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范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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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1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而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90—1999年的10年间,14—18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0%以上,自200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左右。从年龄结构看,14岁以下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10%;15岁占%;16岁占35%;17岁占%。从违法犯罪类型看,寻衅滋事占%;盗窃占%;抢劫占%;杀人占%;故意伤害占%;强奸占%;猥亵占%。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占5%;初中占%;高中(或中专)占%。从违法犯罪主体看,在校生占%;因失学、辍学、未就业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占%;打工、或学徒占%。其中,重犯占%。从处罚情况看,判刑占%;治安处罚占%。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二、什么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泛指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18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叫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我们现在可以对有些家长不送子女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家长对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个很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因男女学生同宿,学校按校方规定对他们进行处分,他们却将学校起诉到法庭,说是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学生和子女不服从管教又怎么办?有些学生就是整天不上课,泡在网吧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无法处理,做父母的就大义灭亲,杀死子女的案例时有发生。所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处理从宽的规定,但还没有管教从严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这就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
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特点
1、违法犯罪呈低龄趋势,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9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比如13岁的邓某常在被害人张某的母亲处买水果,因短斤少两而图谋报复。邓某采用哄骗手段将4岁的幼女张某叫到自己房间,用绳子勒死后移尸于一间废弃的男厕所内,并对尸体进行解剖,残忍之极。
2、违法犯罪突发性强。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力弱,容易冲动。当遇到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等情况,往往缺乏思考,不顾后果,违法犯罪。12岁女学生赵某,因家人过分溺爱娇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开始偷窃。有一天,赵某向一名5岁女童陈某索要方便面遭拒绝后,丧失理智,竟凶残地将陈某抱到村外水沟中溺死。
3、团伙犯罪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70%左右是团伙作案。全国闻名的以王某、梁某为主的纱厂十二少犯罪团伙,以在校中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实施抢劫、敲诈、盗窃、绑架等犯罪,累计作案100余起。该团伙最大的17岁,最小的12岁,多为辍学学生。该团伙已受到法律惩处。
4、暴力犯罪突出。暴力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暴力犯罪日渐增多。有的甚至泯灭人性,残杀亲人。16岁的陈某,因迷恋电子游戏偷家里的钱,母亲发现后严加管教,导致其离家出走,结交坏人,遂萌生杀母之念。陈某让17岁的韩某为其找毒药,企图毒害母亲。未成,便邀约韩某将母亲勒死。陈某、韩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5、智能犯罪增多。有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有的利用通讯工具作案。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观原因也就是自身原因,客观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今天我们主要谈主观原因及学校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生理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
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
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特别是受到社会上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羡慕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但由于他们多数无固定职业,无正常经济收入,当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起诱惑,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等犯罪,以满足个人的物质享受欲望。
2、中小学生犯罪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特别是初犯之前,总是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也就是犯罪的征兆。中小学生犯罪都有哪些前期征兆呢?
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
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
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
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
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
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
9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10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3、中小学生犯罪不仅有征兆可寻,还有易发期。 从大量中小学生犯罪案例分析来看,14岁的孩子是中小学生犯罪的易发期。因此,初二学生的家长、教师要格外注意。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性问题会特别感兴趣,如果不能对他们进行正确的青春期性生理、性心理、性健康教育,他们就会从不正当的渠道去获取性知识,且对黄色书刊和淫秽录像感兴趣,以致涉入性犯罪。
(二)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学校往往把“智育”作为硬指标,把“德育”当作软任务来抓。而绝大部分的学生家长对于子女的要求,也是更偏重于学科成绩的好坏而忽视对孩子人格品行的要求。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可塑性大、内心矛盾多、对外部世界变化敏感、寻求独立自主,而辨别力又不强的时期,以往传统、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已越来越不适合当代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一些学校仍在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分数论英雄。往往出现“重智育,轻德育,放松法制教育”的现象,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对一些学习成绩差、表现又不好甚至有劣迹的后进生,教师不是用爱心去关怀,用耐心去帮助教育他们,而是“恨铁不成钢”,对他们态度粗暴,动辄训斥、体罚,甚至以种种借口把他们赶出校门,要么放任不管,这样流失的学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官方调查,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大部分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在学校大多数后进生受到歧视,被人瞧不起,因此,破罐破摔,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所以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
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今天主要讲自我防范。
(一)自我教育,力行十戒
1、戒娇:积极参加劳动,养成劳动习惯;敢于正视挫折,提高耐挫能力。
2、戒奢: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养成节俭习惯;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
3、戒惰: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勤奋实干。
4、戒骄:虚心好学,不耻下问;谦虚谨慎,积极进取。
5、戒贪:培养正确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合法利益。
6、戒散:制定学习、生活规划,养成规律;树立纪律、法制观念,明确规范。
7、戒假:珍惜荣誉,摒弃虚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8、戒妒:树立信心,赶超他人;主动交流,抒发感情。
9、戒黄: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
10、戒毒: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
(二)自我规范,防微杜渐
1、不吸烟、不酗酒;
2、不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不携带管制刀具;
