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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拟办意见实用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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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拟办意见【第一篇】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地方政府座谈会以及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馈了许多意见建议,我们对此深表感谢。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驾驶员权益保障、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对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截至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分别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从反馈意见分布看,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较少(约占32%),针对《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较多(约占68%)。从反馈时间分析,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个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后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见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个时间段。公开征求意见后半个月,反馈的意见建议内容与前半个月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新的观点。

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1)网约车本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出行者提供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交通运输服务,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提升了出租汽车的服务效率与水平,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其在无政府状态下无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2)符合“共享经济”原则的拼车是指开车者与乘客一起合用一辆车从相同的地区出发到达同一个终点地区,这样分享了同一个交通工具,并少用了另一部车。而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考虑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全体社会公众的效率与公平,才是政府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

(3)为平衡乘客与平台、出租车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等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网约车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4)网约车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消除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存在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问题,亟需在一定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做到趋利避害。

理由:

(1)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加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

(2)网约车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

(3)网约车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模式调动了大量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车资源,节约了稀缺的道路资源,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以及公众对“共享交通”的迫切需求,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

《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理由:

传统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需求”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需求”,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主要为具有高支付能力、期待享受高品质服务的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显然有较大差异,因而在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管理中,巡游车服务好“特殊出行”与“特殊人群”,网约车做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这样才能在出租汽车的框架下,权衡好城市出行全局的利弊,提高城市客运组织效率。

理由:

互联网服务具有“一点接入、多地服务”特点,要求平台在全国各个县或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许可难以想象。目前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多数未建立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且已有监管平台的硬件条件难以承接海量数据,将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作为许可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实施落地,应当对许可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指导意见》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理由:

(1)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长期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科学的总体管控。通过公共交通服务的提升,满足市民一般性的通勤出行需求,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而出租汽车应侧重于满足紧急需求和特殊需求,回归其合理定位,适度发展。

(2)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在道路交通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的发展,否则将加剧交通拥堵,也不利于环境保护。

(3)出租汽车的具体数量应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比例。

(4)国外城市已经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导致出现市场运力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政策制订时应充分考虑。

(5)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调控。

(6)网约车与巡游车应该差异化发展,应统筹考虑巡游出租车及网约车运力的合理科学配比,否则将引起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7)城市规模、城市交通模式、交通出行结构都在不断发展中的,出租汽车的数量和比例也应随之动态调整。政策制定要为将来的发展变化预留空间,不能简单地对数量一放了之。

理由:

(1)管制是计划经济思想,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

(2)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驾驶员带来更多收入。

(3)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增加了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应重点改革。

(4)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5)网约车根据预约出车,比巡游车占用道路资源少,没有必要实施数量管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共535条)。

1.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充分协商论证后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

(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

(2)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进而使乘客获得更好的服务。

(3)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减轻驾驶员负担,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营水平、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细化相关规则,如“经营权具体期限原则上与车辆强制更新期一致”、“经营权期限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决定经营权的配置或延续。”

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

(1)提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主要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担心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

(2)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

(3)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3条)原有的车辆经营权仍然维持现状,新的经营权配置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实行经营权明确期限,政府要回购经营权。”

2.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

(1)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2)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市场过度炒作,导致使用费畸高,增加了一线从业人员的负担;或者通过提高出租车运价来补偿,增加了乘客负担。

(3)有利于经营权到期后回收再分配,促进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应当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资源的有限性,经营权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0条)“新增车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原有车辆仍然维持现状,彰显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应“明确具体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等。

3.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应当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如“经营权所有者自己运营何来份钱?份钱高正因为出资者转包所致。经营权就像住房,买和租的区别,国家应鼓励经营权归实际运营者所有,禁止投资性交易,才能消灭‘份钱’。”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转让(62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希望有条件的允许转让。

(2)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如“关于擅自转让,应该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对年龄超过六十岁、因工致残、因病死亡等特殊情况,由政府及市场指导其价格进行市场转让,一旦转让其本人再不能进入此行业,这样就可以防止炒卖。”

4.关于经营权配置、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问题(131条)。

(1)“要抓住经营权改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2)“出租车必须确权,实现责权利统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通过经营权收购、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权合一’。”

(3)“诚信考核是针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不应该和经营权退出挂钩。”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共1020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

(1)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们国家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

(2)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遵循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8年报废政策。

(3)在登记为“出租客运”营运性质基础上,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建议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

(1)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2)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按照8年报废不符合实际,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27条)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形势,应以互联网思维设立“网络预约车辆”一种新的车辆性质,介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并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

2.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

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传统巡游车。如“车辆排量在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不应作规定(19条)。

理由:

网约车作为市场化产品,应该根据市场需要去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无论是传统巡游车还是网约车都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运输服务,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3.关于车辆其他条件(57条)。

主要围绕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登记审查,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加大对车辆的审查力度和后期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共205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

(1)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不论是传统出租车还是网约车,为了保证乘客安全,都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其“既做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公信力。

(3)驾驶员无序的进入,会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下降,服务纠纷、投诉增多,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如学历、无酒驾、无吸毒、无参加邪教组织记录等。

主要观点2: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

(1)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

(2)现在汽车普及,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

(3)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且效果比较好,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4)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与其收入挂钩,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1)从业资格要与信用记录相关联。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2)“网络约租车驾驶员从优秀出租车驾驶员中选拔产生”。

(3)“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4)“网约车驾驶员向平台提交申请,由平台统一到政府办理从业资格,不要个人去申请”等。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理由:

(1)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

(2)巡游车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议价,这也是其他国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

(3)网络约租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否则,网约车可能利用灵活定价的优势,以平峰期低价抢占客源,高峰期高价侵害乘客权益,出现不公平竞争。

(4)对于政府定价模式的相关建议:一是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如“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二是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三是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拒载、议价。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2)对于网约车,更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2)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

(3)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公平竞争。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理由:

(1)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

(2)“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出租车发放临时燃油补贴,乘坐出租车的人必竟是少数人,让少数人享受燃油补贴不符合国家政策,这部分钱应全部补贴给公交车或地铁,全国应为出租车设置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价格上涨时,向租车人收取,谁租车谁付。”

理由:

(1)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需受到管制,应享受燃油补贴。

(2)燃油补贴政策有利于维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保护乘客权益。

(3)燃油补贴政策已经实施多年,有效保障了驾驶员收入,有利于维持行业服务稳定;取消后驾驶员收益将受到较大影响。

(4)网约车如纳入出租汽车管理,应与巡游车一样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

(八)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共64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理由:

(1)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3)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理由:

(1)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3(5条):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促销方案。

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1: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87条)。

理由:

(1)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2)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3)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53条)。

理由: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3(12条):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3.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372条)。

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实时记录,并且长期存档。(2)互联网约车中消费者和服务者双向选择、交互评价并且该信息向所有后来者开放。(3)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关于签订。

劳动合同。

(6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观点1:平台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

(1)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应规定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

(1)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与共享经济思维不符。

(2)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承包费协商机制(99条)。

《指导意见》第七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主要观点1:应当建立承包费协商机制(71条)。

理由: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且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降低驾驶员的经营负担,又有利于保持经营者合理收益。

主要观点2:承包费应该由政府确定(28条)。

理由:

(1)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条件。

(2)各地的协会、工会组织不健全,无法组织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劳动保障(79条)。

主要涉及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驾驶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没有职业体面感,相对收入低。”“常年跑出租,让我们老司机身患多种职业病,腰椎肩周炎等疾病非常普遍。希望在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共176条)。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

所提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专车”服务“只是套上了互联网的外衣”,本质上就是非法运营,扰乱市场、带来治安隐患、加剧拥堵,应当严厉打击。(2)目前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只是对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进行处罚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运营,应当予以取缔。(3)目前各地打击非法运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应当明确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运营的主导地位。(4)“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5)要对现行的出租汽车数量管控政策催生出大量“黑车”的现状进行反思。

(十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共205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主要观点1:应当支持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167条)。

理由:

(1)私人小客车合乘能够减少交通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符合绿色出行理念,政府应该支持。

(2)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3)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主要观点2:应该禁止私人小客车合乘(38条)。

理由:

(1)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担心“将来的‘拼车、顺风车’一定会发展成为现行的‘专车’、‘快车’第二,同样又会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

(2)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十二)网约车计价器、标识、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共1060条)。

除上述11个热点主题外,剩余1060条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问题。

1.关于网约车计价器。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主要观点1:应该使用计价器。网约车目前使用的软件计费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

主要观点2:不应使用计价器。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网约车安装计价器后有可能导致其巡游揽客,加大政府的监管难度。

2.关于网约车标识。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观点1:应该喷涂标识。网约车应当喷涂有别于巡游车的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监督。

主要观点2:不应喷涂标识。网约车定位于提供中高端服务,喷涂特殊标识将降低乘客体验;且喷涂标识可能会导致网约车巡游揽客。

3.关于现有“专车”存量过渡问题。

主要观点1:应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现有“专车”车辆及驾驶员“转正”。

主要观点2:应该一视同仁。只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现有“专车”才能依法获得许可证件。

主要观点3:不需设置过渡措施。认为现有“专车”都是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不需设置过渡措施。

另外,还有不涉及两个文件具体条款内容、反映文件合法性和出台时机的意见。在《管理办法》合法性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充分,有的观点认为上位法依据不足。在《管理办法》出台时机问题上,有的观点建议尽快出台,有的观点建议暂缓出台、由地方先行试点。

文件拟办意见【第二篇】

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意见》分九个部分:

《意见》指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认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信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满信心。同时强调,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面临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不够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一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把民族精神教育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三是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四是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意见》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要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把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把系统教学与专题教育结合起来,把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结合起来,切实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负有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中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用优秀文化培育大学生。高等学校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广大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要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

《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大力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全面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使网络成为弘扬主旋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高等学校要从严治教,加强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完善资助政策和措施,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在内的助学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

《意见》指出,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高度重视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对大学生党员要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使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党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高度重视研究生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发挥共青团和学生组织作用,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学校团组织要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竭诚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要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教师做团的工作,保证高校共青团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生会、研究生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着力加强班级集体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等活动,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要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大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育效果。

《意见》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主体是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一批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联系实际,老中青相结合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队伍,使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所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门人才。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人才培养工程,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基地。要建立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专业职务系列,从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实际出发,解决好他们的教师职务聘任问题,鼓励支持他们安心本职工作,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意见》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方面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大学生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反映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优秀大学生的先进事迹。各类网站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发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完善资助困难大学生的机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村镇等要主动配合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要探索建立与大学生家庭联系沟通的机制,相互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意见》最后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把“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重大课题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合力。重视和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相衔接、与大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制度体系。要加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文件拟办意见【第三篇】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改革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切实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任重道远。本文在提出当代大学生思想变现特点的基础上,总结并分析了目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对策。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约有2000万,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我们党的事业的成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兴旺、关系着我们民族未来的前途。因此,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研究,增强针对性,提高其实效性是一项极为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当代大学生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而思想政治教育中也存在理念不新、体系不全、模式陈旧、方法不活、效果不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在理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加以创新。

1当代大学生思想变化的特点。

注重物质享受,忽视精神追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相应带来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这一方面使大学生为祖国改革开放的成就深感欣慰,进一步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感受到自我责任的重大,激起他们勤奋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重利原则的影响,淡化了当代大学生“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传统道德观念,引起了他们过于注重物质利益,从而忽视了精神追求。

注重自我实现,忽视奉献精神。

现在的大学生,关注更多的是自我现实性,而几乎忽略了奉献精神。他们尊重价值规律,注重效率,反对虚夸,均期待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才干;可是,在现实中,他们太苛刻地讲究平等交易,对“无私奉献”嗤之以鼻。

