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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年度工作总结范文集聚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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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年度工作总结【第一篇】

世界民族宗教关系的发展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异军突起,民族冲突、宗教纷争和种族纠纷明显加剧。强烈地震荡和冲击着转换中的世界政治格局和重整中的国际关系。以苏东剧变为开端,以亚非欧接合部为中心,包括中东欧、巴尔干、中东、中亚、西亚直至非洲,形成一条民族主义的地震带,不断引发武装冲突和恐怖活动。民族与宗教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这股世界性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跨国居住的同源民族对我国西部边疆的影响。尤其是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西亚的伊斯兰运动的不断演进和“伊斯兰革命”的持续输出,对我国西部及领国中亚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在我西部的领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形成一条月牙形的动荡地带。这些国家的内战对我国边境地区尤其是对新疆的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历史上看,我国新疆地区很早便成为伊斯兰教广泛传播的区域。共同的宗教信仰使西亚的伊斯兰主义很容易渗透到新疆境内。和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主义有强烈的政治化倾向,其典型的口号是“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新疆民族分裂主义者在吸收泛伊斯兰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宗教观。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宗教思想,打着培养所谓“伊斯兰事业接班人”的幌子与我争取青少年,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制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矛盾。国际上的泛伊斯兰主义的组织也一直想把“伊斯兰革命”输入到中国。因此泛伊斯兰主义已经对我国政局的稳定构成威胁,而且还出现了西方敌对势力将祸水东引,利用原教旨主义遏制我的苗头。泛突厥主义和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对我西部主要是新疆安全也产生了冲击。苏联解体后,新疆西部建立了5个国家,这些国家的主要民族与新疆少数民族在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之处。自80年代以来由于新疆的对外开放,使境外的泛突厥主义思想很容易传播到新疆,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也对新疆产生了不利影响。中亚各国的独立使拥有境外“突厥人”最多的中国成为泛突厥主义者集中攻击的对象。

二是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的活动愈演愈烈。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攻击和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实现其“西化”和分化战略图谋的一贯伎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宗教保护者”身份自居,经常无端指责我国政府控制和迫害宗教,编造所谓“宗教迫害”事件,干涉我内政。我国新疆和西藏等地民族分裂活动之所以猖獗,是与西方国家的支持分不开的。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在苏联、东欧得手以后,更是集中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对我国进行渗透和干预,妄图改变我国政局。其用心险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危害极大。

三是邪教势力的迅速蔓延。近年来,从事国际恐怖活动的还有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和美国的“大卫教派”等。邪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共同敌人,其教义往往不可思议。邪教满足部分人的领袖欲望,承诺要为人们寻求亲情关系和创建更美好的未来,在年青人中很有市场。有些邪教不仅散步邪说,蒙蔽群众,而且还有政治野心,妄图推翻政府。受国际邪教势力的影响,我国国内曾被打击过的邪教残余势力迅速发展蔓延。一些坏分子打着宗教旗号,通过篡改教义,拼凑新的内容,以实现其政治野心,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在政治上打出夺取天下的旗号。

城市民族格局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带来了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交往与联系更为密切,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摩擦和纠纷,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城市中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形式有: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经济权益引发的纠纷;城市改造、拆迁及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因少数民族群众妥善安臵不够引发的问题;不同民族成员间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缺乏相互了解和尊重而引发的矛盾;媒体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问题;在清真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出现不清真的情况,或者没有清真饮食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清真食品引发的纠纷;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密切相关的清真饮食网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滞后引发的问题;一些城市中关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有的政策名存实亡,有的不易操作,造成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上的失落;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因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或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管理,甚至聚众闹事,与有关执法部门发生冲突;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吸毒、贩毒、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等。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受外因与内因的影响,我国民族关系较之计划经济时期而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和新内容,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它更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而传统的调节民族关系的体系由于定型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现状。因此必须进行改变和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民族关系中新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二、强民族法规建设,建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

一是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比较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正确规范和引导民族关系,保障其沿着正确的健康的轨道发展,运用了很多种调节方式。

二是社会调节。所谓社会调节,就是利用民间(非官方)——个人、团体和舆论的力量处理民族关系延续中出现的问题,使之保持在正常、和谐状态。

利用个人调节民族关系。一是指由双方代表直接面谈,协调解决问题,达成协议或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再去做本民族群众的工作。通过直接交谈,不仅可以消除误会,缓和紧张关系,而且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歉意或承认错误提供了适宜的场所。是一种自觉、主动调节民族关系的方式,值得大力提倡;二是通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密切、关系友好,有较大影响力的第三者(中间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络,传递信息,为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看法,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中间人还可以利用与双方的关系做一些规劝、说服工作。与政策调节方式所不同,社会调节不是运用官方的强制力,来要求人们做什么,怎么做,而是依靠民间的自发力量,促使人们按一定的是非标准去自觉、自愿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是法律调节。法律调节就是指通过民族关系方面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宣传教育来规范民族关系,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专门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大量的有民族关系调节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包含《刑法》、《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商标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确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党在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中可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去管理的三大类事务: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业。这三类事务都和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密切相关。

