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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纪委对同级监督一把手监督(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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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纪委对同级监督一把手监督【第一篇】

一把手是一个单位“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权力重大、责任重大。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推动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着力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但是,这个难题究竟难在哪儿,根源是什么,对策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xx纪委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探索。

一、“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在哪儿

(一)“一把手”权力界限难以清晰明了。一般情况下,我们习惯性称呼一个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党政一把手”,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但大多原则性较强,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状态。

(二)“一把手”权力运行难以公开透明。有效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是知情,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情况参与群体有限,“一把手”在提议、酝酿、沟通、决定等权力运行环节,绝大多数人无法知情。

(三)“一把手”监督制度难以落地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执行力。有的“一把手”习惯于当领导、下结论、做决策,而班子其他成员则习惯于服从领导、听从决策,不愿制约“一把手”,使得有些监督制度落地困难。

二、“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的原因是什么

无论是对被监督者接受监督而言,还是对监督者开展监督而言,“人”都是造成“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的内因,也是根本原因。

(一)“一把手”不习惯被监督。有些领导干部由于认识不到位,不但缺乏自律,而且不习惯接受他律,一被质疑就觉得有损权威,一被批评就大为恼火,有的对暴露出来的问题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态度消极。之所以不习惯被监督,其根源在于习惯于唯我独尊,不愿意权力被制约。殊不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一把手”往往较少犯错误,拒绝接受监督的“一把手”则容易走向歧途。

(二)监督者不愿监督。这是造成“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的另一原因。纪委对党委名义上是同级监督,实际上更多扮演着下属的角色,即使有监督“一把手”的意愿,也不敢睁大眼睛监督,监督上级怕穿“小鞋”,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太狠怕被报复,监督太轻怕被问责。这也是造成“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无力的重要原因。

三、“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对策探索

(一)强化教育引导,增强“一把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一是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警示教育等机会,对“一把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二是加强党纪党规专题学习,使“一把手”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普及监督就是关爱理念,以案说法、以案明纪。

(二)强化政治锤炼,忠诚履职严防监督出现“宽松软”。首先,纪委书记要认识同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对党政“一把手”和党委班子成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带头营造监督氛围。其次,纪委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增强监督本领和水平,让“一把手”乐于接受监督。三是纪委要找准角色定位,正确认识到党委是主体监督,纪委是专责监督,不参与、不干预日常业务工作,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三)科学配置权力,为监督“一把手”权力提供良好环境。一是建议从顶层设计上探索制定党政“一把手”权力清单制度,便于进行监督。二是建立“一把手”权力清单评价制度,实行“一把手”权力清单执行情况年度自评、班子成员匿名互评机制,为“一把手”接受监督营造外部环境。三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构架,建立科学的领导班子权力分配制度,在班子成员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

(四)强化制度执行,保证“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效力。一是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党政“一把手”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让制度管用见效。二是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一把手”要末位表态、决策全程纪实、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责任倒查等制度要求。三是注重日常管理监督作用,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委书记与“一把手”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四是前置监督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员工代表参与重大制度、重要决策等酝酿过程,推动主体监督、专责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发力。

子公司纪委对同级监督一把手监督【第二篇】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始终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为了实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宜也不应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也有的认为,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必须将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开,监督权应当与执行权平行,以使纪委能够对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实践和现状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都没有规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纪委就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呢?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讲。

有的同志觉得,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既然是领导和上下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领导与监督并不矛盾,即使完全是上下级关系,也还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何况,纪委与同级党委一样,都是经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这本身就说明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仍然可以形成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另外,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要求,这个委员当然包括党委书记在内,对某个委员的监督虽然与对党委整体的监督不同,但对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的监督与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纪委的这种初核实际上也体现着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成分。有的同志觉得,初核权不能算监督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监督权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着很多具体的监督权。从案件检查的角度讲,监督权可以细分为受理权、初核权、立案权、处分权等,毫无疑问,初核权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这种报告实际上是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一种监督。与纪委对下级党委的完整的监督权相比,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是不完整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但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仍然是监督权。

事实上,在党内监督体制方面,中央已经作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最明显的莫过于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党政部门中,派驻(出)纪检机构已经履行着监督同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责。

二、现行党内监督体制使得纪委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改革党内监督体制,逐步实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在现阶段,对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特别是如何处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问题上,大致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垂直领导模式”。即省以下(含省)纪委由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由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与地方完全独立,就像银行、海关、国税、商检等系统一样。

二是“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与现有的双重领导模式不同,即从原来的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主要实行业务领导改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级纪委提名和任命。相当于现在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工商、质检、药检等部门。类似于目前纪委对派驻(出)纪检机构的地位。

三是“平行模式”。即列宁最早创立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将各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设置,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纪委委员和党委委员之间不相互兼职,纪委和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纪委和党委的联席会议或党的代表大会解决。