注重发展个性,忽视团队精神。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开放意识的扩大使大学生增强了自主、自立思想和参与管理的意识,他们相信自身实力,注重发展自我。他们大多数能正视自我对社会的权利与义务,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部分学生由于过分强调自我,主体意识急剧膨胀,导致他们的全局观念淡漠,对集体利益、班级荣誉漠不关心,个体意识增强,群体意识减弱,团队协作精神下降。

注重知识能力,忽视政治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现实,使许多大学生注重自身知识能力的提高,却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现在的许多大学生,他们不相信权威而相信自己,不甘做好人,要争做能人,他们敢于毛遂自荐,推销自我,敢为天下先。但是,有些学生过分强调业务能力,不搞思想建设,缺乏正确的行动方向,把自己凌驾于他人和社会之上,把自我完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忽视自己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在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表现如下:。

(1)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过分强调“灌输型”,而忽视“渗透型”。传播马克思主义是需要灌输的,但把灌输原则理解为教条式的不顾实际硬性的灌输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在工作中也往往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在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上表现为“单一型”而不注重“复合型”教育。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如果在工作中只停留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搞活动、作报告、造舆论上,反而容易使学生形成逆反心理,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是百害而无一益的。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国内国际都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人们精神世界的深刻变化。因此,在教育形式上,应是全面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否则势必会影响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在学生的学习态度上表现为“被动型”而欠缺“主动型”。学生对于“两课”教育的学习主动性较差,上课不认真听讲,下课不及时复习,只有考试时临时抱佛脚,认为及格就行,教师上课积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教师应首先主动反省自己,是否吸收了当前新信息,自己所讲的内容与学生的实际是否适应。只有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思想状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要加强学校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还要坚定不移地占领和渗透课堂以外大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这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重要领域。第一,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学校应根据各自的办学特色和优良传统,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同时,大力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用优秀文化培育大学生,用良好的氛围陶冶大学生。

第二,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传播信息量大、快;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带有很强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如果管理不好,虚假的、不健康的、甚至是反动的信息就可能乘虚而入,对广大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注大学生的突出问题。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形成良好思想品质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不断探索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的有效途径,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

针对青年学生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积极进行有针对行的教育。

解决高校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在搞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同时,应着重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高校学生。使他们搞清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认识我国当前加速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性与紧迫感,使之摆正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找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加强增强高校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势教育。

要通过形势报告、政治辅导、党团活动等途径,向高校学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使他们了解到真实、全面的国际国内形势,正确认识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革发展所处的国际环境及时代背景。通过形势教育,使高校学生能够客观地分析社会,从更广阔的范围了解现实,从国家发展的前途来思考问题,及时找准自己的位置,增强角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还要结合专业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在社团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中,尽可能地拓宽育人引导的范围。要研究建立一套促使高校学生积极进取,健康成长,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机制。探索成功教育的规律,为培养既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具有现代化科技知识的合格人才而努力。

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应重视对个体人的研究。影响大学生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是多样性遗传、环境、成熟与学习等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因此每个大学生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离开了个体人这个基本的出发点,就会变成无本之木,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应体现真实的自我快节奏、强竞争的现代生活方式使不少大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或遇到一些问题,由此可能使内心感到压抑,有些人的潜能和特长被埋没而得不到发挥和展示。因此还自我以真实是今天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要创建一个宽松健康的环境让学生更好地展示自我,学会扬长避短,学会排解压力,调整心态、敢于尝试,力求做一个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人。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应实现健全的自我对当代大学生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推崇健全人格,强调个体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强调个体心性情操的陶冶,促使大学生基于人生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探索与解决,注重道德修养,强化责任意识,优化知识结构,锻炼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体现自身价值,从而起到促进个体全面自由健康发展的作用。因此,培养健全的自我、建设健全的社会是思想政治教育永恒的价值导向。

学校的教育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等都需要一定数量和质量保证的专门队伍来承担。整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应该本着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来配备,必须有一批精干的专职队伍,这支队伍应该向着专业化、专家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应要鼓励一些德才兼备又有奉献精神的同志去从事学生的管理和德育工作,使他们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事业,当作一门学问,当作一个可以建功立业的岗位去钻研去奋斗。使高校的思想教育工作充满活力,焕发生机。

文件拟办意见【第四篇】

[2014]72。

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工作制订如下意见:

“清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法律审核。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部门应当开展即时清理。

: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制定新的上位法(文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上位法(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或政策性调整的;

(四)原规范性文件适用过程中发现不适当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即时清理的情形。

制定。

机关或清理部门提出即时清理的书面建议的,收到书面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

规范性文件存在应即时清理情形的,清理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启动情形发生后。

1

个月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标准、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方案制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清理部门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清理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启动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将清理决定草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清理决定草案应当详细说明并附具启动即时清理的依据、理由、其他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以及是否需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或不作调整的清理建议。国家或本市对即时清理有统一部署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要求,报送清理决定草案。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法律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法律审核意见,要求清理部门对清理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法律审核意见及清理部门最终的清理决定草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决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清理部门及时修改。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原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或者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

清理部门、区政府法制办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清理决定草案或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的,应当在清理决定草案、法律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上述清理程序执行。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法律审核、到期评估等制度,健全台帐目录,实现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要开展工作监督,对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清理、有效期届满前未及时评估、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发布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闵行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

文件拟办意见【第五篇】

关于印发《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月日。

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县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政银行、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关系)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配偶声明(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第七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服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额度。凡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个人或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贷款人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携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3、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4、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5、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贷款人配偶声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7、个人诚信报告;

8、合伙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和合伙经营协议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二)经办银行会同保康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考察。