首先,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依法治国及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依法治国要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治理。所以,在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中,在网联社会关系的民族关系中,如果不能以法律加以规范,使之处于有序状态,那么就整体而言,依法治国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换言之,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民族关系的依法调整,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族关系作为一种有自己特质的社会关系,内容丰富、复杂敏感,并且和其他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因此,要使之处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中,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应当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各民族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因为法律关系具有的特性要求调节这一关系的手段必须是强有力的。

其次,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开发少数民族经济的需要。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往往可以找到经济的根源,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要强固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致力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不止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充分说明了法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上,在这个直接制约民族关系走向的重大问题上,法律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再次,民族平等需要法律去保障。平等,在民族关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族关系中很自然的、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各民族的地位问题,是彼此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坚持民族平等便是正确的进步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反之则是错误的、反动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只有民族平等,才能有各民族的和谐与合作,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各民族自身的发展。实行民族平等,受惠的不仅是某个民族,而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社会。

无论从法律调节和行政调节的比较来看,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选择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都是必要的,但是,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调节为主,法律、社会调节为辅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行政调节被广泛而普遍的使用,法律、社会调节手段即使偶尔使用,也是变换形式,被政策化以后使用的。法律在民族关系调节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行政调节为主的调节体系虽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弊端和危害也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民族法制建设不但重要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寺庙年度工作总结【第二篇】

元旦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县旅游安全工作,全面保障旅游市场安全、有序和稳定,12月2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政府副县长李勇带领县旅游局、交通局、卫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辖区旅游景点进行安全大检查。

检查组一行先后来到万福温泉国际度假村、张家界江垭温泉度假村、张家界大峡谷景区等景点,重点查看了各景点的消防设施、酒店食堂食品卫生状况以及停车场、渡口警示标志牌设置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安全细节问题,如个别景点疏散指示标识牌损坏、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没有负责人签字、员工不能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等。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李勇副县长要求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确保安全,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李勇指出,元旦期间是我县旅游高峰期,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各种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要迅速配足配齐安全防护设备和警示标志,并确保有效使用;要认真制定元旦期间应急预案,组织景区人员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后,李勇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寺庙年度工作总结【第三篇】

我村认真按照关于切实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要求,突出抓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全村宗教工作秩序井然、宗教寺院依法活动、教职人员团结开寺。现将我村宗教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把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法制宣教工作,营造了各宗教寺院“创平安、护平安”的良好氛围。通过采取召开培训会、宣讲会等多种形式,结合法律进寺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平安寺院”建设活动,及时组织寺院民管会成员和广大宗教人员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务院扶持藏区发展有关政策以及宗教爱国主义传统、教规戒律和《宗教寺院法制宣传资料汇编》等法规政策。

(三)对寺院社会管理抓落实,形成了寺院自我管理与群众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寺院管理机制。及时完善了村干部联系寺院和宗教职人员制度,强化了宗教专兼职干部和宗教联络员队伍建设。村与乡签订了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我村内寺院规模和发展现状,规定寺院只聘请1名宗教教职人员,保证在寺宗教人员“四证”齐全,严禁未成年人入寺学经,不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流散宗教人员的管理,强化了对宗教活动、寺务公开、安全防范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确保了宗教寺院的和睦团结。同时,高度重视对寺院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托上级部门及乡政府对我村道路硬化、人畜饮水等项目支持,将宗教寺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中,逐步改善寺院基础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寺院民管会成员的年龄较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政策、法律法规的自我学习意识和宣传能力较差。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教育次数、质量还有差距,大多数教职人员政策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有待提高。

20**年12月2日

寺庙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各级寺院火灾防控能力。10月13日,同德大队深入辖区扎西曲唐寺、赛康寺、德宗寺、科乃亥寺、拉金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对经堂、僧舍等重点部位进行了实地查看,重点对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日常巡查检查、用火用电安全防护措施、电器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配置是否配备合理等情况仔细排查,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进行了细致说明,告知驻寺干部和寺管会工作人员认真查改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为确保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控制,检查人员还向僧侣们详细讲解了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对寺院微型消防站进行了拉动,实地检验了寺院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通过此次检查,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寺院和僧侣火灾防控能力,遏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今后全县寺院火灾防控工作尊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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