应该看到,这三种模式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第一种模式,应该讲,对加大地方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很大帮助,尤其是独立性将大大增强。其主要问题:一是容易形成在同一个地方有两套党的系统并存的局面,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由于完全实行垂直管理,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呈完全分离的状态,这就使得党内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难以形成,既容易导致两个机关各管各的,又可能使纪委的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外部制约,从而产生监督权失控的危险;三是这种模式仍然对中央层次的监督没有很好解决。

第三种模式设想虽然很好,但由于牵涉面太大,涉及到整个党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一下子实施会有很大的难度。由于平行模式是建立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年会)制的基础上,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和改革从目前条件看还不成熟。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党内民主和党内领导体制改革包括党内监督问题,既要从党的领导体制本身入手,更要从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出发,或者说从国家监督、宪法和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入手可能更好一些。单纯通过党代表常任制等党内的改革来解决民主和监督问题并不一定是最佳的办法。从党内现状看,在党的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个与党委平行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在目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还是第二种模式。即“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不够彻底,但一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二是不需要对党的领导体制作很大的改变和调整,可行性强。三是看起来变化不大,但实际上对于加强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帮助很大。在党内监督的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四种监督中,应该说,长期以来或者说在现行条件下,上级监督的权威性和力度还是最大的。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而且无论是下级监督、党员群众监督乃至于同级监督,发挥最终监督作用还是上级监督,上级监督是其它三种监督的保障。说到底,起根本作用的还是干部人事关系,要监督没有职位保障谁都会有顾虑。因此,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干部人事关系全部上收上级纪委,必将对纪委的监督行为和理念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中央先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是有远见的。如果作用发挥得好,地方纪委完全可以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全面实施。

在“新双重领导模式”实行一个时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随着党内外民主政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适时地由“新双重领导模式”过渡到“平行模式”体制。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新路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路。

子公司纪委对同级监督一把手监督【第三篇】

近年来,大同镇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注重强化对镇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镇纪委在同级监督的探索和落实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效促进和加强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

一、基本情况介绍

****年**月底大同镇**个社区(村)纪委、**个纪检小组选举成立,**月阳光社区纪委选举完成,大同镇辖区内**个社区(村)实现纪检组织全覆盖。大同镇纪委现有专职纪委书记**名,专职纪检干事**名,兼职纪委委员**名,规范化谈话室**处。社区(村)现有纪检干部**名。

二、全面参与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镇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一层管一层,层层压实责任,镇纪委“真抓真做”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履行。镇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监督,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讨论事项敢于坚决发声。

同时,镇纪委强化对研定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做到监督检查范围全铺开。制定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财务规范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财政资金审核发放情况等日常工作纳入检查范围。二是力求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通过督查、暗访、测评、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与*******等工作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三是确保督查反馈问题病灶清。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坚持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查不足、寻漏洞,针对性地为党委制定、修改和完善规则制度提出纪检建议,并做好督查问题整改、制度规章修订的监督指导,进行不定期的“回头看”,巩固好、坚持好督查整改成果。

三、从严把关当好选人用人“评委”。

严守“入口关”。一是镇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镇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并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投票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等用人选人流程,并对人选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严把管理关。一是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访谈等形式,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倾向、能力素质上暴露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提醒。二是编印《大同镇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突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三是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社区(村)主要领导建立廉政档案,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全面监管干部“廉情”。

严肃执纪关。镇纪委紧扣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案件,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纪,2018年至目前立案审查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次,其中查处镇干部**人次,查处社区(村)“两委”干部**人次。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人,违反廉洁纪律的**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人,违反群众纪律**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继续保持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勤勉客观充当对上“电话亭”。

一是镇纪委每年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书面形式,收集汇总、审核把关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案件线索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即移交或报广德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是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对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镇纪委注重在平时工作交流、谈心谈话及8小时外了解掌握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上级纪委监委即时准确报告,并事后与上级纪委监委就当事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准更进。

五、从严问责站好对内“纠察岗”。

一是运用“四种形态”,以红脸出汗为常态。适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对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开展暗访暗查,对民政资金延伸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亦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绷紧廉政之弦。在党委会上纪委书记领学《典型案例选编》;组织班子成员集中收看徐明亮违纪案件警示教育片《长恨无眠》,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邀请市委党校干训部讲师,为班子成员开设廉政课堂,进一步提升廉政修养。

三是开展政治体检,自查自摆防微杜渐。按照市委统一部署,镇纪委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组织全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围绕“*****”全面开展政治体检,查摆发现并收集个人问题***条,班子问题****条,并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

四是督促落实调研,充实决策理论依据。镇纪委制定调研工作提示单,提醒督促党委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并要求按照时间结点报送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目前,镇纪委已收到调研报告****篇。

子公司纪委对同级监督一把手监督【第四篇】

【摘要】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不断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体制障碍仍未取得重大突破,监督的成效仍不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上级监督难以到位,同级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制缺乏合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监督,通过分权限制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对策思考