(三)担保中心为考察合格的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移交银行发放贷款。放贷过程做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考察、一次性放贷”,贷款人将所需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从受理到放贷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属贷款人已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将贴息汇入贷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需提供的资料:

1、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报告;

2、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7、企业职工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9、企业提供贷款抵押相关资料(含房产抵押等);

10、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二)担保中心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初审。

(三)经办银行、财政局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四)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政策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会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需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第五章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依法追缴,确保贷款及时有效回收。

第十三条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保康县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各部门协调一致、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0一二年月日。

主题词: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通知。

保康县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日印发。

文件拟办意见【第六篇】

官场上,领导通过“批示”传达意见古已有之。

去年,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一款新品———“朕知道了”纸胶带,这款以康熙朱批为原型设计的创意品,一时引起热烈讨论和争相购买。熟悉清廷剧的人知道,皇帝的批示称为朱批,一旦朝廷有危机,还可以暂停朱批,启用大臣的蓝批。

时至今日,领导发号施令的渠道和载体早已多元化,但批示的作用并未弱化。

虽然《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中罗列的“公文”,包括决议、公报、公告、纪要等15种,并没包含“批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也没有关于批示件的规定。但正如四川省委办公厅工作人员在1篇文章所说的,“领导批示是领导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载体,是领导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同领导的讲话一样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性和业务指导性。”

报道称,官员批示在处理各种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国政治的一部分。批示和文件一起,成为从中央到乡镇各级党政系统之间政治运行的重要手段。

深圳市城管局20xx年下发的《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指出,“局长批示”是局长在相关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及相关载体上作出的,具有明确要求需要承办部门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事实上,领导批示也有轻重缓急之分。有的只是阅知性的———领导只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自己的名字上画一个圈(称为“圈阅”),那就表示同意。如果领导进一步表达意见,乃至对某项工作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领导办理,那就需要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答: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有媒体报道说,对于各级秘书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此类细微差别,领会批示件的真实意图。比如,在一份“请示”上,批示“同意”和“拟同意”之间差别巨大。另外诸如“请酌情办理”,“按规定办理”,“根据某会议决定,同意办理”等批语,亦是下属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但深圳市委一位工作人员就表示,上述情况更像是“传言”。“至少我接触到的领导批示,都是写得明明白白的。而且现在大多数部门都是电子化办公,领导的批示都在电子系统上。一个逗号和句号的区别,说实在的我没关注。”

在公文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中常见的词语(注:下文简称“拟批语”)主要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阅示、阅改、阅知、阅研、阅处、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批示、批办等。这些拟批语因受词语涵义、使用主体和公文性质等要素影响,存在些微差别。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四个分清”:

一、分清收发文。

收文和发文,类型不同,在拟批语使用上各有侧重。

例1按照要求,我处撰写了《关于《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拟印送省人大会主任会议审议,请法工委领导审示。(注:发文,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在发文呈批表上的拟办意见)。

例2×县来文报告该县工业园发展情况:该县坚持规划建设先行……下阶段将重点做大……建议请县政府继续做好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工作,并转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阅处。妥否,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志阅示。(注:收文,所辖县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市府办文秘提出拟办意见)。

上例出现的常用拟批语有“审议”“审示”“阅处”“阅示”。其中,“审示”“阅示”,都用在结语,可概括为“转呈(报)同志审示/阅示”的句型,但有时根据公文是收文还是发文而区别使用。例1和例2,都提请领导“示”,但“示”前,一个用“审”,一个用“阅”。原因之一是,例1属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例2属于收文的拟办意见。一般情况下,收文的拟办意见用“阅示”、发文的拟办意见用“审示”较为合适。因为收文,系外单位来文,不存在“审”的问题,只需要“阅”;而发文则不仅仅是“阅”,更需要“审”。有时“阅示”亦用于发文的拟办意见,但“审示”一般不适用于收文的拟办意见。

和“审示”意思相近的拟批语还有“审批”。如“兹送上20xx年度排水工程计划一份,请审批”。“审批”“审示”,都适用于“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的情形。两者应是“审查批示”的简化,在汉语词典中,仅有“审批”,未见“审示”,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用“审批”更规范。

二、分清语素义。

词由语素构成,不同语素有时影响甚至决定了词语的含义。

例3此件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见,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提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于12月12日前反馈市府办。(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县政府已原则通过,待进一步审订后下发执行。(注:×县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3和例4,分别使用审定和审订,哪个更准确?两个拟批语,都含有审查、审阅的意思。“审定”侧重在“定”,“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即审查后作出决定、评定,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审订”侧重在“订”,“审查订正”,即修改、订正其中的差错,不强调意见的最后确定。所以例3用语更准确。

例5教育部考试中心来文。文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考点管理和设置,如有在助学、办学点设置考点考场的,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拟请自考处阅办,呈同志、同志阅示。请同志核示。(注:省考试院收文,院办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2用“阅处”,例5用“阅办”,区别主要在“处”“办”之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阅处”的事务相对于“阅办”的事务而言要复杂,如果阅处的事务表现为一个系统的话,阅办只表示该系统中一个环节。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可见,办理只是处理的一个环节;二是“阅处”,阅读后处理,有一定灵活性;“阅办”是阅读后办理,则有照此执行的要求。

三、分清上下级。

级别不同,职责不同,拟批语使用不同。如果我们把一个单位划分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单位一把手五个级别的话,每个级别都有与其职责相对的拟批语。如下级对上级,常用拟批语如审核(批)、审定、核示、审示、阅知等;上级对下级,常用拟批语如批办、阅处(办、研)、研办(复)、阅(悉)、圈阅等。

例6由于时间紧迫,建议请市委组织部牵头,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抓紧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呈市委领导审定后直接上报省委组织部。妥否,呈(市委、组织部长)同志阅示。请(市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同志审核。(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提出的拟办意见)。

