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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集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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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艺卓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湛江市寸金路29号明德苑B栋706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魏军独资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小学各科文化培训;

(二)中小学生及艺术爱好者艺术类培训;

(三)音乐美术体育中高考培训;

(四)教育咨询,文化交流。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备案。

培训学校章程【第二篇】

为了进一步提高班级课程质量,完善班级管理体系,加强中心与各班级的信息交流,现将班级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培训班的开课制度:

一、各培训班必须在中心统一申报时间内申报有效,过期不予受理。

二、培训班必须通过中心审查才能开始。否则,就不认证。

三、学校团委支持各培训班老师的课时费(考证类培训班除外),其他费用由行解决。

四、中心统一招生结束后,各培训班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开始。

五、各培训班应及时向中心反馈培训班信息。

六、各培训班必须严格组织审查,合格者才能顺利毕业。

七、各培训班课程内容由各培训班负责人与培训班辅导老师协商决定。

八、培训班负责人对其他培训班的观察和交流由各培训班负责人自行商量决定。

日常制度::

一、学生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先进,责任感强,尊敬师长,乐于帮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费,不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勤奋钻研,目标明确,不浪费时间,学习积累,不冲突,不投机,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三、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维持荣誉。

四、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校园清洁卫生。

五、爱护教学设备,无故损坏必须赔偿。

六、关闭个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况,应放在";振动";文件。

七、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按时完成作业。

八、不迟到早退,不随便进出教室,教室内不接电话。

九、学生专心听讲,认真记录。

管理制度:

一、各学生(包括旁听生)的出勤率必须达到班级总学习时间的70%以上,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须写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向学生本人所属的学院指导员申请),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动退学。

二、,每个培训课程必须在一学期内提交至少两份通信稿,开课时必须提交一份通信稿,并附上相关信息,如照片。培训课程必须在学习中旬或结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训班一学期必须检查四次以上。如果我们没有上课(没有请假),一切都不会结束。

四、自觉保持教室卫生清洁,如果中心成员发现将垃圾留在教室或损坏公物,该学生将取消期末班级的评价资格。

五、各培训班负责人必须严格向学生们传达授课纪律,严格管理。

六、每个学生必须通过最后的审查结束。

七、各培训班的培训学生毕业时,必须提交学习心得(一式两份、电子版、手写版)。

八、培训班负责人学期结束后,必须提交工作总结。

九、每学期结束后,评价5%的优秀学生,评价优秀学生必须提出对这个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培训学校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xx

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培训学校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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