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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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第一篇】
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此专项活动动员会的安排部署,我首先参与了律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并开展个人自学,按照活动安排,动员会后每位律师及时查找问题,初步形成整改清单,随后开展为期2个月的个人自查。作为一名执业两年的青年律师,我深刻认识到只有经常自查自省才能促进律师的进步和发展,于是,借此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之际,我深入查找个人存在的问题,剖析根源,指定整改措施,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学习政治理论方面。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时刻意识到律师应当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为此我积极参与律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并根据安排进行个人自学,先后学习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在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作为党员律师,本来应该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走在前面,但实际上却一直是被动学习,学习劲头甚至不如非党员律师;二是学习政治理论停留于表面,对其中的理论精神领悟不够全面彻底;三是平时学习的侧重点还是再专业知识,业务繁忙的时候会忽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强化。
在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方面。总体上,我能够服从律所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从未有过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办理案件时也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目前仍然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对专业知识的学习预见性不够,都是碰上某一类案件,才钻研有关专业知识,学完又丢开不巩固。二是工作缺乏自律,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三是对工作的实施无计划,行动过于拖沓。四是对较为简单的案件过于自信,有耍小聪明的嫌疑,有遗漏案件要点的情况存在。五是案件办理完成后,不能够及时装订案卷,完成案卷归档。六是有时接受当事人咨询没有耐心,态度不够亲和。
在恪守廉洁自律方面,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本人能够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章党规为准则,我见过就是假遵守组织秩序,服从组织决定,在全面系统的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的同时,将其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生活相互结合,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但在这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过开庭结束时间过晚,和当事人一起吃便餐的情况;二是对于亲属朋友的案件,有时会稍低于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过剖析自己,我发现自己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是认为政治理论过于枯燥,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系统深入。学习时依赖性过强,认为只要按照安排把学习任务完成即可,自主学习积极性不够,导致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仍有不足。第二是侥幸心理国强,认为只要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出现纰漏即可,不再去追求案件高质量和精细化。同时,工作久了出现惰性和厌烦心理,案件办理完成后,认为装卷工作过于繁琐,一拖再拖,继而影响整个律所的案卷归档工作。遇见问题过多的当事人也失去了职业最初的耐心。第三在对自己的纪律要求和自我约束方面有所放松,时时刻刻以党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来审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面做的还不够。
三、改进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系统全面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等。从思想上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努力将需要掌握的政治理论学深学透,同时运用“学习强国”、“甘肃党建”等新媒体手段,拓宽自身学习面,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党性修养,继续坚定政治立场,发挥党员律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要不断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查阅律师行业违法违规案例、熬夜惩戒案例。深入剖析违法违规行为根源,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及时校对偏差。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时要给自己限定改正期限,严格要求自己按期改正。
三要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内心谨记纪律和规矩,严格遵守党内各项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不断完善自我,时刻剖析自己的思想,检查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升律师职业能力为律所的发展倾尽全力。
通过这次深入的自我剖析,我加深了政治理论、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廉洁自律的教育。今后应当在日常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做到自查自纠,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基础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努力做到更好的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要求,依法执业、诚信执业。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
依法治国近年来成为党治理国家的主要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队伍的建设极为重要,而律师作为法治队伍中的重要一环,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接触最深的群体,代表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