4、不强行索要财物;
5、不早恋;
6、不旷课、夜不归宿;
7、不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8、不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
9、不观看色情、淫秽读物、音像制品等物品;
10、不做其他危害自身、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学们,你们是明天的太阳,祖国的未来,希望你们做到“十戒”“十不”,努力学习,将来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
谢谢大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座同学们:
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讲座,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少年,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建设伟大祖国的栋梁之材。
今天,我要讲三个问题,
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法律问题给大家作一下简要解释,使大家明确本人及其监护人应该如何遵纪守法。
第二,我向大家通报一下,今年-月份某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并分析一下犯罪的原因,使大家引以为戒。
第三,我要向同学们提出一点希望和要求,希望大家立场成材。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十六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是说,只有依靠法律,依靠崇高品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法制的氛围中,如我们每天的上课下课,每天的购买物品等等都是由法来决定的,所有能够判断的各种行为的条件只有法,那么,究竟什么是法?首先我们要清楚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判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总称。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基本得到了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又于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年月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今天我讲第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大家进行探讨。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⒈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⒉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等)。
⒊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⒋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⒌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⒎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⒏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⒐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的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以上,我讲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条,这部法律共章条,都和同学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奠定这些法律条文。
现在我讲第二个问题,向同学们通报一下-月份,某县未成年犯罪的情况并分析一下犯罪的原因。
一月份:这个县共查处涉及刑事犯罪未成年人人,涉案起,在全部人员当中,在校生人,占总人数,从案件性质看,一起抢劫案外,其余均是盗窃案件。从一月份犯罪性质来看,盗窃案件仍是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突出问题,在校生比例比较大,。出现了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月日,葛xx(男,汉,岁)早上到陈某家索要欠他家的两袋蚕蛹钱元,陈某不答应还钱,葛就拎起陈某家的斧子砍陈,致使陈死亡,葛在砍倒陈后,将陈某家现金元拿走,此案在小时内破获。
二月份,这个县共治安处罚人,案件性质为殴打他人,涉嫌刑事犯罪未成年人人,案件性质为盗窃。这两起案件均是一社会辍学学生所为。本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下降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生放假,不易聚集成伙,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易联系,或侵害在校学生。二是春节、元旦节使青少年手中有零花钱,他们不为缺钱而烦恼,从而缺少犯罪的动机。
三月份,这个县共治安处罚未成年人人,案件性质均为偷窃,其中在校生人,占。全县共查处涉嫌刑事犯罪未成年人人,涉案起,一起为盗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一起为抢劫。从年龄结构看,均为-岁的未成年人。四月份,这个县共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人,其中在校生人,占全部人员的,从犯罪性质看,
一是盗窃,二是殴打他人,从年龄结构看,均为-岁的未成年人。以上全县-月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那么产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可归纳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畸形家庭的影响。许多父母离异、进城劳务,造成孩子缺少家庭温暖,缺少应有的家庭教育。
二是家长溺爱,对孩子过份骄宠,使孩子养成不良习惯,随心所欲,有恃无恐,直接导致孩子一旦心理上无法满足时,便违法犯罪。
三是未成年人争勇斗狠,恃强逞胜的不正常的现象导致走向违法犯罪。
四是社会的影响,包括不良的影视、书刊、网吧等文化的影响,摧残、腐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之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强,善于模仿,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原因,造成违法犯罪。
另外,流失生、辍学生进入社会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极易学坏,而一旦学坏就很难改好,由此走上违法犯罪的的道路。
五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歧视,造成心态失衡,产生逆反心理。六是学校德育工作有待加强,法制教育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教师工作重知识、轻法制的现象十分普遍。七是学校安全工作薄弱,没有真正堵住进入校园周边违法犯罪现象的漏洞。以上我向同学们通报了某县-月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并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那么,作为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意识呢,这是我今天讲的第三个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批判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里面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己。
比如说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作为我们应该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如“尊敬教师,热爱班级,努力为学校和班级做好人好事,在家孝敬父母等。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起远大理想,将来报效祖国。
一个人只有用知识武装了头脑,将来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纵观世界,哪个国家知识强盛,哪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就强大。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世界上的霸权国家,被称为世界警察,他之所以强大,是因为他的科技强大,科技强大是因为人的素质高,人的素质高是因为接受的教育层次高。美国年代普及了高中教育,而我们才刚刚建国,现在美国已经普及了大学教育,我们国家现在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且相当艰难。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新世纪的主人,希望你们认真学习,遵纪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立场成才,祖国的未来寄托在你们身上。最后祝同学们幸福快乐,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3
同学们:
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讲座,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
其主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经常上网,喝酒及抽烟等,没有收入就出去盗、抢。而且团伙犯罪率很高。
3、连续多次作案增多。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
2、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
3、判别是非能力差。 青少年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
4、好奇、好胜,寻求刺激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也使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春期后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索的欲望,对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会不顾后果而冒险。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在争强好胜、不满、报复等心理支配下,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未成年人犯罪都有哪些前期征兆呢?