该拟批意见由市委办公厅办事人员提出,并提请市委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这里常涉及的拟批语有“研提”“审定”“阅示”“审核”。“研提”,即“研究提出”,后面常接意见、建议、措施、办法等。如,“市编办、财政委、监察局、法制办:请对《暂行办法》研提意见,5个工作日反馈我厅”。“审定”,即“审查决定或审阅评定”。如,“此报告可否下发,请领导审定”。“阅示”,即“阅览批示”。如,“呈同志阅示”。“审核”,即“审查核定”。如,“请同志审核”。

例7我处已完成了《关于《广东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拟提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请同志审示。(注: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领导提出的拟办意见)。

同志阅示后,转请市有关部门抓紧推进落实各项合作事宜。妥否,请××同志核示。(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7和例8,分别使用“审示”与“核示”,两者都适用于下级对上级行文,但又可根据个人上下级位置的相对性适用于不同群体。使用“核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办事人员、处室分管领导,因为他们本身或其直接上级有“核查、查对”的职责;使用“审示”的主体一般为处室分管领导、处室一把手,因为他们的直接上级主要是“审查、批示”的职责。例7,处室一把手呈请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和单位一把手审查批示,确定这个事情做不做。例8,处室办事人员请处室分管领导对拟办意见进行核查,确定拟办意见行不行。

例6和例8,分别使用“审核”“核示”。“审核”,即“审查核定”;“核示”,即“审核批示”。两者都适用于处室办事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需要处室主任进一步核定拟办意见是否合适。此外,与“核示”意思相近的拟批用语还有“核批”,两者可通用。

四、分清阅批件。

公文可分为阅知性公文和批办性公文。对于阅知性公文,常用拟批语如阅知、审阅、阅研、阅示等;其他拟批语则多用于批办性公文。

例9市政协围绕六大重点领域开展调研,形成很有质量的研究报告,请市府办再向市政协另要几份研究报告,分送各有关部门阅研,此件转报书记阅示。(注:市市长批示)。

例10此件,拟请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等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阅处。妥否,请同志核报同志、同志阅示。(注:市政府办公厅文秘人员提出的拟办意见)。

例9是市长批示的意见。研究报告属于阅知性公文,“阅研”,即“阅知研究”,只是要求有关部门知悉报告的内容,研究其对改进自身工作有何帮助。例10是市府办公厅提出的拟办意见。由于该件属于批办性公文,所以用“阅处”,即“阅知处理”,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参照文件内容酌情处理。此外,例9用“转报”,即“转达报告”,符合市长身份;例10用“核报”,即“审核报送”,符合办公厅负责人身份。

文件拟办意见【第七篇】

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巨大的历史进步为补偿的。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任何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权或是民族,都如同考验般的要去经历种种的天灾磨难,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对于整个世界而言都是一场灾难,而首当其冲的中国更是如此。在疫情对社会造成严重冲击的同时,这场考验成为了受灾国体现民族凝聚力、国家号召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开启的这一场别开生面的大课,从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在面对疫情的优越性、自古以来的历史发展、以及青年在疫情时期的责任与担当四个方面,为我们大学生的政治考研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开个玩笑,这场大课,最为重要的还是给了我们自信,民族自信,制度自信,以及我们身为大学生的自信。感触比较深的还是冯秀军老师讲的那些,虽然疫情期间自己只能宅在家里,是基数最为庞大的宅型“抗疫人群”,但谁还没点从小就深植于心的家国情怀呢?大写的青春里不能缺少大写的本领,大写的青春中长伴大写的家国情怀……冯秀军教授深情深情而生动的描绘着这场疫情中勇敢逆行的年轻风景,描述着古往今来热血青年开辟时代纵身家国,不由得让人正色端坐拍案,朗声说一句,俺也一样。哦,不对,应该是正色端坐拍案,说一句大丈夫,当如是也。

多难兴邦,磨难是每一个民族崛起的必由之路,相信就像几位老师所说的,我们能通过这次战疫,真正的获得民族自信、制度自信,以及身为一个中国青年的自豪。愿中国在磨难中化蛹成蝶、百炼成钢。

文件拟办意见【第八篇】

近些年来,由于部分报刊书籍、影视媒体和低俗网站等对青少年思想观念的误导及学校与家庭道德教育的缺失,一些青少年在思想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奋斗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文明。红色文化以其现实意义、历史意义和生动感人的故事在青少年的内心深深地扎根,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而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将红色文化融入教学实践与网络课堂中,不仅让学生在平时能方便、快速地了解红色文化,还可以很好地将红色文化融入生活当中,进而发挥红色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在实际教学中以实践教学来发挥“红色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例如,在学校可以通过政治课堂、专题研讨、主题班会、广播、报纸、网络、实践活动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拓展红色文化传播的途径。还可以利用周边的红色文化建立定期的红色教育实习基地;邀请红色研究专家作专题讲座;组织红色教育研讨及知识竞赛主题活动等,组织学生开展调研红色革命史实、红色旅游、体验红军生活、重温红色历史、重走红色革命之路等活动,促进学生熏陶红色思想、充实精神生活、升华思想境界。

在网络课堂教学中发挥“红色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将红色文化纳入网络课堂,让学生学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主义等红色精神,抵制腐朽思想的冲击。在推进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利用网络将红色文化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变成活泼生动的图文信息,这样不仅增加了红色文化的新鲜感和趣味性,也调动了学生们学习红色文化的兴趣。网络课堂具有资源共享性,将红色文化共享化,可以让学生通过网络便利地获得所需资源和信息;同时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开设网络课堂的互动栏目,增加与学生在线课堂的相互交流;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差异性和学习红色文化的兴趣方向,从而更好地传承与发扬红色文化精神,真正实现“寓教于乐”的教育传播目的。

文件拟办意见【第九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生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近年来,我市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定程序不规范;征求意见不够广泛,特别是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充分;以一般文件代替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各部门要增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确有必要的原则制定,内容切合实际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解决的问题、拟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使政策、措施切实可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重复规定,照抄法律法规、上级或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出台。规范性文件草案不能局限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当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