自今年5月以来,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全县律师行业开展整治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暨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以赵正永、张坚、熊德超、汪利军、朱俊酬、陆玮案为反面教材,要求律师人人自省,并在以往及以后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中注意分寸,时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本人自执业以来,谨记老师的教导,以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但细思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为个人的自查分析:
一、本人虽执业不久,但对律师行业已经存在一些感触。实践永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与书本上理论知识所存在的差距,刚执业时难以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在前辈的教导以及自己的不断摸索下,总算寻得一些门路,对律师行业有了一些感受和心得。现实是与书本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不同的阵营,在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博弈的局面中,才能使各方利益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因此就注定了律师与法官存在摩擦的情况。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自己也曾存在与法官交好的想法,但内心的坚持及法律职业道德的潜在要求让自己打消了这样的想法,我相信,法官也是如此认为,我们之间并没有矛盾,各方坚持己见不过是对各自职业道德的坚持,如果因为案子产生摩擦恰好说明案件的公正与平衡。
二、除了在与法官的交往中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外,在面对当事人时更应注意自己的执业纪律。当事人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尤其是县域律师的工作领域,面临的服务群体一般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问题时更倾向于私力救济,得益于近些年法治社会的建设,才使得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因此,在接待这些服务对象的过程中我们律师更要付出自己的耐心与细心,竭尽所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地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利益;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没有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能够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更不能允许私下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三、本人自执业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厅里、所里组织的学习、公益活动。努力作到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珍视和维护法律工作者执业声誉,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执业以来从未受到当事人投诉或接受调查的行为,也无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更未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经查实应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为。
通过近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与政治学习,我自认为自己学到了很多,不仅是业务上的进步,更多的是对自己内心的升华,更加坚定了自己要做一名好律师、一名合格律师的想法。律师是法制社会的服务者,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别人如何看待这个行业,但我自己内心是发自肺腑的崇拜,更为自己是律师队伍的一员而感到自豪。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第二篇】
根据司法局、律协的要求,近期全市同行皆绞尽脑汁,费尽心机提交一份自查自纠报告,汇报自己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大家笔下所写难免千篇1律,颇为枯燥,但此文不知出自哪位师兄之手,调侃之中略带幽默,不禁莞尔,想必看后必会眼前一亮。
党为了沌洁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形象,维护法官与检察官清正廉洁,本着相信律师的态度,在中央七常委批示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下,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之自查自纠。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与考试,我的思想觉悟,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深知司法腐败,皆源于律师。司法人员,那些可爱的法官与检察官们,一个个都是律师给拉下水的,我深感自已的职业的罪孽深重。从本质上说,律师制度的建立就是错误的,但党没有取消律师,仍让我们执业,实在是给我们这些不学无术的人留了一条生路。每思及于此,我便老泪纵横,感激与愧疚交激。党呀,你真是********,面对你的***,我不能对不起你。我要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默念于心,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就如呼吸与吃饭一样,须臾不能离开。以实际行动确保法官检察官们的清正廉洁,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基于如此刻骨铭心的领悟,我一定要做好本次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严于解剖自已,做一个党放心,法官检察官放心的好律师。
一、本人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不正当的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介绍案件。本人知道,律师天职乃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因太专注于此,所以在诉讼中常与法官检察官意见相佐,由此本人与法官检察官由口角而生怨恨,真是既无亲,更少朋,见面视为路人,上庭便为斗鸡。所以,本人案源虽少,穷而至于撩倒,虽有心让他们介绍案子而不可得。常为此而戚戚焉。只有一次,某法院院长将我喊到办公室,让我免费为其治下的法官代理一桩案子,此案本人跑了两年,贴了不少钱。现在想来后悔不已。只恨自已当时觉悟太低,也怪当时没有搞律师整顿,所以才犯此大错,以后这类得不偿失的事,绝不再做。
二、本人没有为法官检察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出资邀请法官检察官进行娱乐活动。本人收入甚少,没有经济基础支持这样的不当行为。说句不怕人见笑的话。本人作风不好,经了两次婚变,历了无数的情感欺诈,已是馕中羞涩。现在屋不及50平米,一日两餐,旬月不识肉味,已到了生计艰辛,入不敷出的境地,只盼党在别人小康之际,也能接济些与俺。而法官检察官看到本人这等窘态,常扼腕叹息,从未为难本人。
三、本人没有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行贿,没有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在当前国家繁荣,腐败昌盛之际,本人虽不是******员,不能代表别人,却能代表自已,本人以一个律师的尊严,对送礼、行贿亦是深恶痛绝。这种行为与本人的人格取向格格不入,也与自已的经济能力不符。但,这仅是自已的人格本色兼无可耐何,并未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并未提高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广大法官检察官的高度来认识,所以也还有提高的空间。