1、对学习不感兴趣;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
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
5、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
6、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
7、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8、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会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五、未成年人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开展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在重视从外部条件作好各方面预防犯罪工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自身在
预防和抵制犯罪方面的作用。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归根结底,主要还是由其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决定作用。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这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预防的基本条件。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一个人如果从小养成良好的品行,就比较容易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这是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这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自尊”,主要是讲自我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人格和品行没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就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随波逐流、沾染上不良行为。所以,“自尊”反映了一种健康向上的品格。
“自律”,主要是指自己能够控制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放任自流、随着性子来。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理是会讲的,也知道做什么不对,但是一遇到实际问题,自己约束不了自己,缺乏自律,以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自己能管得住自己,做到自律,对防止一个人犯错误,对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自强”,是指积极要求进步,无论在学习上、品行上,都有进取心,不甘于落后,这是一个人进步的动力。
3、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要构成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4
同学们:
大家好!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由政府控制的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游戏规则。
一、为什么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所以,我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是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在青少年学法用法中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今天我们着重来讲解本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九类不良行为,分析这些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有什么危害,如何进行矫治。
二、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人们有很多行为,有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有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会对社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如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盗窃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列举,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共有九类,
1、旷课、夜不归宿。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旷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纯粹是贪玩,有的是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有的可能是对老师或某些同学有意见、有隔阂,不愿意去学校,也有的是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利用旷课的时间从事一些不健康的活动。我们学生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气,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必须引起重视。
2、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法律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备的,用于特定范围、特定用途,是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良行为。而有“屡教不改”的情节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是指经两次以上教育仍然拒绝改正的。不久前某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高一的学生,是个武术迷,特别喜欢武侠小说,为了模仿书中的侠客携一宝剑潇洒闯荡江湖的形象,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用钢锯精心制作了一把短剑,然后做了一精美的皮鞘,整日斜挂在书包内,每当老师不在的时候,他就会拨出宝剑挥舞一通,向同学们炫耀一番。第二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他又带上他心爱的宝剑骑车飞快地往学校赶去,没想到三叉路口,迎面冲来一辆三轮车,他下意识的急刹车,但来不及了,两车撞在一起,他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这一下,他的火可大了,坐在地上就破口大骂起来,对方三轮车师傅也不甘示弱,双方你来我往就展开了对骂,这位同学在愤怒中站起身子,从书包拨出了短剑,追赶三轮师傅,还好路边群众及时报警,警察赶过来,及时制止了一场打斗,陈某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鉴于他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他的短剑。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他还是一名学生,且有悔改表现就没有给予治安拘留。但却通知学校和他的父母,要求严加管教。