15。

日;确有特殊情况,征求意见最短不少于。

7

日。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求到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15。

个工作日完成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文件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实施效果预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召开审查会议,要求起草部门到会说明。

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

15。

日内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或者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公众疑虑,防止引发行政纠纷;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的,要认真研究,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等情况,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提供制定依据或者有关情况说明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要求纠正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予纠正的,责令纠正。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的乱作为行为,实行行政问责。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全市每

2

年组织一次集中清理,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重新修订、发布。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提请市政府重新修订、发布。

文件拟办意见【第十篇】

性及时代性,能够有效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及可接受性。本文根据学界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对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以期初步整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成果。

围绕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学理研究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不同于以往注重红色文化资源对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意义、价值、功能、方法等实践性研究,学理研究更注重立足于红色文化资源的内在属性,结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自身特点,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历史学、教育学等的理论分析方法,挖掘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行为的理论属性及表现特征。

近年来,学界围绕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理论指导地位以及具体路径建构等角度开展了研究。

对于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前提之下,如何实现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路径建构,学者们提供了不同的理论解决方案。范方红认为,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之下,从“融入高校思政课课程体系、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体系、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体系”[2]等三个方面实现红色文化资源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入。肖发生、尧雨晴在认同课程、文化及实践三大方式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要注重利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因为“通过大众传媒,可以将受众面窄的红色资源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表达出来,让大学生更容易接受”[3]。

红色文化资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资源,体现了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实践行为背后隐含的精神品质。近年来,学界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于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特性、进入课程教学的可行性等进行了探讨。

有的学者提出,红色文化资源之所以能够顺利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于其具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质的理论特性。陈世润、李根寿认为,“从历史看,二者具有天然的血缘性;从现实看,二者具有时代的耦合性”[4]。田淑梅则认为红色文化资源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促进作用更有利于其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时期,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发挥其教育功能,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5]。

有的学者则从理论上研究了将红色文化资源引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教学的可行性。李懋君认为,在课程中运用遵义会议作为经典案例能够成功论证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科学内涵,因为“这样的教学因贴近学生所处的地缘文化环境,更易于为学生所接受”。[6]胡耀南、骆元卡则认为,将红色文化资源引入《概论》课程教学能够产生实效,是因为“红色精神,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无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和震撼力”[7]。

红色文化资源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革命斗争的历史行为紧密相连,历史既是其载体,其又是历史的表现。近年来,学界围绕着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话语叙说、史料选择以及应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影响等进行了学理研究。

学者们一致认为要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正确叙述相关历史背景、选择历史材料,消除历史虚无主义的消极影响,但是,在具体阐释上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必须从宏观角度上进行其历史背景叙述,李德满提出,“从历史时期来看,红色文化资源的生产主要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8]。而韩玲、李正兴则从更为微观的角度探讨了如何进行历史背景叙述,提出从“人、物、事、魂”四个方面[9]进行表达。

共鸣”[12]。

针对历史虚无主义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消极影响,学者们对于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消除其影响进行了探索。有的学者分析了红色文化资源成为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有效途径的理论原因,周群提出,“历史和实践都表明,保护、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是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领域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的有效途径”[13]。有的学者则提出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周姝含、郑元景认为要“科学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价值观、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的方法论,加强对青年学生的红色文化教育,历史虚无主义便无隙可乘”[14]。

红色资源是优质教育资源[15],这是学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基于红色文化资源具有显著教育属性的立论前提,学者们从教育学理论角度围绕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了阐发。有的学者们在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其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特质,张泰城提出了红色文化资源教育特质的概念,归纳了十二条红色文化资源教育特质[16]。杨婷认为红色文化资源“具有先进性、真理性的精神内涵”[17]。谭吉华、唐顺利、谭文翰认为红色文化资源具有引导性,“它指引着大学生朝着正确的信仰前行”[18]。

红色文化资源具有符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特质,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自然融入,而必须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完成形态转化,才可以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用。因而,有的学者研究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形态转化可能性。林春提出:“红色资源是潜在的教育教学资源,只有经过转化才能成为教育教学资源,也只有经过教育教学环节的应用,才能成为优质资源。”[19]王天桥、石培新则认为必须借助红色旅游,“才能充分利用和挖掘红色旅游的教育资源”[20]。

学者们还探讨了建构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教学理论体系的可能性。张泰城提出,要积极“探索如何建构红色资源教育教学的理论体系”,概括了“红色资源教育教学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21]。肖绍聪更为重视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为规范和引导红色资源教育教学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红色资源学,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红色资源教育教学的评价体系”[22]。

红色文化资源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提高品德修养等方面。近年来,学界围绕着“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自信”“品德修养”等角度探讨了其逻辑成因。

红色文化资源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功能,运用其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提升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性。近年来,学界就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后发挥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功能进行了研究。

对于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功效的体现,学者们纷纷提出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提出了“内外化”结合说,何其鑫、向国华、余雪源认为,“红色文化资源不但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仰和目标,还可以……培养坚定不移的社会主义信仰”[28]。还有的学者则提出了“载体”说,胡建、冯开甫认为,红色文化资源是“开展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鲜活教材和天然载体”[29]。更有的学者提出了“精髓”说,韩同友、周亚军认为,红色文化资源“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精髓”[30]。

学者们还就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后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功效的具体方法与路径进行了探索。有的学者研究了其途径的重要性,张泰城、常胜认为,要“多途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1]。有的学者则探究了方式的重要性,刘莉、张华金认为,“在红色教育中要综合运用叙事教育、情境教育和体验教育等教育方式”[32]。还有的学者研究了内涵重要性,王敬认为,要“加深对红色资源深刻内涵的理解”,“使大学生在深刻理解红色资源的基础上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33]更有的学者研究了“再生”重要性,李康平认为,要注重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再生’开发、创新提炼,充分挖掘其思想和教育价值”[34]。

