝聚在一起,保证单位处于高效、积极的工作状态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员工素质培训,一方面通过对员工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单位各规章制度的建立,加强员工道德素质的养成,提高员工的职工素质与职业素养,可以有效的提高单位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实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同时可以单位内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信息沟通为的是加强各部门间重要信息交流交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是,方便各部门及时获知项目完成进度,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合作。

总之,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分批分步骤进行,首先针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中薄弱环节,制定最迫切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践逐步完善,使之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篇】

【摘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能够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行政事业单位虽不属于盈利单位,但也应该加强其自身的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防治舞弊、腐败行为的发生,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国家职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现状;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目标是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体上讲,内部控制目标和单位的总体目标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标.

(二)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存在被挪用、贪污、盗窃的风险,必须加强控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资产配置不合理、资产损失浪费、使用效率低下等,也是内部控制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财务信息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内部控制应为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

(四)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掌握了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在进行资源和资金分配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力等各种原因,舞弊和贪污腐败行为时有发生,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和极大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发挥内部控制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的作用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

(五)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职责使命是有效管理国家和提供公共服务,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影响其职责履行的好坏.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收支自身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核算相对简单,缺乏内部压力,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财务收支失控,会计信息失真,财产管理不善,固定资产流失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控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良好的内控环境.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意识相对薄弱,内控环境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够,不了解内部控制知识,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当一部分单位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对内部控制在基础建设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有的单位虽然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流于形式,更多的是“有章不循,有律不依”,将已订立的制度挂在墙上,变成应付检查的条文,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二是具体业务工作缺乏必要的分工和授权.分工和授权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职责权限不明确,未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是对经费支出缺乏基本的控制意识,没有为各项经费支出建立明确、合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只要有相应审批人员签字同意,会计人员就实施报销,致使财务监督与控制流于形式.

(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缺乏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单位会计人员对于其所处岗位的职责内容不明确,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些财务事项的运作与管理措施仅是惯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或有制度但不完整,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使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

财政部2012年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2015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单位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这个规范和指导意见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梳理各類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三定”规定,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的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构成经济活动的各项业务进行调研和访谈,明确各项业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按照业务实现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细化业务流程环节中各个部门的岗位设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从各个业务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人手,讨论环境对单位内部控制的负面作用,运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下转第20页)(上接第47页)

(三)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按照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单位有针对性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应当明确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设立相关部门和岗位对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结果进行监督和奖惩,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是一项不断推陈出新、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内部控制制度也要不断改进,以达到其有效性,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达到防止财务风险、严格内控纪律、提升管理水平的目的,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2号).

[2]《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endprint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四篇】

一、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 管理规定

1.上班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2. 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必须本人亲自签到。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每发生一次处以罚款处分(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罚款50元)。

3. 行政工作人员上班须着工作服,佩戴胸牌;车间工作人员上班须着工作服,工作裤,佩戴胸牌,穿劳保鞋及其它防护用品。如不按上述要求穿戴者,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前10分钟对办公室进行整理与卫生工作,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办公桌面不允许乱堆乱放,香烟头不允许乱扔(尤其是花盆里),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6.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关锁好本部门的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不必要的浪费。如没关门窗及设备电源,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记录人等重要信息。

8.公司员工外出办公时要向领导请示,说明去向,并在公司前台工作簿上登记。

9.公司员工如有特殊私事外出要向领导请假,在公司前台工作簿上登记,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请假制度详见本公司考勤制度)。

10.当天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拖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完成。

11.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2.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3.每周一的公司例会关联人员必须准时出席。无故缺席者,出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出现二次以上者每出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无故迟到者(公司规定的开会时间十分钟后到达的一律视为迟到),出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出现二次以上者每出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如出现例会因故不能按期召开的情况,例会召集人要及时发出通告。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行政部。本制度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三)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设计变更频繁,导致投资失控。

(四)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严;开标不公开、不透明;评标流于形式;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损害招标人利益。

(五)不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控制不当;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

(六)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费用超支、进度延迟或中断。

(七)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八)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独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导致存在账外资产。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基建、纪检监察、审计、财会、资产、工会及后勤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向有关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草案。

(四)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五)审批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七)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限。

第五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四)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五)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

(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七)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二)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和审计。

(四)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全过程。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分离;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分离。

第九条 单位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社会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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