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三轮车师傅不是跑得快,如果警察没有及时赶到,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前些年,我们市就发生了一件因打架斗殴而酿成的血案。下课时,李某在教室四楼的走廊上与几个同学玩,他不经意地往走廊外朝下吐了一口痰,不偏不倚,落在了经过楼下的陈某身上。怒火中烧的陈某冲到四楼,责问节某为何扰痰吐到了自己身上,并要他赔礼道歉,而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的节某矢口否认,拒不道歉,二人便吵了起来,相互推搡,这时李某的班主任闻讯赶到,把二人喝住了,并带到办公室。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后,二人各写一份检讨书。事情本应到此结束,可李某到此仍耿耿与怀。这周星期日下午,李某与其他三位同学到一家网吧,一进门就发现陈某也在那里。李某回头跟另外三人嘀咕也几句。四人便围上去,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连声求饶,可他们并未停手。李某打得性起,顺手掏出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连刺几刀致使陈某重伤。随后李某等人忽忙逃离现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很快便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触犯了刑律,被判有期徒刑6年。
本是一件小事,却酿成了血案,同学们应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学会宽容对待他人,切莫盲目冲动,更不勇崇尚暴力,为小矛盾而伺机报复,结果害人害己。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如果采取暴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则转化为抢劫罪,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不再仅仅是不良行为。前不久破获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某学校的高一女生陈某和郭某放学时与初二的林某偶然相遇,初二女生无意间多看了两人几眼,便引起了陈某的不满。一阵推推搡搡过后,林某吓得哭了,陈某灵机一动,计上心头,对她说“你看了我们半天,也该付点精神补偿金嘛”,林某慌忙从书包里摸出20元钱递给了陈某逃走了。这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钱,使陈某等领悟了“生财”之道。之后,她们勾结了王某、章某、赵某等五人开始寻找年龄相仿的看似有钱的女孩,向她们“借”点儿钱花,要是对方不予理睬,五个人就一起围上去,堵对方的路,拳打脚踢,直到对方讨饶,并抢走了对方的现金、手机、金项链、钢笔、甚至口红等所有“值钱”的物品。在案发前的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五个少女先后抢劫作案20多起,共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余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她们从结伙至被抓获,时间不长,但其堕落之快,行为之恶劣,绝不是一蹴而就。她们有一共同点,即首先都是从自以为不是块学习的料而厌学而旷课、逃学,没有去上课又无所事事,于是就想什么去花钱,什么去捞钱,她们有一定的文化,但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在案发后,她们还以为只要父母替她们还钱后就可以回家,甚至还以为,有一次她们五个人仅抢到几元钱,钱这么少,不应算抢劫。可见她们对法律无知,达到了可怜的地步。在我国刑法上,只要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管其实际抢得的财物值多少钱,都定为抢劫罪。从这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旷课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发展下去以后的可怕后果。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多次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多次”的意思就是指三次以上,只要实施三次以上的偷窃行为,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典型案件就是我市的一所中学的一位高二学生周某的偷书事件,我们都知道孔乙已“窃书不算偷”的理论,可这位同学就是偷书付出惨重的代价。17岁的周某是一位高二的学生,他嗜书如命,几乎所能见到他的时候,都可以看到他捧着书入神地看,他的家庭不算富裕,为了能买书,他舍不得买新衣服,不吃零食,甚至千方百计地从微薄的伙食费里抠出钱来买书,他对书近乎痴迷的追求使他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同学们都非常佩服他的渊博。但谁都没有想到,有一天,学校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该校学生周某在一个书店偷书被当场抓获送到派出所。学校对此大为震惊,在交纳罚款少进行批评教育后,老师将他领了回来。老师本以为像周某这样平时表现良好的学生,不至于蓄意去盗窃图书。这次偷书也许是一念之差,老师们几乎不忍心去责备他。可当老师们打开他的柜子的时候,全都惊呆了。里面满满的全是书。信手一翻,许多书都赫然盖着图书馆的印章。据周某的交待他从高一时就开始千方百计地要得到,甚至用偷的办法也在所不惜。最后学校出于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考虑,给予周某留校察看的处分。在老师们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周某终于认识了偷窃行为的危害性。他为自己的无知和错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为什么有的人会有偷窃行为呢?偷窃行为是由错误的认识支配的,在他们看来,偷窃实在很实惠,轻而易举地一伸手,得来财物可以花,可以玩,既然得到甜头,何必去管他人的苦头呢,这些偷窃的人恰恰忘记了一条真理,在一切使人堕落的不道德的品质之中,贪婪是最可恨、最可耻的。正如《伊索寓言》说的: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已经有的也失掉了。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不可违反的。有偷窃行为的人与盗窃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不改掉小偷的恶习,以后就可能变成盗窃罪犯。我们仙游话说:“自小偷摘瓜,长大偷牵牛”就是这个道理。到那时候身败名裂,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实中有许多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学生赌博害处多:一是赌博容易使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二是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跟不上学业、退学;三是毒害学生的心灵,赌博活动容易使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四是赌博习惯较难改,长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打架等坏习气。因此,赌博对学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上海曾经发生过这么两件为还赌债而酿成的凶杀案。一件是16岁的某校学生黄某欠同学王某赌债200多元,一天王某向黄某下了最后通谍,三日内必须还清,否同则要凑死他。黄某感到害怕,自己无钱还,也没有别的办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来到舅妈家中,想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剌向毫无防备的舅妈,又杀气腾腾的用刀剌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惶逃走,十余天后,黄某被警察抓获,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手。还有一件凶杀案是一位八年级学生经常赌博,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初中生来说,根本无力偿还这笔不小的赌债,但债主去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天债主见他不还债,就举刀威胁他,他拔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剌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因为赌博而输了性命。