四、本人没有为法官检察官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在第二、第三项自查中,我言已及意,不另重复。仅说明:本人没有交通工具,无以出借。通讯工具虽有,乃工作之必须,一日不可或缺,本无可能出借。仅有一次,某法官手机没电,曾借我手机打过一个电话,此事我思之再三,总觉不妥,后来我找机会,也用了一次他的手机,并通话时间略长,大家扯平,我心尚安。
五、没有假借法官检察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才其它利益,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本人经济拮据,深知人民币来之来易,所以从不鼓励当事人做这种事。基于本人的诚实本性,更不至于假借什么,也不会找什么由头向当事人索要不义之财。每遇到当事人论及送钱送物与法官检察官,本人就言以厉害,假称法官检察官都是黑了心的,常是些拿钱不做事的主,以打消其不法念头,为维护法官与检察官的纯洁,做出了自已的贡献。当然,当事人执意要送,本人一概告之:这事与我不相干,你说的事本人不知道,也不想知道。然后拂袖而去,一脸的正气。
通过以上的自查自纠,本人感到自已又受了一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今后,在司法局不下文件要求自查的日常执业中,要月月、日日、时时自查自纠,坚决做到"日三省乎已",并将其做为本人必修之课业,努力使自已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一个不让法官检察官腐败的人,一个维护纯洁性的人。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第三篇】
为了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沌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在社会公众的整体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及司法部十分重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今年尤其强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自查自纠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通过前一阶段一系列的的学习与讨论,个人的职业道德与思想觉悟,以及对这次的整顿认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深深感受目前我国整体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的部分司法腐败,有很多部分与律师相关,或一部分问题本身就来源于我们很不自律的同行——执业律师。
自从踏入律师门槛的第一天起,即自己拿到实习律师证的那一刻,就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刻刻默念于心,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
一.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等,从未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等介绍案件。
(2)自执业以来,从来没有为法官、检察官等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及出资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3)执业至今,没有向法官、检察官等请客送礼、行贿,也从未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对执业中遇到或了解的相关送礼、行贿事件,总是以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而对其深恶痛绝。
(4)本人没有自己或让当事人为法官、检察官等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
(5)从未假借法官、检察官等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与检察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二.守法遵纪,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坚守宪法和法律至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
(1)认真学习三个至上,充分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统一。虽然目前离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认真不断的努力,争取在有生之年可以达到入党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在各方面都严格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2)信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信仰社会主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同时为营造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尽自己一个公民及律师的应尽义务。
(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信用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不向承诺包打官司,也不调词架讼。在具体执业中,按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尽量促成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相关和解协议,按规定或对困难当事人适当减免律师服务收费。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没有受到一位的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投诉,也没有与当事人发生过争吵或争执,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协的任何处罚或批评。
三.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
(1)对于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司法阴暗面,曾经让自己原本内心对法律的崇尚开始有所动摇。表现在工作上有时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对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持一定的消极态度,对案件深入思考不够充分。现在认识到此状况必须彻底杜绝,才能有利于今后业务的正常发展。
(2)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困难,曾一度促使自己产生与法官、检察官等拉关系、套近乎的心理倾向。虽然最终没有去做,但该念头现在看来也极其危险,必须要坚决刹住不正当的想法,寻求与法官、检察官等正常的良性发展轨道。
(3)对当事人有时不能够持续保持足够的热情或耐心,虽然能理解其急切心情,但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有时遇到难缠的当事人难免会有态度。对日常继续学习、增强自身素质的努力认识也不足。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该内强素质而外塑形象,要时刻准备为迎接新的挑战而努力。