运用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取得增强大学生文化自信的实效,学者们对此并无异议。在此共识基础上,近年来,学者们探讨了运用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文化自信的逻辑成因及路径建构。

有些学者则研究探讨了运用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大学生文化自信路径的理论建构。有的学者提出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为指导,覃虹认为,运用红色文化资源增强大学生的文化自信,“只有不断、反复用实践检验,将主客观统一,才能逐渐形成稳定的文化自信”[38]。有的学者则提出要注重构建红色文化话语体系,裴恒涛、谢东莉认为,要“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文化因子,精心培育当代红色文化话语体系”[39]。还有的学者研究了红色文化防范机制与增强文化自信的关系,梁伟凤认为要“形成自身有效的文化防范机制,抵制不良外来文化对红色优良文化的腐蚀……显示文化自信的现实依靠”[40]。

学界一致认为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收到提高大学生品德修养的效果,但是,对其具体功能、逻辑成因及内在机理则有不同的表述。

关于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品德修养的功能实效,学者们各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提出了“示范”说,张泰城、肖发生认为,“用红色资源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其“形成高尚的人格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41]有的学者则提出了“价值”说,张丽萍、李纯、王晓凤认为,可以“使大学生见贤思齐,逐渐树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团结统一、为人民服务、开拓创新的价值观”[42]。还有的学者则提出了“境界”说,刘星认为,可以“升华思想品德教育境界”[43]。

至于其能够发生实效的逻辑成因,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开展了理论探讨。有的学者提出了“文化同源性”,汪立夏认为,正是因为二者文化内涵的一致统一,从而“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优秀文化根基”[44]。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时空特征”说,舒醒、叶桉认为,红色文化资源的时代感、地域感和直观性能够“提升道德境界”[45]。

对于其提升大学生品德修养的路径建构,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有的学者提出应该积极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汤仁虹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可以紧密联系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46]。有的学者则提出要积极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彭勇、胡达道、阳芸认为,“可以运用井冈山红色资源开展大学生意志品格教育。利用双休日和假期组织学生赴井冈山进行野外实践”[47]。还有的学者提出要积极发挥红色音像教学的作用,晏朝飞、郑志红认为,可以让大学生集中观看红色经典影视作品,“在这种氛围中容易更好地塑造良好的精神品格”[48]。

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具体途径方式的理论探讨,也是近年来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研究重点。红色文化资源要完全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充分发挥其立德树人的教育价值。而要实现其融入的顺畅性、一致性及效应性,必须确定融入原则。据此,学者们开展了深入探讨。

有的学者提出必须注重“开发”原则,张泰城、肖发生认为,要注重内容开发,“提炼出具有真理性、真实性、先进性的教育内容”。[41]有的学者则提出要遵循系统性开发原则,刘争先认为,“对具体的红色资源的挖掘和整合必须系统化”[49]。还有的学者提出必须遵循统筹兼顾原则,刘振强、王诗卉认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红色资源有效应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50]。更有的学者提出了因地制宜原则,李罕认为,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发”[51]。

有的学者们重点关注了其融入过程中的“运用”原则。有的学者提出了理论学习与实践感悟相结合的运用原则,张泰城、肖发生认为,“要坚持讲授与体验相结合”[41]。有的学者则提出了综合运用原则,曾绍东认为,应用红色文化资源的“渠道和方法应综合使用”[52]。有的学者提出了具象化原则,肖发生认为,要“在有事实的叙述和故事的讲授以及幽默的语言中,让大学生接受其基本的价值观”[53]。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渗透性原则,易金华、刘湘辉认为,要“让学生随时随地潜移默化地感受红色资源的力量”[54]。

还有的学者着重研究了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之后的“评价”原则。有的学者提出了多元评价与核心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肖绍聪认为,要“将多元评价与核心评价结合起来”[55]。有的学者则提出了主体性原则,易金华、刘湘辉认为,“要注意利用红色资源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4]。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徐敏认为,要“提高学生自律与他律,自我激励和约束的能力”[56]。

红色文化资源只有进教材进课堂,才能实现进头脑的目标,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正如王炳林、房正所言,要“通过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将革命精神融入课本、课堂,让广大学生普遍接触和了解革命精神的主要形态和基本内容”[57]。近年来,学界围绕红色文化资源进教材进课堂的途径方法及成果形态展现进行了探索。

关于红色文化资源进教材进课堂的具体方法,学者们进行了不同的探讨。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乡土教材的编写,刘红梅、冀陈伟认为,湘潭大学编写的“一大批体现红色精神的乡土教材,作为大学生的课堂辅导教材,效果良好”[58]。有的学者则提出要重视发挥教师的作用,汪立夏认为,要“围绕红色文化资源进课堂开展教师培训,提升其特色教育教学的水平”[44]。有的学者则提出要重视发挥大学生的作用。张泰城、常胜认为,要“让学生在学习和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31]。还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教师、社会和校园三者的结合,林春认为,要“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三元对接的教学模式”[59]。

关于红色文化资源进教材进课堂的不同成果形态展现,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理论总结与归纳。有的学者提出要以红色辅助教材作为成果展现形式,吴贵春认为,要“编写红色文化辅助教材或进行红色实物展览”[60]。有的学者则提出要以校本课程作为成果形态,汪立夏认为,“各高校开发、实施各具特色的校本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44]。还有的学者提出要把红色教育专题教学作为成果形态,李康平认为,“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开设各种红色资源特色教学”[61]。