还有很多我们身边的事,前不久,福建法制报报道了某市四少年为了赌博当劫匪。说这4名少年,为了赌博,竟然窜到福厦高速公路某路段结伙抢劫7起。3月6日凌晨1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这7起抢劫案中,他们都是先抢后赌,赌输后又去抢,这样恶性循环,最后沦为罪犯。今年3月15日我们市也有3名学生因赌博无钱,最后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这一案件中最小才13岁,最大的16岁。无数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千万不要陷入赌局。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不久某工读学校刘某到市各学校进行现身说法,刘某他原来是一所重点中学的学生会主席,他学习刻苦,成绩也是总是名列前茅,上进心很强,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他对低级趣味的东西极憎恨、厌恶,认为自己是好学生,有天然的免疫力。有一次刘某无意间在自己的课桌上发现了同学忘记带走的一本书,他随手翻开一看是一本黄色书籍,心中暗想:这位同学什么看这种书呢?他本不想看这本书,可他以为自己有较强的免疫力,又由于好奇心驱使,他竟鬼使神差地看了起来。此看,他的思想完全被书中的淫乱情节所迷惑,常常想入非非,陷于性幻觉当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先后利用“谈心”“学生会有事”的名义,猥亵女同学达十几人之多。一个积极上进的孩子就这样堕落了,事发后他被送进了工读学校。在报告会上他讲到这里自己在大会上竟失声痛哭起来,他说他好后悔啊。
同学们,淫秽物品的危害极大,是人类的“精神鸦片”,它的蔓延,毒化社会风气,污染人的心灵,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要当心,面对这把利刃,我们要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即使偶尔接触,也应坚决放弃。为使自己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是你们的最明智选择。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随处可见,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可是大多数营业性舞厅的气氛光怪陆离,环境也较复杂,对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容易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首先,一些中小学生沉湎于跳舞、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中,学习兴趣减退,成绩下降;其次作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免不了给家庭增加一大笔开销;更不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因此误入歧途,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勾引、利用。有的人钱不够花,就去偷去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如离家出走、经常考试作弊、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等。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表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也属于不良行为的范围。
三、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就怎样加以矫治作了规定。
1、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其招生对象是:1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2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3不适宜留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按照教育法的要求,设置与普通学校同样的课程外,加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对这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
2、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就是说,由于未成年人的许多严重不良行为,本身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可以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
3、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那我未满14周岁,就不要负责任了,不对!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劳动教养。还是要给予制裁。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由当地设区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并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同学们,今天,我主要是结合一些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谈谈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提出了一些预防和矫治的措施和建议,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警钟长鸣,及时矫治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愿同学们从现在起,从小事做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在法律的保护和滋润下茁壮成长,谱写出美妙动听的青春乐章,演绎出灿烂辉煌的壮丽人生。同时也希望我今天的课能对同学们走好人生之路有所裨益。
谢谢大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5
同学们,家长们,大家好!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想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抵制不良习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课题。在讲这一课题之前,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哦?第一、公诉职能……第二、侦查职能……第三、审查批准逮捕职能……