党政“一把手”是班子内的一班之长,位居权力的核心,其素质高低、形象优劣、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影响到党风政风建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与兴衰。近年来,虽然各级党政机关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不断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体制障碍仍未取得重大突破,监督的成效仍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把手”腐败现象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一把手”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上。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监督,十分必要。本文试就“监督党政“一把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略谈一已管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监督党政“一把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上级监督难以到位,同级监督流于形式,下级监督无法落实,监督机制缺乏合力。

(一)上级监督难以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在目前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任命而产生的,因此由自上而下的监督所形成的责任约束体制是最有力度的责任约束机制。对主要领导干部来说,来自上级组织

的监督是最切实、最有约束力的监督,但长期以来,这种监督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致命的缺陷即各级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脱节。我国现有的领导干部任命制,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热衷于搞好和本人的上级领导之间的关系,削弱了自上而下监督力度,这些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用于和上级领导联络感情,为自己找靠山,一旦关系搞定,就会为所欲为、胆大枉为,有时候还能得到上级的庇护,从而削弱了来自上级领导监督的力度。我国一个上级领导通常要监督一批下级领导,由于时空距离,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精力有限,往往通过听取下级的工作汇报进行,上级领导干部看到的大多数是只见“盆景”,不见“森林”,很难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有权者不知情”、“知情者没有权”,使监督打折扣。一旦上级领导到群众对下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其监督就滞后了。上级领导对下级主要领导干部重使用、轻管理,只注重其工作业绩,对他们如何开展工作、出了哪些问题知之甚少。此外,有的上级领导与下属是互相关联,出了问题谁也跑不了,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敢监督,致使上级对下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形同虚设。

(二)同级监督流于形式

我国的班子成员中有纪律书记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状况、领导能力、勤政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但党政“一把手”往往在领导班子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班子成员都在其管理之下,很多人因怕得罪“一把手”影响前途而不愿监督,也有些人根本不敢行使这个权力。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权力过于集中,权力之间缺少制衡。有的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职责划分不明确,运用权力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力削弱,缺少实质性内容,个别的甚至走过场,流于形式。一些班子其他成员丧失原则,不讲党性,惯于看主要领导眼色行事,投其所好,客观上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涣散,分散了很多精力,集体领导能力差,民主集中制水平低,导致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意识弱、监督水平低、监督效果差,不善于监督,从而让个别自律不严的“一把手”有了可乘之机。一些“一把手”民主集中制观念淡化,养成了一种独断专行的作风,把权力看成是自己身份的象征,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甚至超出组织赋予的权限。有些领导班子成员提意见遭到压制,甚至打击报复,导致不敢、不愿监督。

(三)监督机制缺乏合力

在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监督体制的完善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机制制度不科学、不完善,导致了管理产生漏洞。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政机关领导,这就意味着受该单位的党政“一把手”领导。监督机构行使权力得向主要领导干部汇报工作,使得监督权的效力大打折扣。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有书记办公会替代常委会现象,尤其在前年各地党委换届后,减少副书记职数,纪委书记不再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重大决策由书记办公会事先讨论,纪委书记游离于书记办公会,对重大决策特别是人事方面的监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更谈不上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监督的着重点应放在事前和事中,现实中却热衷于事后监督。比如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更多地是事后审计。此外,对有违纪苗头的主要领导干部不提醒、不纠正,等到犯了大错误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之后,才去“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事后监督,使得很多滥用权力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导致一些党政“一把手”领导“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虽然法律上对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等明确给予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几者之间没有一个好的协调机制,合力尚未形成,仍存在孤军奋战现象。

二、加强监督党政“一把手”的对策思考

党的十七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规则”,“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因此,必须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监督,通过分权限制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一)通过分权限制权力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科学配置权力,使权力结构合理化,通过适度分权防治权力腐败至关重要。一是规定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配置,对党政“一把手”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一把手”权力进行适当分解,逐步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权力关系,防止其滥用权力。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审批事项,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缩减领导干部权力不当行使的空间和条件。二是明确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主要内容,规范其权力运行的界限。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干部与其他班子成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而且在党委或行政班子讨论会议议题时行表态时,一方面,在议题的确定上,不能只由“一把手”说了算,也允许有两名以上常委同时提出的议题,也要列入会议议题;另一方面,实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班子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须最后一个进行表态,避免“一把手”先入为主,暗示或操纵别人服从于自己的意愿。通过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界限的明朗化,限制其权力集中,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三是建立完善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在目前的监督体制下,要形成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一人说了算,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时让各监督主体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并形成监督合力。着眼于解决上级监督时空距离等方面的缺陷,要完善监督手段,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并运用好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廉政档案”或信息库,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负责管理、记录,在提拔任用时,发挥其监督作用,切实改变“上级监督远”的状况,通过畅通领导干部信息渠道,提高透明度。完善制度监督体系,防止上级带着感情对下级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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