律师的自查自纠是这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环节,对这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性,如今有了更充分、更彻底的认识和体会,认为开展的律师教育整顿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保持警钟常响,努力消除所有的不良倾向于萌芽状态,对自己将来的执业道路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意识到必须是认认真真,而不是应付检查走过场的面对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
通过以上的自查自纠,本人感到自已又接受了一次进一步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今后要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自查自纠,坚决做到"日三省乎已",并将其做为本人在律师执业期间的必修之课业,努力使自已成为一个让党和政府及人民放心的称职的好律师。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第四篇】
根据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整顿活动,而律师的自查自纠是这次=整顿活动的重要环节。自己作为一名有四年执业经历的年轻律师,对这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和体会,认为这一次开展的律师整顿活动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就我执业几年的经历来看,其间所耳闻目睹的许多司法不正之风与当前律师队伍出现的种种问题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虽然目前我县仅有的六名执业律师当中未出现大的问题,但及时给自己敲响警钟,消除不良倾向于萌芽状态对自己将来的执业道路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促使我必须认认真真而不是应付检查走过场的面对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
当前社会公众对律师和法官的社会评价趋于降低,对法院的威信度、公正度打了折扣,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依赖程度不再如从前,导致社会公众遭纠纷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的也不愿意委托律师参与,造成律师参与诉讼率持续降低。应该说社会公众对律师、法官的评价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激的成份,但也的确有一部分律师自己造就了日趋下降的社会评判,律师与法官之间不正当往来的增多使得“打官司”成了“打关系”,律师执衷于拉拢法官以分享权力资源,部分政治性不强的法官也乐于被律师拉拢以分享经济利益,这种不正当交往的发展应该说是目前司法界的悲哀,是对当前依法治国方略的一大嘲弄,是应该受到严正唾弃的丑恶之举。接合我的执业经历,剖析自身,发现自已身上的一些不良苗头,及时为自己敲响警钟十分重要。
一、执业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司法阴暗面,让自己原本内心对法律的崇尚开始动摇。
执业四年来,通过与公检法等司法人员及委托当事人的接触,耳闻目睹了许多从来不为所知的权钱交易内幕,个别政治性差的司法人员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当事人为求得满意的诉讼结果,二者便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最终的结局是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后果,也严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权威性。我接触到这些社会阴暗面的同时,对自己当初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一度产生怀疑和动摇,表现在工作上不再全身心的投入,对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持无所谓随你怎么判的消极态度,对案件深入思考不够,调查取证能省就省,抱着反正我再努力法院还是那样判的随意心态。这种状况的持续将会对我今后的执业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势必影响到个人的执业形象,自已现在应该认识到,尽管在现阶段存在这样那样的社会阴暗面,但社会的主流还是在不断进步发展的,还是让人欢欣鼓舞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肩负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负,更不应该对社会的前进方向失去信心产生疑问,应该做的是通过自己微不足道的努力为社会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为最终消灭社会的负面影响奉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二、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一度促使我产生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的心理倾向。
不容置疑的是,现阶段立法上对律师的定位、传统历史原因对律师的理解,都使我们律师在当前社会的地位低下,应享有的权力缺失而承载的义务过重,律师在有权司法部门的心目中也同样一文不值,个别素质低劣的法官对律师更是不屑一顾甚至在代理案件途中横加刁难,而自己看到一些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甚至结成利益同盟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如鱼得水的有利地位时,不禁自己也一度产生了放下面子和法官请吃喝、送礼物拉拢一下关系的想法。现在经过这次律师的整顿让我认识到这是对与法官关系的一个严重误解,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只能求得一时的方便快捷,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律师的执业前景十分有害,只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只会误导打官司的群众产生“打官司就要凭关系”的不良想法,最终导致群众遇难寻求“关系”资源而不诉诸于律师帮助,也只会更加降低群众对律师的社会评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十分有害。必须要坚决刹住不正当的想法,寻求与法官正常工作、朋友关系的良性轨道。
三、对日常继续学习、增强自身素质的努力认识不足,自以为以现有知识足以立足。
律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知识阶层组成的行业,知识的更新非常快,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律师的知识层次、素质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怠于学习进取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这要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修养和充分的知识储备才能在执业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在近两年的执业中,错误的认为在西乡这个小地方每年接触到的尽是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不需要高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也用不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一些高精尖的法学领域,从而不自觉的放松了自己对业务学习的要求。这是很不应该有的想法,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该内强素质而外塑形象,时刻准备为迎接新的挑战而努力,机遇只会重青于有准备的人。
以上为我的自查自纠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