另外,可能大家听说过青少年、少年,而我们今天讲的课题是“未成年人”,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干什么的哦。在这里,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经常说“小时偷针,大了偷牛”,也就是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可能不算什么,但是这种不好的习惯养成后,长大了就偷牛,偷牛就要坐牢,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如果我们还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长大了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能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在这里骗我们,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先是班主任老师批评,不行到学校领导批评,最多不过是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可能大家不知道吧,我们中江县每年大概有多少未成年人犯罪?每年有100多人犯罪,其中有在校学生,也有不认真读书辍学在家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 我今天讲的一些案例都是近年发生在我县的实实在在的案例。
那么有些同学在问,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呢,将得到哪些处罚?是不是像学校里一样,罚一下扫地或写个检讨、请个家长这么简单!一是对身体的处罚:轻者缓刑,重者坐牢;二是对自身前途影响,首先是荒废学业,如长大了不能当老师、不能参军入伍、不能考公务员等;三是对家庭造成伤害。所以,在这里告诫大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走好人生的每一步,珍惜自己、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那么,我们未成年人有哪些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有人编了几句顺口溜来形容:
有些同学真糟糕,前后左右乱了套;
上课总想把课逃,找人要到网吧找;
不比学习谁更好,只比穿戴谁新潮;
考起试来才动脑,八仙过海想偷抄;
集体观念无处找,一说劳动就偷跑;
哥们义气不得了;打架斗殴把架吵;
当起小偷真勤劳;日伏夜出像野猫;
为了弄钱走歪道,杀人抢劫都敢搞,
坏事做尽被人告,最后乖乖进监牢。
我这里结合案例给大家讲几点: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
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旷课、夜不归宿;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如何来形容这种现象呢,我也编了几句顺口溜:拿起书本头就大,身在曹营心在汉;上课不是趴桌上,就是寻机乱捣蛋;晚上四出去游荡,夜不归宿太正常,考起试来包偷看,不看?!保证考鸭蛋!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
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案例:
谢某,13岁,中江县白果乡金马村6组人,案发时初一学生,因身上没有钱同李某(15岁)初二学生商量去抢自己外公肖某某的钱。2013年7月3日晚上,二人到谢某外公家查看两人没办法得手,便到中江县冯店镇裕兴网吧找到邓某(15岁)、龚某某(14岁)梁某某帮忙。后由谢某带路并在路上进行分工。晚上9时许,谢某等人来到被害人肖某某的住处采用取砖打洞的方式,拨开被害人肖某某房间内的门锁后打开房门,待被害人肖某某外出查看时,邓某、龚某某、梁某某等人冲上去强行将肖某某拉至床上,并按住肖某某的双手、双脚,用衣服、被子捂住被害人头部。谢某在拉扯被害人肖某某裤腰带上捆绑的钱袋无果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家里的菜刀,用菜刀将拴钱袋的绳子隔断将钱抢走。此次抢劫共获赃款3000元。邓某、胡某某、梁某某各分得100元。本案中因谢某不某14周岁,现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改造,其余邓某、胡某某、梁某某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本案中伙同他人抢自己外公钱的肖某是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人,受他邀约的不知天高地厚的几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呢,不认真读书整天游手好闲、进网吧上网的人。最后结果是什么呢!一个字“惨”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
表现为: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辱骂他人,偷窃(盗窃罪-龙台盗窃案)、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在给大家讲一个不讲公德,为所欲为的案例: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徐某(17岁)驾驶摩托车搭乘林某某(16岁)、文某(16岁)经过中江县人民医院附近进,见被害人邱某某(13岁)与廖某某(13岁)在讲话,林某某认为二被害人在骂徐某。三人遂驾车拦住二被害人,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后三被告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中江县城北门天上人间后面的一条巷子里,三被告人均持钢管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殴打,后持匕首威胁被害人廖某、邱某某,将廖某身上的元抢走,又强行骑走二被害人的一辆自行车。
结果:徐某被判处三年一个月,其余二人分别二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家看一下,这就是一个不讲公德的典型案例,别人讲话认为在骂自己,随身携带钢管、匕首,抢了元,一个人分得到几个,自行车还没骑几米远就被抓住……这就是不学好的下场。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
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发生在校园里的这种情况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了,但这种人的最后结果是什么大家是晓得的……我们相信法律是不会轻饶他们的!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
有些同学平时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同时,他们仗着人多众势,互相壮胆,这样就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么,在这里,我再给同学们举个案例,万福菜市场聚众斗殴案。此案例中的隆某已满15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任的行为,也就是前面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因此,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三年的黑暗日子。
刚才我从五个方面讲了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例举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实在在的例子,我相信在座地同学们、家长们有所触动!我在这里希望我们的家长为了子女的前途多为子女操份心,否则未来吃亏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也可能是你们自己,就像我刚刚举的第一个案例。同学位也要管好自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学习上,要努力学习因为努力学习就有事做就不会沾上坏习惯;在思想上,注重自己人格品质的培养,不要攀比,要根据自己家的实际情况消费;行为上,不要进网吧、游戏厅或歌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的场所,这里的场所易使你们学坏;不要乱结识所谓的朋友,吸毒的、抽烟的、喝酒的、整天不务正业的,这些人身上往往有一些坏习惯,你们接触他们就会沾上不能自拨。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同学们,大家要珍惜自己,世上没有后悔药吃,如果有一天你进了监狱、进了看守所,后悔就来不及了!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