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建设育人实践基地,成为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学界围绕红色文化资源育人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学者们研究了创建红色文化资源育人实践基地的理论意义,有的学者提出了“深化认识”说,袁君丽认为,“红色资源教育教学实践基地的创建”,“有利于学生更深刻地认识红色资源”。[62]有的学者则提出了“第二课堂”说,姚红艳认为,红色文化资源实践基地可以“建设成为‘第二课堂’”[63]。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政治导向”说,郭维晨、赵宜凯认为,“要发挥桂北红色资源的政治导向功能,就必须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桂北红色资源教育实践基地”[64]。

学者们还研究了建设育人实践基地应当遵循的理论原则,徐魁峰认为,在选址上要“体现‘就近原则’和‘适当远行原则’”[65]。而有的学者认为要遵循合作共建原则,李康平认为,各高校应将现有红色教育基地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建德育基地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66]。

关于育人实践基地的使用管理,学者们也从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有的学者提出要将其纳入高校教学计划,孙炳芳、张学军认为,河北高校应该将红色教育基地教学内容“纳入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67]。还有的学者提出育人实践基地要与课程内容相匹配,王敬认为,要“将课程内容与实践基地相匹配,既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又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应用课堂上学到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68]。

依托红色文化资源构建具有隐性教育功能的红色校园文化,也是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表现。学界围绕运用红色文化资源建构隐性教育功能,红色校园文化的理论内涵、结构及特质进行了探讨。

性”。王炳林、张润枝认为,要“构建积极向上、高雅。

健康。

的校园文化体系”[69]。有的学者则提出了其“内化性”,李雪、刘沁认为,红色校园文化要能够“使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人生价值、道德品质顺利内化为自身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70]。

红色文化资源因历史情境的转换、社会时代的变迁、教育受众的代际更新等条件制约,使其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难点或障碍。包括:第一,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内容同质化问题。第二,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情感模式化问题。第三,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融合问题。最后,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度融合,近年来,学界围绕破解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难题进行了理论研究与探析,重点探索了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探寻教育教学规律、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制度保障。

为了更有效地推动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学者们注重探索红色文化教育教学的理念创新。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教学形式创新,张泰城、肖发生认为,“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设计出多种具有选择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方式”[41]。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课程设置的创新,李平、徐小飞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可开设地方红色文化专题教育”[76]。还有的学者则提出要注重引入讨论式教学方法,公红艳、舒毅彪认为,“教育者也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就红色资源教育的某些问题进行讨论”[74]。

还有的学者们研究了红色文化资源教学艺术形态,有的学者提出要关注红色文化资源的音乐艺术形式,张玉莲认为,“井冈山大学创作的音乐舞蹈史诗《井冈山》系列教学活动架起了马克思主义走近大众的艺术之桥”[77]。有的学者则提出要关注红色文化资源的舞蹈艺术形态转化,安华文认为,要“充分利用红色资源优势进行音乐舞蹈剧的创编,实现高校舞蹈教学资源的不断建设”[78]。

为了有效破解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难题,学者们积极探寻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教学规律的理论创新。有的学者研究了其改革规律,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顶层设计,陈始发、李立娥认为,“必须从总体原则、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加强宏观指导与科学设计”[79]。有的学者则提出要做好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刘振强、王诗卉认为,“要把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结合起来”[50]。

还有的学者探寻了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教学思维规律的理论创新。有的学者提出了要注重其思维渐进性规律,徐魁峰认为,“红色体验要遵循认识的渐进性”[80]。有的学者则提出要注重其思维实践性规律,张玉莲认为,要让学生“与红色资源教育内容产生共鸣,进而内化‘新的自我’”[81]。

更有的学者则探寻了红色文化资源教育教学模式规律的理论创新。有的学者提出了其实践模式规律,刘振强认为,在教学过程中,要联系实际,“寓教育于活动之中”[82]。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其配套模式规律,徐美英认为,“要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科学评价、激励保障的机制”[83]。

红色文化资源师资队伍的建设是破解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难题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学界围绕红色文化资源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研究了红色文化资源师资队伍的基础理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其广义与狭义的构成范围,陈大元认为,“广义上的高校红色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应该包括高校全体教职员工”,而狭义的“即高校从事大学生德育工作的人员”。[89]有的学者则提出了红色文化资源兼职教师队伍的概念,林春认为,“社会上许多从事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的专家学者,也是红色资源转化利用的特殊‘师资队伍’”[59]。还有的学者提出了红色文化资源师资队伍的标准,宋友荔、李志强认为,高素质的红色旅游师资必须具备“政治素养、革命史及旅游专业知识”[85]。

有的学者研究了红色文化资源师资队伍理论培养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要注重运用“外引内培”法,俞月珍认为,一方面,聘请外部专家到学校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校内历史教师的培训,逐渐打造一支优质的地方红色革命史优质师资团队”[86]。有的学者则提出了要注重专业化培训,欧庭宇认为,要“对红色文化方面的授课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87]。还有的学者提出了要在实践之中加强培训,宋友荔、李志强认为,“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红色旅游师资队伍,需要在地方政府主导,高校、企业参与的背景下产生”[85]。

加强制度建设的理论探索,确保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顺畅,已经成为学者们共同努力的研究方向。近年来,学界围绕破解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难题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理论研究。

有的学者们探讨了长效机制构建的理论可能性,有的学者提出了要注重长效供给机制的建构,韦红霞认为,“应重视建立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红色资源供给的长效机制”[86]。有的学者则提出了建构长效机制的主体确认,曹建刚、郭华认为,“必须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制定详实可行的计划”[89]。

还有的学者们从理论上探讨了长效机制的具体形成,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人、财、物等具体物质条件的建设,李源锋认为,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保障红色教育工作在高校的顺利开展”[90]。有的学者则提出要注重领导体制的建构,罗海英、乔湘平认为,要形成“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91]。还有的学者提出要注重其评价机制的运用,张宝国、刘骞认为,“评价机制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红色资源运用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作用”[92]。

综上所述,近年来,学界就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了深入的学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值得进一步探索的地方,包括进一步构建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深化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方法研究;进一步建构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表达体系,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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